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利洋水产(831793)公告称,公司股东马家好收到部门监管意见函。 马家好为利洋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家好在权益变动交易静默期有交易行为,涉交易违规。 具体情况是,2017年2月9日,马家好日初持股比例为 54.99%,当日因买入公司股票持股比例上升至55.18%,触发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权益变动披露要求。按相关规定,马家好需于2月13日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报告书披露前及披露后2个转让日内为权益变动交易静默期。 但当日马家好在前述交易触及权益变动披露要求后再次发生交易,合计买入1.8万股利洋水产股票,交易金额合计9.27万元,日终持股比例上升至55.21%。 利洋水产表示,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股东马家好承诺不再违反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勤勉履行相应职责。 公开资料显示,利洋水产于2015年1月19日在新三板挂牌,以做市方式转让,公司主要为水产动保产品、苗种及相关技术服务供应商;主营业务为水产养殖环境改良剂、虾苗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等服务。 2016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1亿元,同比增长24.11%;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55.94万元,同比增长15.36%。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继2016年收购柯莱逊失败,中源协和(600645.SH)的并购计划再次折戟,但给予A股一类资本运作的研究样本。 5月17日,在对上交所的问询函回复中,中源协和重申收购傲锐东源失败原因系交易对手嘉兴中源协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下称“嘉兴中源”)的几位合伙人对收购方案投出反对票,导致收购终止。 嘉兴中源是中源协和实际控制人李德福参与设立的并购基金。在该并购基金中,李德福控制的永泰天华为劣后级合伙人,优先级合伙人为珠海中植产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珠海中植”),中间级合伙人为中民会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民会凌”)。 与一般并购基金的条款设计不同,本次收购失败的风险将由李德福完全承担。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李德福所控制的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永泰红磡”)需要无条件对珠海中植及中民会凌的预期收益进行差额补足。珠海中植在该项目中投入资金14亿元,预期收益12%,中民会凌投入资金4亿元,预期收益为40%。 在上市公司层面,由此产生的担保风险也不容忽视。 相关协议约定,中源协和为永泰红磡对珠海中植及中民会凌的预期收益差额补足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共计26.16亿元。截至目前,中源协和共计对外担保47.73亿元,占到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00.6%。 高收益承诺 2016年,嘉兴中源收购傲锐东源75%股份,按原计划,傲锐东源随后将被出售给上市公司中源协和,从而并购基金合伙人实现退出,获取投资收益。这也是上市公司与并购基金合作的一种普遍模式。 但资产收购方案却遭到嘉兴中源其他合伙人(除李德福一方)的反对,中源协和在公告中表示,其他合伙人反对原因是“不接受股价支付的重组方案,要求以现金支付”。 一位接近交易的人士介绍,合伙人投反对票的原因系“交易方案给的价格不合算,至于股份支付还是现金支付都是有余地可商量的。” 披露数据显示,该并购基金注册资金总规模为21亿,其中李德福投入资金约3亿元,另外优先级LP珠海中植投入资金14亿元,中间级LP中民会凌投入资金4亿元。基金杠杆率为6:1。 事实上,该交易为外界所关注的焦点在于,李德福所控制的永泰红磡对优先级合伙人珠海中植及中间级合伙人中民会凌的高额预期收益无条件地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在该项目中,珠海中植预期收益率12%,中民会凌预期收益率40%。 国内一大型并购基金董事长直言,承诺的预期收益太高了,“对优先级合伙人承诺一定的固定收益,是常见的。但(对中间级LP)承诺40%的预期收益,还是第一次听说。这个财务投资也太合算了。” 前述接近交易人士透露,对优先级合伙人承诺12%的预期收益在业内也属较高水平,“估计是当时大股东方急着找钱”。据了解,优先级资金的成本一般在7%到9%之间。 对该并购基金的后续安排,中源协和表示实际控制人拟采取措施拆除并购基金结构,让财务投资人退出并购基金,对优先级和中间级合伙人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兑付做出合理安排。 对于“合理安排”,笔者数次拨打中源协和实际控制人李德福手机,显示关机状态。 前述接近交易人士介绍,后续资产如何处理还在协商之中,存在不确定性,但根据协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需要为财务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兜底。 有业内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均担任有限合伙人,由专业的股权投资机构担任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而嘉兴中源这只并购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却并非专业股权投资机构。 公开信息显示,嘉兴中源普通合伙人有两名,一是李德福控股的嘉兴银宏,另一是中植产投控股的深圳京控。中植产投在该项目中为纯粹的财务投资。 存在风险隐患 在收购傲锐东源的事项中,永泰红磡对珠海中植及中民会凌的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中源协和则为永泰红磡的上述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开信息显示,中源协和为永泰红磡的上述义务提供26.16亿元连带责任担保,占到中源协和对外担保总额的55%。事实上,中源协和对外担保总额47.73亿元中,有47亿元与两次并购资产失败相关。 2016年6月份,中源协和收购柯莱逊失败。中源协和收购柯莱逊的模式和收购傲锐东源相似,均是先设立并购基金(融源瑞康)收购资产,再出售给上市公司。 收购柯莱逊失败后,李德福控制的天津开发区德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德源投资”)对并购基金融源瑞康的优先级合伙人及中间级合伙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中源协和对该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金额为10.8亿元。此外,永泰红磡为中源协和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根据协议,融源瑞康将于2017年6月1日到期,中源协和近日表示,德源投资、永泰红磡已经提前偿付部分本金及预期收益,到期前可足额偿付完毕,不会触发公司担保风险。 但有关信息显示,德源投资及永泰红磡偿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的资金或来源于由中源协和做担保的各类信托贷款。 2016年8月30日,中源协和宣布,在不超过10亿元额度内为德源投资及永泰红磡的借款提供担保。德源投资及永泰红磡则承诺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对合伙企业(融源瑞康)中优先级合伙人及中间级合伙人的收益兑付。 截至目前,中源协和为永泰红磡的5亿元信托贷款、3亿元委托贷款合计8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据了解,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的永泰红磡截至2016年6月30日,永泰红磡净资产为2亿元,营业收入30万元,净利润为-415万元。而2015年的全年净利润尚能达到2928万。 主营投资的德源投资则已连续数年亏损,截至2016年6月30日,已经资不抵债,净资产为-5亿元,当期净利润为-5.6亿元。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去年12月20日,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新沃基金)旗下的乾元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下称乾元2号)受持有的信用债券违约及高杠杆操作相互叠加影响,发生大额质押回购到期无法偿付的情况,证监会通报了这一因 “风控缺失导致重大风险事件”。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资管业务应坚持资管业务本源,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 “通道业务”。” 5月19日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张晓军在通报新沃基金旗下专户产品存在风控缺失风险的同时,提醒全行业需要结合自身管理能力,审慎开展业务,履行投资管理及合规风控的主体责任。 新沃基金这只 “一对一” 专户产品通过多次回购,以极高的杠杆集中持有债券,相关债券出现兑付违约后,导致回购交易无法偿付,直接将风险传导至多家其他金融机构。 张晓军表示,发生风险事件后,证监会立即督促基金公司及相关各方及时处理相关风险事件,截止目前,相关回购已全部解除,产品质押杠杆已全部消化,风险因素得到有效化解。 同期,证监会对新沃基金及旗下产品运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现场核查。核查发现,新沃基金对前述专户产品的风控缺失、管理失当,是造成风险事件的根本原因。同时,新沃基金在公募基金的管理上也存在一定违规问题与风险隐患。 张晓军表示,为严肃市场纪律,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拟依法对新沃基金及有关责任高管人员进行处理。一是责令新沃基金针对核查发现的合规风控问题进行改正,暂停办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二是暂停受理公司的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6个月;三是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及督察长出具警示函。 