
ST展唐(原名展唐科技:430635)年初一则供应商上门讨债致公司暂停歇业的公告,成为新三板市场中小企业经营风险陆续暴露的开端。如今ST展唐在二级市场数笔1分钱的交易再次令市场聚焦这家风雨飘摇的公司。 46万买走实际控制权 “展唐科技迅速坠落的故事值得所有新三板投资者学习”,硅谷天堂一位人士认为。 2015下半年展唐科技主要海外客户,俄罗斯本土最大品牌FLY 受卢布暴跌及俄罗斯外汇管制的影响,付款出现极大问题,从而导致展唐科技对于FLY 品牌的销售回款出现巨大阻碍。 同时,展唐科技国内的传统大客户宇龙酷派的业务,由于运营商市场的深度低迷,也出现库存积压而致回款周期延长。 两件事情导致其资金链出现重大问题,此后爆出供应商起诉公司的案件,而今年过年前后供应商再次讨债导致展唐科技停工停产至今。 “当下公司正努力进行自救,希望能够在处理好员工、供应商、银行、客户等各方问题基础上,引进外部资金同时注入新业务对公司进行重整,从而使得公司获得新生。”这是展唐科技实际控制人在年报中写到的展望。 但时隔1个月的7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却在二级市场上以极低的价格将公司股权脱手。 盘后发布的股价异动报告显示,当天该公司前三大股东——Smart Target ManagementLtd、SunrasiaInvestment Limited和CG mobile Holdings Limited以1分钱成交4633.78万股,当日累计交易51笔,涉及资金总额仅46.34万元。 而三位股东的对手方只有一个,便是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合计买下了展唐科技总股本的57.92%,一跃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于当日的异常波动,各方市场人士异常关注。泽皓投资投资总监曹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一天内,以一分钱价格把控制权买到手,这种操作方式略显粗暴,另一方也说明公司原来的实际控制人特别着急脱手。” 在曹刚看来,“尽管盘面看最终是以1分钱成交的,但我认为这不是实际价格,展唐科技的股东是在利用一分钱交易避税。” “不过展唐科技这次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不符合流程,股转系统肯定要对此做出监管措施。如此变更实际控制人有些无视新三板现有规则。”中信证券分公司一位新三板项目负责人认为。 7月27日,全国股转系统便对ST展唐下发询问函。全国股转系统表示,此次收购事宜,相关主体未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 2 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转系统。 类金融政策或成借壳困扰 那么,浙江福特资产管理公司为何愿意接手展唐科技?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福特资产2007年2月20日成立于浙江台州,注册资本1265.9万。 其官网号称公司是迄今为止浙江省唯一的专门化专业化民营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而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型包括不良债权催收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困难企业托管及困难企业重组、重整等事务管理。 根据展唐科技7月27日最新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显示,陈永亮持有福特资产共计9,000,610.00 股,持股比例71%,同时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因此陈永亮是福特资产的实际控制人。 记者试图联系福特资产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陈永亮,但一位公司人士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无法联系上陈永亮,陈永亮长期不在网站所示的办公地点。 “福特资产买下展唐科技股权的后续目的毫无疑问就是想要借壳,以展唐科技目前的情况来看并没有什么投资价值。”前述硅谷天堂的人士表示。 记者也在福特资产发出的一则招聘启事上发现如下内容,“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批民营不良资产管理企业,自2007年成立至今一直专注于不良资产业务,并计划于今年挂牌上市,是一个处于快速发展中的资产管理型企业。” 硅谷天堂的人士提示记者,上述内容中的上市很有可能指的就是在新三板挂牌。 但展唐科技目前的业务类型或许借壳之路并不容易。全国股转系统也发出质疑,要求ST展唐尽快核查福特资管相关信息及资质,并说明该公司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我司发布《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不过,前述中信证券人士对记者表示:“按照现有的规定,即使认定不是私募基金,按照资产管理公司目前的监管机构来看,可能要归入小贷公司、融资租赁这些目前监管政策不明朗无法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类型当中。” ...
