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早先的信用卡到如今的校园贷,针对大学生的金融产品向来是消费金融中走得较快的一员。 近日,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这并非监管机构对校园贷的首次动作。针对校园贷出现的问题,监管部门自去年开始已多次发文进行调整。一次比一次更紧的“紧箍咒”,让整个校园贷市场迎来行业洗牌。 然而,《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尽管银监会等部门明文要求“从事校园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一律暂停新发校园网贷业务标的,并根据自身存量业务情况,制定明确的退出整改计划”,但仍有顶风作案者。 校园贷市场正发生变化 所谓“校园贷”,简单说就是面向在校大学生发放的小额贷款。在校园网贷平台,在校大学生只需网上提交资料、通过审核、支付一定手续费,就能轻松申请到一笔信用贷款。 一般来说,校园网贷途径可分为三类:一是本地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比如“名校贷”“我来贷”等提供的借款服务;二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如“趣分期”“任分期”“菠萝袋”等,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三是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京东白条”“蚂蚁花呗”等信贷业务。 客观而言,校园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在校大学生的资金需求,比如创业或合理消费。然而,一些校园网贷平台不规范操作、个别大学生无节制消费等因素叠加,导致网贷机构暴力催款、个别学生因无力还款酿成悲剧等问题出现。 在重庆某大学担任年级辅导员的杨梅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了对校园贷的担忧。 在杨梅看来,在校大学生的贷款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是从不贷款,这类学生占大多数;第二种是负债较小,这部分学生仅在一个或者几个平台借贷,完全有能力靠自己的生活费还清贷款,这种同学占比例也很高;第三种就是负债非常高的,这部分同学在多个平台贷款,拆东墙补西墙,“裸贷”等问题就出现在这类学生身上。 “正是负债非常高的这类学生所出的问题,才导致大家对校园贷产生消极印象。从实际情况看,这类学生虚荣心强、花钱无节制,同时,这类学生家长的责任心也不强。”杨梅说,“我最担心的一点是,有些学生对个人征信认识不足,有可能会有大量的逾期记录,这些逾期记录会导致征信变差,会影响他们以后的金融生活。” 面对问题频出的校园贷,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加强监管。前不久,监管部门再出重拳,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整治乱象,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23日,全国共有59家校园贷平台选择退出校园贷市场,其中37家平台选择关闭业务,占总数的63%。剩下的市场坚守者们则在不断尝试着转型之路。有业内人士表示,预计今年校园贷会继续向合规之路靠拢,摆在市场份额较小、业务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平台面前的,将是转型或者退场两种选择。 仍有平台向大学生放贷 在重拳整治之下,尽管校园贷市场已出现变化,但《法制日报》记者近日暗访发现,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网贷业务的平台仍然存在。 7月5日,《法制日报》记者联系了一家名为融时贷(苹果贷)的平台。根据介绍,这家网贷平台可以为年满18周岁的苹果6以上手机用户提供小额贷款。用户申请贷款前需完善个人资料,包括实名认证、传通讯录、认证运营商、绑定银行卡、验证苹果手机等步骤。针对不同手机型号,网贷平台可提供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贷款,贷款期限为7天。用户贷款前需要按对方指定的iCloud账号替换自己的账号,更改密码,并必须打开“查找我的iphone”功能。 记者以客户身份拨打这家网贷平台的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贷款金额不可以浮动,不能升也不能降。7天调款期限内的利息是贷款总额的20%,用户贷款2500元,只能到账2000元,500元利息提前扣除。如果期限到了无法还款,用户可以申请延长7天,利息还是20%,也就是需要再交500元。 这名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如果申请人的信息完善,贷款当天就可以到账。记者注意到,这家平台的贷款申请条件并未限定在校大学生这一选项。 在一家名为“学贷宝”的网贷平台,其客服人员明确表示可以给大学生提供借款服务。 记者注意到,“学贷宝”App是这样介绍的:“学贷宝”是一款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安全金融服务的小额借款App手机应用软件。针对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不含毕业年学生)提供现金借贷服务,提供500元至3000元的信用额度(以最终审核为准),期限1至6个月分期还款。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平台的客服人员: 记者: 我是大学生,可以贷款吗? 客服: 只要您是在校大学生都可以借。 记者: 逾期之后,利率怎么算? 客服: 您这边还没有借款,就要说逾期的事情吗? 记者: 我肯定不会逾期,但是逾期之后会有惩罚措施吗? 客服: 那肯定是要上征信啊。 记者: 那你会不会恶意催贷? 客服: 我们这边是有合作的催款公司的。 银行“正规军”有难言之隐 在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的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进军校园贷市场,根据大学生群体的风险特点,开发既能满足大学生融资需求,又能有效控制风险的校园金融产品。 不过,对于银行“正规军”开展校园贷业务,部分业内人士认为难度不小。 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说,国有商业银行这几年其实并没有完全退出校园信用卡市场。在父母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大学生依然可以获得信用卡,也就是银行的校友卡。“由于国有银行的高操作成本,从风险收益来看,即使在家长知情的情况下,5.5%的利息很有可能是低收益甚至是亏本的”。 “不管是从在校大学生的还款能力、信用意识还是金融认知等方面看,都不适合做商业贷款。大学生贷款不符合信贷的逻辑。大学生需要的是政策性和公益性的帮助,而不是商业贷款。”在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主管放贷业务的王晶对记者说,商业银行重新进入校园贷市场也必然会遇到各种问题,放款时缺乏数据支撑、缺乏有效的催收手段等问题都是存在的。目前部分银行在这方面的设想是,对学校进行信贷投入获取话语权,借助校园相对封闭的特点获取学生日常付费行为结算体系,继而以校园卡配合各类支付产品形成封闭的生态系统,同时提供给学生非现金贷的使用场景,最终根据数据对校园贷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风控。 ...
王琳(化名)在国内一家股份制大行的信用卡中心已经服务了整整12年,刚入行时她从事信用卡营销工作,后来设计信用卡产品,最近,她又转岗了,开始做信用卡品牌推广。 “现在扫楼卖卡的地推人员已经很少了,一些被安排到分行网点。设计白金卡、钻石卡的工种感觉也要失业了,因为未来如果实体卡消失,这个工作就不再被需要,而是可以被经营所取代,原本依附在卡片上的客户权益,仍旧可以依据每个人的信用情况而定。” 王琳表示。 前段时间,在看了一篇题为《曾经风光无限的信审员如今成鸡肋》的文章之后,作为老信用卡人的王琳怅然不已,在她看来,不仅是信审,卡片销售类、产品类、客服人员都有下岗之虞,甚至原有的IT风控部门也会受到技术外包的影响而缩减人员。 部分岗位人力替代性较高 余士(化名)此前就职于某大型银行的信用卡部门,担任运营部门负责人,有超过15年的从业经验,一年前刚刚离职自己创办了一家科技金融公司,任CEO。他对信用卡部门这些年来的变化,感受颇深,他称,信用卡在国内发展已经有30年的时间,随着技术进步,的确已有一些人力较多的岗位被替代,但也有一些岗位在增加人力投入。 从一家银行信用卡中心获取的一份员工职位信息中获悉,目前银行信用卡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环节:获客(发展信用卡用户,即销售推广)、风控(征信审核、交易授权管理、催收、风控政策)、运营(申请资料处理、客户账务及交易管理、信用卡账单管理、卡片制作、资金清算)、客户服务、客户经营、受理环境发展等。 在这些环节中,人力较多的是获客(销售)团队、征信审核团队、催收团队和客服团队。从技术替代来看,这些都将是裁员的重点。多位业内人士总结称,从过往的情况来看,手工录入、人工审核等岗位已经被技术手段替代,而剩下的一些人力岗位将在未来10年内逐步减少。 就销售团队而言,王琳称,她早年推销信用卡时就是去大楼里一间间屋子敲门,但现在有了互联网之后,信用卡网销(网络办卡)替代地推的趋势很明显,地推人数在不断减少。 “但是从获客成本和监管角度来看,短期替代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传统信用卡发卡机构受到监管限制,必须有人来完成亲核亲访亲签。央行推出Ⅰ类账户、Ⅱ类账户、Ⅲ类账户的划分后,信用卡作为Ⅰ类账户,必须有人当面办理,所以人工方式暂时无法完全被替代。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能力强的地推团队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获客成本更具竞争力”,余士表示“而长期看一定会被替代”。 在余士看来,征信审核则是马上可以替代的。“只不过各行的动作快慢不一,跟风控基础能力和系统能力差异化相关”。这里面的工作环节主要包括:身份校验、联系方式校验、职业与学历信息校验、收入和资产评估、伪冒防控以及信用评分等。 “以前大量用人工在做,一个较大的卡中心光信审部门就过千人,而现在一般审核申请材料都采取全自动化操作,人力目前可能仅需负责电话抽检核身。”余士介绍。 进入大数据时代,在征信以及信审方面,一些信用卡中心不仅自主优化系统设备,不断强化IT风控核心模型与数据环节,同时也在通过寻求与第三方大数据科技公司合作进行技术改良,开始尝试借助于Hadoop存储大规模数据、管理资源的能力,以及Spark计算引擎,以优化整个银行数据预测模型生命周期的管理。天云大数据CEO雷涛表示,大数据能力特有的性质使其正在成为大型银行真正的核心竞争力,而算法、计算能力、数据的有效融合提交正在成为其中最关键的部分。 此外,信用卡有大量新客户的信息录入和数据处理工作,有些早就外包,而现在这些外包的工作都将被科技手段取代,例如OCR技术就能省去信息录入,改为核查。网络办卡数量也由每个月几万件增长到每个月几十万件,信息都可以由客户自己录入。 而服务性岗位通过客服机器人的知识库自动识别应答解决而产生替代效应,信用卡客服人数也会因为网站或者手机app自助服务操作的大量应用而减少。 广发银行一位负责人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信用卡已将服务渠道从高度依赖客服代表接听电话向微信、热线语音、网银、手机银行、VTM、上行短信等多媒体自助渠道进行分流,借力多维互联网平台开展信用卡移动布局。 尽管一些岗位人力将被替代,但据业内人士总结,信用卡部门有些岗位还是必须要用人的,例如设计性质的岗位,包括架构师、程序员、交互设计师、数据分析师,以及电话催收、法务催收人员等。 信用卡中心将消失? 从柜台到指尖,不仅仅是服务渠道的变化,更是从人工到自助、从依赖人到应用人工智能的革命性转变。随着这一进程,信用卡本身也将发生颠覆。 有着超过20年信用卡从业经验的陈安(化名),在加入国内一家股份制银行信用卡部门担任高级顾问之前,都在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外资大行工作,他说,这些年的变化太大了,业务量越来越大,银行处理业务的时间也越来越短,在很多环节上,大陆的银行在引入科技改造流程上的力度,要远大于港台地区的不少同行。 在陈安看来,信用卡领域最大的 “下岗” 群体可能是卡本身,物理卡将被消灭,留下的只是卡片背后的信用账户。 王琳也认为,在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支付广泛应用的情况下,信用卡似乎也应该跟上“潮流”,卡片是背后银行账户的载体,将实体卡切换成数字卡或者是其他形式的数字载体,未必不是一种趋势。 “但就像现金一样,只要世界上还存在只能刷卡的消费场景,卡片就不会消失。无论如何,账户的交付和使用是永远存在的。载体的变化,只会消灭卡片制作工厂,不会使账户管理职能部门消失。”余士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很多岗位都有被替代的可能性,随着大数据应用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逐步成熟,未来人员的进一步减少是必然趋势,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大行信用卡中心的人数并没有太多减少。一方面是因为信用卡发卡量还在增长,另一方面,信用卡中心的盈利情况也决定了没有到必须裁员的地步。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7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蓝皮书》显示,截至2016年底,信用卡累计发卡量6.3亿张,当年新增发卡量1亿张,同比增长18.9%。其中累计活卡量4.5亿张,当年新增0.9亿张,同比增长25%。 