张晓军进一步表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资管业务应坚持资管业务本源,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证监会将始终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对经营管理混乱、合规风控失效、未履职尽责导致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风险外溢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法从严问责,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害群之马”,坚决清理出行业队伍,促进证券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陆金所联席董事长兼CEO计葵生先生参加了普华永道You Plus特训计划在上海创新中心举办的“领导力嘉宾演讲”活动。 在现场的演讲中,计葵生总结了陆金所过去6年来的发展历程,并且从“信用科技”和“财富科技”两个角度出发,阐明了陆金所作为一家金融科技平台的定位。最后也给出了他个人对于金融科技未来创新的判断。 以下是以第一人称呈现的现场演讲部分内容节选,经过删减和重新编辑。 早期的陆金所:每天经营时间只有5分钟 我自己的感觉是六年之前,陆金所开始设计自己的公司,自己的策略。 陆金所到底做了什么?五六年之前,我们是做P2P,我们的能力是大概知道借款方从哪里找。我们有风控模型。我们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可以让信息流、资金流运作。一开始陆金所就是做一个桥梁。 我们很快发现一个模式。我们的借款方,基本上都来自三级四级城市。到今天,我们70%-80%的借款方也还都是来自三四级城市。我们的投资方,70%资金来自四个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投资的“人数”比较多,人可以来自二级三级城市,可是按钱来算,大部分的“钱”都是来自这四个城市。 我们发现其实一个平台,就是做牵线的服务,在不同城市,扮演不同角色。 陆金所一开始非常担心,把借款放上来,没有人投资。陆金所刚开始大概有30个人,第一天把借款需求放到线上,所有人站在PC旁边等,准备好自己买。因为我们怕客户不会来。 然后我们发现,事实似乎是产品永远不够卖。无论我们找到多少借款方,投资方永远是多的。所以我们前两年的每天经营时间是5分钟。昨天找的借款方,早上9点全部放上来,9点05分……结束了。这不太像一个互联网平台,大部分的时间,客户来看——空的。 所以我们发现互联网科技,一定要有开放的模式。到今天我们还是做P2P,可是P2P只占我们整体业务量的10%。真的要把一个互联网平台做大,你需要产品多元化,平台要开放。 金融科技的思路不是电商。金融科技必须要和很多外面的公司一起合作。我们资产合作方已经有300多家,合作的投资机构也有200多个家。 金融科技就是要做到让客户到平台投资,得到的结果是优于线下的。线下的理财经理,个人只能掌握有限的金融产品。因为金融科技你拥有了更多的数据,你给客户推荐的产品,可以优于线下模式。 最大个人客户投资超1亿 线上客户平均36岁投资8万 从投资方来看,中国市场分三大类:一部分是可以投资300万、5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第二部分大概是3万块到300万的中产阶级;第三部分3万以下的客户。 3万以下的用户我们也愿意服务,可是我们相信腾讯和阿里(笑)……可能会给他们更多服务。 我们的重点可能是几千万的中产客户群。中产阶级在中国发展比较快,但没有受到很好的服务与尊重。很多客户能够投资5万、10万,到银行柜台可能还没人注意。 我们也发现一个趋势,陆金所线上自然接触的客户,平均年龄在36到37岁,平均投资金额在8万到10万,这是纯线上的客户群。 因为我们最大的股东是平安,所以我们在平安寿险也有强大的合作。平安寿险有120万销售人员,平安寿险也有自己的APP。我们把陆金所的一些服务放在寿险APP里面,用一种O2O模式,靠120万人团队介绍客户到线上,到陆金所。这些客户平局年龄大概是45岁,它们可以投的金额平均在20万。经过O2O的模式,这些客户平均品质,可以说高于纯线上的模式。 所以我觉得一个纯线上的公司,有两个选择:如果你是百度、或者你是腾讯、阿里,真的可以做大众,每个客户投资200块,没关系;要不然你就是要做中产阶级。 当然过去几年,我们的观念也在改变。五年前,我们刚刚上线,我们觉得没有人会在线上投资5万块以上。那个时候大家到淘宝买东西都是买几百块,我觉得我们提供几万块的东西也已经差不多了。 可是现在,陆金所最大的个人用户投资金额已经超过1个亿……也是有的。中国大嘛,各种人都有。我们APP客户有一个用户,他已经100岁……所以各种客户也是有的。 超过一半P2P借款人没征信 四万线下员工保障借款人真实 在资产端,借款人会考虑两个东西,一个是融资成本;第二个会考虑速度。 P2P业务最开始是无抵押贷款。借款人到平台,要借5万块、8万块。你说我们的融资成本是市场最低?它可能不是。但客户从申请到拿到钱的时间,大概是平均不到24个小时。申请完了,马上可以拿到钱;所以很多的融资方他是看速度、看时间、看方便。 可能一般的个人到银行去申请贷款,要去两次。一次去带着身份证,信息不够,还要去第二次。平均花费时间可能要10到20天才能拿到贷款。所以我们在这方面竞争模式靠速度。 可是呢,我们最大的一个难点,是国内征信的资料,真的是很少,我们平台申请贷款的人大概只有40%-50%在征信系统中有数据,大概不到一半;50%-60%的人,是没有征信数据的。 所以我们为了判断借款方是真实的,他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平安普惠有500个网点,分布在275个城市。平安普惠线下的员工,为了确保借款人的真实性,有四万人。 所以确实呢,今天的金融科技,在投资方,完全是线上的;在资产端,为了确保真实性,确保信息的安全性,我们还需要一个很大的线下团队,确保这一块。 我们也有借款客户从线上来的。我们有一个产品是纯线上的,大概五六千块额度。没有征信,没有任何资料也可以贷款。我们第一次做的时候,一开始坏账率30%多……欺诈率非常高。 确实很多的纯线上的模式,其实要经过几次的测试,一定要累计一定的经验。 到现在呢,我们的P2P业务,它的坏账率在4%-5%之间。我们估计呢,这个数据里面,还有三分之一完全是欺诈。 已经用了4万人,来确保进来的人是真实的,资料是真实的。用了各种方式,可是呢,还是有坏账,其中三分之一是欺诈有关。 所以到今天,金融科技最核心的一块是风控。为什么我觉得未来科技对金融影响会更大?因为我们在社会上可以用的外部数据,每一两年增加一倍。这也会对金融带来很大的一个影响。 40岁金融才人PK 30岁互联网人才 你要找到一个有经验的、有身份的、有影响力的、一个金融背景的人,他肯定是40多岁了,甚至是50出头。一个很好的互联网科技背景的人,他可能是30出头。 那你把这两个人放在一个房间讨论,谁会以为他比较大? 肯定是40岁的人觉得他比较大。可问题是这个业务模式是成功还是失败,要靠那个30岁的人来定。 因为你面对的这个市场就是这样——我们的交易量,现在95%都是来自手机——客户体验,流程怎么设计,就是要靠互联网背景的人来做。 所以陆金所刚开始做的一个决定,到现在还是对我们有帮助。 我们的原则是这样子,做金融的人,很聪明,可以想法很多;可是你要先说服我们自己的科技团队“你要怎么做,为什么要这么做。”如果你能够说服我们自己技术团队,那我就相信,你设计出来的东西,客户看得懂。如果我们的科技团队都看不懂,那客户更不会看得懂。 所以这个过程有很重要,就是设计新产品的流程。 真的要去设计一个新的东西,一定要让科技团队和金融团队早一点磨合。吵架,可以;最好是不要打架。 这个过程一定要让所有的冲突、所有的想法、所有的争论,在内部出现。多花几个礼拜的时间,去争论,是OK的。真的设计出来,就要优化到一定的程度,才可以到我们平台上去。 这样等设计完了,我们就让金融部门的人回到金融部门;科技部门的人就回到他们的地方,不需要每天去沟通。 因为你真的要让金融的人和科技的人每一天去在一起沟通,你的产能会非常低。 所以在金融科技里面,一定要找到几个核心关键的地方,做一个桥梁,让双方接触,但不是每一天直接合作。因为这个文化还是有一点不同。不同专业做不同的事情,这很重要。 当然以前有一个问题也讨论了很久。我们是互联网金融的公司吗?我们是金融互联网公司吗?我们应该有哪一种文化?我记得我们有一个同事做了很好的总结,他说这个问题我们不要讨论。我们是做创新的公司。 金融科技最难点在于它一直变 能够接受改变最重要 我这里想问一个难问题:莎士比亚,他的戏剧,你们有看过几个?是不是有看到5个?看到10个?其实他写了191个。贝多芬的歌,我们可能有听过20个,但他一共写了650个。 有一个人做了一个研究蛮好玩的。他研究这些能力很强的人,发现了两点:第一点呢,这些“牛人”的一生尝试创作了很多作品,在他们创作最密集的短短的三五年时间里,可能获得最多的成功作品。第二点呢,在研究了这些创作者亲笔写的信件后,他发现他们本人很认可的作品,也许反而会失败;他们本人觉得不能成功的东西,也可能很成功。 所以你即使预计到科技会变化——其实呢,在设计的时候,你真的不会知道哪个会成功,哪个会失败。 你大概会了解到,你的客户的需求在哪里。你可能会了解科技可以带来的一些优势在哪里。但是最后把它们结合起来,创造一个很好的市场,你真的可能要做20个东西,才会有一两个成功。可是你要非常密集的,非常快的做出来这些东西。 我们公司现在主要的团队有2000人,里面大概有1200个是科技背景、互联网背景;有800个人是金融背景的,都在努力尝试各种变化。 你今天看到的陆金所,我们做了6年,看起来做的比较大。我可以告诉你,现在你在陆金所看到的产品,也只是我们付出努力的大概五分之一。很多东西我们做着做着,做了三个月,后来发现,做不下去。 其实金融科技最难的地方,就在这个东西一直变。所以我觉得讲到金融科技,讲到创新,能够接受改变可能是最重要的一个点。 变不是坏事,失败不是坏事。而且即使是失败,如果是早一点失败,是好事。早一点学习,也是一个好事。 中国的金融科技发展,在全世界是最快的。你现在看到的东西,变化才刚刚开始。科技对未来的金融影响会越来越大。 做了六年之后,做得越久,我觉得能预测未来的能力是越来越少,为什么?因为它的变化速度在加快。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市场低迷之时,有上市公司董秘还表态要去寺庙祈福。 今年4月底,在2017年广东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中,有投资者向高澜股份(300499)提问:近期公司股价表现不好,公司管理层怎么看? 高澜股份董秘陆宏回应:二级、市场走势,上市公司也无法左右,公司只能认真做业务增强业绩,辅助手段上,董秘准备再去趟普陀山,为广大投资者祈福。 更为有趣的是,陆宏可能还真去了趟普陀山。 5月17日,微博名为“一陆66”的用户发出其在寺庙的照片,而地点显示的确实是普陀山的法雨禅寺。并配文字:“本秘一贯说到做到,为了投资者自费来这里,希望我大高澜蒸蒸日上。同时保佑吾友们今年项目都顺利过会上市。” 被投资者点赞“辛苦了,所有上市公司董秘的榜样”后,“一陆66”还给出了“诚信第一”的回应。 截至发稿,尚未联系到高澜股份确认发布微博的是否是该公司董秘陆宏。 公开资料显示,陆宏197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学专业。曾任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4年4月21日,正式出任高澜股份董事会秘书。 而他所在的高澜股份,全称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电力电子装置用纯水冷却设备专业供应商。 