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公安局近日向公众通报了一起“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诈骗团伙洗钱案”的侦办历程,扬中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38名,连带破案3519起,摧毁用于结算的“第四方”支付平台3个,打掉为诈骗团伙非法提供接口并帮助处理投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1个,查明非法接口32个,涉案金额2042.9万元。 作案流程极为复杂 新型网络犯罪依托互联网以及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一直呈现高发态势,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去年8月22日上午,扬中市油坊镇居民张某急匆匆来到辖区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在网上某“QQ炫舞游戏”群中以10元刷2888个Q币,当她点击发送二维码支付链接时,其银行卡莫名其妙地被转走6800元 辖区派出所受理该案后,办案民警在侦查过程中追寻到犯罪嫌疑人用于资金流转的相关支付平台。同年9月11日,办案民警在江苏省常州市某小区抓获犯罪嫌疑人武某,武某“竹筒倒豆子”般地向警方交代了作案过程。 嫌疑人武某在该案中担当“找单手”角色。所谓“找单手”即是那些专门在网上QQ群、公共社交平台、聊天室、游戏等网络空间发广告,寻找、诱惑受害人添加“秒单手”提供的QQ,让受害人从“秒单手”处购买物品的一类人。 什么是“秒单手”?秒单手是指依托洗钱人员提供的结算通道和带有木马程序的支付链接,直接实施盗窃、诈骗的人员。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被移交给扬中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办。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扬中警方顺藤摸瓜,依据网上获取的6个QQ群信息内容分析研判,初步厘清了这起案件涉罪团伙的庞大脉络: 嫌疑人利用找单手在QQ群、社交平台、聊天室、游戏等网络空间发布广告,以低价售卖QQ币为由,吸引受害人网上下单; 嫌疑人利用秒单手依托带有木马程序的支付链接和洗钱人员提供的结算通道,修改支付金额或窃取受害人的支付密码,直接实施盗窃、诈骗; 嫌疑人利用洗钱人员直接借助黑网店、支付宝、银行卡洗钱或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工作人员私下幕后交易,建立专门的“第四方”支付平台,用于统计结算诈骗、盗窃资金。 在这个复杂的作案过程中,嫌疑人还包含提供“接口”人员和技术人员,这些提供“接口”人员主要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工作人员,负责将接口通道非法提供给洗钱人员,用来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并帮助处理投诉,而技术人员则负责搭建、维护“第四方”支付平台和制作木马程序等。 涉案人员数量庞大 正值此案办理期间,同年10月25日、31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又发生两起类似案件,涉案金额1.8万元。扬中警方随即对上述3起案件进行串并,并正式成立代号为“8·22专案”的专案组,全面展开侦查工作。 随着案件内幕的逐渐显现,令办案民警吃惊的是,串并在一起的3宗案件为同一关联嫌疑人群作案,涉案人员众多,这些嫌疑人在组建的QQ群中相互交流作案经验,联手作案,他们在网上寻找受害人,利用木马手段修改支付金额或窃取受害人支付密码实施盗窃,气焰嚣张。 为搞清楚作案手段的细节,扬中市公安局副局长童国际带领专案组民警赶赴深圳,历经一个多月的侦查,印证了前期工作分析判断的思路,掌握了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鉴于侦查发现涉案资金流转的支付平台,专案指挥部于同年11月13日派出6组民警,分赴广东佛山、湖南衡阳、江苏宿迁、浙江绍兴等地,调取了9个平台服务器的数据,获得了涉案的关键证据,为顺利抓捕犯罪嫌疑人奠定了扎实的工作基础。 专案指挥部依据综合平台数据以及网上涉案QQ的侦控情况,确定了首批抓捕对象,包括3起案件涉案嫌疑人参与的3个涉案平台(警方称之为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管理员以及3个平台中活跃的犯罪嫌疑人。 2015年11月27日,镇江市公安局抽调刑侦支队、网安支队等会同扬中市公安局等百余名警力分成16个工作组奔赴江苏南京、徐州;吉林绥化、内蒙古赤峰、山东德州;辽宁盘锦、营口,山西太原、大同;四川成都、湖南株洲、江西九江、浙江杭州;天津、上海等13省市区实施抓捕。 同年12月2日零时,专案指挥部发出统一抓捕的行动命令,各地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6人,扣押电脑24台、手机42部、银行卡78张、U盾56个。在抓获的26名犯罪嫌疑人中有洗钱人员6名、秒单手15名、找单手3名、技术员两名。 据扬中警方介绍,“8·22专案”的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其查证难度、追捕难度堪为扬中警方近年来侦破各类案件之首。据警方披露,该案涉案犯罪嫌疑人使用高科技手段作案,为防止受害人报案,犯罪嫌疑人每次成功盗取受害人银行卡现金后,预先在QQ链接提示中植入另外一种木马病毒,只要点击这一链接,受害人的电脑随之爆屏毁机。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因之被毁数台电脑。 童国际告诉记者,扬中市公安局在公安部、江苏省公安厅的协调下,在镇江市公安局的关心指导下,克服重重困难,成功破获了这起新型网络犯罪大案。公安部要求将这起典型案例成功破获的经验作为全国公安机关打击该类型案件的范本。 ...
