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要求,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多元化投资。要做长期资金的提供者,不做短期资金的炒作者;要做市场价值的发现者,不做市场价格的操控者;要做善意的投资者,不做敌意的收购者;要做多元化、多层次资产配置的风险管理者,不做集中投资、单一投资、激进投资的风险制造者。 保险资金的运用越发受到市场关注。 记者获悉,保险资金运用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专题培训会议于2017年2月7日在广州召开。据悉,这是一场闭门会议,各大保险公司掌门人悉数到场,会上对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监管方向一一明确,为保险资金运用定调。 对于目前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主要包括非理性举牌、与一致行动人非友好投资、跨境跨领域大额投资和并购、激进经营和激进投资、产品多层嵌套和监管套利等问题。” 因此,陈文辉要求,保险机构在资金运用上坚持稳健审慎,服务主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多元化投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依法合规;监管“严”字当头,全面从严从实从重从紧强化保险资金运用日常监管工作,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的定量评估、定性评估和压力测试等规则,加快构建保险资金运用现代监管框架,加强政策引导等。 保险资金运用不能本末倒置 对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陈文辉总结有三:“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是根源。个别机构缺乏对金融规律、保险规律和保险资金运用规律的正确认识。二是公司治理缺陷是先天基因。个别机构公司治理形同虚设,缺乏对大股东的有效制衡,职业经理人履职不到位。三是行业竞争压力和低利率环境是外部因素,个别中小保险公司急功近利,贪快求全,片面追求规模和利润。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交易规则等还不健全,也为其提供了可乘之机。” 对此,陈文辉强调:“保险行业要正确把握保险资金运用内在规律,始终坚持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稳健审慎,服务主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多元化投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依法合规。” 与会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些与保监会以往的要求一脉相承。例如,重申投资标的应当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股权等非固定收益类产品为辅;股权投资应当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即使进行战略投资,也应当以参股为主。 与此同时,强调保险业姓保,保险资金运用也姓保,要正确处理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的关系,保障是根本功能,投资是辅助功能,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不能舍本逐末、本末倒置。 会议要求,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多元化投资。要做长期资金的提供者,不做短期资金的炒作者;要做市场价值的发现者,不做市场价格的操控者;要做善意的投资者,不做敌意的收购者;要做多元化、多层次资产配置的风险管理者,不做集中投资、单一投资、激进投资的风险制造者。 此外,陈文辉强调:“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基础,是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全行业要从认识上、机制上、技术上把资产负债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行业要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则,决不触碰监管红线。要持续加强机构自身制度、规则建设,确保制度有效运行、职责落实到人、责任追究到位。” 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 解决上述问题刻不容缓。陈文辉指出:“目前,保险业资产端和负债端的矛盾仍然突出,保险资金运用面临利差损风险和再投资风险。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的短期流动性风险需要引起高度关注。保险资金面临的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形势严峻。” 因此,陈文辉强调:“未来一个时期,保险公司要把防范风险放在工作首位,一是切实增强风险意识,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充分认识到防范风险的极端重要性;二是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对于风险问题要保持高度警惕和敏感,及时发现和防控风险;三是切实增强底线意识,牢牢守住制度红线和风险底线。” 反思问题、防范风险和强化监管是为了更好地改革、创新和发展。陈文辉表示:“2017年及今后一段时期,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将牢牢把握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的定位,扎实推进保险业防控风险、服务大局、改革发展三大战略,切实把防范风险和强化监管作为重中之重,坚决处置存在的风险隐患、撤销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能力备案、处罚违规机构、问责投资责任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根据会上透露的信息,保监会下一步将实施分类监管与重点监管。