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居民账户涉税调查将启动,2017年年底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完成尽职调查,禁止金融机构协助隐匿资产。 5月19日,财政部等六部门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中国要求金融机构在2017年年底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完成尽职调查、2018年年底前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二、《管理办法》对哪些人影响较大? 《管理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三、所有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一样吗? 《管理办法》将账户分为个人和机构两类账户,每类账户又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简单来说,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需要开户人提供其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根据开户资料进行合理性审核。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易,金融机构主要依据留存资料进行检索。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适用于存量账户。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四:金融机构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账户持有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办法所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一)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二)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本款第一项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三)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办法提出,对下列账户无需开展尽职调查: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金账户:1.受政府监管;2.享受税收优惠;3.向税务机关申报账户相关信息;4.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等条件时才可取款;5.每年缴款不超过五万美元,或者终身缴款不超过一百万美元。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保障类账户:1.受政府监管;2.享受税收优惠;3.取款应当与账户设立的目的相关,包括医疗等;4.每年缴款不超过五万美元。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1.在合同存续期内或者在被保险人年满九十岁之前(以较短者为准),至少按年度支付保费,且保费不随时间递减;2.在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人均无法获取保险价值;3.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付金额(不包括死亡抚恤金)在扣除合同存续期间相关支出后,不得超过为该合同累计支付的保费总额;4.合同不得通过有价方式转让。 (四)为下列事项而开立的账户:1.法院裁定或者判决;2.不动产或者动产的销售、交易或者租赁;3.不动产抵押贷款情况下,预留部分款项便于支付与不动产相关的税款或者保险;4.专为支付税款。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存款账户:1.因信用卡超额还款或者其他还款而形成,且超额款项不会立即返还账户持有人;2.禁止账户持有人超额还款五万美元以上,或者账户持有人超额还款五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应当在六十日内返还账户持有人。 (六)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一千美元的休眠账户。休眠账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账户(不包括年金合同): 1.过去三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发起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交易; 2.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 3.对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 (七)由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持有的账户;由军人(武装警察)持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开立的账户。 (八)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开立的账户。 (九)保险公司之间的补偿再保险合同。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的;(二)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实施监控机制的;(三)故意错报、漏报账户持有人信息的;(四)帮助账户持有人隐藏真实信息或者伪造信息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用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金融主管部门。 办法提出,对于金融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办法提出,对于账户持有人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以下为管理办法全文: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规定的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对本办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严格进行信息保密。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并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第五条账户持有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二)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三)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 1、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2、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或者本项第1目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3、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四)特定的保险机构是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第七条下列机构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 (三)期货公司; (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五)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信托公司; (七)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第八条下列机构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财务公司; (三)金融租赁公司; (四)汽车金融公司; (五)消费金融公司; (六)货币经纪公司; (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八)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账户包括: (一)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二)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 1、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代理客户开展贵金属、国债业务或者其他类似业务; 2、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三)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 1、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 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账户持有人是指由金融机构登记或者确认为账户所有者的个人或者机构,不包括代理人、名义持有人、授权签字人等为他人利益而持有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 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账户持有人是指任何有权获得现金价值或者变更合同受益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不存在前述个人或者机构的,则为合同所有者以及根据合同条款对支付款项拥有既得权利的个人或者机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到期时,账户持有人包括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领取款项的个人或者机构。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一)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二)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本款第一项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三)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下列非金融机构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一)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二)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 (三)仅为了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或者向其提供融资和服务而设立的控股公司; (四)成立时间不足二十四个月且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五)正处于资产清算或者重组过程中的企业; (六)仅与本集团(该集团内机构均为非金融机构)内关联机构开展融资或者对冲交易的企业; (七)非营利组织。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二)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合伙权益的个人。 