高盛银行介入互联网金融时间轴: A:2015年初,高盛卖力帮助全球第一大P2P网贷公司Lending Club上市。 B:半年以后,高盛挤入P2P网贷行业,计划为消费者和小企业提供网络贷款。 C:2016年8月,高盛砸1亿美元与互联网金融公司Fundation合作。 随着利率和营收前景变得更为艰难,华尔街投行的日子变得越来越难以为继,转型已经是迫在眉睫了。以高盛为例,该公司一方面加紧转型至基础银行业务,另一方面频频试水数字技术和互联网金融。 全球交易收入的萎缩以及美国的监管加强,导致像高盛这样的大投行,其投资银行业务收益不断下降。据路透社7月报道,今年第二季度财报中,该行整体营收下降13%,因除了固定收益、外汇和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债券承销营收较上年同期增长以外,其他所有业务的营收都在下降。 但即便在固定收益市场,即使是在英国公投后交易活动激增的情况下,高盛对这块业务的评价也是“具有挑战性”,原因在于低利率、政治不确定性以及经济成长担忧。 Evercore ISI分析师Glenn Schorr指出,高盛该季度的年化股东权益报酬率(ROE)仅为8.7%,上半年的年化ROE为7.5%,这完全不是高盛的风格。该数字是衡量银行如何利用股东资本牟利的一个重要指标。分析师预计高盛要弥补资本成本,ROE最少要达到10%左右。 但是,投资银行业务面临营收困境的,可不只高盛一家。 交易和投行业务“不可同日而语” 迄今为止,包括摩根大通(JPM.N)、花旗(C.N)及美国银行在内的其他华尔街大型银行,与高盛一样,虽然固定收益业务的表现比证券业务要好很多,但投资银行业务营收情况都不太乐观。 高盛第二季固定收益、大宗商品及外汇业务营收增长至20%至19.3%美元,证券业务营收下滑12%至17.5%美元,而投资银行业务营收下滑11%至17.9亿美元。 华尔街日报评论称,现实就是这么残酷:全球交易收入萎缩和监管加强已迫使像高盛、摩根士丹利这样的大公司逐渐撤出了昔日利润丰厚的业务,而资本要求的提高则制约了回报率。高盛集团2015年股本收益率为7.4%,摩根士丹利为8.5%,均低于两家公司10%的理论资金成本,与金融危机前这两家公司顶峰时的32.8%和23.6%更是不可同日而语。 像金融危机时刻一样,转型至更基础的银行业务 为了应对这一局面,与摩根士丹利在金融危机最关键的时刻的做法一样,高盛也已将业务重点转向更基础的银行业务,凭借着“高盛”这个响亮的品牌和声望敲开美国中产阶级客户的心,并且寄希望于这种品牌知名度克服其欠缺为中产阶级服务的经验。 毕竟,150年来,高盛的服务对象一直是富人及公司机构。这种举措令很多人感到意外,标志着资本市场业务已达到了一个转折点。 富国银行(Wells Fargo & Co., WFC)前董事长兼首席执行长柯瓦希维奇(Richard Kovacevich)表示: “放在几年前,他绝对不会想到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会这么做。” 他又补充道: “但是随着强硬的市场监管和疲软的客户活动挤压了交易业务收入,银行要么瘦身,要么尝试替换‘失去的利润’。” 和摩根士丹利一样,高盛也选择了后一种,即接受传统银行业务,只不过方式不同。摩根士丹利已将理财业务打造成整体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则希望从高净值的现有客户群体中获得更多收入。 除此以外,高盛也正在构建一张更大的业务网络,该公司挂出一块互联网招牌,以吸收普通美国民众的存款并向他们放贷,对昔日避之不及的欠富裕客户广开大门。 也做互联网金融? 2015年初的时候,高盛还卖力地帮助全球第一大P2P网贷公司Lending Club上市。半年以后,高盛自己也挤进了这一行业,计划为消费者和小企业提供网络贷款。 据英国金融时报,高盛在2015年6月的一份内部备忘录中称,公司从金融服务公司Discover Financial Services招募了一位高管Harit Talwar,以领导公司的新业务——“数字银行服务”。该业务没有员工福利成本,也没有固定资产开支。 与当下火热的P2P模式不同,高盛不会将贷款者和借款者的资金供需进行匹配,而是寻求直接从其纽约州特许经营的分支银行发放贷款资金给借款人。公开信息显示,截止到去年3月底,该分支银行资产规模为1280亿美元,主要为私人客户和机构提供贷款。 高盛希望新的在线贷款业务可以通过手机应用程序App来进行。据纽约时报报道,上周,高盛将其万众期待的在线借贷平台命名为Marcus,以纪念该公司创始人之一马库斯·戈德曼(Marcus Goldman)。据悉,该平台计划于今年10月推出。 高盛最初为消费者提供的贷款额或为1.5万美元至2万美元,与Lending Club、Prosper及许多其他在线借贷平台提供的额度一致。预估此种贷款可能为三年期或五年期贷款,目标客户群为优质借款人。 而在线借贷平台Marcus的团队也是早在2015年初的时候就开始筹备组建的。该公司雇佣了Discover的前任执行官Harit Talwar负责这一项目,还不断从Lending Club及Prosper处挖雇新人。如今,该公司可能已建成了一个100人左右的团队,堪称进行发布准备团队规模之最。 但这也不是高盛第一次触及互联网金融。华尔街见闻曾介绍,高盛近年频频试水数字技术和互联网金融。比如,高盛押注亚洲大数据业务将迅速增长,领衔对新加坡大数据公司Antuit Holdings Pte投资5600万美元;高盛还考虑投资新兴的P2P融资平台Aztec Money;高盛和IDG资本领投了Circle Internet Financial,Circle的创始人希望利用比特币的技术实现P2P支付服务的国际化。 今年4月的时候,高盛又爆出将进军印度互联网金融市场。该公司的20人的首席战略投资小组(GSPSI)近期已将其投资的视角从美国及亚太地区转向印度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尽管这一行业依旧处于起步阶段,但分析人士认为互联网金融将会“一鸣惊人”。而印度投资似乎也都把目光转向了互联网金融行业。 印度互联网金融投资近年来发生了指数增长。据毕马威事务所的报告显示,印度互联网金融交易额从2014年的2.47亿美元增长至2015年的15亿美元。 这主要是由于规章制度、人口结构以及科技技术变化所带来的结果。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如Paytm、MobiKwik、Capital Float和Faircent,都已经进入印度市场并在近几个月急速扩张,支付、转账、借贷等金融服务形式一片大好。 