支持稳健规范的机构拓展业务,限制或取消高风险保险机构的有关业务,把差异化监管与分类监管落到实处。 同时,“严”字当头,全面从严从实从重从紧强化保险资金运用日常监管工作。从严规范保险资金关联交易行为,从严加强投资能力管理,从严把关产品注册、备案和核准,从严问责和处罚。 此外,还包括加快推进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实现资产端和负债端的良性互动,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的定量评估、定性评估和压力测试等规则;以防风险为中心,加快构建保险资金运用现代监管框架,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创新监管工作和强化监管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政策引导,支持保险资金服务好“实体经济发展”;推进保险资金支农支小,支持创新发展,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这则被业内称为“140号文”的通知成为了2017年整个券商资管行业最大的不确定性。 “140号文成了大家不愿意谈但是又不得不面对的事情。”近日,一家大型券商资管高管向记者表示。备受争议的140号文,在多方博弈之下有所放缓。应税时间延后,具体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40号文搅动了整个券商资管行业,成为业内最为关注的焦点。目前,整个行业都在等待具体实施细则。当前券商的态度也十分谨慎。“具体细则还没有出来,现在还只是各种外界的探讨,所以不建议发表意见。”2月9日,一家中型券商资管人士表示。 “如果要对资管行业进行收税,那么对整个行业的影响都是巨大和深远的,甚至会重塑整个行业发展格局。”上述券商高管认为。而备受争议的140号文到底对行业的影响有多大,一切还需等后续政策的明朗细化。 多轮博弈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最让资管行业关注的是,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必须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一出,业内产生了极大反响。若按《通知》实施,则需要追缴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否则由资产管理人代缴,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基本是不可能。一时间,140号文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记者了解到,随后多家券商联合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反映问题。之后,基金业协会代表行业出面与财政部进行沟通。 2016年12月3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明确资产管理人需要为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应税部分交增值税,资产管理人也包括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理财等。财政部的态度十分明确且坚定。 据了解,此后基金业协会再次与财政部进行沟通,不过这次沟通似乎有所效果。 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则《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除对应税时间进行了调整外,也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在基金业协会与财政部多番商谈后,140号文的起征时间从2016年5月1日推迟到2017年6月1日,有关税率及具体税种也后续将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对于券商资管来说,至少得到了缓解的时间。 “如果要追溯进行增值税的补缴,那我们将减少数十亿的净利润。至少现在我们保住了2016年的成果。”一家大型券商的资管高管向记者表示。 “140号文细则还没有发布,我们希望不收税或少收税,否则对我们的影响实在太大。”上述券商高管告诉记者。多方博弈之下,备受争议的140号文到底会是什么样的,也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争议尚存 140号文一经推出,就引来业内的讨论。记者走访的多家券商,对于140文的推出都有自己的看法,比如,部分业界人士认为,140号文的征税主体或和现存法规相冲突。 140号文指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主体为资管产品管理人。这意味着明确了管理人的纳税责任。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主体不包括我们,那么我们就没有义务去纳税。管理人收取的只是管理费,不可能代替客户缴纳。”一位券商人士认为,理财产品是契约关系,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而只有纳税义务人是民事主体,才可以讨论管理人代扣代缴问题。 而6%的税率或也是券商资管难以承受的。“管理人收取的是管理费,对于产品的增值税我们是交不起的。以年化收益为5%的产品为例,按照6%的收税比率,也就是要缴纳千分之三的增值税。但是我们的管理费一般在千分之一左右,肯定覆盖不了。所以势必会转嫁到委托人上。那么委托人结构就会发生巨大变化。”一家大型券商资管高管指出。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徐贺也向记者表示,140号文把管理人作为纳税人义务人个人认为似乎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有冲突,单纯从政策角度来说将其作为扣缴义务人更合适。