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 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机构是指一个机构控制另一个机构,或者两个机构受到共同控制,则该两个机构互为关联机构。 前款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机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账户包括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 存量账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账户,包括存量个人账户和存量机构账户: (一)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金融机构保有的、由个人或者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二)2017年7月1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开立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账户: 1、账户持有人已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了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的; 2、上述金融机构在确定账户加总余额时将本款第二项所述账户与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视为同一账户的; 3、金融机构已经对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进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 4、账户开立时,账户持有人无需提供除本办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的。 存量个人账户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简称“一百万美元”,下同)的账户,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 新开账户是指2017年7月1日以后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除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账户外,由个人或者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包括新开个人账户和新开机构账户。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账户加总余额是指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账户余额或者资产的价值之和。 金融机构需加总的账户限于通过计算机系统中客户号、纳税人识别号等关键数据项能够识别的所有金融账户。 联名账户的每一个账户持有人,在加总余额时应当计算该联名账户的全部余额。 在确定是否为高净值账户时,客户经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其供职的金融机构内几个账户直接或者间接由同一个人拥有或者控制的,应当对这些账户进行加总。 前款所称客户经理是指由金融机构指定、与特定客户有直接联系,根据客户需求向客户介绍、推荐或者提供相关金融产品、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协助的人员,但不包括符合前述条件,仅由于偶然性原因为客户提供上述服务的人员。 金融机构在计算账户加总余额时,账户币种为非美元的,应当按照计算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合为美元计算。折合美元时,可以根据原币种金额折算,也可以根据该金融机构记账本位币所记录的金额进行折算。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标识是指金融机构用于检索判断存量个人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的有关要素,具体包括: (一)账户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证明; (二)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现居地址或者邮寄地址,包括邮政信箱; (三)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电话号码,且没有我国境内电话号码; (四)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指令; (五)账户代理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的境外地址; (六)境外的转交地址或者留交地址,并且是唯一地址。转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寄给转交人的地址,转交人收到信函后再交给账户持有人。留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暂时存放的地址。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证明材料是指: (一)由政府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由政府出具的含有个人姓名且通常用于身份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明,或者由政府出具的含有机构名称以及主要办公地址或者注册成立地址等信息的官方文件。 第三章个人账户尽职调查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新开个人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一)个人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以下简称“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金融机构通过本机构电子渠道接收个人账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电子声明文件。声明文件应当作为开户资料的一部分,声明文件相关信息可并入开户申请书中。个人代理他人开立金融账户以及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金融账户时,经账户持有人书面授权后可由代理人签署声明文件。 (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开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金融机构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开立账户。 (三)识别为非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 (四)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个人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账户持有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选择以下方式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 (一)对于在现有客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下同)中留有地址,且有证明材料证明是现居地址或者地址位于现居国家(地区)的账户持有人,可以根据账户持有人的地址确定是否为非居民个人。邮寄无法送达的,不得将客户资料所留地址视为现居地址。 (二)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开展电子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任一非居民标识。 现有客户资料中没有现居地址信息的,或者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现居地址证明材料不再准确的,金融机构应当采用前款第二项方式开展尽职调查。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依次完成以下尽职调查程序: (一)开展电子记录检索和纸质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任一非居民标识。应当检索的纸质记录包括过去五年中获取的、与账户有关的全部纸质资料。 金融机构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可电子检索出全部非居民标识字段信息的,可以不开展纸质记录检索。 (二)询问客户经理其客户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第二十二条对于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发现存在非居民标识的存量个人账户,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现有客户资料确认账户持有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无法确认的,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声明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声明为非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账户持有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对未发现存在非居民标识的存量个人账户,金融机构无需作进一步处理,但应当建立持续监控机制。当账户情况变化出现非居民标识时,应当执行前款规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于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第四章机构账户尽职调查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新开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一)机构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该机构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企业和消极非金融机构。声明文件应当作为开户资料的一部分,声明文件相关信息可并入开户申请书中。 (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开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或者公开信息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金融机构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开立账户。 (三)识别为非居民企业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合伙企业等机构声明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可按照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确定其税收居民国(地区). (四)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识别其控制人,并且获取机构授权人或者控制人签署的声明文件,识别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识别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控制人相关信息。 