从近几个月的走势来看,高澜股份可谓一蹶不振。2016年11月22日,高澜股份收盘价为64.69元/股,此后数月,股价节节败退,于2017年5月16日创下近期新低24.5元/股。 股价走势图 不过,陆宏在互动平台上的多次幽默回应,显然赢得了投资者的好感。这也并非陆宏第一次作出有趣回应。 此前的5月16日,针对投资者建议公司更名为“高澜节能”的提问,“高澜股份”在互动平台上回答道:高澜股份这四个字完全体现出我司胸怀天下气吞万里如虎的情怀。请凝视高澜股份这名字三小时,您会发现这名字满怀的气场和爱,同时看到广袤的未来。 从此前的问答来看,高澜股份一般未署名的回答,均由陆宏作出。 此前的5月4日,针对投资者有关“公司近期是否有刺激股价的行为”的提问,“高澜股份”的回答为:弃我去者,投机之人不可留,乱汝心者,猜疑之言自烦忧。 而在稍早前的1月股市巨震期间,有投资者提出“强烈要求公司承诺不减持股票”,对此,“高澜股份”给出的回答是:世间的一切早有安排,只是,时机没到时,你就不能领会,而到了能够让你领会的那一刹那,就是你的缘分到了。 不过,此后高澜股份也没有发布相关承诺,反倒是在2月份,还公告了该公司财务总监减持30万股的消息。 需要指出的是,在互动平台上,“高澜股份”对绝大多数问题的回答,仍是正常回应,“趣答”属于少数。 【新闻附件】 A股市场上,董秘作出“别具一格”的回复不止高澜股份一家。梳理部分公司董秘的各种“经典”回复。 4月2日,有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平台询问称,雄安新区建设影视基地的进度如何。欢瑞世纪董秘徐虹4月3日怒斥道:“前次,有些人不知哪根筋搭错了,无中生有地问金三角建影视基地之事,今天又开始揶揄雄安新区说事了?前次可以理解为追剧追傻了,这次却想用国家战略布局之事找噱头,尔等是不是想钱想疯了?” 此前有投资者询问重庆啤酒(600132)董秘:贵公司到底有没有养殖乌龟的计划呢?请你明确回答,我最喜欢乌龟了。 董秘邓伟做诗答到:菩提本无树,明镜亦无台,本来无一物,何故染尘埃。股市多繁杂,乌龟你乱爬,无苦集灭道,无智亦无得。 有投资者在投资者互动平台向一汽夏利(000927)提问:公司三年后有信心保壳吗?公司董秘回复:三年后您还是公司的投资者吗? 有投资者向深大通(000038)董秘提问:对于此次的重组失败,老郝是如何解读的呢?后期公司是终止此类并购,还是会更加加快步伐? 董秘郝亮回复:依老郝浅见,不是所有的分手都叫做失恋,也不是所有的终止都叫做失败。 有投资者提问表示:建议公司和丝芭传媒建立合作关系,参股或者收购,前景很大!粉丝经济,网红经济,中国第一女团,养成式发展模式,含金量极大!若能牵手,定能大力推广公司现有业务,提高知名度! 董秘郝亮回复:敢问一下,丝芭传媒,芳龄几许,身居何方,且意下如何呢?呵呵。 2016年4月,全聚德(002186)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举行2015年度业绩说明会。在互动平台上,有投资者提到说:“希望公司改名”,全聚德董秘施炳丰则回答称:“还真有过研究,改了名,就争气了。”随后,有投资者追问公司想改成什么名字?施炳丰回复 “中国北京首膳”。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非居民账户涉税调查将启动,2017年年底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完成尽职调查,禁止金融机构协助隐匿资产。 5月19日,财政部等六部门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中国要求金融机构在2017年年底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完成尽职调查、2018年年底前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二、《管理办法》对哪些人影响较大? 《管理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三、所有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一样吗? 《管理办法》将账户分为个人和机构两类账户,每类账户又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简单来说,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需要开户人提供其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根据开户资料进行合理性审核。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易,金融机构主要依据留存资料进行检索。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适用于存量账户。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四:金融机构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账户持有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办法所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一)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二)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本款第一项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三)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办法提出,对下列账户无需开展尽职调查: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金账户:1.受政府监管;2.享受税收优惠;3.向税务机关申报账户相关信息;4.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等条件时才可取款;5.每年缴款不超过五万美元,或者终身缴款不超过一百万美元。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保障类账户:1.受政府监管;2.享受税收优惠;3.取款应当与账户设立的目的相关,包括医疗等;4.每年缴款不超过五万美元。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1.在合同存续期内或者在被保险人年满九十岁之前(以较短者为准),至少按年度支付保费,且保费不随时间递减;2.在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人均无法获取保险价值;3.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付金额(不包括死亡抚恤金)在扣除合同存续期间相关支出后,不得超过为该合同累计支付的保费总额;4.合同不得通过有价方式转让。 (四)为下列事项而开立的账户:1.法院裁定或者判决;2.不动产或者动产的销售、交易或者租赁;3.不动产抵押贷款情况下,预留部分款项便于支付与不动产相关的税款或者保险;4.专为支付税款。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存款账户:1.因信用卡超额还款或者其他还款而形成,且超额款项不会立即返还账户持有人;2.禁止账户持有人超额还款五万美元以上,或者账户持有人超额还款五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应当在六十日内返还账户持有人。 (六)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一千美元的休眠账户。休眠账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账户(不包括年金合同): 1.过去三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发起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交易; 2.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 3.对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 (七)由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持有的账户;由军人(武装警察)持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开立的账户。 (八)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开立的账户。 (九)保险公司之间的补偿再保险合同。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的;(二)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实施监控机制的;(三)故意错报、漏报账户持有人信息的;(四)帮助账户持有人隐藏真实信息或者伪造信息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用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金融主管部门。 办法提出,对于金融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办法提出,对于账户持有人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以下为管理办法全文: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规定的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对本办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严格进行信息保密。