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这就明确了基金财产投资的纳税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而非产品管理人。 此外,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也存在操作困难。为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细则时应该考虑资管产品的运行特点和市场容量。 “资管作为一个导管,它的税收属性确认未来还需要有个相对明确的规定,这里面也会涉及到更复杂的所得税问题。”徐贺认为,资管征税也会存在着一些客观上的不公平。但是,总体上来说资管征税也使很多交易结构从税收上来说变得相对公平。 普益标准分析师认为,由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避免了潜在的税收流失,将进一步规范资管行业税收标准,同时对保本型资管产品设置了更高的征税要求,相应提高了其成本,这对打破资管刚兑模式是有利的,有助于推动资产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重新洗牌? 若140号文真正实施,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则是巨大的,包括提高资管机构的成本、增加大批税务管理人员、税负增加、收益率下降、客户结构变化等,甚至可能导致整个行业将面临重新洗牌。 “我们当然希望可以少收,但是不管以什么方式增收,对我们来说都意味着大量工作的增加。”一家券商资管高管表示。 首先,这意味着大量税务工作人员的增加,建立新的税收申报流程,对于机构来说是巨大的成本投入。 “最大的影响是它可能会打乱我们现有的客户基础。我们这么多年培养的一大批客户由于种种原因或将退出,我们必须重新寻找客户,对于我们来说不确定性太大了。”上述券商高管告诉记者,如果税收转嫁给委托人,部分委托人可能会选择退出。而让管理人自己承担,则管理成本将大幅上升。 此外,产品收益率下降也存在隐忧。 而这些或都不利于非银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快速发展。“业内还在等细则,如果最终细则出来是比较中性的话我们也比较难受。如果收得多,或者税种种类多,会影响我们的客户基础,增加我们的成本,整个行业可能要面临重新洗牌。”一家大型券商资管人士表示。 140号文成为行业最不愿意谈却又不得不面临的问题。记者了解到,已经有券商开始为140号文做准备。 “我们内部已经开过几次会议,接下来我们会安排公司财务部门去约谈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析了解相关情况。若6月1日开始征收,很多工作要去做。包括队伍搭建、系统架构,到时做肯定来不及。还要招聘大量财务人员。”在这位券商资管高管看来,这将对整个行业带来很多变化。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有投资者爆料称,理财团平台所属公司安禾财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禾财富”)涉嫌集资诈骗案于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 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核实到,上述案件已被公安机关正式受理。理财团投资者可到朝阳区经侦大队报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自2017年1月12日起,理财团平台项目出现逾期,共涉及15标的,涉及金额共计651万,其中逾期的大部分标的为车辆抵押借款项目。理财团方面称,因还款人资金未及时到位导致项目产生逾期,理财团于1月16日期7个工作日内进行偿还,同时启动质保服务专款进行偿付,逾期产生的利息或罚息由借款人和理财团承担。 根据上述投资者提供的报案材料显示,理财团平台或存在发假标情况。“不同时间发标,标号却一致,直接证明假标。”例如鑫德鑫利NO.1,项目编号:NO.1ct2317,年化收益14%,分别在2016年10月11日和2016年10月28日发标。 报案资料中还提到,金盛恒益作为债权转让交易方,拒绝承认与理财团、安禾财富有任何形式上的接触。自平台项目逾期后,理财团没有拍卖、处理抵押物的行为,没有要求金盛恒益回购债权,积极处理逾期标的,而是至今失联。官网上业没有标的物兜售,并且每个到期标全部逾期。 金盛恒益工作工人员在与投资人联系时,否认公司与理财团、安禾财富有任何业务及资金上来往,公章已丢失,银行账户因换法人时没有变更而被冻结。 据了解,截至目前,逾期及未到期标(部分统计数据)借款金额10157万元,其中有证据确认金盛恒益假标金额近4000万元。 理财团官网显示,目前,理财团为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观察员。 理财团曾宣称,香港上市公司中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于2016年2月2日正式通过港交所发出公告,收购安禾财富。 工商信息显示,安禾财富注册资本1亿,法人代表代步杰。2016年8月10日,该企业曾本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随后2016年8月31日,被移除经营异常名单。值得一提的是,在工商信息中,并未找到股东中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信息。 据此前,2017年1月20日,理财团曾发布逾期公告称,平台会在逾期发生后3个自然月内对投资者本息进行逐步全额偿付。预计于1月25日开始第一笔逾期款逐步偿还,还款金额按实际投资比例的2%开始陆续逐日还款。 针对项目逾期款偿还情况,记者多次致电理财团工作人员,截至发稿前,对方电话一直无人应答。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2月9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连发三道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冼某、曾某等五人非法经营外汇,扰乱市场秩序,五人皆因将人民币非法兑换成港币遭判处,涉案金额逾2000万人民币。 