但可以肯定的是,未来信用卡行业中“二八”原则可能会进一步显性化。“20%的人设计自动化处理系统,负责解决80%的标准化问题,但仍然要投入80%的人分散在20%的异常处理场景中来完成闭环服务。”余士认为。 也就是说,信用卡中心并不是完全不需要“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是随着技术进步,让“人”去做其他“只能由人来完成”的工作,用陈安的观点来看即是“人机交互”,让机器来帮助人。“信用卡仍然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海量交易哪怕只有1%需要人工干预,工作量也会很大。” 陈安还表示,如果不将风控部门整体外包的话,未来技术与风控的人力一定会增加,因为信用卡的根本在于风控,而其盈利能力和服务能力则在于技术。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7月6日,新都退走完在A股市场的最后一程。回顾退市整理期30个交易日,这只退市股经历了交投惨淡、连续跌停、放量成交、打开跌停板、涨停,这背后游资 “末世狂欢” 的同时,散户的心态则不一。 游资的疯狂博弈让新都退在6月20日起结束了连续跌停的走势,这为大量想要卖出的个人投资者打开了泄洪的闸门,“对后市恐慌,能卖尽量卖” 为大多数散户的心态。不过,也有一部分坚定持有者,对当前新都退股价跌至1元左右已无卖的动力,且对该股退至三板市场仍存有上涨预期或者博弈重新上市。 然而对于近期参与博弈的资金而言,超短线博弈价差获利成为主要目的,整体便是一场击鼓传花的游戏。不过也有少部分资金则是只买不卖,同样被指有博弈新三板行情或重新上市之意。 此后的45个交易日内,新都退股票将进入三板市场进行挂牌转让。在多方业内人士看来,退到三板市场的新都退重新上市希望渺茫。而这只退市股到三板市场之后行情将会怎样演绎,或许是持有者前期较为关注的。 散户去与留 5月17日,新都退迎来一道“退市令”,这让当时在册的约2.3万投资者之后面临着卖与不卖的抉择。连续跌停的新都退在打开跌停板后,投资者迎来了出逃的机会。不过去与留之间,投资者的心态也不一。 持有新都退股票10年左右的老潘(化名)在退市整理期一股未卖,在其看来,目前新都退股价已经跌至1元左右,卖与不卖已经无所谓,在不等着钱急用的情况下,就一直放着,看看后续有无更好的机会。 老潘认为,新都退目前风险已全部释放,已经是最坏的时候,即使到了三板市场也不会比现在的情况更坏,“还有好多变化”。其补充称,并不寄希望新都退重新恢复上市,但现在的价格不太对,可能在三板会有所上涨;此外,后续关注的问题仍旧是新都退的股权问题,这个问题以后可能会看到变化。 老潘之所以在退市整理期一直坚定持有新都退股票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担心卖出股票之后无法索赔追偿。但事实上,若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结果为前置条件索赔,交易时间符合条件,老潘卖出后还是可以以损失进行索赔。 老潘说,他过去买每个股票都要赚钱,没有割肉习惯,在新都退2013年度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以及为关联方违规担保时之所以没有卖,是因为新都退与华图教育进行重组,没有料到之后新都退被暂停上市且重组失败,从此股票一直处于停牌状态直到此次退市整理期,所以期间也没法卖出。 在2014年7月29日买入新都退股票的石军(化名)也因为同样的原因持股至退市整理期,不过因外界原因其于6月20日卖出了部分股票,但又于6月21日再次买入,累计持有15万股。在石军看来,经过重整之后的新都退无负债,主营业务经过改善后,有可能达到3年累计3000万利润等恢复上市条件,说不定有恢复上市的可能。 此外,因新都退目前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大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长城汇理系、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在退市整理期不能减持所持股份。再结合近期有部分游资疯狂买入,对此,石军认为,大资金在三板市场可能会因为自救而拉升股价,后市股价可能会有所上涨。 但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退市股到三板市场后交投较为惨淡,投资者想转手或抛售很困难。多位坚持不卖股的个人投资者则表示,在主板1元左右卖了买其他股票也不一定能赚,而准备去三板的都是打算长线持有,计划用几年的时间去等待。 相较而言,大多数投资者则选择了割肉离场。2010年买入新都退股票的大兵(化名)一直处于被套的状态,新都退与华图教育的重组也曾给他带来过希望,但未想到后续陷入退市的泥潭。 新都退打开跌停板后,大兵便把持有的4万股全部卖出,亏损10万元。“怕了,好歹保住一点。”虽然大兵目前仍旧纠结于卖出是否正确,但对新都退后市的恐慌得以释放。 持有新都退200多万股的李丽(化名)清仓撤离则显得更为果断。“亏死,总比一分不剩好。”李丽并不对新都退到三板市场后存有希望,在她看来,三板市场有价无市,可能存在卖不掉的情况。 游资 “末世” 狂欢 自5月24日进入退市整理期,新都退二级市场的走势就备受市场关注,从前期的交投惨淡、连续跌停到后期的放量成交、打开跌停板、涨停,新都退的 “末世演绎” 离不开资金的疯狂博弈。 7月6日,新都退在A股市场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全天振幅为11.04%,以4.29%涨幅、1.70元/股画上句号。虽然是 “末日”,但仍有游资任性买入。 新都退龙虎榜数据显示,买一国泰君安石家庄建华南大街证券营业部近两个交易日连续买入新都退,且只买不卖,7月5日买入664.40万元、7月6日买入353.89万元;买三华泰证券杭州求是路证券营业部则是在近三个交易日连续买入,也是只买不卖,累计买入506.33万元;华泰证券常州东横街证券营业部则是继6月7日买入0.15万元后,7月6日再买入156.01万元;处于买二和买四席位的广发证券茂名高凉中路证券营业部、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则是首次买入新都退股票,分别买入203.04万元、175.15万元。 以此来看,最后一日买入的游资均是只买不卖,可谓是新都退股票的“死忠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6月20日助力开板的国泰君安深圳蔡屋围金华街证券营业部在当日买入2421.84万股,但在此后的龙虎榜单中并未看到其买卖的身影。 有大型券商营业部总经理认为,类似只买不卖的资金可能是存在博弈新都退重新上市的心态。而近期有业内专家表示,截至目前没有已经退市的公司实现重新上市,且目前IPO还处于堰塞湖的状态,退市企业重新上市的希望更加渺茫;而新都退依靠原有主营业务发展达到恢复上市条件,也并不容易。 前五卖方则在此前买入后,最后一日卖出。其中在6月20日买入的国信证券北京朝阳北路证券营业部、江海证券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在7月6日登上前五买方席位,分别卖出275.73万元、230.61万元;而国金证券厦门湖滨北路证券营业部则是新都退龙虎榜的常客,累计5次上榜,主要是短线博弈;长江证券重庆聚贤岩证券营业部则是首次上榜,卖出178.31万元。 回顾过去的29个交易日,新都退在经历连续17个交易日跌停且交投惨淡后,于6月20日开始放量成交并结束连续跌停的走势,成为新都退在退市整理期二级市场走势的拐点,此后新都退股票交易日趋活跃,6月20日到7月5日的12个交易日内,累计上涨21.64%,换手率达到106.53%,区间振幅为32.09%,其中7月5日实现封涨停。整体来看,退市整理期后,新都退的股价由7.96元/股跌至1.70元/股,跌幅为78.64%。 而在走势背后多是资金通过超短线博弈、买入投机等方式玩起击鼓传花的游戏。根据新都退之前的龙虎榜数据,参与炒作的资金频频出现“T+1”的交易模式,即前一交易日买入,次日便卖出。 上述营业部总经理认为,资金如此 “任性” 炒作退市整理股票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营业部存有经营压力、考核压力的情况下,有些营业部可能会尽量为客户想办法开通权限,但出发点是以自身盈利为目的,而不是以客户资产安全为第一位;二是以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可能存在机构自救情况,被套的机构为了逃离,会通过多种办法吸引其他博弈资金进入,以带来流动性将手中持股变现,但主动权掌握在被套的机构手上,股价涨跌存在一定的风险。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截至目前,中国存在100多家医疗人工智能公司,并增长迅猛,资本对医疗AI青睐有加,投资毫不吝啬,但真正可用于临床的尚未出现,诸多瓶颈一时难以突破。 “移动互联网时代持续不了多长时间,去年我就说移动互联网时代已经过去,AI时代到来了。”7月5日,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在首届百度AI开发者大会(Create 2017)上表示。 每年都会有资本和市场追逐的几个关键词,今年,人工智能从Alpha Go战柯洁、无人驾驶、语音识别等逐渐烧热到医疗领域。 从医疗AI布局方面看,IBM持续开发Watson Health,这是一种可代替医生为病人诊断的系统,先后收购了Explorys、Truven;Google收购DeepMind成立DeepMind health,与英国NHS、皇家自由意愿合作开发辅助决策、视觉疾病机器学习;微软发布医健计划Hanvoer,辅助精准用药、精准治疗;阿里发布ET医疗大脑;腾讯投资碳云智能、思派网络等医疗人工智能公司;百度宣布要做医疗大脑等。全球的互联网巨头们一家都没落下。 医疗AI尚处早期 在AI开发者大会上,百度并未提及目前在医疗领域的应用与布局,相比其他家,百度在医疗领域的进展伴随着一路质疑。 百度在被曝医疗竞价排名及“魏则西事件”后,面对舆论的汹涌质疑,李彦宏曾回应要“彻底整改”;紧接着被曝医疗事业部被裁撤;去年10月11日,百度正式发布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内的最新成果,即百度医疗大脑。 按照百度的说法,医疗大脑计划打造成开放的医疗智能平台。“百度医疗大脑包括复诊、自诊、导诊。”日前,在第二届“中国光谷”国际生物健康产业博览会“医疗大数据与医学人工智能高峰论坛”上,百度医疗大脑实验室主任范伟介绍了最新进展,“核心是一个推理的网络,数据来源于病历、书本和诊疗指南;技术涉及实体识别、语义理解、搜索技术、深度学习/贝叶斯网络、图像处理、语音识别等,对医疗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据称,目的是在患者就诊过程中收集、分类、处理病人的症状描述,提高基层医疗资源利用率。 从目前进展来看,百度医疗大脑显然还处在很早期的阶段。 而人工智能在医疗的应用远不止于此,除BAT外,国内医疗人工智能公司较国外起步晚,但近三年来增长迅速,创业公司层出不穷。 火石创造CEO 杨红飞发布的《医学人工智能产业图谱和投资趋势分析》报告显示,中国已经成为全球领先的AI研发中心,国内企业主要分布在北京、广州和长三角地区。 数据生成和共享的速度迅速增加,也是医疗人工智能发展的动力。据IDC预测,到2020年医疗数据量将达40万亿GB,是2010年的30倍,但其中80%为非结构化数据。 “从创业业态来看,目前中国拥有最好的机遇环境。”杨红飞表示,除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需求量、医疗资源供需不平衡、数据基础大、人才储备以外,国家政策给予很大支持,“到目前为止,与医学人工智能、大数据相关的政策超过80个,在政策推动的方向上,一定存在机会。” 投资毫不吝啬 根据上述报告,医疗人工智能公司从1998年的3家增长到2016年的36家,2017年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可统计的医学人工智能公司达到144家。 从应用方向和解决问题划分,医疗人工智能分为三类:基础层,包括海量数据、算法框架和存储与计算能力;技术层,感知智能、认知智能,包括自然语言处理、图象识别等;应用层,包括药物研发、辅助诊疗、健康管理、医疗机器人、可穿戴设备、虚拟助手等。 目前国内公司涉及的方向主要有:医学影像(25家)、智能机器人(9家)、虚拟助手(5家)、药物研发(3家)、辅助诊疗(41家)、健康管理(37家)、语音交互(8家)、信息化管理(25家)、其他(3家)。 在各细分领域,投融资情况也不一样。“国内共有93笔融资记录,57笔披露了金额,其中辅助诊疗获投最多,为20.6亿。”杨红飞表示,其后依次为语音交互(13.2亿)、医学影像(11.6亿),健康管理(11.3亿),信息化管理(4.5亿),“但目前投资智能医疗机器人、药物研发和虚拟助手是很少的。”其中投资增长最快的时段为2013年到2016年,与全球的步调一致。 “并且,A轮B轮融资金额较大,大多处于初创阶段,资本活跃度较高;行业集中度较低,尚未形成垄断或者出现‘独角兽’,尚未形成既定格局。”杨红飞认为,“但2016年总共投了25.8亿,这个领域比传统项目要贵,其实资本对人工智能的投资是毫不吝啬的。” 瓶颈遍地 丁香园创始人李天天在会上展示了丁香园与中南大学湘雅二院、大拿科技三方合作的AI辅助诊断皮肤病应用,“不可能把所有皮肤病都做到,我们只选了红斑狼疮。” 李天天表示,第一阶段帮助建立疾病采集及解读;第二是处方建议及医学建议;第三做医生管理和患者教育。“现在还处在第一阶段,因为准确性没有达到想象的高度,因此需要不断调整算法。” 李天天的体会是,医疗人工智能诊断好做,治疗难做;图片好做,文本难做;垂直好做,综合难做;影像与病理医生可能会“被优化”;不必局限诊疗环节;技术需要服务体系支撑,实现商业闭环。 兰丁医学创始人兼CEO孙小蓉详细介绍了,利用人工智能在大规模宫颈疾病诊断中的应用,“公司的细胞DNA定量分析仪、间歇性气压血栓等主要产品获得了美国FDA认证受理。”孙小蓉表示,原理是利用人工智能的方式让机器深度学习,达到早期癌细胞检测自动化、智能化、标准化、网络化,以实现肿瘤早期诊断。 但资本和市场活跃的背后,医疗人工更多的是问题和局限。 “一是技术瓶颈,目前计算机不能应付复杂环境,无法处理模糊的、连续的、不完美的数据,认知层面的知识表达、信息补足瓶颈仍待突破。”