如高盛集团这样的企业巨兽把目光投向印度互联网金融行业,这对于企业家来说一定是一件好事。印度拥有着庞大而相对年轻的人口结构,势必将会为互联网金融带来更多创新,而一个强大的投资商也能成为他们最有力的助推器。 战略投资小组总经理Alokik Advani表示: “我们并不是投资者,我们是客户。我们监测、分析、投资,并对我们选择的企业保持忠诚。”投资小组希望能够基于高盛集团投资产品成功的例子,和一些企业保持战略合作关系,并且以主导份额投资,甚至占据董事会席位。这个战略可以总结为三步:监测、商业化、投资。 近日,又爆出消息,称高盛砸重金1亿美元与互联网金融公司Fundation合作。Fundation于2013年成立,被业界认为是最有潜力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之一。该公司CEO表示公司本周完成了与高盛集团的合作,后者将为其提供一亿美金的信贷额度用于业务开展。 但是,在互联网金融这块领域,显然高盛是欠缺经验的。不过,资本的世界历来是靠资本驱动的,相比于非银行借贷者,高盛具备显著优势。并且,凭借着响亮的名号,它也总能挖到金融界的顶尖人才,那还有什么可担心的呢? ...
“日子正变得越来越艰难。”一家P2P平台负责人李苗(化名)感慨。 去年初,为了扩充资本端,他所在P2P平台开始涉足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个人住房抵押类大额网贷业务,这类资产占比一度达整个借款规模的50%以上。 但近日相关部门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后,大额P2P贷款业务失去合法地位。 《办法》规定:单一个体、自然人在同一平台上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单一组织、法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元。这意味着动辄贷款额度达千万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业务,以及逾百万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等,都将被清理退出P2P市场。 “相关部门正在引导P2P平台,将业务重心转向相对小额的消费金融与普惠金融领域。”李苗认为。 但是,以往专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个人住房抵押类P2P业务的平台,一方面缺乏消费场景推动消费金融业务增长,另一方面没有成熟的风控体系降低消费金融业务风险。 “现在不少平台都在观望,先看看那些涉足大额P2P贷款业务的平台如何转型,再决定自身是否跟随转型。”业内人士坦言。 他表示,不排除未来一段时间P2P行业出现新的洗牌潮,一些专注大额信贷P2P业务的平台很可能选择退出市场。 “也有的平台对监管部门抱有期望。”李苗透露,近日他从业内交流中了解到,有些平台正向当地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反映情况,希望协会能与监管部门沟通,针对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大额业务出台专门的监管细则,允许这些业务在第三方机构担保等风控保障下继续开展。 变通做法:联合放贷藏风险 李苗透露,《办法》出台后,有的平台开始寻找各种方式规避借款上限条款,维系大额贷款业务。 其中一项被业内采用较多的做法,就是多家P2P建立联合放贷业务模式。以个人房地产抵押类P2P贷款为例,一个借款人将市值200万房产进行抵押借款100万,可在5个平台分别发出20万的借款标的;若借款人以市值1000万房产进行抵押融资500万,平台可专门为其设立5个壳公司,在5个平台各发出100万的借款标的。 这种联合放贷模式表面上符合《办法》借款上限的规定,却暗藏法律风险。按现有法律规定,房产只能在一个借款标的进行抵押登记,即其他4个借款标的名义上为房产抵押贷款,但实质是个人信用贷款,一旦借款人出现兑付违约,相关投资者难以追溯被抵押房产进行赔付。 “相比借款上限的规定,相关部门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信贷业务还使出一记监管重拳,即明确P2P平台不得参与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一家P2P平台主管直言,这意味着平台无法再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合同设计成债权类产品,向个人投资者进行转让。 但个别P2P平台仔细研读《办法》条款后,发现了另一条操作空间,即先由第三方人士认购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P2P贷款产品,平台再以第三方人士的名义进行这类贷款产品的债权转让。 “但这一模式能否操作,仍存在争议,需相关部门给出具体意见。”上述P2P平台主管指出。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些变通模式都存在操作盲点,因此不少平台干脆选择观望。相比业务操作流程转型,投资者的流失可能更快来临。一方面,《办法》要求平台不得刚性兑付,一批寻求保本高收益的投资者将迅速撤离;另一方面,大额P2P业务面临退出市场,也将流失一批偏爱此类项目的投资者。 而一旦较多投资者提前赎回资金,很可能导致部分平台出现流动性风险。多位P2P业内人士坦言,这在某种程度上将加剧行业洗牌速度与平台跑路风险。 转型消费金融:缺风控能力 《办法》也揭示了监管部门的意图:引导平台向小额的消费金融、普惠金融转型。 “不过,当前不少平台还没有向消费金融转型的勇气与魄力。”李苗直言。 “我们曾对消费金融发展模式做过调研,要将消费金融业务做大做强,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要多做增量,不能只做存量,只有将规模越做越大,才能降低整体坏账率并摊薄经营成本,实现规模与利润增长的良性循环;二是必须要有成熟的风控体系,最大限度地杜绝欺诈风险,但这套风控体系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他表示。 上述P2P平台主管也表示,此前他们曾投入300万自有资金,尝试开展基于汽车抵押贷款的消费金融业务,但这项业务逾期率超过50%,不少借款人财务状况较差,很多人以汽车抵押筹集的资金,用于偿还此前信用卡透支的欠款,而不是购物旅游等消费。“维系现有的大额P2P信贷业务,与《办法》条款不符;转型消费金融业务,又缺乏足够的风控体系与消费场景整合空间,将来何去何从,我们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