从2010年开始,五名被告人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或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从事非法买卖、非法兑换外币的活动,多次将上百万元人民币非法兑换成港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论依法判处,视犯罪情节轻重,被判有期徒刑十至十一个月并处以罚金。 事实上,近来被公安机关严打的非法经营外汇的案件比比皆是,有些涉案金额甚至高达上百亿之多,社会影响之恶劣可见一斑。相比之下,上述三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并不大,但却已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见当前监管和执法部门对非法经营外汇打击甚为严厉。 目前,地下钱庄已经成为资金非法外流的重要渠道之一,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愈发猖獗,各地地下钱庄相互勾结加剧,涉案地区蔓延扩散,隐蔽性越来越强,主要集中分布在珠三角、长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同时,地下钱庄和各种犯罪活动交织,其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今年初,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跨省作业成功告破一起涉案金额达400亿元的特大地下钱庄案。广东省公安厅也于去年11月公布该省于2016年总计破获地下钱庄案件140余件,总涉案金额超过2300亿人民币,深圳、东莞、广州、佛山等城市较为突出。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司司长张生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年将加大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要严打“逃/骗汇、套汇、非法套利”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和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不仅如此,张生会还表示,外管局今年将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切实发挥协作办案机制的作用。并且紧紧抓住“谁在使用地下钱庄”、“钱从哪里来”、“钱到哪里去”等核心问题,深挖交易源头,并利用多渠道宣传,震慑违法行为。 实际上,今年新版的《个人购汇申请表》已明确写明,“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违者将列入‘关注名单’,除了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还将对购汇目的不如实填写的购汇者予以处罚。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一号文件提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利用期货、期权管理市场风险,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 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大商所”)负责人近日表示,大商所将积极贯彻文件精神,尽快推进豆粕等农产品期权上市、加大生猪等相关农产品期货品种的开发研究力度,继续试点“保险+期货”。 市场普遍认为商品期权2017年面世已成大概率事件,期货营业部反映市场培训需求及开户咨询开始升温,投资机会开始显现。 大豆白糖期权先行 由于农产品场内期权的缺失,期货机构风险子公司只能利用场内期货品种复制期权来达到对冲风险的作用。如果场内相关品种的农产品期权上市,将能有效地降低风险对冲的操作复杂性,提高避险效果,降低期权成本。 2016年12月1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日证监会批准郑商所和大商所分别开展白糖和豆粕期权交易。业界预计交易所的准备时间最多为三个月。 目前,郑商所与大商所已经分别发布了征集期权做市商通知。豆粕期权做市商招募通过初审的名单已经确定,包含永安、南华等8家期货公司、一家券商和一家大型外资贸易公司,现场检查通过并签订协议后,豆粕期权首批做市商名单有望出炉。白糖期权做市商征集处于审核阶段。做市商的征集和最终敲定将为期权最终上市按下“开始键”。 期货期权“化学反应” 目前,交易所市场仅有上证50股指期权一个品种,发展势头尤为迅猛。 在上证50股指期权以外新加入的商品期权,结合已经早已存在的商品期货,能够给市场带来怎样的投资机会,对实体经济又有何帮助? “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及成绩有目共睹,期权对期货市场而言,并非仅为新增可交易标的及增加成交量,更重要的是开启新的篇章,打个比方,期货20个品种可以想象成20个男人,而期权一个品种可以想像成一个女人,这是不同的世界。虽然都是衍生品,都有杠杆, 都有到期日,但角色功能有差异,”光大期货期权部总经理洪守杰表示,“过去期货分散现货市场风险的功能,未来期权也可以分担这一功能,甚至可能带来更多的效益。过去的期货品种可以想象成很多线,加了期权之后可以织成一张网,衍生品市场将不单单只是线条。” “举例来说,期权的‘买保险’策略就很适合产业客户,备兑策略也是过去欠缺的。期权合成多空头部位,能有效地跟期货配合做套利,让价格更精准。这并不是说期权市场完胜期货市场乃至取代期货市场,而是指期货期权相辅相成,可以发掘更多交易机会。”洪守杰指出。 “有期权工具的存在,会增加博弈的维度,特别是增加‘时间’这一维度,不过我们还要观察具体交易情况落实如何,如买卖差价、成交金额等,如果满足不了专业投资者的需求,参与者不会很多。”业内人士袁玉玮表示。 上海某券商系期货公司营业部人士表示,商品期权开户条件为10万元资金门槛,仿真交易期满10个交易日并完成超过20笔仿真交易,近日咨询客户有明显增加。