中国的P2P网贷之热,用内行的话来说即是持续高热。尽管当前已经结束了2013年到2014年间的“疯狂生长”模式,但它依然不失为大众做投资理财可选的高热模式。为什么这么说呢? 俗话说,会看看门道,不会看看热闹。目前,2016年已经过去了大半,我们通过研读来自第三方行业数据监测机构给出的一些关于2016年P2P网贷行业半年盘点的数据,基本就能探明方向。 P2P网贷正常平台运营数量和收益率“双降” 在平台数量变化上,来自零壹财经发布的数据显示,在我国P2P网贷行业,上半年新增平台为259家,同比下降77.4%,较去年下半年下降了 67.2%。此外,6月新增平台继续减少,创下自2013年2月以来新低,而且正常运营的平台较上月下降1.5%。来自银率网的数据也指出,2016年1 月至6月,我国新成立P2P平台共238家,较2015年下降80.4%。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平台数仅为3105家。 综合如上两组数据,都在不同角度表示,在2016年上半年,我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数量下降趋势明显。而且,据预测,在今后的半年时间里,这种趋势可能会进一步被延续下去。 在行业收益率变化上,数据表明,6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10.38%,同1月份的12.18%相比,下降了1.8%。不仅如此,低息平台在行业占比也在持续上升。截止6月,综合收益率介于8%-12%的平台占比为41.15%,占比环比上升了2.06个百分点;综合收益率在8%以下的平台占比为8.64%,占比环比上升了1.15个百分点。 这组数据说明,我国P2P网贷行业收益率进一步向平稳区间过渡。当然,行业人士分析说了,P2P网贷收益率所呈现的这一下降趋势,在未来半年,将会得到缓和。 P2P网贷整体成交量和用户数“双升” 在网贷行业整体成交量上,据网贷之家统计,自从5月份我国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实现第2个万亿突破,达到1303.94亿元之后,在接下来的6月份,不仅单月成交量创下1713.71亿元新高,同时,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也增至6212.61亿元,在历史上首次突破了6000亿元大关。显然,中国P2P网贷行业的迎战姿态是愈战愈勇的。 在行业活跃投资人数,以及借款人数的变化上,网贷之家数据表明,6月份,投资人数达到了338.27万人,环比5月上升了2.66%;借款人数达到了112.41万人,环比5月上升了16.46%。 由此可见,截至6月份,我国P2P网贷不论在投资人数,还是借款人数上,均刷新并创下历史最高值。这说明不论是投资人还是借款人,大家对P2P网贷的支持力度以及信任度都是在大幅提升的。 综上所述,从P2P网贷在近半年的各项数据表现,总体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中国P2P网贷行业发展正呈现出“双降双升”的奇特现象。 奇特的“双降双升”现象到底在说明什么? 2016年上半年,P2P网贷“双降双升”了,这到底在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当然,对于不会看数据的人,他可能会认为,中国P2P网贷行业出现“双降”,说明行业发展已经接近天花板,并在向下回探。然而,如果你若对中国P2P网贷行业现状稍作了解,并对“双降”数据代表的真实意义有所了解,反而就不会这么认为了。因为在双降的前提下,还有“双升”紧随其行。 在业内人士看来,关于P2P网贷行业在近半年出现的“双降”和“双升”现象,其实正确是这么理解的: 双降的前提,是在国家监管的严管下,因执行行业存量淘汰机制而降下去的行业虚火,以及行业风险。首先,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下降的是行业内浑水摸鱼的伪P2P平台,以及运营实力弱小,和不合规范的平台。况且,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若要迈向健康化、规范化发展轨道,这些平台迟早都要,也必须要被降掉的。其次,P2P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的下降,是为了更好的强调和引导P2P网贷行业的普惠亲民特性,使其回归安全利率区间,并从获得优质资产端角度出发,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实体经济。 那双升呢?既然前面说过,正常运营平台减少,行业收益率减少,而行业整体成交量,以及投资人和借款人又为何会得以提升?最让人不解的是,提升的成交量以及用户数去哪儿了呢?实际上,这部分上升的数据都被分流到了运营实力强,发展前景明朗的合规平台上。 显而易见,要正确看待一个行业,仅从数据表面,不论是升还是降,都不能单独说明什么。而只有将两者统一起来看,才能看清当前事物所反映的本质。正如 P2P网贷行业,其实,当“双降双升”的现象出现时,大家先不要过于慌张,我们应该冷静来分析,观其本质,才能正确判断出,原来P2P网贷行业正在剔除浮躁,发展更加趋于成熟和理性,它更加适合作为当前大众做投资理财的热门之选。 ...