P2P平台的本质是中介,满足借款人和投资人的供需关系。当投资人投资P2P,其实是把钱借了出去,成为“债主”。P2P计息的方式,就是投资人的收益方式。收益方式不同,投资人所得利息甚至可以相差数倍。今天就用来介绍几种常见的收益方式和其中的“门道”。 一:算算“每月等额本息”这笔账 有投资人咨询我P2P投资事项时,亲述了一个案例:2014年的这个时候,投资了某P2P平台的长期标,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期限24个月。两年间,P2P暴雷不断,监管一次次收紧,好在该平台熬过风波,依旧坚挺。眼下,到了收获的季节,则兴致勃勃去平台数钱,却越数越不对劲,算一算实际收益,竟还不足预期收益的半数。 刚想骂一句骗子平台,却瞥见该理财产品“收益方式”一栏里赫然写着:“每月等额本息”6个大字,这才明白收益减半的问题恐怕出在自己身上。 每月等额本息,顾名思义,每月返还的都是本金+利息两部分,而且这些本金+利息每个月都相等。应该把每月回款立刻再次投资,每月都如此,在24个月内不断滚出复利,才有可能达到12%的收益率。然而并没有这样做,从两年前起,每一笔到期的收益都趴在账户里一动不动,还坚信自己能够获得想当然的收益:本金×12%×2=24%本金. 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短标专场 和同样投资了P2P的朋友说起这件事,朋友听后急忙拿出纸笔计算昨天到期落袋的一只P2P的实际收益率。那只标预期年收益率为6%,期限为1个月,朋友投了10万元,理论上应获利:10万元×(6%÷12)=500元,与实际获利相符。 这是因为这只标的收益方式并非“每月等额本息”,而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指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相比每月等额本息”,计算方法非常简单: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年限。 朋友翻了翻自己的交易记录,说:“我从来没有遇到过那种情况,我的所有收益方式都是‘一次性还本付息’。” 这并不奇怪。朋友专攻短标,最长的期限也不过3个月,而一次性还本付息是P2P短标里最常见的收益方式,正如每月等额本息是P2P长标的常见收益方式。 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的短标看似省心,但相信投资过P2P的小伙伴都知道,短标的门槛一般偏高,少则两万多则上百万,P2P又是高风险理财项目,投资不仅需要本金充足,更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量力而行。 三:等额本金:贷款人的最爱 等额本金与所述的等额本息相似,将借款本金平均到每个月偿还,只不过等额本金的利息会不断变少:每月只需付清上次还款日和此次还款日之间,未归还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 由于利息随着本金的每月归还会越变越少,所以对于P2P借款人而言,前期的每月还款压力较大,但随着时间越来越长,负担会越来越轻。不过对于投资人而言就恰好相反,该种还款方式的收益一般小于等额本息的总利息。 四:先息后本: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P2P平台还有一种常见的收益方式:先息后本。所谓先息是指按月还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这种标的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因为最后一期还本时风险较大,可能会出现逾期。而时间越久,变数就越多。 在此提醒各位投资人,对于收益方式为先息后本的标,如果投资时间超过一年,还应慎重考虑。 除去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上述各种收益方式都会每月产生一定数额的还款,需要投资人及时打理。不过如今很多P2P平台都可以设置“自动投资”,系统会每月自动把账户里的收益投出去。 五:最后,可能有小伙伴提到“每日计息”。每日计息,按市值计算,这种还款方式一般不见于P2P投资,而常见于货币基金。例如余额宝等互联网宝宝,基本都是每日计息。 投解析:网贷财经 wdcj.cn 专栏作者 ...
8月30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 通知称,所有企业在深圳开展的校园网贷业务,以及深圳法人机构在外地开展的校园贷业务,必须严格遵循以下“九项”规定,并进行自查自纠和整顿规范。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必须做好风险提示。提示申请贷款存在潜在风险,并确确保借款学生已知晓和认同。 2、必须加强信息审核。各企业必须对借款学生资格条件、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在其它机构的贷款信息,第二还款人活担保人还款能力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3、必须控制借款成本。各企业要明确告知借款学生实际的综合借款成本,不得已服务费、手续费、催收费等各种名义变相收取高额费用。 4、必须审查借款用途。除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有助于学习工作的贷款外,各企业不得向学生提供其他用途的贷款。 