账户持有人为非居民企业的,也应当进一步识别其是否同时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 (五)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机构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机构授权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机构授权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现有客户资料或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标识,识别存量机构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企业。 除通过机构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或者公开信息能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外,上述信息表明该机构为非居民企业的,应当识别为非居民企业。 识别为非居民企业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存量机构账户持有人是否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通过现有客户资料或者公开信息确认不是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无需进一步处理。无法确认的,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机构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声明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应当按照第二款规定进一步识别其控制人。无法获取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账户持有人视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并且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机构控制人或者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识别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无法获取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控制人开展非居民标识检索,识别其是否为非居民个人。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一百万美元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现有客户资料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根据现有客户资料无法识别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收集控制人相关信息。 识别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控制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无需开展尽职调查。但当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第五章其他合规要求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将新开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适用于存量账户。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代销机构应当配合委托机构开展本办法所要求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向委托机构提供本办法要求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但相关责任仍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账户持有人信息变化监控机制,包括要求账户持有人在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账户持有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九十日内或者本年度12月31日前根据有关尽职调查程序重新识别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 第三十三条对下列账户无需开展尽职调查: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金账户: 1、受政府监管; 2、享受税收优惠; 3、向税务机关申报账户相关信息; 4、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等条件时才可取款; 5、每年缴款不超过五万美元,或者终身缴款不超过一百万美元。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保障类账户: 1、受政府监管; 2、享受税收优惠; 3、取款应当与账户设立的目的相关,包括医疗等; 4、每年缴款不超过五万美元。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 1、在合同存续期内或者在被保险人年满九十岁之前(以较短者为准),至少按年度支付保费,且保费不随时间递减; 2、在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人均无法获取保险价值; 3、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付金额(不包括死亡抚恤金)在扣除合同存续期间相关支出后,不得超过为该合同累计支付的保费总额; 4、合同不得通过有价方式转让。 (四)为下列事项而开立的账户: 1、法院裁定或者判决; 2、不动产或者动产的销售、交易或者租赁; 3、不动产抵押贷款情况下,预留部分款项便于支付与不动产相关的税款或者保险; 4、专为支付税款。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存款账户: 1、因信用卡超额还款或者其他还款而形成,且超额款项不会立即返还账户持有人; 2、禁止账户持有人超额还款五万美元以上,或者账户持有人超额还款五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应当在六十日内返还账户持有人。 (六)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一千美元的休眠账户。休眠账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账户(不包括年金合同): 1、过去三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发起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交易; 2、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 3、对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 (七)由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持有的账户;由军人(武装警察)持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开立的账户。 (八)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开立的账户。 (九)保险公司之间的补偿再保险合同。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保存期限为自报送期末起至少五年。相关资料可以以电子形式保存,但应当确保能够按照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纸质版本。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历年度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余额为零,同时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五)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因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涉及金额的,应当按原币种报送并且标注原币种名称。 对于存量账户,金融机构现有客户资料中没有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或者出生地信息的,无需报送上述信息。但是,金融机构应当在上述账户被认定为非居民账户的次年12月31日前,积极采取措施,获取上述信息。 非居民账户持有人无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的,金融机构无需收集并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并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第三十五条所述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实施监控机制,按年度评估本办法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实施监控机制的; (三)故意错报、漏报账户持有人信息的; (四)帮助账户持有人隐藏真实信息或者伪造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用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金融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对于金融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账户持有人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已经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事项商签双边协定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国家税务总局及时获取本办法规定的信息。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某些网贷平台大额标存量巨大,是网贷平台不想改?不敢改?还是其它原因? 自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那天起,正式宣告整个网贷行业“合规”之风。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存管”、“借款限额”、“备案”都是合规的必要条件。 而近期,“银行存管”频频被各个平台追捧,每当有平台完成“银行存管”,舆论就向其靠拢,相反的,“借款限额”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 “存量”清理难 借款上限仍然是平台合规途中一个较高的门槛。一位平台人士表示,有些平台存量巨大,“它们难以在合规期限结束前完成整改。” 多数平台表示正在积极整改,争取在整改期限结束之前清理完成。 也有平台人士指出,平台合规难度取决于该平台的业务模式,做过房贷、企业融资的平台标的大,清理存量难,而做车贷业务的标的通常较小,更容易符合 “借款限额”。 供应链金融压力大 实际上,大额标的存量清理一直是平台难以回避的问题,已有平台因借款上限存量过多而退出。 2017年3月1日,“上市系”P2P平台东方金钰发布公告称,平台将停发所有标的,停止充值、投资等相关操作。 “东方金钰停止发标主要受借款上线合规要求。”业内人士认为,东方金钰为主营珠宝行业的供应链金融网贷平台,而因为供应链金融本身行业属性限制,企业借款金额一般较大,所以,平台整改压力较大。 “我们还确实有一些大标没有清理完成”,一家正在做供应链上下游融资的P2P平台创始人对P2P访谈表示,供应链金融为企业融资的数额较大,“我们借出的100万对于企业来说仅仅是九牛一毛,完全不够用。” 据了解,该平台的借款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大型食品加工、旅游开发等企业,在《暂行办法》发布以前平台的标的都是以千万为单位。 绞尽脑汁规避限额 为了有效规避“借款限额”这一要求,平台们可谓是绞尽脑汁。 随着网贷行业限额令的下发,很多网贷平台进行了调整。一是很多网贷平台寻求业务转型,将借贷金额降下来,例如,目前很多网贷平台转型车贷业务。 二是一些网贷平台联合或者设立金交所、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来破解,对超额资产通过“包装”、“拆分”的方法进行消化,有的采取其它违规模式规避限额,甚至还会重新放回平台进行推荐。 三是很多网贷平台在大额标的的处理上选择直接对接银行机构资金。这样一来就完全跳出了P2P的模式,规避了网贷行业合规限额的风险。 此前,有网贷平台为对接有大额资金需求的借款人,联姻金交所,将大额标拆分为多个小额标,出现诸多问题,实际上达不到缓解金融风险效果,有的反而进一步放大风险。 监管层也加强了对金交所管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曾表示,2017年6月30日仍未整改规范或通过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交易场所予以撤销关闭。 “现在金交所与P2P平台的合作基本上已经陷入了停滞状态。” 业内人士薛洪言坦言,打政策“擦边球”只是暂时性的,P2P平台对接金交所已经被北京出台的监管细则定位为不合规。 就网络小贷而言,随着监管层的重视,各地对网络小额贷款行业也进行了限额的监管。以上海为例,对网络小贷公司主要发起人作出要求,并对借款上限作出明确规定——自然人借款上限为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借款上限与银监会对个体网络借贷的借款上限一致,这也说明既然二者同属网贷平台,均秉承“小额、分散”原则。“长期来看网贷平台联合网络小贷对接超额资产,消化超额标的的做法恐怕难以长久。” 业内人士许建文称。 此外,对于如何在合规期限来临之前清理完成,博金贷相关负责人表示,平台绝不能因为完成合规而提前抽贷,这样可能会导致小微企业资金连断裂而倒闭。 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各平台需要在2017年8月24日完成整改,剩余时间仅余100天左右。而各家平台的整改进度也在推进,但可以预见的是,留给平台的时间不多了,能否迈过这道门槛,俨然成了重中之重。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5月19日证监会表示,对国海证券及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拟对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新开证券账户、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均暂停一年,消息一出,引起市场哗然。 相关业务涉及资管、经纪、投行,均是券商传统业务板块。当期利润、项目与人员团队的稳定性、券商评级等方面,国海证券均面临着困境。 公司合规风控失效 5月19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公告称,严肃处理国海证券债券事件相关责任人。 据证监会介绍,由于国海证券发生的债券风险事件对债券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查找事件原因,证监会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国海证券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合规风控失效、违规事项多发等问题。 据公司收到《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事先告知书》显示,一是内部管理混乱,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管理松散,员工激励约束机制失衡,人事管理混乱;二是合规风控失效,合规审查流于表面,隔离墙制度形同虚设,风险监控未有效覆盖;三是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违规,业务人员代签名、代盖私章现象严重,资产管理部门协助投行部门销售债券,资产管理产品和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信托产品存在异常交易,产品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告知客户,投资主办人与实际管理人不符; 四是张杨等员工违规假冒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债券代持交易;五是深南大道营业部副总经理姚芳违规为客户与他人之间提供融资中介服务;六是对清溢光电等IPO保荐项目的核查不充分。 为严肃法纪,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经营行为,证监会表示,在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正式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暂停新开证券账户;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一年内对公司开展全面内部合规检查,并每季度向证监会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责令处分存在代签名、代盖章、代管资产管理产品等行为的王者旻、邓卫中、陈嘉斌、耿聪等有关责任人员,并向证监会报告结果。 证监会表示,认定郭亮为不适当人选,在决定书下达之日起8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职务;拟撤销分管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胡德忠、燕文波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对公司历任合规总监李慧、刘俊红、付春明予以公开谴责;拟对姚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国海证券对此回应称,对于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公司将深刻反思,举一反三,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继续深入整改完善,推动合规、风控、内控对人员、机构、业务、产品的全覆盖,推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目前,公司经营稳定,流动性风险可控。 多项业务束缚手脚 从监管现场调查发现的情况来看,资产管理业务出现问题较大。据年报显示,资产管理业务营收在公司占比3.46%;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共管理26只集合计划、115只定向产品和9只专项计划,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83亿元,同比增长123.15%。 其中集合理财与定向资管为主要板块,2016年定向资管收入达1.25亿元;集合理财收入4980万元。 而此次证监会暂停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一年,势必影响到国海证券的新增资管业务;今年如何发展资管业务,成为新上任的资管团队 “难题”。 根据WIND梳理集合资管产品,去年以来至今国海证券共有10名投资经理离职,其中2017年以来离职就有4名,包括此次被责令处分的王者旻。 随后新上任的投资经理里面,多来自申万宏源证券,比如“国海金贝壳9号74天”的投资经理靳毅,曾任职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固定收益总部;“国海天信投资新三板1号”投资经理李军曾任职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资本市场总部。据了解,早在去年6月国海证券聘任卢凯为副总裁,其履历曾经为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此外,另有投资经理来自光大证券资管、东吴证券资管等。 而在债券承销方面,此次处罚对国海证券亦带来不小的打击。 公开资料显示,2015-2016年公司在债券承销方面的收入分别是3.50亿元、9.23亿元;在投行承销收入板块中依次占比55.07%、89.17%,成为投行板块的重要利润来源。同时2016年公司的债券主承销家数在行业排名第11位。 随着IPO发行常态化,把重心转移至IPO业务或是国海证券投行的另一条出路。根据WIND数据统计,公司在会项目只有6家;但在辅导备案登记受理方面,公司目前已有18家,在业内排名第23位。 “暂停新开证券账户一年”对国海证券的经纪业务发展带来限制,华南一家上市券商营业部财富管理人士对此表示,“处罚对经纪业务影响很大,不能获客;未来只能在财富管理方面突破,充分挖掘存量客户需求,提供综合化服务。”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涉嫌虚假国资背景与银行存管的巡查公告”,其中显示,2017年5月上旬,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巡查发现,紫薇金融、万达基金、一鼎网这三家平台均宣称其有国资背景,但技术平台发现三家互金平台经营公司股权架构中均不存在国资类型法人,涉嫌虚假国资背景。 对万达基金深入调查、分析后发现,涉嫌虚假国资背景仅是其存在问题的冰山一角,此外还包括虚假宣传互金协会会员、网站认证造假、超出经营范开展证券业务却无资质证照、违规提供境外证券交易服务等。 涉嫌杜撰国资背景,多处虚假宣传 打开万达基金的网站,最先映入眼帘的便是“国资平台、保险承保、资金托管、风险保金”的宣传。据万达基金网站的公司简介显示,万达基金“2014年7月受北京政府批准,由北京京开万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资一亿元注册,获得私募管离(此处网站为错字,应为’理’——编者注)人备案金融牌照,受中国证监会跟银监会监管。”网站晒出的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北京京开万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为“史峰”,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为“2014年7月03日”。 笔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北京京开万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发现,从2015年4月30日到2016年9月22日,公司工商信息进行过10项变更。其中,在2015年4月30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宋某变更为史峰;随后的5月19日,企业名称由“北京东瑞万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京开万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后公司经历了多次董事、经理、监事及投资人的变动,企业类型也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在去年9月22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史峰变更为周硕。 在多次的变更记录中值得关注的是,在2015年12月11日,公司的注册资本才由3000万元变更为10000万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后近8个月的时间,而平台在宣传时却并没有更替。而且从股东背景来看,无论是在工商信息变更前还是变更后,都没有国资的身影。 在万达基金首页的滚动宣传栏中显示,“热烈庆祝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为……,万达基金成为协会首批会员单位”。