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并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第五条账户持有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二)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三)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 1、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2、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或者本项第1目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3、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四)特定的保险机构是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第七条下列机构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 (三)期货公司; (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五)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信托公司; (七)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第八条下列机构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财务公司; (三)金融租赁公司; (四)汽车金融公司; (五)消费金融公司; (六)货币经纪公司; (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八)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账户包括: (一)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二)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 1、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代理客户开展贵金属、国债业务或者其他类似业务; 2、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三)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 1、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 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账户持有人是指由金融机构登记或者确认为账户所有者的个人或者机构,不包括代理人、名义持有人、授权签字人等为他人利益而持有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 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账户持有人是指任何有权获得现金价值或者变更合同受益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不存在前述个人或者机构的,则为合同所有者以及根据合同条款对支付款项拥有既得权利的个人或者机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到期时,账户持有人包括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领取款项的个人或者机构。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一)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二)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本款第一项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三)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下列非金融机构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一)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二)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 (三)仅为了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或者向其提供融资和服务而设立的控股公司; (四)成立时间不足二十四个月且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五)正处于资产清算或者重组过程中的企业; (六)仅与本集团(该集团内机构均为非金融机构)内关联机构开展融资或者对冲交易的企业; (七)非营利组织。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二)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合伙权益的个人。 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 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机构是指一个机构控制另一个机构,或者两个机构受到共同控制,则该两个机构互为关联机构。 前款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机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账户包括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 存量账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账户,包括存量个人账户和存量机构账户: (一)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金融机构保有的、由个人或者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二)2017年7月1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开立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账户: 1、账户持有人已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了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的; 2、上述金融机构在确定账户加总余额时将本款第二项所述账户与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视为同一账户的; 3、金融机构已经对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进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 4、账户开立时,账户持有人无需提供除本办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的。 存量个人账户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简称“一百万美元”,下同)的账户,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 新开账户是指2017年7月1日以后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除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账户外,由个人或者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包括新开个人账户和新开机构账户。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账户加总余额是指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账户余额或者资产的价值之和。 金融机构需加总的账户限于通过计算机系统中客户号、纳税人识别号等关键数据项能够识别的所有金融账户。 联名账户的每一个账户持有人,在加总余额时应当计算该联名账户的全部余额。 在确定是否为高净值账户时,客户经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其供职的金融机构内几个账户直接或者间接由同一个人拥有或者控制的,应当对这些账户进行加总。 前款所称客户经理是指由金融机构指定、与特定客户有直接联系,根据客户需求向客户介绍、推荐或者提供相关金融产品、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协助的人员,但不包括符合前述条件,仅由于偶然性原因为客户提供上述服务的人员。 金融机构在计算账户加总余额时,账户币种为非美元的,应当按照计算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合为美元计算。折合美元时,可以根据原币种金额折算,也可以根据该金融机构记账本位币所记录的金额进行折算。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标识是指金融机构用于检索判断存量个人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的有关要素,具体包括: (一)账户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证明; (二)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现居地址或者邮寄地址,包括邮政信箱; (三)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电话号码,且没有我国境内电话号码; (四)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指令; (五)账户代理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的境外地址; (六)境外的转交地址或者留交地址,并且是唯一地址。转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寄给转交人的地址,转交人收到信函后再交给账户持有人。留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暂时存放的地址。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证明材料是指: (一)由政府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由政府出具的含有个人姓名且通常用于身份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明,或者由政府出具的含有机构名称以及主要办公地址或者注册成立地址等信息的官方文件。 第三章个人账户尽职调查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新开个人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一)个人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以下简称“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金融机构通过本机构电子渠道接收个人账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电子声明文件。