5、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各企业向未成年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发放任何贷款,必须取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面签。 6、必须保证学生信息安全。各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妥善管理学生基本信息、借款申请信息、不得非法泄露、曝光活买卖借款学生信息。 7、严禁违规宣传。各企业不得在校园内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宣传活动。 8、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各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等第三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9、严禁非法催收行为。各企业必须妥善处理逾借贷逾期情况,严禁各种违规违法催收行为。 网贷财经注意到,8月15日,重庆金融办、市教委、重庆银监局联合发文,为金融机构、高校列出8项负面清单,规范校园网贷行为。此次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规范校园贷业务的通知与其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贷款必须取得监护人的面签,不得通过物理场所进行宣传等等。 以下为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 各互联网金融企业: 近年来,我市部分分期平台、P2P网贷、电商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针对学生群体大力发展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由于准入门槛低、监管相对滞后,行业内出现了虚假宣传、变相发放高利贷、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干扰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银监会等部委关于《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校园网贷行业健康发展,规范不良贷款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所有企业(含电商平台和各类经济组织)在深圳开展的校园网贷业务,以及深圳法人机构在外地开展的校园网贷业务,必须严格遵循以下“九项”规定,并进行自查自纠和整顿规范。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必须做好风险提示。各企业必须充分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必须书面告知借款学生有关校园网贷业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提示申请贷款存在的潜在风险,并确保借款学生已知晓和认同上述信息。 二、必须加强信息审核。各企业必须对借款学生的资格条件、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在其它机构的贷款信息、第二还款人或担保人还款能力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必须控制借款成本。各企业要明确告知借款学生实际的综合借款成本,不得以服务费、手续费、催收费等各种名义变相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缴纳保证金、业务提成等形式克扣借款资金。 四、必须审查借款用途。除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有助于学习工作的贷款业务外,各企业不得向借款学生提供其它用途的贷款。 五、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各企业向未成年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发放任何贷款,必须取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面签。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发放任何贷款,必须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二还款来源方必须为具备还款能力的家长或其他担保人;第二还款来源方为具备还款能力的学生的,须由双方学生的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见证并通知双方的家长或家属;第二还款来源方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其书面意见为他人伪造的,各企业不得再对第二还款来源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催收。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助学贷款,没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必须取得学生所在学校的书面同意。 六、必须保证学生信息安全。各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妥善管理学生基本信息、借款申请信息等,不得非法泄漏、曝光或买卖借款学生信息。 七、严禁违规宣传。各企业不得在校园内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使用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的线上线下宣传。 