平安创投董事总经理张江认为,数据缺失、缺乏统一标准、医患不信任、监管空白都制约发展,“医疗人工智能尚处于早期,仍存在着较多技术壁垒尚未突破,实际应用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亦无清晰的盈利模式,买单方不明确。” AIRDOC创始人兼CEO张大磊表示,“数据标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大多数人觉得做人工智能是在写算法,实际上80%的时间都是在做数据预处理工作,且医疗行业的标注,往往不能通过非专业的人去做,这是一个瓶颈。” 他表示,其次是数据质量,“医生是高度个性化的,非技术结果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产生数据污染。” 第三则是交互问题。“总体来说,病人和医生交互环节越多,算法各方面的质量越差。”如中医的望闻问切都可以称为交互环节,在处理这些过程的数据时,丢失的信息会对结果判断产生影响。“如果大家要做人工智能,做医生和病人交互越少的环节越好。比如某个环节医生不需要见病人也可以作出判断,这是最好的,因为算法可控。” 相对应的,目前市场应用最多的是影像领域,AI帮助医生更快、更准确地读取病人影像数据,以做出更精确的诊断,杨红飞表示,“影像辅助诊断结合病理分析的准确率高达99.5%,市场空间巨大,融资金额达到30多亿,创业公司活跃度最高。” 此外,张大磊指出,“监管发展与技术发展还存在巨大的鸿沟。从认识它到最后被接受、相应支付体系完善、医保介入,还需要很长过程。”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苦等了一年半,易所试(430309)的投资者终于等到了公司复牌。 这一年半,公司业绩变脸,重组失败。复牌的第一天,股价就立即反应了市场对其经营的悲观态度。 2017年7月5日晚,易所试公告将终止资产重组,股票复牌。7月6日上午开盘,易所试的股价就低开36.56%至3.28元,随后股价继续下行,截止7月6日中午收盘,公司股价最低为0.71元,跌幅最高达86.27%。 据了解,2016年1月29日,易所试公告称公司正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随后在2016年2月26日,易所试又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此后,公司决定中止资产重组。 不过,易所试并未在中止重组后复牌,称“因证监会调查事项具有不确定性,暂时中止重组,后续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再决定恢复或取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易所试这一停牌又是一年。时至2017年7月5日晚间,公司才称本次重组事项双方对一些关键条款未达成一致,最终决定终止重组。 停牌的这段时间里,易所试的投资者们还经历了公司业绩变脸。根据易所试的2016年报,公司当年营收下降10.47%,净利润更是由盈转亏,从2015年的2018.51万下降至亏损3489.5万。 对此,公司表示,在相关业务上,客户市场预算减少和行业巨头压低市场价格,导致毛利率大幅降低,同时公司大规模扩张人员和加大研发投入,导致经营成本大幅上升。 一面是市场的不景气,一面是公司成本的扩张,再叠加着重组失败的影响,易所试面临的困难不言而喻。 公开资料显示,易所试于2013年8月13日挂牌新三板。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7月6日,《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流出。该通知明确提出“于2017年0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要求,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与近期媒体热炒的“关、停、并、转”,引发互金全行业的高度关注。笔者结合相关业务研究及行业产品实践,对国内互金平台金交所业务合作模式尝试分享一二。 第一部分国内地方金交所市场概况 一、地方金交所概况 二、地方金交所的业务范围及流程 三、国内地方金交所监管现状 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情况 第二部分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模式概述 一、业务合作交易结构图 二、交易结构中各参与阶段要素分析 第三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之合规性分析 一、地方金交所业务合规性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合规性 三、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地方金交所合作业务的合规性建议 附件 附件一整治办函[2017]64号文 附件二国内主要地方金交所情况统计 附件三国内地方金交所相关法规不完全统计 第一部分 国内地方金交所市场概况 一、地方金交所概况 1.地位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含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为“地方金交所”或“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交易所市场可划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其中,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在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属于场内交易市场;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新四板)以及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则属于场外交易市场,具体如图1所示: 2.发展历程 为促进国有资产的规范化处置,财政部先后制定了针对金融类国有资产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三个政策性文件:(1)《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以及(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其中,《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融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金融资产交易所最初是为国有资产处置而打造的。2010年05月21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成为全国首家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同年5月30日,在一行三会、财政部及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北金所)正式揭牌运营,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交易平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交易平台,以及财政部指定的金融类国有资产交易平台。 此后,各省市相继成立金融资产交易所,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全国金交所的数量已达到50多家,交易功能和业务类型趋于多样化,国有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呈下降趋势,非标资产交易业务蓬勃发展。 由于包括产权交易所、商品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在内的交易场所在其业务活动开展中不断暴露出的风险和日益突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下称“38号文”),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针对38号文的内容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下称“37号文”),此后各主要监管部门、各省市也相继发布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通知和实施办法等文件并开展了辖区内交易所清理整顿工作。 2017年01月0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京召开。次日,证监会发布《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公告,称一些交易所在通过验收后违规行为又“死灰复燃”,对此会议决定部署相关部门深入开展一次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切实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2017年02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回应目前进展如何以及后续证监会会有哪些具体措施时强调,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金交所)是重点整治对象之一,要求其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违法违规交易场所要限期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2017年06月30日仍未整改规范或通过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交易场所予以撤销关闭,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停止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2017年03月06日,《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文)广泛流传于网络。同年7月6日,《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流出,明确提出“于2017年0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自此,互联网平台与地方交易所业务合作正式开启实质性监管之路。 3.特点 目前国内地方金交所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1)市场分散,地域界限明显; (2)多数金交所都由所在地的产权交易中心和大型国有企业或国有金融机构控股; (3)产品结构和业务模式类似,但鉴于尚无统一监管规则,业务创新的自由度较高、可开拓空间较大。 二、地方金交所的业务范围及流程 1.主要业务范围 地方金交所的本质应属于“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平台”,考察目前地方金交所的业务开展情况,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基础资产交易业务。该业务包括两类:一是金融资产(包括不良金融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等)交易;二是非标资产交易。根据银监会2013年03月2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非标资产主要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银团贷款、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定向债权投资、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等。 (2)权益资产交易业务。主要是上述金融资产收益权和各类非标资产的受(收)益权,如信托受益权、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等。 (3)信息耦合业务:地方金交所作为信息渠道,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中小企业投融资信息展示等中介服务。如西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推出的同业专区,专门从事同业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信息撮合业务。 2.业务开展流程 各个地方金交所的业务规则由其自身制定,并无统一标准。鉴于上文已提及的地方金交所业务模式趋同的特征,其业务开展流程可大体归纳如下: (1)融资方(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亦可称之为资产持有人、转让方等)向地方金交所提出挂牌交易申请; (2)地方金交所审核融资方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挂牌交易申请; (3)地方金交所受理融资方挂牌交易申请的,在地方金交所或其指定平台上发布产品信息; (4)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意向投资人购买该挂牌产品的,则融资方可申请延期,否则地方金交所将挂牌产品撤牌; (5)如有意向投资人拟购买该挂牌产品的,则地方金交所审核并确认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6)审核通过的,地方金交所组织投资人与融资方完成交易,包括签署协议、划转资金、到期偿付、登记权益等。 三、国内地方金交所监管现状 38号文和37号文针对交易所基本确立了属地监管原则,即交易所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监管,监管权限主要体现在交易所设立审批、清理整顿、制定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等方面。