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党中央、国务院鼓励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为这是一项金融创新,是科技发展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近日,《中国金融》杂志刊登了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全国政协委员学习报告会上的讲话。周小川表示应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P2P网贷发展预留创新空间。 周小川行长在《中国金融》杂志点赞P2P,透露的信息非同小可,联系到9月国务院、银监会多番表态肯定P2P来看,中央正在有步骤地为P2P正名,以鼓励这一互联网金融创新业态的发展,推进互联网金融国家战略。 据统计,中国有5000多万家中小微企业,但180万亿金融资产中仅有20万亿配置到这些企业,90%以上企业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亟需互联网金融的浇灌。周小川说 “有人说P2P平台网站有几千家了,实际上,从金融体系的总体借贷规模来看,P2P网贷余额目前所占比例连万分之一都不到,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央行盛松成:P2P将成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广阔前景。 9月10日,第三届大数据金融论坛暨互联网金融诚信洽谈会在厦门隆重召开。本次论坛旨在针对日前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的保全交易数据的管理,以及如何正确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等进行讨论,呼吁企业树立诚信价值观。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出席了论坛,并为论坛致辞。他表示,随着网贷行业的监管政策及实施细则逐步明确和落地,我国P2P网贷行业总体在向好的方向发展。P2P网贷行业经营改善,风险有所下降。随着网贷行业监管政策的落地和监管细则的实施,行业自律的加强和信息披露的完善,网贷行业有望步入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行业发展前景将进一步清晰。从长远看,网贷行业既不会颠覆传统金融,也不会自然消亡,而将成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广阔前景。 ...
厦门市金融办2月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市金融办印发《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据悉,该《暂行办法》是继2016年10月28日银监会办公厅等部门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来,在全国各地方政府中贯彻落地的第一份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公告显示,《暂行办法》采取“互联网+”手段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依托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要求网贷机构将合同业务数据和资金流数据实时上传并进行匹配比对,得出监管企业的综合分值,并根据企业的分值进行分级处理,加强对网贷机构的监测预警与风险提示,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 《暂行办法》已于2月4日下发。《暂行办法》指出,登记对新老平台区分管理,对已经设立并开展营业的平台,需根据P2P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结果做相应安排。《暂行办法》明确,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需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暂行办法》指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新设立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四)主要业务模式说明;(五)合规经营承诺书;(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及履历表;(八)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九)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十)已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十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十二)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已设立的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除应当提交上述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业务规模数据资料(含标的成交量、标的种类、标的成交金额、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每个标的种类的相关合同范本、资金流转图,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此外,网贷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金融办,同时提供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办理备案注销。