近日,总部位于合肥的P2P平台“巨久金融”发布公告称,因近期风控变现处理困难,导致无法按照公告还款,平台现已做出清盘处理。得知消息后,来自全国各地的40多名投资人赶到合肥维权并拨打本报新闻热线求助。平台所属的安徽巨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留守工作人员昨天表示,平台暂停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警方带走调查。对于投资者只能先进行登记,等待进一步处理。 众多投资人维权 六安人李先生是“巨久金融”的投资人。今年6月1日,他通过一个投资QQ交流群得知该P2P平台后,于6月15日在线上投资了62000元,该标的期限为1个月。 到了7月15日,平台并未还款,李先生开始着急了。通过交流群,李先生得知,不少投资人都出现了逾期未还款的情况。 7月21日上午,李先生和十几位投资人到安徽巨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部维权,并未有太多收获,“工作人员说,只能对我们投资人进行登记。” 李先生表示,一同维权的有一位怀有身孕的大姐投资了57万,当得知自己被骗了之后,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 不同于李先生这样的线上投资人,合肥市的退休老人刘先生、葛先生和许先生属于线下投资人。他们参加了4月23日举行的某爱心联盟和安徽巨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举办的2016首届蒲公英大学生慈善公益大会。在高利息的诱惑下,刘先生和葛先生各投资了1万元,许先生投资了近2万元。5月和6月,三人都如期拿到了100元的利息。但7月22日合同结束,三人并未收到7月的利息和本金。 公司发声明称不会跑路 投资人的恐慌源于“巨久金融”在官网上发布的两则公告。 6月27日,“巨久金融”在官网发布逾期公告,称因平台借款项目发生逾期,将对6月26日到8月10日期间的到期项目进行分期分批还款。所有逾期及到期标的将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 7月12日,“巨久金融”再次发布声明:“因近期风控变现处理困难,导致无法按照公告还款,为此平台深感抱歉,平台现已做出清盘处理,并且会保证最后的资金还款给大家。大家放心,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平台不会跑路,也不打算跑路,平台能做的就是尽力尽快筹集资金还款给大家。” “巨久金融”的官网显示,巨久金融由安徽巨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建于2015年底,并于2016年初上线运营。旨在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参考和服务,试图从资金提供者的视角剖析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及问题,梳理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的各种管道及其作用。 法定代表人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7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公司总部采访时,该公司大部分工作人员早已离去,只剩下公司办公室主任和3位工作人员在接待从各地赶来的投资人。 “巨久金融”官网数据显示,目前平台累计成交额19063323.85元,注册人数16247人。该平台目前有多少投资人的资金无法收回,无法兑付的投资金额是多少?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均表示,这些信息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知道,他们对此一无所知。 该办公室主任表示,平台已暂停运营。投资人报警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于上周被警方带走调查,该公司财务的电脑等设备也被警方拿走。 “我们现在就是做好留守工作,接待全国各地的投资人,对投资人信息进行登记。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我们自己在平台投资的钱也拿不到。”办公室主任表示。几位工作人员则表示,他们不仅被拖欠了工资,投资平台的钱也拿不到。 据了解,投资人陆续向辖区警方报案,辖区经侦大队已介入调查。 ...
2016年7月25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正式公布会员单位落实《上海市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披指引》)的情况,旨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信而富首家引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审计,值得称赞,拭目以待后续发展。 据了解,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目前共有会员210多家,此次针对《信披指引》落实情况的公示,涵盖了74家网贷会员单位。按照《信披指引》要求,本次公示多维度覆盖各会员单位对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5大项披露情况。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指出,信息披露是一项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今后,这样的公示每月都将更新一次。《披露指引》的落实情况将与协会的会员准入、会员资格维持等挂钩,也将作为优秀会员单位评选的依据。 锻造信披国际范 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起人及会员单位、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理事单位,自2012年起,信而富即引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业务运营数据进行独立审核。为了实现规范、持久运营,将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提升到更高水平,信而富聘请普华永道对平台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 2013年、2014年、2015年,普华永道对信而富年报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是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审计专业水平代表国际水准。截至目前,信而富是国内第一家由普华永道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
坊间流传的银行理财监管新规确如箭在弦上,一触即发。7月27日,第一财经记者从某银行内部获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这意味着自2014年12月以来搁置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日重启。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六章,相较于2014年12月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呈现出较大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重点包括了: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分类管理: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 《征求意见稿》实行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中,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3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20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禁止发行分级产品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限制性投资:不得投资各类资产收益权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限制性投资的安排。 