声明文件应当作为开户资料的一部分,声明文件相关信息可并入开户申请书中。个人代理他人开立金融账户以及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金融账户时,经账户持有人书面授权后可由代理人签署声明文件。 (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开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金融机构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开立账户。 (三)识别为非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 (四)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个人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账户持有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选择以下方式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 (一)对于在现有客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下同)中留有地址,且有证明材料证明是现居地址或者地址位于现居国家(地区)的账户持有人,可以根据账户持有人的地址确定是否为非居民个人。邮寄无法送达的,不得将客户资料所留地址视为现居地址。 (二)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开展电子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任一非居民标识。 现有客户资料中没有现居地址信息的,或者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现居地址证明材料不再准确的,金融机构应当采用前款第二项方式开展尽职调查。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依次完成以下尽职调查程序: (一)开展电子记录检索和纸质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任一非居民标识。应当检索的纸质记录包括过去五年中获取的、与账户有关的全部纸质资料。 金融机构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可电子检索出全部非居民标识字段信息的,可以不开展纸质记录检索。 (二)询问客户经理其客户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第二十二条对于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发现存在非居民标识的存量个人账户,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现有客户资料确认账户持有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无法确认的,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声明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声明为非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账户持有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对未发现存在非居民标识的存量个人账户,金融机构无需作进一步处理,但应当建立持续监控机制。当账户情况变化出现非居民标识时,应当执行前款规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于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第四章机构账户尽职调查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新开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一)机构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该机构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企业和消极非金融机构。声明文件应当作为开户资料的一部分,声明文件相关信息可并入开户申请书中。 (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开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或者公开信息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金融机构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开立账户。 (三)识别为非居民企业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合伙企业等机构声明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可按照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确定其税收居民国(地区). (四)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识别其控制人,并且获取机构授权人或者控制人签署的声明文件,识别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识别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控制人相关信息。 账户持有人为非居民企业的,也应当进一步识别其是否同时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 (五)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机构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机构授权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机构授权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现有客户资料或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标识,识别存量机构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企业。 除通过机构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或者公开信息能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外,上述信息表明该机构为非居民企业的,应当识别为非居民企业。 识别为非居民企业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存量机构账户持有人是否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通过现有客户资料或者公开信息确认不是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无需进一步处理。无法确认的,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机构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声明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应当按照第二款规定进一步识别其控制人。无法获取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账户持有人视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并且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机构控制人或者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识别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无法获取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控制人开展非居民标识检索,识别其是否为非居民个人。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一百万美元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现有客户资料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根据现有客户资料无法识别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收集控制人相关信息。 识别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控制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无需开展尽职调查。但当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第五章其他合规要求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将新开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适用于存量账户。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代销机构应当配合委托机构开展本办法所要求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向委托机构提供本办法要求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但相关责任仍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账户持有人信息变化监控机制,包括要求账户持有人在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账户持有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九十日内或者本年度12月31日前根据有关尽职调查程序重新识别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 第三十三条对下列账户无需开展尽职调查: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金账户: 1、受政府监管; 2、享受税收优惠; 3、向税务机关申报账户相关信息; 4、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等条件时才可取款; 5、每年缴款不超过五万美元,或者终身缴款不超过一百万美元。