八、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各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严禁委托学生、校园工作人员或校园商户等在校内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上线下宣传、推销或代理活动。 九、严禁非法催收行为。各企业必须妥善处理借贷逾期情况,严禁各种违规违法催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借款学生所在QQ群、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发布催收信息;向非第二还款来源方的借款学生的家长、亲属、同学、朋友等发布相关信息或催收;向第二还款来源方无还款法律责任的亲属、朋友等采取的任何催收行为;公开张贴欠款大字报;胁迫拍摄并公布“裸照”;非法暴力催收以及其他干扰借款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催收行为。 即日起,各企业新增校园网贷业务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对于存量业务,应立即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协会。 本协会将积极配合市各监管部门对我市校园网贷业务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对拒不整改的企业,本协会将对社会公告并上报市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本协会欢迎社会各界对校园网贷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55-23613031,举报邮箱:jubao@szifa.org.cn ...
刑事司法政策是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行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刑事司法职能时应当遵循的政策方法。刑事司法政策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定 ,但是对司法机关如何科学运用相关刑事法律具有较强的指导功能。刑事司法政策不是恒定的,需要根据社会情势的变化而适当调整,以适应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客观需要。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全过程,金融刑事司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要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金融犯罪行为,对不同类型、不同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处以相应的刑罚,预防和减少金融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在打击金融犯罪过程中,要仔细甄别罪与非罪,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突出关注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涉众型金融犯罪 要依法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涉众型金融犯罪。对于被害人人数众多、犯罪金额巨大、犯罪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司法机关应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的基本立场。 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方兴未艾,对于新生事物,既要依法保护,不挫伤其积极性,也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其中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刑事司法介入的重点应当放在互联网领域内的集资诈骗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坚持刑法干预的及时性和谦抑性相济原则 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新型金融领域刑事和民事交叉案件时,必须坚持刑法干预的及时性和谦抑性相济的原则,厘清案件问题的关键和行为的本质,正确分析研判案情,既不放纵金融犯罪,也不阻碍合法金融活动的创新与发展。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刑法仅是将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一部分违法行为升级为犯罪,是“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运用民事、行政法律手段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应当由刑法规制。强调刑法的谦抑与克制,符合刑法的内在特点,但是不能因此将刑法的谦抑性与刑法打击犯罪行为的及时性对立起来,谦抑与及时是有机统一的,二者都是在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统领之下。对于已经发生的金融犯罪行为,必须及时启动刑法,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威慑力。在决定刑法是否干预时,司法机关要严格把握金融犯罪与金融一般违法违规之间的界限,防止出现金融犯罪的泛化倾向。