其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银行理财计提风险准备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关于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理财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在新产品准入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旨在控制杠杆作出了要求,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2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5 第一节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5 第二节销售管理 ..........................................................................7 第三节投资管理 ..........................................................................9 第四节理财托管 ........................................................................12 第五节风险准备金 ....................................................................15 第六节信息披露 ........................................................................16 第四章监督管理 ............................................................................18 第五章法律责任 ............................................................................19 第六章附则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保证收益产品管理要求)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高于商业银行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称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十一条(净值型、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表现方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时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的理财产品。其他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和存续期内不向投资者披露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区间或者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在产品终止时计算并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十二条(封闭式和开放式产品)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得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以无确定到期日期。 第十三条(结构性和非结构性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资于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以不高于以上投资的预期收益和剩余本金投资于衍生产品,并以投资交易的收益为限向客户兑付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非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除结构性理财产品之外的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第十五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关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资本实力、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人员配置等因素,按照银监会认可的投资范围开展理财业务。 第十六条(分类管理)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理财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监管评级良好; (四)资本净额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 (五)具有与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六)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报送理财产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 (七)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最近 3 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分类管理)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 3 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20 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在理财产品销售前 10 日,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 (二)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等信息; (三)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未进行登记以及未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二十条(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要求,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新产品准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 第二十四条(“三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六条(投诉处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前款所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人员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取消不符合本行理财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的人员的从业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节销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客户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投资组合、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第二十九条(产品评级)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条(客户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一条(风险匹配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在销售文本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销售渠道)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节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 6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六条(杠杆控制)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40%。 第三十七条(标准化资产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10%;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 10%。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非标债权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 35%或者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4%; (三)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35%。 