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保障类账户: 1、受政府监管; 2、享受税收优惠; 3、取款应当与账户设立的目的相关,包括医疗等; 4、每年缴款不超过五万美元。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 1、在合同存续期内或者在被保险人年满九十岁之前(以较短者为准),至少按年度支付保费,且保费不随时间递减; 2、在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人均无法获取保险价值; 3、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付金额(不包括死亡抚恤金)在扣除合同存续期间相关支出后,不得超过为该合同累计支付的保费总额; 4、合同不得通过有价方式转让。 (四)为下列事项而开立的账户: 1、法院裁定或者判决; 2、不动产或者动产的销售、交易或者租赁; 3、不动产抵押贷款情况下,预留部分款项便于支付与不动产相关的税款或者保险; 4、专为支付税款。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存款账户: 1、因信用卡超额还款或者其他还款而形成,且超额款项不会立即返还账户持有人; 2、禁止账户持有人超额还款五万美元以上,或者账户持有人超额还款五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应当在六十日内返还账户持有人。 (六)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一千美元的休眠账户。休眠账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账户(不包括年金合同): 1、过去三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发起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交易; 2、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 3、对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 (七)由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持有的账户;由军人(武装警察)持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开立的账户。 (八)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开立的账户。 (九)保险公司之间的补偿再保险合同。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保存期限为自报送期末起至少五年。相关资料可以以电子形式保存,但应当确保能够按照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纸质版本。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历年度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余额为零,同时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五)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因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涉及金额的,应当按原币种报送并且标注原币种名称。 对于存量账户,金融机构现有客户资料中没有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或者出生地信息的,无需报送上述信息。但是,金融机构应当在上述账户被认定为非居民账户的次年12月31日前,积极采取措施,获取上述信息。 非居民账户持有人无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的,金融机构无需收集并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并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第三十五条所述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实施监控机制,按年度评估本办法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实施监控机制的; (三)故意错报、漏报账户持有人信息的; (四)帮助账户持有人隐藏真实信息或者伪造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用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金融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对于金融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账户持有人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已经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事项商签双边协定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国家税务总局及时获取本办法规定的信息。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某些网贷平台大额标存量巨大,是网贷平台不想改?不敢改?还是其它原因? 自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那天起,正式宣告整个网贷行业“合规”之风。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存管”、“借款限额”、“备案”都是合规的必要条件。 而近期,“银行存管”频频被各个平台追捧,每当有平台完成“银行存管”,舆论就向其靠拢,相反的,“借款限额”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 “存量”清理难 借款上限仍然是平台合规途中一个较高的门槛。一位平台人士表示,有些平台存量巨大,“它们难以在合规期限结束前完成整改。” 多数平台表示正在积极整改,争取在整改期限结束之前清理完成。 也有平台人士指出,平台合规难度取决于该平台的业务模式,做过房贷、企业融资的平台标的大,清理存量难,而做车贷业务的标的通常较小,更容易符合 “借款限额”。 供应链金融压力大 实际上,大额标的存量清理一直是平台难以回避的问题,已有平台因借款上限存量过多而退出。 2017年3月1日,“上市系”P2P平台东方金钰发布公告称,平台将停发所有标的,停止充值、投资等相关操作。 “东方金钰停止发标主要受借款上线合规要求。”业内人士认为,东方金钰为主营珠宝行业的供应链金融网贷平台,而因为供应链金融本身行业属性限制,企业借款金额一般较大,所以,平台整改压力较大。 “我们还确实有一些大标没有清理完成”,一家正在做供应链上下游融资的P2P平台创始人对P2P访谈表示,供应链金融为企业融资的数额较大,“我们借出的100万对于企业来说仅仅是九牛一毛,完全不够用。” 据了解,该平台的借款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大型食品加工、旅游开发等企业,在《暂行办法》发布以前平台的标的都是以千万为单位。 绞尽脑汁规避限额 为了有效规避“借款限额”这一要求,平台们可谓是绞尽脑汁。 随着网贷行业限额令的下发,很多网贷平台进行了调整。一是很多网贷平台寻求业务转型,将借贷金额降下来,例如,目前很多网贷平台转型车贷业务。 二是一些网贷平台联合或者设立金交所、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来破解,对超额资产通过“包装”、“拆分”的方法进行消化,有的采取其它违规模式规避限额,甚至还会重新放回平台进行推荐。 三是很多网贷平台在大额标的的处理上选择直接对接银行机构资金。这样一来就完全跳出了P2P的模式,规避了网贷行业合规限额的风险。 此前,有网贷平台为对接有大额资金需求的借款人,联姻金交所,将大额标拆分为多个小额标,出现诸多问题,实际上达不到缓解金融风险效果,有的反而进一步放大风险。 监管层也加强了对金交所管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曾表示,2017年6月30日仍未整改规范或通过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交易场所予以撤销关闭。 “现在金交所与P2P平台的合作基本上已经陷入了停滞状态。” 业内人士薛洪言坦言,打政策“擦边球”只是暂时性的,P2P平台对接金交所已经被北京出台的监管细则定位为不合规。 就网络小贷而言,随着监管层的重视,各地对网络小额贷款行业也进行了限额的监管。以上海为例,对网络小贷公司主要发起人作出要求,并对借款上限作出明确规定——自然人借款上限为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借款上限与银监会对个体网络借贷的借款上限一致,这也说明既然二者同属网贷平台,均秉承“小额、分散”原则。“长期来看网贷平台联合网络小贷对接超额资产,消化超额标的的做法恐怕难以长久。” 业内人士许建文称。 此外,对于如何在合规期限来临之前清理完成,博金贷相关负责人表示,平台绝不能因为完成合规而提前抽贷,这样可能会导致小微企业资金连断裂而倒闭。 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各平台需要在2017年8月24日完成整改,剩余时间仅余100天左右。而各家平台的整改进度也在推进,但可以预见的是,留给平台的时间不多了,能否迈过这道门槛,俨然成了重中之重。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5月19日证监会表示,对国海证券及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拟对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新开证券账户、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均暂停一年,消息一出,引起市场哗然。 相关业务涉及资管、经纪、投行,均是券商传统业务板块。当期利润、项目与人员团队的稳定性、券商评级等方面,国海证券均面临着困境。 公司合规风控失效 5月19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公告称,严肃处理国海证券债券事件相关责任人。 