经备案的网贷机构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市金融办注销备案。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该来的始终会来!比特币交易平台(私营企业平台)通过各种违规、卑劣手段全面抢劫“比特币投资人”后(恶劣程度比邮币卡和现货白银有过之而无不及),终于祭出大招暂停提币,理由是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以上理由任何时候都必须,但是交易平台暂停提币真的是为了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吗?还是交易平台借此理由另有其它更加恶劣目的? 2月9日晚间20时许,OKCoin币行和火币网先后发公告,声明全面暂停比特币和莱特币提现业务,预期暂停时间为1个月。 火币网公告 币行公告。 根据两家网站公告,此举为防范通过比特币进行非法行为的措施,也是对此前监管部门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反洗钱、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等金融法律法规”的回应。 一位火币网内部人士表示,短时间内不能从平台提取出比特币和莱特币,但是还是可以提取人民币。 2月9日下午,火币网、币行(OKCoin)等9家比特币交易所在火币网办公地召开行业大会,商讨行业自律。下午3时许,各个平台发布了风险管理公告,剑指非法洗钱等比特币市场的投机行为。 9家平台在公告中均表示,为防范通过比特币进行的非法洗钱、换汇、传销活动的可能性,比特币交易所将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加强资金来源和提币审核,升级反洗钱规则。发现可疑用户行为,可能采取限制提币、交易、冻结可疑资产的相关措施,并向有关部门上报。 衔接阅读 比特币/莱特币祸国殃民 四宗罪 http://www.wdcj.cn/html/2888/16362.html?1486687489 ...
2017年已过立春,万物开始复苏,没想到的是,倒春寒送来了一场小雪。然而,网贷行业却吹来一股春风。相信这股春风会从鼓浪屿吹遍全中国。 昨天晚上八点多,厦门市发布了全国首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开创了P2P登记备案制的先河。 看遍全文,很多内容和之前银监会下发的《备案登记管理法办法》步调一致。以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为主,以鼓励创新为辅助,以备案为先,对接资金存管、电信业务许可在后,为顺序。这些内容其实表达了监管部门防控风险爆发,让互联网金融稳步有序发展的主基调。总结一下就是,把住风险,循序渐进,备案登记,对接银行,办理电信。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篇《备案登记指引》重点的问题又一次被“提出”,也有一些新的亮点,值得投资人和行业人关注。下面就简要分析一下。 一、专业化经营深入其中。 网络借贷中介的专业化经营问题,已经不算是新问题了。这次《备案指引》讲专业化经营问题落到了实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贷机构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关键词“专门”。言下之意就是讲:你必须是专一的干网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才是叫网贷机构。而依法设立中的“法”指的就是从工商局依法登记。 第三条中: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网贷机构营业执照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网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这里重点表述了网贷机构在工商登记在册的营业范围中,要把网络借贷中介等相关内容表述出来。这点至关重要。现在的平台,大多数没有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这个营业范围。有很多的都是“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还有商务公司、科技公司等等。如果以后要取得备案的话,营业范围里必须要带有“网络借贷中介”了。从营业执照这块招牌上“显示”出来。让投资人知道你到底是干啥的。 第三章: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的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对已经存在的平台,如果要想在金融办备案,必须要先把自己的营业范围“规范”。这条政策就正好解决了刚才说到的,很多平台范围不规范的问题。从而再一次表达了“专业化”经营。未来的P2P,就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所以,投资人在未来考察平台的过程中,先要看明白运营平台公司的经营范围。如果还有平台号称自己没问题,已备案。范围里没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这一项。或者这个平台又卖保险、有卖私募基金。那这就是个“假平台”。 从这一点上讲,让P2P的经营范围专业化,标准化,统一化。除了更好地防范P2P“乱经营”的风险外,还让投资人能有一个直观的参考,方便投资人判断。当然,一个平台安不安全,可不可以投不是看个“经营范围”就能决定的。然而,范围的确定是一个平台、一个行业成熟的标志。您见过餐馆经营范围里面带“药品买卖”的吗? 二、“新设要交法律意见书”成为亮点。 记得在去年,提起过私募基金监管和P2P监管的对比。其中很大不同的是,私募基金的监管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当年的戏谑之言成真,现在P2P也要求了。那么这个法律意见书是什么?怎么写?行业人应该如何准备?律师的审查要点在哪里?投资人怎么看? 我们先看政策要求: 在政策第五条,新设立机构提交资料中,第十一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那法律意见书都包含什么内容呢?