38号文中明确指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此外,鉴于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格局大体为:(1)一行三会监管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基金、期货等;(2)地方监管部门(以地方金融办为主)监管类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结合我国各地的监管实践,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因其“地方金融要素市场”的属性而主要被划归地方金融办监管。 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情况 2016年0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并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贷暂行办法》”),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方案,其中对平台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上限所提出的要求使得网贷平台(鉴于目前细则尚未出台,许多平台的定性比较模糊,严格意义上可能并不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含义,因此以下统称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或“平台”)不得不开始谋求新的业务开展方式,针对大额资产融资业务,目前最普遍的转型方式即为与地方金交所合作,将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地方金交所作为业务通道进行监管套利。 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金交所合作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参股金交所。自2014年底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蚂蚁金服)成为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以来,包括平安、百度、阿里、京东等众多互联网金融巨头均开始涉足并布局地方金交所版块。 (2)申请成为地方金交所会员。地方金交所通常会设置交易类会员、经纪类会员、综合类会员以及服务类会员。其中,交易类会员主要是在地方金交所进行金融产品的发行、转让或承销;经纪类会员主要是接受委托人委托投资场内金融产品和资产;服务类会员主要是为金交所中的各类主体提供财务、法律等服务;综合类会员可在交易所从事交易业务、经纪业务以及服务业务。目前主流的合作模式中,互联网金融平台会申请成为地方金交所的交易/综合类会员并在其中扮演承销商的角色。 (3)单纯的业务合作。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之间不产生股权或身份上的关联关系,仅就具体项目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部分 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模式概述 一、业务合作交易结构图 目前,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主流合作模式可归纳如图2所示: 二、交易结构中各参与阶段要素分析 目前,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的产品尚处于探索期,并无统一标准模式,但所有产品交易均可分为融资端、居间端和投资端三个参与阶段。现以交易阶段作为划分节点,考察各交易阶段中不同的交易模式和产品要素。 1.融资端 融资方通过地方金交所平台进行产品打包、挂牌及发行。 1.1融资模式 (1)直接融资类 在直接融资模式下,融资方(通常情况下地方金交所只接受企业法人作为融资主体)通过地方金交所平台向地方金交所会员(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发行直接融资产品,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2)债权/收益权转让类 在债权/收益权转让模式下,融资方持有应收账款、融资租赁租金等债权,通过地方金交所平台将债权或债权收益权打包设计成产品挂牌发行,转让给投资者。 该类产品模式类似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模式中的“专业放贷人模式”,发行人(即专业放贷人)通常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关联方,其先行在线下形成债权,再通过地方金交所平台进行打包拆分转让。鉴于专业放贷人本身不可控风险较大,因此实践中地方金交所通常会要求发行人限定为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 (3)理财产品类 在理财产品模式下,地方金交所作为产品管理人,根据协议约定对理财计划项下投资人委托的资产进行运作,投资标的范围通常包括信贷资产、货币市场基金、企业债券、票据、股票、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 1.2增信措施 (1)转让类产品中的承诺回购 在转让类产品中,转让交易完成后,投资人的本息收益来源于原始债务人的偿还,但转让方通常会承诺当原始债务人不能按期履约或产品到期时,由转让方以原始转让对价加回购溢价之总额从投资人处回购产品,以确保投资人所获得的本金及收益不因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收益权中可能存在的任何违约事项或瑕疵而受到影响。 (2)第三方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由资质较好的第三方或担保公司为融资项目的按时履约向投资人提供保证担保,或在产品的基础资产的形成过程中即加入第三方的保证、第三方或融资方的抵押或质押担保。 (3)履约保证保险 发行人可能会为其本息偿还义务或回购义务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投资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如发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则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进行赔偿。 根据保监产险[2016]6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所谓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即保险公司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为平台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险人)双方提供保证保险服务。事实上,保监会和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类业务始终持以谨慎态度。据报道称,保监会已于2016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从产品开发要求、保险金额设置、最大可损控制、业务结构、期限拆分、准备金评估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该类业务的开展提出了要求。具体而言,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显然是为了配合《网贷暂行办法》而作出的规定。 从实质认定的角度来看,即使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其大额融资项目对接至地方金交所,保险公司为其合作产品提供保险的服务仍可能会被认为是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如上述征求意见稿得以落实,则履约保证保险可能亦不会全面覆盖产品中的违约风险,其作用将被弱化。 2.平台居间方 2.1平台与金交所 在通过地方金交所发行的产品中,地方金交所作为融资产品的真正交易平台,获得相应授权为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资金划转等服务。但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模式中,真正履行上述义务的中介机构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故其应自地方金交所处获得相应的授权委托方可进行该等操作,委托事项往往包括: (1)地方金交所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产品信息,将与地方金交所产品相关的信息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网站中对外发布; (2)地方金交所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资金代收代付,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产品的资金流向是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的第三方账户体系完成的,而投资人在地方金交所开立的账户仅为权益登记之使用。 2.2平台与发行人 发行人可能会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担任产品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并非所有产品中必需之环节),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受托管理人的角色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保管产品文件;(2)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3)监督信息披露情况;(4)关注发行人及产品其他当事方(如担保人等)的资信情况并及时告知投资人;(5)取得担保权利。 鉴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上述受托管理职责与投资人密切相关,很多权益(如担保权)应由投资人享有和处置,因此发行人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担任受托管理人至少需得到投资人的认可和同意。 2.3平台与投资方 投资人拟购买的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所展示的地方金交所产品,可以说地方金交所是真正的投融资居间方,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投资人与地方金交所的居间方,即居间方的居间方。 就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居间职能”之履行,具体操作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1)跳转模式 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风险最低的操作方式是“跳转模式”,即当用户想要购买地方金交所产品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链接将投资页面跳转至地方金交所网站,并引导用户注册成为地方金交所会员,在地方金交所网站完成协议签署、产品购买等。 但该种操作模式的弊端在于必然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客户的流失——互联网金融平台用户既已在地方金交所注册,此后即可直接登陆地方金交所网站购买产品,而无需借道互联网金融平台。此外,实践中诸多地方金交所网站并不具备“投融资”功能,投资人无法直接通过地方金交所网站完成产品购买所涉及的协议签署及投资款支付等步骤。基于前述两点原因,“跳转模式”在实践中很少被适用。 (2)单一渠道导流模式 该模式系对上述居间方式的改进,即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开发的特定产品,投资人只能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单一渠道进入地方金交所网站后方可购买,地方金交所不会在其官网或通过其他渠道对外展示及销售该特定类别的产品。 (3)纯平台操作模式 即投资人直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地方金交所挂牌产品,投资人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查看产品信息,确认投资后,授权互联网金融平台向地方金交所提供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注册成为地方金交所的会员,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签署相关协议(包括地方金交所会员注册协议、地方金交所开户协议、产品认购协议等),以完成地方金交所产品的认购。 (4)系统对接模式 在技术可实现的情况下,今后可考虑采取的一个优化方式是“系统对接模式”。