前款所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第三十九条(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二)理财产品客户应当同时满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目的载体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三)基础资产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四)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 (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相关特定目的载体的资金募集通道; (六)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特定目的载体及其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四十条(禁止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一条(投资比例调整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四十二条(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并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和评估机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四十三条(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并切实履行自身的投资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 10 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监会。 第四十四条(禁止自有资金投本行理财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第四节 理财托管 第四十五条(托管机构定义和第三方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包括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商业银行不能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十六条(托管银行条件)理财产品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设有独立的托管业务部门,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五)托管业务部门具有满足营业需要的独立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及门禁系统; (六)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等; (七)建立了托管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8 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九)具有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确保理财产品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十)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30 日向银监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银行条件)净值型理财产品 的托管银行,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 (二)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30 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具备 3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第四十八条(托管机构职责)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理财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建立托管明细账,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对账机制,定期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收益和本金分配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等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结果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予以纠正;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报告银监会,并持续跟进后续处理情况,督促相关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等; (七)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强制托管要求)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由银监会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 (二)委托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进行投资运作; (三)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四)未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报送信息或者信息报送不及时、准确和完整;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条(制度建设)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并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一条(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 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10%计提。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 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 1%。 第五十二条(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三条(风险准备金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一家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提取。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存管银行应当监督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五十四条(风险准备金用途)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五十五条(风险准备金使用)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应当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并提前 15 日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六条(风险准备金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商业银行和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立即报告银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商业银行应当在 5 日内补足。 商业银行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商业银行的资产处置。 第六节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本行官方网站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理财产品的以下信息: (一)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三)发行公告; (四)重大事项公告; (五)理财定期报告; (六)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七)涉及理财产品的诉讼; (八)临时性信息披露;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面向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定向披露上述信息。 