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贷机构提交的申请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管理审核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在这个条款中,已经将律师事务所需要对平台审查什么,平台需要提供什么表达的很清楚了。那么法律意见书究竟是什么样子呢? 法律意见书没出过P2P版本,但是私募基金版本的法律意见书到见过不少。在这里要提醒平台,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工作者是守护法律的卫士。平台千万别想着得过且过、抱有侥幸心理,对律师进行蒙蔽,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来欺骗。每一个律师都会“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要求来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所以,平台一定要对律师实话实说,一定要摸着自己的良心提供政策中所要的资料。关于法律意见书我们详细来说: 1、资料真实性:律师会对平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一个说明。这个说明是指平台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因为这些资料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唯一凭证,也是工作底稿。举个例子:平台提供了公司章程是在工商局打印企业档案得来的。这些都需要律师亲自检验并加以形容。 2、工商登记情况:提供资料就是三证合一或者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在网上查询是否真实的登记有效。也可以打印企业工商档案来加以辅佐。 3、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按照公司章程、全国统一工商公示信息或者出资(实缴资本)银行回单来判定是否真实。而这一个判定能体现最大的股东是谁?所有权在谁手里?律师会对上述材料加以描述和形容。最重要的是,法律意见书来表述股权结构,不仅仅是专业、权威。更让投资人一目了然的看到股东是谁。那些“假国资、假上市”为背景的平台将成为历史。以后,平台再也不能乱认“干爹”,乱写股东。 4、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需要律师的专业形容。实际控制人并不一定就是公司股东,也不一定就是公司最大的股东,也不一定是公司法人,也不一定在公司上班。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其他关系、协议等一些手段来“操纵”公司。以前大家把他们比喻成“幕后黑手”,当然,贬义的有点多。其实,调查处实际控制人很有必要。在众多雷了的平台中,90后当法人的例子少吗?美女老板的现象都烂大街了吧。 5、基本运营设施和条件:这一条看似笼统其实暗含着深意。从常理来说,平台需要提供办公场地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固定资产单据(看看你有多少家当,比如说服务器),人员的员工工资待遇等等。重要的是,这里面是不是也暗含了注册资本的问题? 虽然新《公司法》已经不需要企业在进行验资(特殊行业除外)。但是,起码要有能达到开张营业的资金吧。如果注册资金写10亿,实缴资本1分没有。那么你拿什么租房子?拿什么买固定资产?拿什么打广告?也就是说,基本运营设施是指的你的硬件,你需要有东西有人。基本运营条件指的是你得有钱,没钱你开什么公司?你不能当天开张就能有利润吧?还记得上线半天班就跑路的平台吗? 6、管理审核制度、业务模式:在这一点上,属于未雨绸缪。律师将提前了解和审核P2P未来的业务模式。说白了就是,让律师给你把把关,看看哪些是可以做的,那些是违法的。多了律师把关,也许未来资金池或许会越来越少。也许未来抵质押合同、包括贷后管理将变得规范有序。暴力催收的故事大家还记不记得? 审核P2P公司的管理制度。这一点私募基金也有。证券基金业协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各种风险防范制度,比如说《防范内幕交易》、《风控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并不是写上几个,或者有制度往墙上一挂就没事了,既然订制了就要履行责任。过说不做假把式,如果有这样的公司,那离着“倒闭”也就不远了。管理制度是未来P2P公司自查、自我纠正,防范风险的第一道关口。 7、合法合规情况:合法合规情况,并不是单纯的公司合法合规、业务的合法合规。最为重要的是人的合法合规。在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中,不仅仅要调查公司有没有负面信息、有没有涉诉处罚记录,更重要的是要还要调查运营者(公司高管)的信用记录、犯罪、涉诉记录、工作经历等等。其实金融最大的风险在于人们的运营。金融有什么?人+数字+白纸。重要的是人在白纸上写数字。那些跑路平台换个地方从新干的例子大家还记不记得? 总之,法律意见书的存在将新设平台的合规性推向了高潮。也就是说,新设平台以后干点非法的事成本大了去了。说的再直白点:拉上律师和律所给平台做担保。是不是以后备案的,有法律意见书的我就放心大胆的投了,没风险没毛病! 呵呵哒,依然有风险。 不管是什么外力因素都无法从根本上消灭风险。我是风控——控制风险。没听过风杀这个职位吧?都封杀了那就全别玩了。 远了不说,大家可以百度,北京某某私募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有问题,被基金业协会禁入、处罚。某基金管理人也有法律意见书,年底依然人去楼空。法律意见书在厉害不可能24小时抱住人家平台的腿不让你跑啊。所以投资人还是冷静点,三思而后行。 三、惩戒条款的出炉 终于盼来了相对“严厉”的惩戒条款。如果“规范形”政策没有惩戒条款,就如同和靴搔痒,等于没写。我们看看这次的惩戒条款是什么? 