即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共同设置一个单独的操作系统,该系统名义上由地方金交所控制,事实上仅与该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接,用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入该操作系统签署协议并购买产品。该种操作方式在技术层面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但从商业和法律层面而言,其优势在于:(1)用户体验较好,相较于网站页面的跳转,独立的操作系统可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官网无缝对接,在实际操作中不会给用户带来脱离平台的不安全感;(2)互联网金融平台用户无法从外部渠道进入该操作系统购买产品,互联网金融平台无需考虑用户流失的隐患;(3)用户的投资实质上是在地方金交所控制的操作系统中完成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此仅起到通道的作用。 2.4平台与SPV 互联网金融平台关联方(SPV)在地方金交所将产品摘牌(即购买挂牌产品,受让发行人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收益权),并将该产品拆分后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转让给投资人。 我们认为,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中使用SPV进行产品摘牌再转让并非值得推荐的模式。因在该等模式下,SPV作为资产转让类融资方,割裂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直接对接的关系,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角色由“居间方的居间方”又回归到“SPV的融资居间方”,在该类模式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受制于《网贷暂行办法》所规定借款限额的可能性较大。 3.投资端 3.1直接放贷模式 在直接放贷模式下,投资人作为出借人,与融资方形成直接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3.2资产/资产收益权受让模式 在资产/资产收益权受让模式下,投资人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收益权受让方,接受发行人的转让,成为新的资产持有人或资产收益权持有人,产品到期后由发行人以约定的回购方式实现投资者的退出。 3.3定向委托投资模式 在定向委托投资模式下,投资人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委托SPV(此处SPV为定向委托投资项目中的受托方,亦为资金募集专户)定向投资于地方金交所发行的债权收益权产品。产品到期后,融资方向发行人偿本付息:(1)如基础资产与收益权产品期限匹配,则发行人向SPV兑付本息;(2)如基础资产与收益权产品期限错配,则由发行人回购或补充基础资产。SPV收到兑付款项后,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和收益。 第三部分 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之合规性分析 一、地方金交所业务合规性 1.针对地方金交所产品的监管 近年来一行三会针对非标资产交易出台了相应文件予以规范,例如银监会在2011至2013年间相继就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和非标资产理财等发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31号文)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2014年5月,一行三会联合外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虽然一行三会监管的对象主要是以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但考虑到地方金交所是作为银行表内资产表外化的通道身份成立和发展的,且非标资产交易本身为地方金交所的核心业务,所以不能否认上述文件对地方金交所的业务开展合规化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目前,除了北金所成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指定代办机构外,其他各类资产交易所主要是受当地政府监管,各地金融办可能会就地方金交所相关业务开展作出批复。例如2013年12月18日,天津市金融办下发《市金融办关于同意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试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批复》(津金融办[2013]87号),同意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试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浙江省金融办于2014年04月21日发布了《省金融办关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定向融资计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的审核意见》(融资平台融办[2014]26号),同意融资平台中心试点开展定向融资计划业务。如地方金交所某项业务的开展能够获得当地监管部门的批准,显然其合规性将获得更高位阶的认可。 2.关于发行人资质 在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依据监管口径的不同,我国法律对发起人有不同要求:(1)银监会体系下,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要求信托发起人为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2)证监会体系下,企业资产证券化要求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人为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3)保监会体系下,保险资产证券化要求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管理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 在现阶段各地对地方金交所监管趋严的情势下,诸多地方金交所亦要求发行人系具备一定资质的主体(如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等)以提高其产品的安全性。但鉴于国内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对该类公司及其业务均设置了比普通公司更为严格的规范,因此对于该等具有特殊资质的公司来说,在参与交易前必须关注的两个问题:一是其作为发行人在地方金交所平台上发行产品的融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二是其在交易中所涉及的业务开展方式,是否触及法律法规中或有的禁止性规定。现就不同类型的发行人主体分析如下: 2.1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于2011年推出,被认定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业务基本流程如图3所示: 针对上述产品,银监会特别下发了《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银监会认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相关规定未允许小贷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向公众发行受益权凭证,且明确要求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0%,因而该产品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 近年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方式的监管呈现逐渐宽松的态势。如2014年0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对小额贷款公司,要拓宽融资渠道。”此外,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10月26日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沪府办发[2016]42号),其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方面,除了重申银监会23号文的要求之外,还增加了“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的表述。但拓宽的融资渠道和创新的融资方式是否包括通过地方金交所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尚未有定论,有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指引。 2.2保理公司 商务部2012年06月27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2.3融资租赁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08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08月15日下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均称:“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可见国家和上海市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持鼓励态度的。 商务部2013年09月18日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3.类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在类资产证券化模式中,发行人发行的是收益权凭证,而非所有权凭证,所有权并不发生实质性的转移,不能真正实现资产转移和风险隔离。 4.业务模式 根据38号文及37号文的规定,交易所开展业务的合规性界限主要在于: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2)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4)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6)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在目前地方金交所的业务模式中,主要触及的规定在于:“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和“权益的实际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表面看来,尽管地方金交所或互联网金融平台一般都会满足单期募集不超过200人上限的要求,但通过分期募集、多次转让等流程,其对应的底层资产收益权持有人往往突破200人限制。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合规性 1.承销商的界定与其中介属性的冲突 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时会以会员的身份作为承销商角色参与到交易中,参考我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对证券承销业务的规定:“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经考察现有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一方面,在实际业务开展中,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会自己先行购买地方金交所产品再向投资者发售(即使先行购买也会通过其关联方或合作方“摘牌”方式实现先行购买);另一方面,投资人会与产品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或《资产/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其投资资金虽可能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划转,但该等划转是由平台接受地方金交所代收代付之委托而进行的操作。因此,无论是从协议的签署还是从资金的流向来看,投资人都不会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形成直接的产品交易关系,互联网金融平台均是(且应当是)作为通道出现在整个交易流程中的。综上,如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定性为承销商,则与其在交易中实际承担的职责及其应当具备的信息中介属性不符。因此,我们不建议互联网金融平台以承销商的身份出现在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业务中。 2.