第五十八条(发行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应当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产品募集规模等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重大事项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客户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第六十条(定期报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半年和年度报告;对于存续期在半年以内(含)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产品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理财产品报告。 第六十一条(债权和股权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每笔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客户和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 5 日内披露。 第六十二条(净值型产品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净值型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一)销售文件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估值模型,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等; (二)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的 T+1 日或 T+2 日,披露开放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资产净值、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三)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第六十三条(到期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公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实际投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第六十四条(清算期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2 日;如清算期超过 2 日,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在本行官方网站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非现场监管)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业务开展年度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条(非现场监管)理财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条(重大事项报告)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九条(现场检查)银监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十条(监管评估)银监会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每年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其年度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一条(整改要求)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从事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根据银监会提出的整改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银监会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二条(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 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综合类理财业务调整为基础类理财业务; (二)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三)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四)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银监会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中“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八十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 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 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 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 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
网贷财经小编在网络上看到一些关于P2B平台钱升钱的负面信息,同时有消息称钱升钱上海总部出现大批有组织人士,统一身穿印有“钱升钱还我血汗钱”的衬衫,聚集在总部楼下索要赔偿。据称,警方已介入调查。 小编从平台官网了解到,钱升钱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15%,账户资金存管至恒丰银行。 7月26日18:50,钱升钱理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钱升钱绝不会屈服于行业潜规则的那些敲诈勒索的不良代理!》,称“维权”者均为钱升钱代理商,纠集的目的是无理索取钱财,是行业内的恶势力。同时表明钱升钱绝不会低头,已向派出所报案,并将会向行业公开这些不良代理的信息。 声明全文如下: 日前,一份署名为“钱升钱线下代理商们”的《各省代理商绝不向钱升钱恶势力低头》声明在网络流传,该声明反驳钱升钱之前“敲诈勒索”的说法,称钱升钱违约在先,代理商维权在后。 相关资料显示,钱升钱公司名称为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抒音,成立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目前已获由元璟资本领投、蓝驰创投跟投的B轮融资。 ...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27日表示,将大力支持“互联网+普惠金融”的发展,推动网络基础设施普及应用,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当日上午召开的“第二届(2016)中国普惠金融大会——移动金融服务时代”会上,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副局级巡视员游建青表示,国务院之前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首次从国家层面确立了普惠金融的实施战略。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认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游建青说,“十三五”时期,我国普惠金融将迎来一个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新时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新兴技术,为金融服务提供了媒介与信息服务,为普惠金融的兴起提供了基础性的支持并促进其创新发展。 游建青说,互联网新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的融合,改变了行业运营模式,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兴起。一方面是为产品创新和客户精准营销提供了技术支持。金融从业机构通过网络可以快捷获取用户需求、用户建议、经营数据和从业经验,进而加快产品创新、实现精准营销。另一方面是提高了信用管理效率、降低了普惠成本,金融机构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可以方便获取潜在的用户数据和需求,获得用户的信用评级,拓展可服务人群范围。 “互联网新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重构了金融服务的渠道和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度均可以改善。”游建青说,通过普惠金融,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获取金融服务比较产品,提出个性需求。 