笔者登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站进行查询发现,无论是会员名单中,还是理事名单、常务理事名单、监事名单、发起创始成员中,均没有“万达基金”或是“北京京开万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万达基金在首页宣称“保险承保”,而在其宣传栏中更是宣称“由中国证监会全力承保”,但是平台的安全保障中却显示“万达基金每个金融产品投资均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浦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顶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均为担保公司,合作方中也并没有保险公司。而且,当本报记者将这段话进行在百度中进行搜索时发现,多个平台的安全保障中均是这句话、这些担保公司,模板痕迹严重。 产品年化收益率高达2227% 疑似违规提供境外交易 据万达基金网站首页显示,“万达基金投资者100%按时获取收益,最高日化收益6.1%”。5月18日晚间数据显示:平台用户投资总额806259500元,为用户赚取收益359703721元。从网站的5个投资标的来看,均显示日收益率。其中,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产品(新手专享)日化收益率2.68%、上证50ETF期权合约产品日化收益率3.15%、深市创业板优质蓝筹个股合约产品日化收益率3.88%、上证大盘优质蓝筹股产品日化收益率5%、香港恒生指数期权合约产品日化收益率6.1%。 由此可以发现,万达基金的标的全部投向的是股票、指数期权、股指期货等高风险市场。而根据其给出的日化收益率计算,折合年化收益率最低为978.2%,最高可达2226.5%,远远超出正常投资所能带来的收益。尤其是香港恒生指数期权合约产品,属于外盘交易。证监会早在去年7月份就发布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指出,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机之外,证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点开网站首页的5个标的可以看到所有的担保机构均显示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此外,万达基金在产品介绍中还明确表示“担保机构对平台上的每一笔投资提供安全本息保障,平台设立风险备用金,对本息承诺全额垫付”、“作为投资者收益固定且无任何风险,所操作一切风险都由公司与担保公司一律承担,投资者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 而且,根据北京京开万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显示,公司的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而万达基金的标的和保障承诺明显都违背了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平台也未给出任何资质证照来证明其获准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就是这么一家存在明显造假的平台,网站底部却有多个认证,包括“诚信龙头单位”、“国际联网备案”等。但点击这些认证图标时却发现根本无法跳转,万达基金的认证图标均为模板图片。此外,平台还宣称合作伙伴包括甘肃卫视、兰州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等,根据万达基金的介绍,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为何会与甘肃院校有合作关系呢?经过一番查询,笔者发现万达基金的网站底部版面设计模仿了甘肃省一家国资平台今金贷的网站,而万达基金的合作伙伴信息则完全照搬了今金贷平台的合作伙伴信息。 带着一系列疑问,笔者多次拨打万达基金的热线电话,但却始终无法接通。 从种种迹象来看,万达基金很多宣传难以“自圆其说”。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类超高收益的网站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若还承诺保本保息则基本可以判断为以高收益为诱饵对投资者进行诈骗的钓鱼网站。从现有信息来看,这家公司并没有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或经纪的合法许可。平台上的项目标的极有可能为虚构,投资者切莫被高收益蒙蔽而盲目投资。”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摘要:据记者调查,至少从2011年开始,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便与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网点合作销售黄金理财产品。但自2016年3月左右就开始陆续出现难以兑付的情况,到2016年7月,这种兑付危机已经大规模蔓延,以至于西安一得公司不得不给众多到期客户都出具了延期兑付的还款计划书,勉强维持几个月后这些还款计划也成为泡影。 近期,西安警方公布了“关于通报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的函”,内容显示“共收到群众报案410人,涉案金额1.2亿元人民币”。据《华夏时报》记者调查,至少从2011年开始,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西安一得’)便与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秦农银行’)的下属网点合作销售黄金理财产品。但自2016年3月左右就开始陆续出现难以兑付的情况,到2016年7月,这种兑付危机已经大规模蔓延,以至于西安一得公司不得不给众多到期客户都出具了延期兑付的还款计划书,勉强维持几个月后这些还款计划也成为泡影。 今年3月,西安一得所有营业场所均关门跑路,这场历经数年的黄金理财也随之彻底崩盘,由于仍有部分群众尚未选择报案,因此其涉案数额远大于目前公布的数字,仅从记者收到的统计资料便显示目前无法兑付的理财资金合计约两亿元人民币。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以黄金投资理财为名现今被定性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当中,秦农银行自始至终都扮演着一个颇为关键的角色。 蹊跷的合作 时值初夏,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5号深业大厦门前却分外寂寥,这座大厦一层曾经是西安最具规模的黄金珠宝广场,8楼则曾是陕西最早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的企业——西安一得总部,西安一得是一楼黄金珠宝卖场的开办方。在大厦墙壁上依然悬挂着显示为“西安市2013年重点建设项目:一得黄金”的铜牌,落款为“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制”,但如今都已人去楼空。 公开资料显示,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2004年成为陕西省唯一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单位,该企业曾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重合同,守信誉”单位,也是国家珠宝行业自律联盟单位。 除了这家规模最大的卖场之外,西安一得还在秦农银行的70多家营业网点内开设了“黄金厅”,并将其宣称为“向广大客户提供的一个黄金交易投资服务平台”,自2011年至今陆续推出了多种黄金理财产品,通过这些代售点对外销售,在几乎所有的宣传资料和销售凭证上,秦农银行都显示为西安一得的合作方。 秦农银行是由西安市雁塔区、未央区、莲湖区、碑林区、新城区、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重组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2015年5月28日正式揭牌,其注册资本金80亿元人民币,居全国农村商业银行第五位,是西安营业网点最多的银行机构。秦农银行下辖网点在其成立之前统称为“陕西信合”,这是陕西省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的集体简称。 据本报记者收到的多份代理销售与缴款凭证,从2011年开始,西安一得便与秦农银行的下属网点合作销售黄金理财产品。起初的主要产品是实物金条的发售与回购,大部分客户都有着几乎相同的“入局”经历:首先是就近到秦农银行网点办理存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黄金理财是获得相同收益的理财产品中最为安全的一种,陕西信合虽然不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但正与其会员单位之一的西安一得合作;接下来对此心动的客户在银行营业窗口缴款购买“陕金国标投资金条”,购买方式为“存金”,即缴款后不提取实物金条而是约定一年之后由西安一得以每克加十元的价格回购,回购时客户愿意继续的,银行工作人员则会“推荐”其去西安一得公司直接办理。 5月9日,秦农银行总部及一些营业网点的门前张贴出了两张公告,一张为西安警方公布的“关于通报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的函”,另一张则是由秦农银行发布的,内容称:“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2017年4月27日对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德鸿)以投资销售黄金理财课获得高额利润为由,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已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予以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我行就此事已向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报了案”。 隐藏风险与夸大安全 据调查,除了实物投资金条的销售与回购业务外,西安一得还陆续推出了设计稍微复杂的多种黄金理财产品,包括:黄金预售、金宝赢、管家宝等,虽然表面上方式各异但实质均为客户缴款、西安一得承诺加固定利息或利润回购。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黄金代销业务,即客户将自有黄金饰品或金条交给西安一得,一定期限后来收取相应款项,但其崩盘后许多人的自有黄金也无处可寻了。 在最初几年的客户买入凭证上,均并列显示有陕西信合与西安一得的名称,加盖的业务专用章则是陕西信合发售网点(这些网点后在改制中均并入秦农银行),随着时间推移,秦农银行与西安一得的合作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大概是从2014年起吧,新客户购买或者老客户续存时秦农银行工作人员都推荐大家到西安一得直接办理,开始还在银行窗口缴款,再后来也都在西安一得那边刷POS机了”,一位西安一得的理财投资者称。 2014年之后的买入凭证上也不再有秦农银行网点加盖的业务专用章,但双方的企业名称依然赫然并列。随着西安一得黄金理财的宣传攻势和老客户滚动效应的扩散,直接在西安一得的自营黄金旗舰店投资理财的人数也有所上升,在记者获得的无法兑付着名单中,这类人群比例大约在20%左右。 “秦农银行无论是直接代理销售还是所谓“推荐”客户去购买西安一得的一系列黄金理财产品,都有义务对产品和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风险把关,西安一得有没有设计理财产品的能力?有没有承担相应风险的基础?这些都需要专业评估,并且规范的要求应该是签署三方协议,至少也应该在代理发售或者“推荐”的同时进行风险告知、提示、昭示”,在金融领域从业16年的苏女士对此分析称。但几乎所有受访的投资者均表示:“从来都是说投资黄金多么安全、多么有利可图,没人说风险”。 不仅如此,采访中记者还发现,这种通过秦农银行网点购买的流程与方式与其他银行自营的投资金条产品有明显不同,规范流程通常为:首先是银行销售金条,购买者凭购买凭证去指定网点提取实物金条自行保存,如果银行支持回购,购买者可在金价上涨时到银行变现,但购买与回购均要给银行缴纳手续费;如果客户选择“不提取式”回购,即选择将购买了的投资金条保存在银行内,在代保管期间选择逢高卖出获得收益,也同样要缴纳手续费,同时一些银行代保管还要收取一定保管费。 无论哪种情况都能看出,在规范的投资实物金条过程中,银行只是在销售、保管、回购这些环节中为投资者代办并收取手续费,销售和回购的时间、价格均由投资者自行根据市场行情决定。