第二十八条 网贷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市金融办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依法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贷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先谈话,让你知道错了,在出具警示给你亮亮黄牌。在不听话就改正通报批评,给你红牌罚下了。最厉害的是如果违法,直接计入诚信档案。这是要上黑名单的节奏了。 不光有这种行政罚款,还有金钱上的。罚款3万,别说3万,30万依然会有人不长记性。这就好比NBA球员赛场斗殴,禁赛罚款,有的人上了场还打。 最后如果是违法犯罪的,要追求刑事责任。这里有个疑问,一旦构成犯罪了?如果界定?如果在构成犯罪追究责任的同时保护好投资人权益?我相信是每个投资人所关心的问题。然而,这个问题还需要监管进一步的说明。 厦门市金融办给2017的P2P监管年,开了一个好头。《备案登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P2P受到了监管部门得认可,也标志着P2P未来将走向合规化、正规化。但凡金融活动都离不开控制风险与监管,当风险和收益并行着的时候。如何让投资人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收益,也是我们每一个参与P2P行业的人将要思考的问题。期待2017春天的到来,也许在不久的将来,鼓浪屿的香樟树会香气迷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案件咨询: 昨天数位媒体老友私信,询问广东某网贷平台创始人之一股权被冻结一事,据悉2016年9月、10月,广州市某基层法院已经对其持有的某网贷平台股权解除冻结。 那么,这件事是否属于“从业机构重大事项信息”?是否需要披露?是否影响投资人利益?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首先,根据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信贷违约的风险。 然而,规章所指的信息披露责任到底包括哪些呢?其目的是啥? 解析: 从暂行办法第五章信息披露,我们可以看到,整体而言,监管层关注的是资金流转的各个环节,具体而言,是出借人充分披露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控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信息。对于经营管理信息,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应当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所以,股东变更这样重要的经营信息应当写进“年度报告”,但是,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是否要写进报告,一并公诸于众呢? 2、《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2016年11月28日,银监会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对于网络借贷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文件材料中,提及了“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等。 解析: 这说明监管机构关注网贷平台的运营主体,更关注其股东与董监高的具体情况。但该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指出,有股权冻结就要向备案机构汇报。那么,到底谁提出了明确要求呢? 3、《互联网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6》 聪慧的读者已经猜出来了,没错,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在2016年10月28日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6》中,我们发现4.2.5 从业机构发生下列可能对投资人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之一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其中第6项为“实际控制人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解析: 您可能又会问,这跟咱们谈的“股东股权冻结”有啥关系?! 逻辑很清晰,在我国只有诉讼、仲裁才能导致法院冻结某人的股权,咱们老百姓没办法自己去冻结。这就表明,被冻结的人,涉及了诉讼或仲裁,俗话说“摊上了官司”,此事件中,该创始人曾经的股权比例达到10%,如果诉讼社会影响力大或影响投资人决策,则属于应当披露的范围。作为中国互金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自律规则和标准。 案件解读: 峰回路转,柳暗花明,该标准发布日期为10月28日,据悉广东某基层法院解除冻结的时间为9月和10月10日,正巧在标准发布之前。“法不溯及既往”,同样,“新标准”不能强行约束已经完成的“旧行为”,也就是说该网贷平台安全着陆。 也许,您要问,如果其他企业遇到同样的事情呢,没有那么幸运,赶到去年10月28号之后了,怎么办? 逻辑依旧清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全国性自律组织,具有完备的机构和职能,“应当履行而未履行" 的义务,会受到协会惩戒委员会根据《自律惩戒管理办法》的惩戒,作为救济措施,被惩戒的会员单位可以到申诉委员会申请申诉,重新审核惩戒的合规性等。 此文的落脚点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到较高阶段,野蛮生长变成大咖林立,此时要注意的是“精细度”的比拼,尤其是合法合规方面,大刀阔斧的刑事风险小了,但自律组织等合规责任重了。 为了未来发展、上市等,切勿“因小失大”,必须审慎经营,重视协会影响力,尊重自家签署的公约和承诺。 且行且珍惜,共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