游建青同时表示,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创新推动下,我国的普惠金融顺应形势,尽管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在覆盖范围、便捷性和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各方面凝聚力量,共同推动互联网+普惠金融继续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一直以来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已任,致力于推动网络基础设施普及应用。对于互联网+普惠金融这一新生事物,我们积极支持发展,并依法对设计定性业务进行监管。”游建青表示,工信部将紧密跟踪普惠金融的发展趋势,提升网络与安全的保障能力,与金融业管理部门密切沟通,继续推进普惠金融互联网技术支撑平台的建设。研究制定电信和互联网网络数据管理办法、互联网行业数据安全指导意见,健全完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标准体系。 上述大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也表示,普惠金融可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稳定民间投资。 辜胜阻建议,切实放宽金融市场准入,加快民间资本发展设立中小银行步伐,鼓励在经济发达的开发区发展社区银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降低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上市的门槛,让资本市场惠及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完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小微企业征信体系、改革信息孤岛现象,提高金融公共服务的效能。引导民间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运作,鼓励互联网金融更好的向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
通常而言,投资者在选购银行理财产品的时候,最关注的一是预期年化收益率,二是投资期限。在此,虽然有相当一部分的理财产品是不保障本金、且收益浮动,但投资者一般也会“默认”预期收益的最终实现。 的确,对于一直以来都以“预期收益型”为主的银行理财产品而言,确实不用投资者在购买时考虑太多问题。然而,对于银行理财中的新成员——“净值型产品”,就不是那么简单了。而且,往后这类产品在银行理财产品中的比重也会越来越高。 净值型产品数量增长 近年来,开放式、净值型的银行理财产品数量,比以往有了明显增加。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5)》,2015年净值型理财产品资金余额1.37万亿元,较2014年底增长0.81万亿元,增长幅度为144.64%。 以招商银行为例,根据该行年报数据显示,2015年招行净值型产品余额为9617.02亿元,较年初增长296.33%,占理财业务资金余额的比重为52.82%,较年初提升23.64个百分点。 此外,《上海地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年度报告(2015)》也指出,未来银行理财产品类型将由传统的封闭式、预期收益型向开放式、净值型产品转型。这意味着往后银行理财产品也会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传统,将理财产品风险承担主体落实在投资者身上。 银行理财产品像基金 净值型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与开放式基金类似,在开放期内可,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赎回,产品的收益也与产品净值直接相关。因此,净值型理财产品的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实际收益等的计算都与普通的开发基金有相似之处,投资者有必要先进行简单的了解。 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当期理财单位份额净值 举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人民币于净值型产品,当期理财单位份额净值为1.02元人民币。则投资者实际申购份额=50000÷1.02=49019.60份(不计算申购、赎回费)。 说明:当期理财单位份额净值通常为(T-1)日终净值,于估值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T日)公布,首发募集期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1元/份。 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当期理财单位份额净值 举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理财计划份额,当期理财单位份额净值为1.03元人民币,则赎回金额=10000×1.03=10300元(不计算申购、赎回费)。 实际收益的计算:实际收益=投资者赎回实际金额-总申购金额 举例:某投资者申购5万元,申购时当期理财单位份额净值为1.02元,赎回时当期理财单位份额净值为1.05,则投资者总收益为(不计算申购、赎回费): 申购份额=50000÷1.02=49019.60份 投资者赎回实际金额=49019.60份×1.05元=51470.58元 投资者实际收益=51470.58-50000=1470.58元 说明:如投资者在赎回时的单位净值小于申购时的,就产生了亏损。产品运作期间,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可能为负,极端情况下也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由于净值型产品不再有“预期年化收益率”,投资者如果要将其与“预期收益型”产品进行比较,就需要进行将产品历史净值转化为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年化收益率的近似公式为:年化收益率=(当前净值-初始净值)÷初始净值÷已成立天数×365天。 如产品成立已满1年,可直接以以下公式来计算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率=(当天净值-去年同一日对应日净值)÷去年同一日对应日净值 举例: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初始净值为1元,成立270天后最新净值为1.05,那么,其年化收益率=(1.05-1)÷1÷270×365 ≈ 6.76%。 说明:通过产品的历史净值所计算的年化收益率只能代表其历史上的收益率情况,而不是像“预期年化收益率”指向未来情况,投资者可以用来作参考。 部分产品有短期赎回费 一个对于净值型理财产品的通俗解释是“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下一个交易日,如果产品净值变为1.2,则每份收益为1.2-1=0.2”,与以上计算相符。不过,这种说法的前提是——不计申购、赎回费。 大部分净值型理财产品不需要申购费,但部分银行对其赎回费作出了规定。其中,有银行对申购、赎回均采取零费率政策,如广发银行的“薪享事成净值型人民币理财计划”;也有银行对于持有时间较短的情况,收取一定的赎回费。赎回费的计算基数通常是赎回金额,而非认购金额,即: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部分银行对部分产品收取赎回费。例如,交通银行的“得利宝开新添利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对于持有时间小于100天的情况,收取0.3%赎回费;对于持有时间大于等于100天的,则无赎回费率。又如,招商银行的净值型理财产品“天添金理财计划”,对于投资者持有不满1年赎回的情况,收取0.1%的赎回费;持有满1年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工商银行的净值型理财产品较多。根据不同产品,收费政策也不同。如针对个人高净值客户发售的“行业优选理财产品”申购、赎回费率均为0%;而另有一款“全权资产委托系列产品—混合型均衡收益”产品则对于持有期小于3个月的情况,收取0.1%的赎回费;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不收取赎回费。 收益可参考“比较基准” 虽然在购买净值型理财产品前,投资者无法预知产品的收益率,但对于产品的收益率,投资者可以参考银行定期发布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此,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是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承诺。 如交通银行的“得利宝开新添利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是该行推出的一款定期开放式的净值类理财产品。产品的开放日为产品开放期内每月10号(如当天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延至下一工作日),交通银行会在每个开放日的前一工作日公布下一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 此外,投资者也不能同购买“预期收益型”产品一样当个“甩手掌柜”就能轻松理财,而是要经常关注银行定期发布的净值型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银行定期披露的产品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了解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以及对产品及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日前,信托行业56家信托公司在银行间市场披露了2016年上半年财报。