而在西安一得与秦农银行合作发售的投资金条业务中,销售、保管、回购都不收手续费并且承诺到回购期时,无论金价与购买时相比是涨还是跌,西安一得都按每克加价十元的价格回购,一旦金价波动西安一得便会面临巨大亏损风险。 “反观这个事件中的现实,恰恰是在销售环节中涉嫌隐藏风险、夸大安全,其实质就是西安一得想利用银行的信誉实现销售,银行肯定是看中其中的佣金和中间收入,但最终将最为弱势的客户当了‘牺牲品’,客观上说是西安一得崩盘了但对于客户来说遭遇这种结局的源头却是银行”,苏女士坦言。 目前,西安一得黄金理财事件中仍有多个谜团有待破解:这些年来的巨额资金最终流向何方?如此缺陷众多、风险重重的所谓理财在银行营业网点轰轰烈烈开展为何没有监管?对此本报也将持续关注调查。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今天上午IT之家报道了支付宝“刷脸支付”功能曝光的消息,疑似出现了支付宝刷脸支付终端机,网友们纷纷表示“靠脸吃饭”时代要来了。现在支付宝官方向IT之家确认,这项“刷脸支付”功能即将上线。 在视频中显示,一位测试者不用手机、不输入账号,仅靠刷脸就能实现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方面今日向IT之家证实此视频,并表示已完成“刷脸支付”从实验室到商用的最后一步,不久将会在合作伙伴的门店上线。 根据曝光的内测视频,用户只需2步便可完成“刷脸支付”:先进行人脸识别,识别过程仅需1秒;识别成功后再输入支付宝绑定手机号的后4位,双重验证后即可完成支付。 至于在安全方面,支付宝向IT之家表示,在“刷脸支付”的实际应用场景中,会先通过活体检测算法进行检测(判断采集到的人脸是活体信息而不是照片伪造、视频伪造或者其他软件模拟生成的),再通过人脸识别算法识别身份。因此不会出现拿着别人的照片或视频就能冒用的情况。 支付宝称,目前已经完成“刷脸支付”从实验室到商用的最后一步。如果只是实验室场景,其实仅靠刷脸就完成支付。之所以需要输入手机号做二次验证,是为了大规模商用做准备。支付宝对IT之家进一步表示,该产品不久就能上线,将在全球率先实现商用的“刷脸支付”。该功能需用户授权才能开通,且能随时关闭。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5月18日,一段支付宝刷脸支付的视频流传于网络。视频中的女子在某终端上利用支付宝结账,不需要手机,也不用输入账号,仅靠刷脸和输入手机尾号即可确认。对此,蚂蚁金服生物识别负责人陈继东表示,支付宝已经完成“刷脸支付”从实验室到商用的最后一步,该产品不久就能上线,随着支付宝将这一技术投入商用,刷脸支付和人脸识别将被更多的人所使用、了解,从而加速产业的发展。 自从有了方便快捷的二维码支付,钱包已经不再是出门购物的必备品了。虽然生物识别技术已经应用在用户身份识别的系统中,但由于技术成熟度的问题,刷脸支付还有很大的风险性。何时生物识别技术才能真能让我们放下手机,安心刷脸呢? 其实早在 2015 年 3 月,在德国汉诺威消费电子、信息及通信博览会上,马云就现场演示了 "Smile to Pay",即 " 刷脸支付 "。该支付认证技术由蚂蚁金服与 Face++ 合作研发。 可惜的是,当时外媒表示,技术还不成熟,实现起来还是有难度;同年,支付宝在发布 9.0 版本时引入人脸识别技术,主要是用户刷脸登陆:你拿起手机,对着镜头抛个媚眼,摇一摇头,就能直接登陆。 随后百度、腾讯以及一些商业银行也上线了类似识别的技术,但应用场景主要集中在用户登陆、支付风险校验等,真正的刷脸支付还没有实现过。 其实,与 " 刷脸登录 " 相比," 刷脸支付 " 难度会更高,这也是这一技术迟迟没有商用的原因。 央视在今年的315晚会上曾曝光过刷脸登陆的风险问题,作为新兴事物,生物识别确实引发了人们对于风险的担忧。如何确保金融级的精准度?如何在非面对面情况下确保生物特征来自于真人?如何保护用户生物特征不被泄露? 刷脸支付靠谱吗? 就支付这件事而言,生物识别既能解决一定的痛点,也能带来很大的便利。用户不必记住那么多复杂、繁琐的密码,也减少了实地验证的必要性,降低了用户的使用成本。 我们经常听到用户数据泄露等新闻,往往是用户在多平台统一密码导致的,又叫“撞库”。这是极其不靠谱,不安全的。而如果在不同平台使用不同密码,用户又常常记不住。生物识别技术,可以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另外也使用户不必实地去办理,可以远程操作。 例如支付宝使用的两个入口:正常登陆、安全中心。目前的应用有高风险支付、修改密码、实名认证等48个场景使用刷脸验证。一些银行也在尝试将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到自己的APP中,提升安全程度,也增强便捷性。 当然,目前生物识别还不能取代密码,而是在密码的基础上再加一把安全锁,通过增加生物识别的环节,让支付更安全。 除了支付,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非常广阔。实体世界身份证、护照办理,存在容易丢失,被盗等问题。使用生物识别技术则免去了这些烦恼。 生物识别对于推进普惠金融也具有一定价值。《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中,利用生物识别技术促进数字金融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已成共识。目前全球有约15亿人因为无法证实身份,无法获得基本的金融服务和权利。当越来越多的金融服务通过网络来提供时,远程身份识别变得尤其重要。目前这个市场空白,此刻正是中国生物识别技术出海的窗口期,中国企业如中科虹霸已经到印度、菲律宾、也门、约旦、南非去提供虹膜技术。 生物识别技术也可以应用于公益和社会管理领域。例如利用生物识别,可以帮助寻找走失的老人和儿童,可以让行走不便的老人和残疾人不用出门就可以完成识别,享受支付、社保等服务。在社会管理领域,旷视科技(Face++)产品总监敖翔介绍,Face++与某地警方合作,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定位追踪逃犯,一年内协助警方抓获逃犯600余名。 生物识别怎样做到精准? 追溯生物识别的起源,它与计算机几乎同时诞生于上世纪中叶。人脸识别早在上世纪60 年代就已有相关算法研究。而后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光学成像技术的快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愈发成熟——从人脸局部特征识别到全局特征提取,再到基于二维和三维模板做人脸建模的识别模型。 除了人脸识别,还有指纹识别、眼纹识别、手掌识别、耳廓识别、虹膜识别、表情识别、掌纹识别、声纹识别、步态识别、笔迹识别、视网膜识别等等。身体上的很多生物信息都可以用来识别,通过技术、传感器等等方法,识别方式可能有上千种,目前业界正在开发的也就两三百种,还很有限。 多种生物识别方式,如果只用一种,都有可能被攻破。攻击的方式可能是用户远程用照片或面具来替代真人的验证,可能是指纹的仿制,也可能是3D成像。将多种识别方式叠加起来,攻击成本会急剧上升,从而带来安全性上升。 交叉验证方式能有效提升识别率,即使是双胞胎也 “判若两人”。 目前,人脸、指纹、虹膜是目前比较成熟且常用的识别方式,技术相对成熟,应用场景也比较丰富。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还面临一些挑战,从外界环境与条件来看,用户在进行人脸识别过程中的姿态、光照、遮挡、图片清晰度等都会影响到效果;从人自身的变化看,从小到老,会发生变化,识别变化比较困难。另外对于双胞胎也很难识别。下一步人脸识别技术需要提升应对攻击和复杂环境的能力,动态监控的精准度需要提升;另外还需要提升运行速度,增进用户体验,不能让正在进行识别的用户等太久。 除了人脸识别,虹膜识别也在被业界关注。虹膜属于眼球中层,位于血管膜的最前部,在睫状体前方,可调节瞳孔的大小,调节进入眼内光线多少的作用。三星Note7、S8都有虹膜识别,三星正在把虹膜作为中高端手机的标配。不过对于普通用户来说,指纹、人脸的识别都比较熟悉,虹膜识别则比较陌生。 虹膜具有两大特点,第一是稳定性,人在出生以后虹膜不会发生变化。他举了业界熟知的阿富汗女孩的例子,八十年代,美国摄影师拍到了一张阿富汗女孩的头像照片,照片中女孩的眼睛很大,透露着战争环境下女性的恐惧和忧伤,1985年第5期的《国家地理》用这张照片做了封面。2002年,美军与阿富汗塔利班开战,摄影师再赴阿富汗,要找到十几年前的女孩。通过女孩的照片,幸运地找到了她。通过虹膜技术的鉴定,识别出这位女性就是十几年前的女孩。 虹膜的第二大特点是唯一性,虹膜具有独一无二的纹理结构,实现对人员身份的精确认证和识别,甚至能把双胞胎区分。 目前虹膜在国外已经有一些应用案例,墨西哥、印度、印尼采集国民虹膜信息,其中印度更是采集了11.25亿人的虹膜信息,建立了全球最大的虹膜数据库。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主要是ATM取款;此外美军中东作战、海关出入等方面也有虹膜技术的应用。 除此之外,其他生理特征识别(如指纹)和行为特征识别(如击键,即使用键盘时的按键力度和频度)也是参与交叉验证的生物特征。每增加一道特征因子,错误识别的概率就将大幅缩小,如此可确保生物识别在精确度上达到金融级的要求。 近日,支付巨头万事达卡推出了新一代集芯片技术与指纹识别技术与一体的生物识别银行卡。据介绍,指纹识别技术的运用不仅会使持卡人的资金处于更安全的状态,而且会为人们带来便利,比如在消费时只需要将手指放在识别器上即可,同时有了指纹识别技术也可以省去设置密码的环节。 任何技术,都应在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前提下大规模应用。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有知情人士透露,“资本玩家” 鲜言于近日被刑拘,涉嫌罪名是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今年3月30日,证监会对鲜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其操纵“多伦股份”(*ST匹凸(600696.SH))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57亿元,并处以28.92亿元罚款。同时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有接触鲜言调查案的人士介绍,鲜言在稽查人士调查过程中非常顽劣对抗,但是因涉事重大,在被处罚之后就主动到证监会认罪认罚。 根据公开资料,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18条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相关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些情形包括: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上述每条情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都应予立案追诉;此外,涉嫌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以及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也应予立案追诉。 对应上述情形,曾被鲜言轮番玩弄于股掌并制造出诸多闹剧的*ST匹凸(600696.SH)和ST慧球(600556.SH)无疑成为市场对其此次被刑拘的追索点。 “可能跟*ST匹凸和ST慧球有关系,鲜言此前在*ST匹凸有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具体还需继续关注下。”一位上海的证券律师猜测,涉嫌*ST匹凸方面的可能性较大一些。 *ST匹凸内部人士回应称,对鲜言被抓以及以何种罪名被抓并不知情,无论是其被调查还是被刑拘过程中,上市公司均没有跟相关人士正面接触过。 “现在我们跟他一点关系也没有,也不了解他的情况。” ST慧球董秘李洁听到鲜言被刑拘时如此表示。 在2012年5月成为*ST匹凸实际控制人之前,资本市场上并无鲜言的故事。然而,谁也没有料到,仅仅不到5年的时间,鲜言就能将A股市场上述两家上市公司搅得天翻地覆。 时任*ST匹凸实际控制人的鲜言通过操纵匹凸匹炒作互联网金融概念、误导性甚至虚假披露信息,让众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被“忽悠”接盘,而其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有时连续交易,在自己控制账户间多次交易,虚假申报等,操纵匹凸匹价格。对鲜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操纵股价案,罚没款约34.7亿,并遭到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此外,鲜言对于资产腾挪之术的应用可谓游刃有余。