据证监会介绍,由于国海证券发生的债券风险事件对债券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查找事件原因,证监会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国海证券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合规风控失效、违规事项多发等问题。 据公司收到《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事先告知书》显示,一是内部管理混乱,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管理松散,员工激励约束机制失衡,人事管理混乱;二是合规风控失效,合规审查流于表面,隔离墙制度形同虚设,风险监控未有效覆盖;三是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违规,业务人员代签名、代盖私章现象严重,资产管理部门协助投行部门销售债券,资产管理产品和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信托产品存在异常交易,产品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告知客户,投资主办人与实际管理人不符; 四是张杨等员工违规假冒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债券代持交易;五是深南大道营业部副总经理姚芳违规为客户与他人之间提供融资中介服务;六是对清溢光电等IPO保荐项目的核查不充分。 为严肃法纪,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经营行为,证监会表示,在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正式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暂停新开证券账户;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一年内对公司开展全面内部合规检查,并每季度向证监会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责令处分存在代签名、代盖章、代管资产管理产品等行为的王者旻、邓卫中、陈嘉斌、耿聪等有关责任人员,并向证监会报告结果。 证监会表示,认定郭亮为不适当人选,在决定书下达之日起8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职务;拟撤销分管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胡德忠、燕文波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对公司历任合规总监李慧、刘俊红、付春明予以公开谴责;拟对姚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国海证券对此回应称,对于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公司将深刻反思,举一反三,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继续深入整改完善,推动合规、风控、内控对人员、机构、业务、产品的全覆盖,推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目前,公司经营稳定,流动性风险可控。 多项业务束缚手脚 从监管现场调查发现的情况来看,资产管理业务出现问题较大。据年报显示,资产管理业务营收在公司占比3.46%;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共管理26只集合计划、115只定向产品和9只专项计划,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83亿元,同比增长123.15%。 其中集合理财与定向资管为主要板块,2016年定向资管收入达1.25亿元;集合理财收入4980万元。 而此次证监会暂停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一年,势必影响到国海证券的新增资管业务;今年如何发展资管业务,成为新上任的资管团队 “难题”。 根据WIND梳理集合资管产品,去年以来至今国海证券共有10名投资经理离职,其中2017年以来离职就有4名,包括此次被责令处分的王者旻。 随后新上任的投资经理里面,多来自申万宏源证券,比如“国海金贝壳9号74天”的投资经理靳毅,曾任职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固定收益总部;“国海天信投资新三板1号”投资经理李军曾任职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资本市场总部。据了解,早在去年6月国海证券聘任卢凯为副总裁,其履历曾经为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此外,另有投资经理来自光大证券资管、东吴证券资管等。 而在债券承销方面,此次处罚对国海证券亦带来不小的打击。 公开资料显示,2015-2016年公司在债券承销方面的收入分别是3.50亿元、9.23亿元;在投行承销收入板块中依次占比55.07%、89.17%,成为投行板块的重要利润来源。同时2016年公司的债券主承销家数在行业排名第11位。 随着IPO发行常态化,把重心转移至IPO业务或是国海证券投行的另一条出路。根据WIND数据统计,公司在会项目只有6家;但在辅导备案登记受理方面,公司目前已有18家,在业内排名第23位。 “暂停新开证券账户一年”对国海证券的经纪业务发展带来限制,华南一家上市券商营业部财富管理人士对此表示,“处罚对经纪业务影响很大,不能获客;未来只能在财富管理方面突破,充分挖掘存量客户需求,提供综合化服务。”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涉嫌虚假国资背景与银行存管的巡查公告”,其中显示,2017年5月上旬,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巡查发现,紫薇金融、万达基金、一鼎网这三家平台均宣称其有国资背景,但技术平台发现三家互金平台经营公司股权架构中均不存在国资类型法人,涉嫌虚假国资背景。 对万达基金深入调查、分析后发现,涉嫌虚假国资背景仅是其存在问题的冰山一角,此外还包括虚假宣传互金协会会员、网站认证造假、超出经营范开展证券业务却无资质证照、违规提供境外证券交易服务等。 涉嫌杜撰国资背景,多处虚假宣传 打开万达基金的网站,最先映入眼帘的便是“国资平台、保险承保、资金托管、风险保金”的宣传。据万达基金网站的公司简介显示,万达基金“2014年7月受北京政府批准,由北京京开万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资一亿元注册,获得私募管离(此处网站为错字,应为’理’——编者注)人备案金融牌照,受中国证监会跟银监会监管。”网站晒出的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北京京开万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为“史峰”,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为“2014年7月03日”。 笔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北京京开万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发现,从2015年4月30日到2016年9月22日,公司工商信息进行过10项变更。其中,在2015年4月30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宋某变更为史峰;随后的5月19日,企业名称由“北京东瑞万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京开万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后公司经历了多次董事、经理、监事及投资人的变动,企业类型也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在去年9月22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史峰变更为周硕。 在多次的变更记录中值得关注的是,在2015年12月11日,公司的注册资本才由3000万元变更为10000万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后近8个月的时间,而平台在宣传时却并没有更替。而且从股东背景来看,无论是在工商信息变更前还是变更后,都没有国资的身影。 在万达基金首页的滚动宣传栏中显示,“热烈庆祝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为……,万达基金成为协会首批会员单位”。笔者登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站进行查询发现,无论是会员名单中,还是理事名单、常务理事名单、监事名单、发起创始成员中,均没有“万达基金”或是“北京京开万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万达基金在首页宣称“保险承保”,而在其宣传栏中更是宣称“由中国证监会全力承保”,但是平台的安全保障中却显示“万达基金每个金融产品投资均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顶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均为担保公司,合作方中也并没有保险公司。而且,当本报记者将这段话进行在百度中进行搜索时发现,多个平台的安全保障中均是这句话、这些担保公司,模板痕迹严重。 产品年化收益率高达2227% 疑似违规提供境外交易 据万达基金网站首页显示,“万达基金投资者100%按时获取收益,最高日化收益6.1%”。5月18日晚间数据显示:平台用户投资总额806259500元,为用户赚取收益359703721元。从网站的5个投资标的来看,均显示日收益率。其中,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产品(新手专享)日化收益率2.68%、上证50ETF期权合约产品日化收益率3.15%、深市创业板优质蓝筹个股合约产品日化收益率3.88%、上证大盘优质蓝筹股产品日化收益率5%、香港恒生指数期权合约产品日化收益率6.1%。 由此可以发现,万达基金的标的全部投向的是股票、指数期权、股指期货等高风险市场。而根据其给出的日化收益率计算,折合年化收益率最低为978.2%,最高可达2226.5%,远远超出正常投资所能带来的收益。尤其是香港恒生指数期权合约产品,属于外盘交易。