平台开展定向委托投资业务的合规性分析 实践中,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早期使用定向委托投资模式开展业务,主要是以收益权份额拆分的形式对私募基金、信托等产品进行销售,从而规避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出台并明确禁止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后,大部分平台已停止定向委托投资模式类业务或进行整改,整改方案主要为变更基础资产类型。以铜板街所开展的定向委托投资业务为例,根据铜板街官网所展示的“铜宝”产品信息,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的对象为抵押/信用借款类项目、消费金融项目、供应链金融项目、银行承兑项目、其他固定收益金融产品或T+1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该类项目或产品中均不存在法定合格投资者门槛的问题,因此这种定向委托投资业务不会触及私募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通过对目前市场实践的考察,“定向委托投资模式”目前仍然被广泛使用,各大知名平台均不同程度采取该模式,鉴于在法律层面可通过协议签署进行明确委托关系,因此“定向委托投资模式”仍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展该类定向委托投资业务不可避免地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通常在定向委托投资流程中的受托方(资产管理公司)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所设的SPV,该SPV处汇集了众多投资人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引发逾期兑付,该等定向委托投资业务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外,虽然受托理财和归集资金的主体为SPV,但如果该主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平台亦存在很大的风险会被认为是参与或协助了该等非法集资活动,尤其是在当前国家和地方层面均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专项整治并且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环境下,定向委托投资业务的刑事风险不容忽视。 3.平台可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如果地方金交所产品被认定为存在合规性问题,平台可能会因为其辅助销售渠道的角色定位而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根据37号文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鉴于《网贷暂行办法》已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职责划归银监会,且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因此我们理解,国家至少在监管层面已将网贷机构视为类金融机构。在该等定性下,如果地方金交所的产品模式被认定为不合规,则互联网金融平台很有可能因其为地方金交所提供的承销、资产划转、代理买卖等服务而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地方金交所合作业务的合规性建议 1.坚持平台中介属性 坚持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中介属性,尽可能通过合同条款、风险提示以及信息披露等形式/手段,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职能限定在“信息发布方”范畴。如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开展销售辅助、资金收付、产品管理等业务,均应获得相应主体的明确授权,不宜作为“承销商”身份参与交易。 2.交易流程设计把控 在融资模式上,通常选择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规避法律上对基础资产转让流程可能面临的限制性规定或要求,如债权转让通知等;二是保证发行方(平台关联方)对真正融资人(原始债务人)的追索权,以确保对底层资产的控制。但该等模式在近期“京东白拿”事件中疑似被认定为“非法发行证券”,监管层对该等模式的定性与监管口径暂定论。 在产品设计上,建议做到:不对底层资产进行期限拆分(“大拆小”),设置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不突破200人限制(包括变相突破),在坚持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提供担保、不承诺保本保息的前提下,制订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 3.资金账户体系的合理设计 现行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产品中,虽然地方金交所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资金的代收代付,就资金收付行为本身而言互联网金融平台已获得合法授权,但从账户体系的运作来看,如投资人的资金汇集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中,该等资金归集行为仍然有可能被质疑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此外,《网贷暂行办法》以及监管层的一些指引性规定已对平台明确提出了银行存管的要求。对于资金账户体系的设置,我们建议参考网贷领域的“银行存管”要求,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商业银行资金存管体系的对接,实现交易资金、投资人资金、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的分账管理与严格隔离。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平台完成银行存管的现实难度,平台亦应当尽可能合理安排资金账户体系,避免触碰和汇集投资人资金。建议操作模式是由投资人开设独立子账户(完全由投资人控制),互联网金融平台可在募集期冻结投资人独立子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募集期满,如投资人认购成功的,则由互联网金融平台代为发出划付指令,第三方机构即直接将投资资金划转至融资人账户。 4.引入第三方存证机构 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考虑与第三方存证机构开展合作,将投资人签署的相关交易文件实时完成第三方存证,做到法律文件与交易资金流水一一匹配,以供随时核查。 5.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无论互联网金融平台将来是被纳入网贷机构范畴,还是作为地方金交所与投资人的居间方,其本质均属信息中介机构,因此其重要义务应当包括真实、完整、及时、充分地披露产品相关信息。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与地方金交所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尽可能实现“项目”与“资金”的“全透明”,需要重点披露的信息包括:(1)披露基础资产的基础合同及打款凭证,证明基础资产系真实有效;(2)披露融资人信息、风控信息及项目担保措施等,以醒目方式向投资人展示产品信息并提示交易风险;(3)可考虑针对融资项目所涉及的的账户资金流水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典型如SPV募集户)或由银行定期出具《资金监管/托管报告》,并及时披露该等审计及报告内容。 附件一整治办函[2017]64号文截图 附件二国内主要地方金交所情况统计 附件三国内地方金交所相关法规不完全统计 ...
7月6日,一重磅消息突袭互联网金融圈:互金专项整治小组将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所的合作进行清理整顿。 不少互金平台都通过与各类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的形式以解决大标资产的问题,这一突然的整顿要求,让涉及此类业务的平台瞬时愕然。除了网贷平台,蚂蚁金服、腾讯、京东金融、苏宁金融等一线互联网金融巨头也将受到波及。 据报道,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下发了《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下称《64号文》),列出了多项违规风险点,并提出对于7月16日以后仍继续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的平台,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互金平台变道金交所业务“量大、人多、结构复杂” 而在交易场所的资产,一般包括不良资产、信贷资产、信托、保险、实物资产、私募债权等,涉及范围广,项目金额也可以很大。为了解决大标的合规问题,不少P2P网贷平台纷纷布局交易所,将大额业务通过金交所进行包装,希望以此实现合规要求。 不过,金交所本身投资人非常有限,经过金交所包装的资产还要回到平台上销售,在这个过程中,就出现了多种“违规”的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将资产拆分,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等成为这种模式的主要合规风险。” 自去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更多的资产被赶到交易场所,“而且呈现量大、人多、结构复杂的特点。”业内观察人士表示,风险累积不容忽视,也经常有人对此进行警示,但互金行业对大标的需求掩过了对风险的感知。 业内人士表示,最近依然有网贷平台设法将房贷、供应链资产等大标资产,通过绕道至金交所的方式,实现继续发大标资产的目的。 整改的界限在哪?绝大多数都违规? 此次的《64号文》整改通知中,虽罗列合作业务的一些风险点,但对整改核心要点“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明确定义。那么,违法违规业务的界限在哪? 目前,关于地方交易场所的监管文件,业内主要参考依据在于“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两份文件。而据此,“绝大多数应该都是违规!” 业内人士薛洪言表示。 但也有平台认为,《64号文》对需整改的业务缺乏明确的定义,还有值得商榷的空间。“我们目前正在和金交所沟通,一起研究什么是违法违规发行?这里面还需要定义清楚。”深圳一平台表示。 业内人士周治翰指出,《64号文》具体指出了目前市场上主要存在的三种违规操作类型:包括一些交易场所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以 “大拆小” “团购” “分期” 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一些产品无固定期限、资金和资产无法对应,存在资金池问题;一些产品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甚至将高风险资产进行包装粉饰,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出售。 捷越联合创始人马天帅也认为,《64号文》中表示停止涉嫌突破红线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具体哪些是涉嫌突破的行为?现阶段是否有符合监管的合作类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互联网金融与交易场所合作的违法违规业务与监管的初衷背道而驰,增添行业的不稳定性风险。整顿通知的下发,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厘清风险,对于扫清行业风险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中再融合伙人兼副总裁侯君表示。 业内也有人认为,互金企业想通过金交所对资产分割来绕过监管,继续做大额业务,将难以继续。 “互金平台和金交所双方在面向普通投资人的产品合作上应该没有太多合作空间了。”薛洪言表示,在限定人群且符合交易场所私募产品投资人适当性管理的前提下,在特定产品上还有一定的空间,只不过业务规模与现在相比会有大幅的下降。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随着北京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调整,非首都功能加速疏解,消费在稳增长过程中起到的引擎作用被不断强化。然而,连续多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居全国之首的北京,在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后,也需要根据新需求调整服务及商品供应。7月6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北京市发改委获悉,日前北京首个综合性促消费文件《关于培育扩大服务消费优化升级商品消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意见》提出了促进消费发展的23方面45条措施,力促北京的服务消费和商品消费并重发展,总消费规模持续扩大。