*ST匹凸曾多次向鲜言或其控制的企业转让资产、发生资金往来,包括深圳柯塞威在内,多家由*ST匹凸设立的公司,目前均已收归鲜言囊中;即使在鲜言撤离出*ST匹凸之后,仍借助荆门汉通这一暗道,与*ST匹凸频繁往来,仅转让资产金额就达数亿元。 在鲜言暗中操盘ST慧球期间,也频发屡教不改、劣迹斑斑的行径。鲜言曾通过抽屉协议暗中当家ST慧球,但明面上却以证代身份入局,制造出诸多乱局。ST慧球曾就因实际控制人状态不明、信息披露不力、拒不接受监管约谈、泄露未对外披露信息等问题频频成为监管层通报批评对象,并被实施暂停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立案调查、ST处理等监管措施,但是ST慧球依旧“我行我素”,并制造出惊动市场和监管层的“1001项奇葩议案”。 诸多乱象之中,ST慧球此前一份被泄露的购买房屋资产公告显示,慧球科技将购买鲜言旗下公司资产,这一度也曾引发外界猜测,是否涉及利益输送,是否会复制*ST匹凸的套路。不过最终这一买卖合同被终止。 按照规定,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最近史玉柱大闲人摊上事了,在绿能宝出现兑付危机之后,微博被大量绿能宝的投资人攻陷。投资人的说法是当时就是冲着 “美股上市+史玉柱领衔的大佬投资” 的双重保障这个旗号才投的绿能宝,但是,摊上事之后史玉柱又急于撇清关系,这就让投资人宝宝们不乐意了,纷纷赞他是“逻辑大师”。 有业内人士指出,史玉柱事件和普通明星站台不同,绿能宝长期宣传他是股东和投资方,直到绿能宝出现兑付危机才停止宣传(在此期间史玉柱并未否认和澄清);史玉柱也巧在绿能宝发布公告(绿能宝5月9号发布公告:从5月中旬起暂停T+30兑付)前一天5月8号才发微博相应表态;这和只收取代言费站台的明星有本质区别,或许幕前幕后的事情没有这么简单;甩锅?或许这是一个套路? 史玉柱说:我是债权人,不是股东,从来没替绿能宝站过台。 自4月17日绿能宝公开声明承认逾期后,有“大嘴巴”之称的巨人网络董事长史玉柱是绿能宝股东,并为其站台的消息不断被曝出。大量绿能宝的投资人开始在史玉柱的微博 “史玉柱大闲人” 留言,要求其回应、担责。 沉默二十多天之后,5月8日晚间,史玉柱首次通过微博进行了回应。简单来说就是,绿能宝也欠我钱,会督促彭小峰还钱。 但是,他的回应并没有得到谅解,大量绿能宝投资人质问。于是5月16号大闲人又发了一个微博,归结起来还是,当初绿能宝的网站说我投资了绿能宝,确实也啥没毛病。但本人其实投资的是可转换债券,而且现在已经换成普通债券,因此,我根本没有任何的还款义务或责任,严格意义上来说,我现在也是受害者。 从SPI公开可查股东关系中,确实没有任何史玉柱或旗下公司的信息。再就是目前没有任何公开信息能证明史玉柱买了SPI的可转债。但是绿能宝曾在公司官网、微博上以及616大会上放过史玉柱照片和视频,如果真如史玉柱所说,那么,绿能宝这种行为不仅涉嫌欺骗消费者,也涉嫌侵犯史玉柱的肖像权。史大佬是不是应该抽个空去解决一下肖像权的事? 明星大佬们在平台出现兑付危机,并愈演愈烈后,选择在微博上“撇清”和对方的关系,还做出一副无良平台擅做主张消费了他们名气的样子,这就只能让人一声长呵呵了。毕竟,作为投资者,当看到这些名人的名字始终穿插在平台铺天盖地的宣传中,而当事人也未公开提出任何异议时,谁又能 “火眼金睛”的想到这一切也是骗自己上钩的坑呢? 明星大佬代言也不是暴雷的挡火墙 其实,在P2P红火的时候,明星大佬们也是网贷平台获客的重要手段之一。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超过20位明星等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站台,涉及23家机构。但是虽有明星代言仍然暴雷的平台也不在少数。由郎咸平、宋鸿兵、茅于轼、吴法天等知名人士曾发声或发文支持的泛亚交易所,陷入400多亿的兑付危机;多位名人、明星参与宣传的e租宝,被定义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存500亿元;潘晓婷代言的中晋资产、张铁林代言的鑫琦资产纷纷出现大规模兑付危机;羽泉代言的借贷宝,时不时因借贷宝高利贷、裸贷风波等陷入舆论的风口浪尖。 但是不得不承认,明星大佬的效果确实挺好用,很多小白就是脑袋一热,不看风险收益,不管如何风控,投上了自己的血汗钱。而一旦平台暴雷,又索赔无门,只能在明星大佬的微博下面一顿喷。惹得明星大佬们发了声明撇了关系,但是自己的钱还是遥遥无期。 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公司为规避明星代言责任,直接聘请明星担任公司的合伙人或董事等职务,这么做的用意就在于把明星从“代言人”变成“广告主”。 随着明星为P2P平台“站台”的消息频频传来,要深究明星本人是否真的曾投资使用过所代言的P2P平台,其实是很难从现有的广告中找到任何相关表述的,所以明星和大佬加盟/代言P2P≠安全。 最后,投资有风险,这是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时首先应该想到并且时时谨记的第一条“铁律”。投资者即不能轻信名人明星的站台,也不要轻信理财平台高额回报的宣传,提高自己对理财平台是否规范的辨别能力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传媒互联网行业2016年仍然站在风口上,投资并购活动频繁。2016年传媒互联网领域的风口分别是:网络直播、网红经济、网生内容、共享经济等,传媒互联网产业已然成未来社会基础产业。直播领域监管不断加强,内容持续输出不稳定和政策风险依然存在,看好行业龙头企业及财经等垂直细分领域机会。网红经济具有自带流量,转化率高,适合精准营销,平民化等优点,还将不断发展壮大。网生内容网感元素突出,迭代速度快,碎片化,适应快节奏生活的需要,网综网剧网大均进入发展快车道,短视频成为投资风口。从共享单车到知识共享,共享经济时代已然到来,并将继续引领2017投资方向。 新三板传媒互联网行业整体收入增长52.35%,净利润增长72.88%,行业仍处于加速发展期,但整体呈现严重的“二八分化”。截止到2017年5月10日,新三板传媒互联网行业已经公披露年报的有1101家,尚有62家公司年报未披露。已批露年报的1101家公司2016年平均营业收入1.63亿元,平均净利润688万元。由于受B2B互联网电商的影响,行业整体毛利率水平仅有23.13%,但是由于B2B电商体量大,利率小,严重拖累整体行业,因此行业整体毛利意义不大。在剔除B2B电商数据之后,行业整体毛利率水平为32.04%,相较于2015年下降了5.3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成本上升的速度快于行业收入增长速度。优质公司参与做市的意愿不强,做市商难以拿到好票;另一方面,做市商拿票策略偏大偏稳,也容易错失高增长的优质公司,因此整体看来,无论是毛利率(做市11.81%,协议33.05%)还是净利率(做市2.35%,协议5.43%),协议公司的盈利能力均远远高于做市公司。创新层公司无论是从营收规模(创新层701.09,基础层98.62;均值;单位:百万元)还是从净利润规模(创新层27.24,基础层4.45;均值;单位:百万元)均远大于基础层公司,且盈利能力较强,但基础层企业成长性表现优异,净利润增长快。 体育、动漫、游戏和B2B电商表现突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技术及平面媒体的表现不佳。根据东财行业分类(2016),我们将传媒互联网行业拆分到二级、三级子行业并分析其2016年年报增长情况发现:二级子行业中,体育、互联网服务和互联网商务表现十分突出,教育、影视动漫这两个公司数量较多子行业2016年整体保持平稳增长,而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技术及平面媒体的表现差强人意。 2016年传媒互联网大事记 2016年,虽然随着经济增长的逐渐放缓,“资本寒冬”的口号不断被喊出,但是传媒互联网仍然站在风口上,投资并购活动频繁。2016年可谓是传媒互联网领域的几大风口分别是:网络直播、网红经济、网生内容、共享经济等。 网络直播 2016年被称为“中国网络直播元年”,网络直播成为时下最热门的话题。从2014年开始的直播热终于走向竞争最激烈的时候,截至目前,全国在线直播平台数量超过200家。网络直播除了宋城演艺、欢聚时代、9158等上市公司和斗鱼、映客等独角兽公司以外,也塑造了大批的网红,刺激网红经济的发展。 但另一方面,随着监管的不断加强,直播的蛮荒生长时代已经过去,直播内容持续输出不稳定和政策风险依然存在,各大平台将在资本的支持下继续洗牌,看好行业龙头企业及财经等垂直细分领域机会。 网红经济 近年来,大量网红崛起于微博、秒拍、快手、直播各大平台,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papi酱一条广告拍上2200万人民币的高价、张大奕淘宝店一年收入过3亿,网红的力量令人惊叹。 我国有两类网红,一种是像papi酱这种发布原创内容的网红。另一种是“时尚人士”,她们在淘宝网上卖衣服和化妆品。无论是哪种,粉丝群体的数量是她们价值评估的标准之一,网红经济就是一个粉丝变现的过程。网红经济的优点很明显:自带流量,转化率高,适合精准营销,平民化。而在接下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网红经济还将不断发展壮大,这是一个朝阳行业。 网生内容 网生内容适应新一代人的消费倾向,与传统文化内容相比,网生内容网感元素突出,迭代速度快,碎片化,适应快节奏生活的需要,传播形式上也更加重视互动,顺应了以90后、00后用户为主体的“网生一代”对于个性化及社交性的需求,因此,网生内容不断发展壮大。 以《奇葩说》为代表的网综、以《盗墓笔记》为代表的网剧率先崛起,网络大电影也在由于制映门槛低,可以获得有效点击付费分成, “以小博大”实现盈利而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内容为王、IP经济”时代已经到来。 另一方面,内容行业里的“短视频”异军突起,并迅速收获资本和消费者的一致关注。秒拍、快手、今日头条等短视频平台崛起,2016年短视频平台的崛起及短视频内容的兴盛也是投资的一大热点,今日头条日活用户超过6300万,用户日均使用时长超过76分钟,仅次于微信。 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领域,2016年最引人瞩目的当属于“共享单车”大战了,以摩拜、OFO为首的共享单车进入“百团大战”,资本迅速入驻,高估值的同时系统内部也出现一系列问题,单车损毁率过高、私人侵占共享单车、公司集团内部腐败、变现困难,未来共享单车的路要怎么走尚未可知。 网约车的发展逐渐也走向规范化,2016年7月国务院发布《网约战车管理颁发》,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得到确认。在经过大半年的价格战之后,滴滴和Uber中国走向合并,龙头地位无可动摇。北京上海等地纷纷出台网约车管理办法,加强监管,网约车走入健康发展轨道。 另一方面,知识分享成为新的风口,果壳网带着在行、分答,知乎带着值乎、知乎live将知识变现格局逐渐铺垫开来。 2016年,传媒互联网领域可谓是“风口频出,独领风骚”,往后看,传媒互联网产业已然成未来社会基础产业,在不断地投融资和收购过程中成长,并将诞生多个巨头。 传媒互联网行业年报回顾 2.1 传媒互联网企业盈利能力突出,业绩保持高增长 根据东财行业(2016)分类,新三板传媒互联网公司共有1163 家,截止到2017年5月10日,已经公披露年报的有1101家,其中互联网公司562家,文化传媒公司539家;未披露年报的有62家,其中互联网公司34家,文化传媒公司28家。 已批露年报的1101家公司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1790.71亿元,平均营业收入1.63亿元,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长52.35%;净利润总额75.7亿元,平均净利润688万元,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加72.88%。其中互联网行业2016年爆发性增长,562家企业实现营业收入总额为1223.38亿元,平均营业收入2.18亿元,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长了58.57%,净利润总额为27.3亿,平均净利润486万元,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11.10%。文化传媒公司表现同样亮眼,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为567.33亿元,平均营业收入1.05亿,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长40.47%,净利润总额为48.4亿,平均净利润898万元,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8.24%。 此外,已披露年报的1101家公司营业收入中值为5214万元,远低于平均营业收入的1.63亿元;净利润中值为286万元,同样低于平均净利润688万元,说明行业内存在严重的“二八现象”,行业集中度较高,强者恒强。 