其中,不乏排名靠前的大型信托公司,如重庆信托、华润信托出现净利“腰斩”情况;同时,另一部分信托公司,如中铁信托、安信信托等业绩大幅增长,挤进行业前十。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信托业公司业绩两极分化加剧的主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上半年受证券市场影响,投资收益和证券类信托产品规模大幅减少,对证券市场依赖程度大的信托公司受到重创;另一方面,行业内对传统业务领域的展业环境判断出现差异,在部分信托公司稳步扩大资产规模的同时,也有部分信托公司选择了收缩业务规模。 两极分化加剧 根据中建投创新研究部统计,在银行间市场披露半年报数据的57家信托公司,行业平均净利润4.16亿元;营业收入7.26亿元,其中信托收入5.27亿元,固有业务收入1.99亿元。 中建投创新研究部研究员葛枫表示,在固有收入大幅缩水拖累下,信托行业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水平都出现了较大程度下滑,尽管信托收入板块增速相比去年末仅有小幅放缓,但行业两极分化水平却进一步拉大,优胜劣汰效应进一步显现。 证券时报·信托百佬汇记者注意到,因为信托公司业绩迥异表现,直接导致行业排名出现洗牌。 根据上半年最新业绩情况统计,净利润排名前十的公司分别为中信信托、安信信托、中融信托、华信信托、华润信托、平安信托、华能信托、中铁信托、山东信托、五矿信托。 而在今年5月,各家信托公司披露的2015年报显示,净利润排名前十的公司分别为重庆信托、中信信托、华润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华信信托、安信信托、中诚信托、兴业信托、上海信托。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在最新榜单中,重庆信托、中诚信托、兴业信托和上海信托均跌出前十名;与此同时,新增的4家公司为华能信托、中铁信托、山东信托和五矿信托。 财报显示,上半年重庆信托净利润7亿元,同比下降72.85%;中诚信托净利润2.14亿元,同比下降75.08%。此外,华润信托上半年净利润也同比腰斩。 投资收益快速下滑 近年来,信托行业对证券市场投资加大,无论是固有业务还是信托业务受证券市场影响的传导性也越来越大。今年上半年,固有业务收入中的投资收益下滑是拖累业绩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从营收结构来看,上半年全行业信托收入占比为72.64%,与去年58%的水平相比,出现了较大幅度反弹,但这一反弹更多地来自固有收入的急剧下滑,而非信托收入规模的稳步扩大。 固有收入方面,上半年出现全面下滑,平均增速从60.05%降至-50.26%,下滑超过110个百分点;从绝对值来看,2016年上半年的平均固有收入水平仅为去年同期的一半。 葛枫表示,信托公司投资收益主要包括证券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收益,均与证券市场表现密切相关。 证券投资方面,由于不少信托公司将证券市场作为固有资金主要投资领域,证券市场波动直接影响市场中固有资金投资收益情况;而在股权投资方面,由于不少信托公司参股或控股了券商、基金及期货等金融机构,长期股权投资也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因此市场波动直接影响信托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金融机构经营效益,进而影响投资收益。 以华润信托为例,华润信托持有国信证券25.15%的股权和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去年,国信证券给华润信托贡献了35.78亿元的投资收益。然而,今年上半年国信证券净利润仅为26.01亿元,与去年同期的90.21亿元相比出现大幅下滑。 重庆信托也出现类似情况,重庆信托持有重庆三峡银行、合肥科技农商行和信托业保障基金等金融股权,上半年实现投资收益2.29亿元,同比下降86.83%。 “其中的逻辑在于,证券市场低迷环境下,长期股权投资规模越大的信托公司,其股权投资的金融机构所受的影响越大,投资收益受到的负面冲击也就越大。”葛枫称。 不过,葛枫还表示,今年上半年固有业务收入出现全行业普遍大幅下滑,还需要考虑2015年证券市场活跃推升了当年固有收入基数的因素。 证券类信托骤减 传统业务收缩 实际上,信托公司业绩分化加剧,除了受固有业务中投资收益下滑影响,还与信托业务收入中的证券类信托产品锐减,以及部分信托公司应对环境变化采取收缩业务的做法有关。 葛枫透露,2013年以前,行业内发行的证券类信托数量占比和规模占比都较小,并且与证券市场的表现同步性并不高,但在2013年以后,证券类信托的发行情况与证券市场行情具有很强的同步相关性。 今年上半年,在证券市场行情出现较大程度恶化的情况下,行业的证券类信托发行急剧萎缩。由于证券类信托的报酬率相对较高,因此过去对此类业务依赖程度较高的信托公司,上半年受到较大影响。 另外,记者发现,部分信托公司的业务及管理费出现了较大幅度下滑,信托业务规模收缩。 例如重庆信托,其2015年上半年的业务及管理费为3.75亿元,而今年上半年仅为0.37亿元,降幅超过90%。 葛枫认为,业务及管理费是信托公司营业支出中最主要的一项,业务及管理费又包括人力费用、收入相关费用、运营管理费用等方面,其中人力费用占绝大部分,因而可以从侧面衡量信托公司的用人规模或经营规模。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如果业务及管理费用在长期内实现削减,可以反映公司经营效率的提升;但若在短时间内出现大幅的下降,就有理由认为这是由公司的经营规模下降造成的,而信托公司经营规模的下降首当其冲又体现为信托业务的收缩。因此,业务及管理费的快速下降,可以一定程度上从侧面反映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的收缩程度。 对于营收支出大幅下滑原因,重庆信托称,一是金融服务业从2016年5月1日实行“营改增”,增值税不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二是2015年上半年公司已完成全年利润目标,按董事会决议计提了职工薪酬,而本年上半年未达到年初董事会下达的全年利润目标,因而本年暂未计提。 葛枫表示,面对传统领域展业空间的收窄,一部分信托公司主动收缩了资产管理规模,而另一部分信托公司则在加强业务风险把控、增强主动管理能力的同时,在多个领域稳步开展信托业务,因而行业内信托业务开展情况的差异有所加大,信托收入的两极分化程度不断加剧。 ...
7月18日,证监会日前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重点加强了对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等问题的规范。业内人士表示,《暂行规定》实施后,私募等参与非公开发行路径受阻,公募将在定增投资上有更多发挥空间。 结构化产品受阻 上述人士分析,根据资管新规,市场上较多采用的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本金及收益的产品模式不再符合要求。“长期以来,结构化产品优先级的主要资金来自银行,目前各银行已暂缓了原有的定增类专户产品配资业务。” 此外,《暂行规定》还大幅下调了杠杆倍数上限,上述负责人判断,“机构配资规模因此受到限制,通过定增类专户产品参与定增的资金未来将呈下降趋势。而市场增量资金的萎缩,也会带来非公开报价的降温。” 在“资产荒”大背景下,私募、券商资管、公募基金纷纷抢食定增标的,定增市场呈现群雄逐鹿的局面,交易价格水涨船高,部分优质定增标的折价率不断收窄。 “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非公开发行的折价率有望回到理性水平,增厚定增投资‘安全垫’。”该人士认为。 Wind统计,过去十年定增项目的折价率普遍在20%-30%,以20%计算,在大盘3000点参与定增,相当于在2400点买股票,能够大概率获得正收益。同时,历史数据也显示,过去十年,大盘在3000至3500点时,参与定增的172个项目,到解禁时,平均浮盈近40%,其中75%的项目实现了盈利。 公募定增基金发行渐火 今年以来,定增市场吸金明显,多只定增概念基金竞相成立,但最新二季报数据显示,已成立定增基金仓位普遍较低,高于70%的仅有3只。此外,九泰锐智2016年二季度涨幅超过同类平均2.5个百分点,其他9只定增基金今年以来平均收益率仅为1.96%,表现一般。 不少公募基金看好当下定增投资时机,发力定增公募产品。目前,金鹰多元策略灵活配置、九泰锐益、银华鑫锐等定增主题基金正处于发行之中,同时仍有十余只定增基金等待证监会审批。而从募资规模上看,去年5只公募定增基金平均首发募资规模为14.24亿元,今年已经成立的6只定增基金的平均首发募资规模达到17.62亿元,凸显了定增基金的受欢迎程度。 以金鹰基金为例,金鹰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正在发行,这是金鹰基金发行首只聚焦定增的公募基金,该基金还灵活运用成长、主题、动量、事件驱动等多种投资策略进行股票投资。据了解,近一年来,公募资产管理规模稳定增长的同时,在非公开发行市场上也非常活跃。据Wind统计,今年上半年,金鹰基金中标项目17个,累计获配投入金额61.38亿元,行业排名第4。截至2016年6月22日,金鹰基金定增类专户产品累计管理规模132亿元,目前稳居基金公司定增专户第一梯队。据金鹰基金相关负责人介绍,金鹰基金专户去年6月到今年6月参与的定增项目已全部解禁,这些项目定增组合总盈利约28%,目前还处在锁定期的定增标的目前的浮盈在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