《意见》提出,到2020年,北京将实现最终消费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达70%左右。至此,北京居民的消费生活方式有了新的基调,消费供给新格局敲定。 “自2006年以来,北京市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投资,十年来消费率不断提高,2015年达到63%,高于投资率26个百分点,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接近七成。”市发改委副主任燕瑛表示。而且,北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连续多年居全国之首。2015年,北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1万亿元;而去年,包括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在内,北京市总消费达到了约2万亿元。可见,在拉动北京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的主力军地位已被固化下来。 “目前,北京已经进入商业结构性调整的关键期,尤其在疏解非首都功能全面加速的阶段,北京需要一个方向性的顶层设计,为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从业者明确发展路径。”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贸易系主任洪涛直言,此前,北京虽然早早就将消费放在重要位置进行规划,但是更多的还是去追求量,追求交易额、总规模的增加,但随着消费需求的变化,消费供给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也必须要将质量和效益放在重要位置,同时,北京原有的商业业态结构也必须要进行调整,结合新技术和新需求提供有效的业态供给。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近几年北京消费供给结构变化,商品消费增速逐渐趋于稳定,服务消费持续保持较快增速,占比逐步上升并占据主导地位,是总消费增长的新增长点。数据显示,今年1-5月服务消费占总消费的比重达到54.5%,医疗保健、教育文化和娱乐、交通及通信呈现出较好增势,分别增长17%、13.3%、10.1%,基本形成了以服务消费快速增长为主的消费结构。而本次《意见》也根据服务、商品消费需求的新变化分别以培育扩大服务消费、优化升级商品消费两个层面,为文化、健康、养老、旅游、体育等多个领域服务、产品供给确定了具体鼓励方向。 不过,洪涛也提出,目前,北京对于满足外来消费群体和境外游客的特色消费供给相对不足、特色不够突出,业态也不新颖;而对于本市居民来说,社区提供的小幅服务还不能充分、完善地满足需求,在北京经济结构调整升级过程中,特别是在疏解批发市场、治理“开墙打洞”等工作进行后,如何用新业态去补位,避免供给“留白”,都需要尽快摸索后形成经验,并以此来完善商业网络布局。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全国首个网贷平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指引——江苏省网络借贷平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指引(草案)(下文简称“草案”)。草案明确平台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责任主体,平台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经被收集者同意。 草案指出,网贷平台应当制定明确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制度,比如数据中心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操作指南等制度规定,平台要采用已告知的手段和方式直接向出借人或借款人收集信息,不得采取隐蔽手段或以间接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草案提及,平台如需将出借人或借款人信息转移或委托于其他组织和机构,要向出借人或借款人明确告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转移或委托的目的、转移或委托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与使用范围、接受委托的个人信息获得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附:江苏省网络借贷平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指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网络借贷平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促进全省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网络借贷平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建设。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个人信息,是指网络借贷平台开展业务,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个人及其行为相关的各种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从第三方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出借人及借款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比如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行为轨迹等。 第四条 网络借贷平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遵循目的明确、权责清晰、公开告知、个人授权、安全保障的原则,坚持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发展相互融合促进的理念,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建设、安全与运营的关系,全面保障本机构数据及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网络借贷平台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责任主体。 第六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系统安全等级须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二级及以上。 第七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 第八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一) 网络借贷平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二)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三)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 (四) 网络借贷平台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五) 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九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制定明确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制度,比如数据中心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操作指南等制度规定,明确实施标准和操作流程,加强培训,强化内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求的其他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三章 操作规范 第十三条 网络借贷平台在使用信息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 目的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仅用于网络借贷中介服务,不扩大使用范围,不在出借人及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 (二) 权责清晰——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相关方的权利和职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各方责任,并对出借人及借款人个人信息处理进行全过程记录,以便于追溯; (三) 公开告知——对出借人及借款人应当尽到告知、说明和警示的义务。以明确、易懂和适宜的方式如实向出借人及借款人告知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等信息; (四) 个人授权——处理个人信息前要征得出借人及借款人主体的授权同意; (五) 安全保障——采取适当的、与个人信息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相适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安全,防止未经个人信息管理者授权的检索、披露及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平台在对于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明确收集信息的目的; (二) 明确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的收集方式和手段、收集的具体内容和留存时限; (三) 明确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包括披露或向其他组织和机构提供其个人信息的范围; (四) 明确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五) 明确出借人及借款人提供个人信息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六) 明确出借人及借款人不提供个人信息可能出现的后果; (七) 如需将出借人或借款人信息转移或委托于其他组织和机构,要向出借人或借款人明确告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转移或委托的目的、转移或委托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和使用范围、接受委托的个人信息获得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八) 网络借贷平台要采用已告知的手段和方式直接向出借人或借款人收集信息,不得采取隐蔽手段或以间接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处理,不得违背收集阶段已告知的使用目的,或超出告知范围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工。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处理,应当保证加工处理过程中个人信息不被任何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组织和机构获知。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处理,应当详细记录对个人信息的状态,如个人信息主体要求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时,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如实并免费告知是否拥有其个人信息、拥有其个人信息的内容、个人信息的加工处理状态等内容,除非告知成本或者请求频率超出合理的范围。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转移,应当不违背收集阶段告知的转移目的,或超出告知的转移范围转移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平台向其他组织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管机构、存证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短信服务商、技术外包服务商、电子签章等,转移出借人及借款人信息前,应当评估其安全处理个人信息的能力,并通过合同明确该组织和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确保转移过程中,借款人及出借人信息不被合同明确的组织和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组织和机构所获知。 第二十条 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出借人或借款人信息删除,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留存期限的前提下,若出借人或借款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时,平台应及时删除个人信息。 