从2016年文化传媒行业营业收入分布来看,收入规模达到1亿以上的有313家,占比28.43%;另外收入规模5000万以下的有531家,占比48.23%。我们可以发现,与2015年相比,收入5000万以上的公司数量在增加,而收入5000万以下的公司数量缩减。 净利润分布来看,净利润规模在5000万以上的有51家,占比4.64%;另外净利润规模为负的共有337家,占比30.61%;我们可以发现,与2015年相比,公司净利润为1000万以上的公司数量在增加,而净利润在0——1000万之间的公司数量减少,值得注意的是,净利润为负的公司数量也在增加,说明新三板传媒公司的净利润差距变大,二八效应越发明显。 另外,与主板、创业板及中小板传媒互联网公司相比,新三板公司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规模上都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成长性更优,净利润增长尤其快。据2016年年报数据,沪深A股传媒互联网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仅为18.05%,远低于新三板公司的52.35%;此外,A股净利润同比增速为18.84%,远低于新三板公司的72.88%。这符合新三板服务于高成长性的小微型创新公司的定位。 2.2利润空间压缩,但行业整体发展态势良好 由于受B2B互联网电商的影响,行业整体毛利率水平仅有23.13%,但是由于B2B电商体量大,利率小,严重拖累整体行业,因此行业整体毛利意义不大。在剔除B2B电商数据之后,行业整体毛利率水平为32.04%,相较于2015年下降了5.3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成本上升的速度快于行业收入增长速度,导致整体盈利空间被压缩。但是另一方面看来,整体费用率不断下降,与2015年相比,2016年整体费用率下降了1.79个百分点。从分项来看,无论是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还是财务费用,均有所下降。这说明由于随着行业的不断进步和新三板传媒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企业机制逐步健全,各项费用得到有效控制。扣除税费的影响后,新三板传媒互联网企业的整体净利润率下降了2.9个百分点。 另外,与其他层次资本市场比较来看,新三板公司毛利率(未包含B2B电商)与主板及中小板、创业板公司差异不大,但净利率(未包含B2B电商)显著低于主板及中小板、创业板公司,主要原因是新三板企业多是成长过程中的小微型企业,一方面更容易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议价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新三板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企业机制还在建设过程中,费用率较高,盈利空间被压缩。 2.3做市公司盈利能力远低于协议公司 传媒互联网领域已发布业绩的1101家公司中,做市转让公司132家,协议转让公司969家,整体来看,做市公司盈利能力不如协议公司,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优质公司参与做市的意愿不强,做市商难以拿到好票;另一方面,做市商拿票策略偏大偏稳,也容易错失高增长的优质公司。 对比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做市企业无论是营收规模(做市540.75,协议112.5;均值;单位:百万元)还是净利润规模(做市12.46,协议6.11)均大于协议转让企业,但从成长性看来,协议公司表现要优于做市公司,协议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加54.52%,比协议公司49.10%的增速高了5.42个百分点;2016年净利润同比增加93.03%,更是比做市公司22.71%的增速高出了近70%,协议公司成长性更优。 就盈利能力而言,无论是从毛利率(做市11.81%,协议33.05%)看还是从净利率(做市2.35%,协议5.43%)来看,协议公司的盈利能力均远远高于做市公司。从分布来看,做市和协议公司相差不大,做市公司净利润为负的公司所占比例比做市公司多5个百分点,说明做市企业净利润分布更加分散。 2.4创新层企业规模大,利润高 新三板传媒互联网企业共有117家公司进入创新层,其余984家公司均为基础层公司,通过数据对比我们发现,由于创新层条件的设置,创新层公司无论是从营收规模(创新层701.09,基础层98.62;均值;单位:百万元)还是从净利润规模(创新层27.24,基础层4.45;均值;单位:百万元)均远大于基础层公司。从成长性看来,虽然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创新层(60.75%)高于基础层(45.91%),但是基础层净利润增速(140%)要高于创新层企业(45.91%)。 就盈利能力而言,虽然基础层企业毛利率(35.15%)远大于创新层企业(15.98%),但是二者净利率(创新层3.89%,基础层4.52%)差别并不大,这说明创新层企业企业机制已基本完善,费用得到合理控制。从分布来看,基础层企业净利润为负的比例更多,创新层企业净利润率则主要分布在10%——50%的区间内,盈利能力良好。 3.1板块总体:传媒互联网行业仍然处在加速发展期 根据东财行业分类(2016),我们将传媒互联网行业拆分到二级、三级子行业并分析其2016年年报增长情况发现:二级子行业中,体育、互联网服务和互联网商务表现十分突出,教育、影视动漫这两个公司数量较多子行业2016年整体保持平稳增长,而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技术及平面媒体的表现差强人意。 另外,从净利率变动情况看来,传媒互联网行业各子行业整体净利率保持平稳,互联网金融净利润下降最大。 下面,将从具体板块对传媒互联网领域表现突出的子行业进行单独分析。 3.2 体育行业:乘“全民健身”之风即将起飞 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计划提出到2020年,体育消费总规模达到1.5万亿元,全民健身成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拉动内需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动力源。 总体看来,体育产业链可以划分为装备器械、健身培训、赛事运营、媒介平台、俱乐部等五个维度。 市场总体看来,健身培训市场由于门槛低,市场竞争激烈,处于无序竞争状态,过度开卡和高额的私教消费是健身培训的主要盈利模式,但是由于受众接受程度有限,国内大部分的健身房处于盈利困难模式,但是随着健身场所的不断开设,装备器械领域率先发展起来,且将有2——3年的发展窗口期。同时,随着国民对体育关注的程度不断加深,赛事运营和体育媒介迅速发展;俱乐部方面,我国资本喜欢收购海外俱乐部已然不是新闻,国内体育俱乐部也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但变现能力不如国外。 根据东财行业分类,传媒互联网领域体育行业共有15家公司,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为15.41亿元,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加69.47%;净利润总额为1.68亿,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32.54%,业绩表现突出。2017年,我们同样看好体育行业发展前景,推荐关注装备器械及赛事运营细分领域龙头企业。 3.3 动漫行业:国漫崛起不仅是口号! 2015年,一部《西游记之大圣归来》将动漫行业推向风口浪尖,“国漫崛起”口号不断响起。随后的2016年,国漫作品不断涌现,B站、快看漫画、腾讯动漫等平台活跃用户日益增加,以动漫为代表的二次元文化蓬勃发展并逐渐被主流文化所接受。 国内动漫IP日益丰富,质量也逐步提升,更重要的是,随着动漫产业的发展,市场化程度加深,动漫企业逐渐走出靠政府补贴的庇护所,盈利模式日益清晰,游戏授权和影视化改编成为动漫IP最大变现出口。又基本动漫本身的长尾效应和90后、00后成为市场主流消费人群,授权玩具、主题乐园、主题咖啡馆及VR+动漫,AR+动漫等变现模式也日渐成熟,为动漫变现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根据东财行业分类,新三板动漫领域共有27家,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13.52亿,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6.91%;净利润总额1.97亿元,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长了79.71%。2017年,我们推荐关注以下几类公司: 1.本身拥有强势知名IP,基于自有IP布局全产业链的公司 2.内容为王,之前做代工的公司从制作端出发,孵化自有IP,往上下游产业链扩张,争取全面布局能力的公司 3.布局下游衍生品,变现能力较强的公司 3.4 游戏娱乐: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质量提升成游戏行业新方向 2016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继续上升,硬件设施的改善和碎片化休闲方式的形成使得PC端游、页游市场份额下降,移动游戏市场占比持续上升,移动游戏成为最大的细分市场。游戏人口红利逐步消退,质量提升成游戏行业新方向。 2016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继续上升。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1、光纤网络和移动4G网络的全面普及为网络游戏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硬件设施;2、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人们对娱乐的需求越来越重;3、游戏泛娱乐化,影视文学动漫IP为实线变线纷纷游戏化,影游联动频繁,拓宽了游戏产业的外延。 根据东财行业分类,新三板游戏娱乐行业共有89家公司,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73.95亿元,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长66.09%;净利润总额15.87亿元,同比增长121.24%。虽然人口红利逐渐小时,但是游戏行业继续保持高增长。2017年,我们推荐关注以下几类公司: 1.自有游戏发行平台或与知名游戏平台(腾讯、百度、37游戏等)深度绑定的公司(由于目前游戏获客成本过高,平台为王趋势还在延续) 2.拥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有能力生产优质游戏或有能力开发IP游戏的公司 3.电子竞技产业链布局相关企业 4.VR+游戏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在这方面有所建树有望实现弯道超车。 3.5 电子商务:B2B电商的巨型航母继续前行 近年来,人们生活习惯和消费习惯的改编推动电商平台不断发展壮大,在电子商务市场细分行业结构中,B2B电子商务合计占比超过七成,仍然是电子商务的主体。艾瑞咨询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中小企业B2B平台服务营收规模为235.9亿元,同比增长17.1%。 在发展的同时,B2B运营商稳中求变,在维持现有优势业务的基础上进行业务和战略调整,探索多元化发展,阿里巴巴提高会员收费标准,开始关注平台盈利;敦煌网将对加强对平台入驻的规范;科通芯城成立硬蛋平台,探索智能硬件蓝海。此外,这些B2B平台继续加大在线上交易、O2O及互联网金融等B2B2.0业务的投入,整合供应链资源,新的盈利点刺激平台营收规模的增长。 根据东财行业分类,新三板电子商务B2B领域共有67家公司,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706.38亿元,与2015年同期相比增长68.48%;净利润总额1.19亿元,同比增长131.87%。整体而言,中小企业B2B平台服务营收规模稳步增长。2017年,我们推荐关注具有以下能力的公司: 1.公司所在市场规模巨大,产能过剩,符合供给侧改革需求,但供应商相对分散,需要B2B电商进行行业整合 2.拥有优秀支付结算、资源管理和运输仓储服务能力的公司,公司管理层需具备行业经验及互联网思维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