证监会早在去年7月份就发布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指出,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机之外,证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点开网站首页的5个标的可以看到所有的担保机构均显示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此外,万达基金在产品介绍中还明确表示“担保机构对平台上的每一笔投资提供安全本息保障,平台设立风险备用金,对本息承诺全额垫付”、“作为投资者收益固定且无任何风险,所操作一切风险都由公司与担保公司一律承担,投资者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 而且,根据北京京开万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显示,公司的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而万达基金的标的和保障承诺明显都违背了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平台也未给出任何资质证照来证明其获准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就是这么一家存在明显造假的平台,网站底部却有多个认证,包括“诚信龙头单位”、“国际联网备案”等。但点击这些认证图标时却发现根本无法跳转,万达基金的认证图标均为模板图片。此外,平台还宣称合作伙伴包括甘肃卫视、兰州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等,根据万达基金的介绍,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为何会与甘肃院校有合作关系呢?经过一番查询,笔者发现万达基金的网站底部版面设计模仿了甘肃省一家国资平台今金贷的网站,而万达基金的合作伙伴信息则完全照搬了今金贷平台的合作伙伴信息。 带着一系列疑问,笔者多次拨打万达基金的热线电话,但却始终无法接通。 从种种迹象来看,万达基金很多宣传难以“自圆其说”。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类超高收益的网站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若还承诺保本保息则基本可以判断为以高收益为诱饵对投资者进行诈骗的钓鱼网站。从现有信息来看,这家公司并没有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或经纪的合法许可。平台上的项目标的极有可能为虚构,投资者切莫被高收益蒙蔽而盲目投资。”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摘要:据记者调查,至少从2011年开始,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便与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网点合作销售黄金理财产品。但自2016年3月左右就开始陆续出现难以兑付的情况,到2016年7月,这种兑付危机已经大规模蔓延,以至于西安一得公司不得不给众多到期客户都出具了延期兑付的还款计划书,勉强维持几个月后这些还款计划也成为泡影。 近期,西安警方公布了“关于通报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的函”,内容显示“共收到群众报案410人,涉案金额1.2亿元人民币”。据《华夏时报》记者调查,至少从2011年开始,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西安一得’)便与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秦农银行’)的下属网点合作销售黄金理财产品。但自2016年3月左右就开始陆续出现难以兑付的情况,到2016年7月,这种兑付危机已经大规模蔓延,以至于西安一得公司不得不给众多到期客户都出具了延期兑付的还款计划书,勉强维持几个月后这些还款计划也成为泡影。 今年3月,西安一得所有营业场所均关门跑路,这场历经数年的黄金理财也随之彻底崩盘,由于仍有部分群众尚未选择报案,因此其涉案数额远大于目前公布的数字,仅从记者收到的统计资料便显示目前无法兑付的理财资金合计约两亿元人民币。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以黄金投资理财为名现今被定性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当中,秦农银行自始至终都扮演着一个颇为关键的角色。 蹊跷的合作 时值初夏,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5号深业大厦门前却分外寂寥,这座大厦一层曾经是西安最具规模的黄金珠宝广场,8楼则曾是陕西最早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的企业——西安一得总部,西安一得是一楼黄金珠宝卖场的开办方。在大厦墙壁上依然悬挂着显示为“西安市2013年重点建设项目:一得黄金”的铜牌,落款为“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制”,但如今都已人去楼空。 公开资料显示,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2004年成为陕西省唯一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单位,该企业曾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重合同,守信誉”单位,也是国家珠宝行业自律联盟单位。 除了这家规模最大的卖场之外,西安一得还在秦农银行的70多家营业网点内开设了“黄金厅”,并将其宣称为“向广大客户提供的一个黄金交易投资服务平台”,自2011年至今陆续推出了多种黄金理财产品,通过这些代售点对外销售,在几乎所有的宣传资料和销售凭证上,秦农银行都显示为西安一得的合作方。 秦农银行是由西安市雁塔区、未央区、莲湖区、碑林区、新城区、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重组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2015年5月28日正式揭牌,其注册资本金80亿元人民币,居全国农村商业银行第五位,是西安营业网点最多的银行机构。秦农银行下辖网点在其成立之前统称为“陕西信合”,这是陕西省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的集体简称。 据本报记者收到的多份代理销售与缴款凭证,从2011年开始,西安一得便与秦农银行的下属网点合作销售黄金理财产品。起初的主要产品是实物金条的发售与回购,大部分客户都有着几乎相同的“入局”经历:首先是就近到秦农银行网点办理存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黄金理财是获得相同收益的理财产品中最为安全的一种,陕西信合虽然不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但正与其会员单位之一的西安一得合作;接下来对此心动的客户在银行营业窗口缴款购买“陕金国标投资金条”,购买方式为“存金”,即缴款后不提取实物金条而是约定一年之后由西安一得以每克加十元的价格回购,回购时客户愿意继续的,银行工作人员则会“推荐”其去西安一得公司直接办理。 5月9日,秦农银行总部及一些营业网点的门前张贴出了两张公告,一张为西安警方公布的“关于通报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的函”,另一张则是由秦农银行发布的,内容称:“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2017年4月27日对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德鸿)以投资销售黄金理财课获得高额利润为由,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已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予以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我行就此事已向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报了案”。 隐藏风险与夸大安全 据调查,除了实物投资金条的销售与回购业务外,西安一得还陆续推出了设计稍微复杂的多种黄金理财产品,包括:黄金预售、金宝赢、管家宝等,虽然表面上方式各异但实质均为客户缴款、西安一得承诺加固定利息或利润回购。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黄金代销业务,即客户将自有黄金饰品或金条交给西安一得,一定期限后来收取相应款项,但其崩盘后许多人的自有黄金也无处可寻了。 在最初几年的客户买入凭证上,均并列显示有陕西信合与西安一得的名称,加盖的业务专用章则是陕西信合发售网点(这些网点后在改制中均并入秦农银行),随着时间推移,秦农银行与西安一得的合作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大概是从2014年起吧,新客户购买或者老客户续存时秦农银行工作人员都推荐大家到西安一得直接办理,开始还在银行窗口缴款,再后来也都在西安一得那边刷POS机了”,一位西安一得的理财投资者称。 2014年之后的买入凭证上也不再有秦农银行网点加盖的业务专用章,但双方的企业名称依然赫然并列。随着西安一得黄金理财的宣传攻势和老客户滚动效应的扩散,直接在西安一得的自营黄金旗舰店投资理财的人数也有所上升,在记者获得的无法兑付着名单中,这类人群比例大约在20%左右。 “秦农银行无论是直接代理销售还是所谓“推荐”客户去购买西安一得的一系列黄金理财产品,都有义务对产品和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风险把关,西安一得有没有设计理财产品的能力?有没有承担相应风险的基础?这些都需要专业评估,并且规范的要求应该是签署三方协议,至少也应该在代理发售或者“推荐”的同时进行风险告知、提示、昭示”,在金融领域从业16年的苏女士对此分析称。但几乎所有受访的投资者均表示:“从来都是说投资黄金多么安全、多么有利可图,没人说风险”。 不仅如此,采访中记者还发现,这种通过秦农银行网点购买的流程与方式与其他银行自营的投资金条产品有明显不同,规范流程通常为:首先是银行销售金条,购买者凭购买凭证去指定网点提取实物金条自行保存,如果银行支持回购,购买者可在金价上涨时到银行变现,但购买与回购均要给银行缴纳手续费;如果客户选择“不提取式”回购,即选择将购买了的投资金条保存在银行内,在代保管期间选择逢高卖出获得收益,也同样要缴纳手续费,同时一些银行代保管还要收取一定保管费。 无论哪种情况都能看出,在规范的投资实物金条过程中,银行只是在销售、保管、回购这些环节中为投资者代办并收取手续费,销售和回购的时间、价格均由投资者自行根据市场行情决定。而在西安一得与秦农银行合作发售的投资金条业务中,销售、保管、回购都不收手续费并且承诺到回购期时,无论金价与购买时相比是涨还是跌,西安一得都按每克加价十元的价格回购,一旦金价波动西安一得便会面临巨大亏损风险。 “反观这个事件中的现实,恰恰是在销售环节中涉嫌隐藏风险、夸大安全,其实质就是西安一得想利用银行的信誉实现销售,银行肯定是看中其中的佣金和中间收入,但最终将最为弱势的客户当了‘牺牲品’,客观上说是西安一得崩盘了但对于客户来说遭遇这种结局的源头却是银行”,苏女士坦言。 目前,西安一得黄金理财事件中仍有多个谜团有待破解:这些年来的巨额资金最终流向何方?如此缺陷众多、风险重重的所谓理财在银行营业网点轰轰烈烈开展为何没有监管?对此本报也将持续关注调查。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