网络借贷平台破产或解散时,若无法继续完成承诺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需删除个人信息。 网络借贷平台因删除个人信息可能会影响执法机构调查取证时,采取适当的存储和屏蔽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明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夹层基金(MezzanineFund)是杠杆收购特别是管理层收购(MBO)中的一种融资来源,它提供的是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资金,它的作用是填补一项收购在考虑了股权资金、普通债权资金之后仍然不足的收购资金缺口。在国内目前采用的术语MBO基金,实际上指的就是夹层基金。由于MBO交易中融资渠道是多样化的,融资结构是分层次的,不同的资金来源、进入方式、收益率要求、偿还方式等都是不同的,所以统称为MBO基金是不准确的。 夹层基金的基本特征 管理层收购的支付方式是全现金收购,而非换股收购,所以收购融资至关重要。在一项典型的MBO融资结构中,资金来源包括三个部分: 1、购买价格的10%由管理层团队提供,这部分资金形成了购并完成后重组企业的股本资本。 2、购买价格的50-60%由银行贷款提供,这部分资金形成了高级债权,有企业资产作抵押,一般是由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贷款。 3、30-40%的购买资金由夹层基金提供。 夹层基金的本质是一种借贷资金,它提供资金和收回资金的方式与普通贷款是一致的,但在企业偿债顺序中位于银行贷款之后。因此在购并融资中,银行贷款等有抵押的融资方式属于高级债权,夹层基金则属于次级债权。在杠杆收购融资中非常著名的垃圾债券,也是一种提供次级债权资金的方式,和夹层基金的作用是一样的,不过由于20世纪90年代以后垃圾债券市场出现了信用危机,目前西方杠杆收购中次级债权资金主要来自夹层基金。 夹层基金的作用 夹层基金介入一项MBO交易,减少了交易融资对高级债权资金和股权资金的需求,并提高了银行贷款等高级债权资金的安全度,因为企业资产抵押系数(企业固定资产等抵押资产价值/银行贷款)提高了,使得MBO交易容易取得银行贷款。另外夹层基金的介入,也增加了MBO交易对股权资本提供者的吸引,因为夹层基金选择投资项目有其自身的内在收益率要求。相对于夹层基金来说,股权资本可以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率。 夹层基金的贷款利润 夹层基金一般提供的是无抵押担保的贷款,因此,贷款偿还主要依靠企业经营产生的现金流(不过有时也考虑企业资产出售带来的现金流),基金的贷款利率要求比银行贷款利率高。一般夹层基金贷款的利率是标准货币市场资金利率(如LIBOR)加上3-5%。另外,如果在三五年后企业运行顺利,基金一般还要求获得一笔最终支付,这笔最终支付一般是由企业发行可认购普通股的认股权证(WARRANTS)予夹层基金。 夹层基金的投资收益 一般在一项MBO完成5年以后,如果目标企业原先为上市公司,则企业此时经过了下市、重组和重新上市的过程;如果目标企业为非上市公司,则企业经过了重组并完成上市。此时各资金提供者分别实现了退出:管理层出售股票、夹层基金和银行全部收回贷款本息。由于MBO各层次融资结构中不同资金承担的风险不同,不同资金的收益率要求也不同,并存在较大差别。一般股权资本提供者要求的内在收益率超过40%,夹层基金要求的内在收益率介于20-30%之间,银行要求的内在收益率高于基准利率(如LIBOR)2个百分点。 夹层基金的组织结构 夹层基金的组织结构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有一个无限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者(或称基金经理),提供1%的资金,但需承担无限责任。其余资金提供者为有限合伙人,提供99%的资金,但只需承担所提供资金份额内的有限责任。基金收益的20%左右分配给基金管理者,其余分配给有限合伙人。夹层基金的基金经理人,也被称为杠杆收购专家,他们充当管理层的顾问,负责组织整个MBO的交易结构、特别是融资结构,并提供夹层基金融资,是一项MBO交易的灵魂。西方最著名的夹层基金经理人有KKR公司、ONEX公司等。 夹层基金与风险投资的比较 从组织结构上看,夹层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l)很相似,但是夹层基金不是股权投资,不要求获得企业的股本,而风险资本必然是股权投资,而且两者投资的目标企业不同。另外一般夹层基金的资金量比风险基金的资金量要小。 夹层基金的国内运用前景 国内管理层收购和西方的MBO有着很大的区别。西方的MBO是一项要约收购,而国内管理层收购是一种股权协议转让行为。西方的MBO将改变公司法律主体,对于上市公司来说,MBO就意味着公司下市(go private),因为公司不再是公众所有的了,不具备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非上市公司也要进行公司法律主体变更。总之,西方的MBO完成后,原公司解散,业务合并入新组建的公司,该公司即是MBO融资的主体,管理层100%拥有股权,负债率极高。经营数年后,公司重新向公众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国内的管理层收购就目前来看,不具备上述特征。 与西方MBO相比,国内管理层收购的不同在于: 1、国内的管理层收购不改变目标公司法律地位,收购结束后,收购公司(或称收购“壳”公司)并不与目标公司合并。 2、收购的是非流通股份,拥有的是相对控股地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份是非流通股,管理层团队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的是非流通股,收购完成后成为相对控股的企业大股东。 3、收购后的退出信道不同。管理层持有的股份一般难以上市流通,只有未来企业价值上升,通过再次协议转让实现增值。所以,参与管理层收购的各种融资资金的偿还是来自于收购公司(融资主体)持有股份的派息分红和股份转让升值。 4、可能存在双重征税以及关联交易等公司治理问题。西方的MBO中,被收购的目标公司解体,合并入收购公司,大量为收购发生的融资债务使得收购公司享有了重大的避税利益。而国内的管理层收购由于不涉及目标公司的主体变更,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同时存立,这样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不受影响,不仅不能取得收购负债的避税利益,而且在目标公司层面和收购公司层面存在双重征税的可能性。甚至当收购的是上市公司时,在管理层控制的收购公司和由收购公司控股的公众上市公司之间,还可能产生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和其他公司治理问题。 就管理层收购的融资问题来看,之前国内《商业银行法》和央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等,均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不得用于股权投资。(不过在某些省市的具体运作案例中,还是存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直接或变相提供股权质押贷款用于股权收购。)因此,银行贷款从法律上就不可能直接介入到管理层收购中,这使得收购融资规模受到极大限制,这样就突出了国内管理层收购必须寻找其他融资渠道的问题,这是国内近来出现成立所谓MBO基金呼声的客观原因。但是尽管呼声很高,实际运作中仍然存在许多困惑和难题。国内参与管理层收购的融资基金缺乏法律规范。在具体交易过程中,由于银行信贷资金不能介入,使得各种私募基金成为一项管理层收购交易的主要融资来源,融资数量大、风险高,融资方往往要求管理层给予股权,或者安排有其他的“桌下约定”,在这些隐蔽的桌下约定中,交易双方的融资方和管理层往往故意留下“模糊之笔”,很可能就是未来风险爆发的预埋伏笔,这客观上增加了国内管理层收购的风险。 夹层基金的历史纵览 目前,夹层融资在发达国家发展良好。据估计,目前全球有超过1,500亿美元的资金投资于专门的夹层基金。Al-tAsset预计,欧洲每年的夹层投资将从2012年的80亿欧元(合94亿美元)上升到2016年的150亿欧元以上。但在亚洲,夹层融资市场还未得到充分发展。 尽管一些机构已向亚洲公司提供了夹层融资这种形式,但现在亚洲的夹层基金仍然寥寥无几。直到最近,亚洲公司对夹层融资的需求依然较小,主要原因是大多数公司能从银行获得利率较为优惠的优先债务。这种优先债务非常普遍,并且极少进行尽职调查,在签约和其他常规义务方面的限制也很少。贷方在承担股票式投资风险的同时,却只接受了极低的回报。 在1997年夏天亚洲发生金融危机后夹层融资方式的提供数量大大减少。当时,优先债务的持有者更加不愿意经受风险,因为不良贷款的数额节节上升。 这些债务持有者积极将业务重点调整至少量优质公司。当地金融机构在建立复杂的债务工具时通常缺乏专业知识和冒风险的勇气,尤其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此外,公众股票市场对于大多数公司而言几乎是关闭的,而高收益率的市场在亚洲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即使这样的市场存在,鉴于对最低发行额规模的诸多要求,潜在发行人的数量也极为有限。 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不利的经济气候也引发了许多积极的发展(包括人们更愿意接受亚洲以外的资本、企业治理结构有所改善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的变革),这帮助夹层融资提供者创造了目前这种良好的投资环境。 夹层基金的优势 夹层融资是介于风险较低的优先债务和风险较高的股本投资之间的一种融资方式。因此它处于公司资本结构的中层。夹层融资一般采取次级贷款的形式,但也可以采用可转换票据或优先股的形式(尤其在某些股权结构可在监管要求或资产负债表方面获益的情况下). 夹层融资的回报通常从以下一个或几个来源中获取:第一是现金票息,通常是一种高于相关银行间利率的浮动利率;第二是还款溢价;第三是股权激励,这就像一种认股权证,持有人可以在通过股权出售或发行时行使这种权证进行兑现。并非所有夹层融资都囊括了同样的特点。举例而言,投资的回报方式可能完全为累积期权或赎回溢价,而没有现金票息。 夹层融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而夹层投资的结构可根据不同公司的需求进行调整。 借款者及其股东所获的利益 夹层融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可根据募集资金的特殊要求进行调整。对于借款者及其股东而言,夹层融资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吸引力: 长期融资。亚洲许多中型企业发现要从银行那里获得三年以上的贷款仍很困难。而夹层融资通常提供还款期限为5到7年的资金。 可调整的结构。夹层融资的提供者可以调整还款方式,使之符合借款者的现金流要求及其他特性。与通过公众股市和债市融资相比,夹层融资可以相对谨慎、快速地进行较小规模的融资。夹层融资的股本特征还使公司从较低的现金票息中受益,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还能享受延期利息、实物支付或者免除票息期权。 限制较少。与银行贷款相比,夹层融资在公司控制和财务契约方面的限制较少。尽管夹层融资的提供者会要求拥有观察员的权利,但他们一般很少参与到借款者的日常经营中去,在董事会中也没有投票权。 比股权融资成本低。人们普遍认为夹层融资的成本要低于股权融资,因为资金提供者通常不要求获取公司的大量股本。在一些情况中,实物支付的特性能够降低股权的稀释程度。 夹层融资提供者的受益之处 以下是区分夹层投资和典型的私有股权投资的主要特征: 比股权风险较小的投资方式。夹层投资的级别通常比股权投资为高,而风险相对较低。在某些案例中,夹层融资的提供者可能会在以下方面获得有利地位,比如优先债务借款者违约而引起的交叉违约条款、留置公司资产和/或股份的。 第一或第二优先权。从“股权激励”中得到的股本收益也可非常可观,并可把回报率提高到与股权投资相媲美的程度。 退出的确定性较大。夹层投资的债务构成中通常会包含一个预先确定好的还款日程表,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分期偿还债务也可以一次还清。还款模式将取决于夹层投资的目标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因此,夹层投资提供的退出途径比私有股权投资更为明确(后者一般依赖于不确定性较大的清算方式). 当前收益率。与大多数私有股权基金相比,夹层投资的回报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前端费用和定期的票息或利息收入。这一特性使夹层投资比传统的私有股权投资更具流动性。 与亚洲市场相关的注意要点 优先贷款人仍不太欢迎二级贷款人的存在,即使二级贷款人拥有的只是次级债务。优先贷款人的主要反对意见集中在他们和夹层融资提供者分享同一项担保,因此他们要求夹层融资提供者接受结构上的次要地位(即夹层融资提供者向控股公司一级投资,而优先贷款人向运营公司提供贷款). 还有一点也至关重要——对夹层融资提供者获得的抵押安排及其执行协议的能力进行仔细评估(优先贷款人通常会通过债权人间的协议来限制夹层融资贷款人执行抵押的能力). 优先贷款人一般会通过严格的协议限制流向夹层融资提供者的现金水平,而借款人通常会将多余现金中的大部分作为准备金而预付给优先贷款人。他们还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详细评估(比如利息的支付方式,股息的分配或资产处置). 亚洲的夹层投资通常是跨国交易,因此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仔细的评估,以确定其汇款能力(特别是中国)。投资者还必须深入了解预提税和区域性的税务协议。 在一些地区(比如印度执行欧洲央行的标准),国际融资提供者在使用高收益率金融工具时还受到限制,且融资提供者还必须对一些限制进行谨慎评估。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