同时,对于明显触犯刑事法律的金融犯罪行为,要及时给以查处,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严格依据刑法总则的原则规定与刑法分则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认定。 互联网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多采取线上、线下合作的模式,借助网络的隐蔽性与简便快捷特点,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对社会金融秩序的破坏较大,因而必须从严惩处。集资诈骗罪相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是重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在认定罪名时,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犯,要依法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以获取工资薪金为主的次要人员,要依法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类犯罪大多为共同犯罪,对参与犯罪的人员要实行分层处理,区分主从犯。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实施金融犯罪的主犯,要作为刑事追诉的重点对象;对起次要作用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退赔的,可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一般参与人,特别是本身也是受害者的,要本着惩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加强对金融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赃款赃物的追缴是处理涉众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弥补和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积极意义。 加大追赃工作力度。应当明确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追赃义务,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追赃工作,树立“破案与追赃并重”的工作理念。应当加强对涉案财产的查控工作,加强对非涉案财产的调查,制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情况调查表。在特殊情况下,对与案件有关财产的查控需要各机关之间通力合作,为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打下基础。此外,还要加强与银行、证券公司、信贷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非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利用这些机构的反洗钱功能和机制,掌握可疑款项的流动信息。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赃款赃物由于证据缺失等多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在审结前全部追缴到位。尽管法律规定赃款赃物应当随时追缴,刑事判决书一般也都会判决继续追缴,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有必要建立长效追赃机制,在案件审结后的任何时间发现犯罪分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都应随时追缴,用于补偿被害人,以利于被害人形成财产可期待归还和损失得以弥补的平和心态,同时打消犯罪分子“以刑罚换取金钱”的侥幸心理,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要弥补和减少涉众型金融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除了主动、积极追赃以外,还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犯罪分子及其亲属积极退赃或者赔偿。鼓励措施主要体现在对已经退赃退赔和预期能积极退赃退赔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但总体来看,目前涉众型金融犯罪退赔情况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尚缺乏明晰的制度规范,还不是十分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其亲属积极退赔。应当在各个诉讼阶段分别建立相应的退赔宽宥制度,鼓励犯罪分子及其亲属积极退赔,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对于积极主动退赔和努力通过合法经营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可依法不予羁押;对于已经羁押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检察机关除在强制措施方面有所应对外,还可以通过量刑建议的形式建议法院把被告人的退赃退赔表现作为重要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拒不退赃退赔的,应当建议酌情从重处罚。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现实的退赃退赔表现和可预期的退赃退赔情况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详细加以规定,被告人退赃退赔的时间、数量,是主动退赔是被动退赔,判决生效后还会否有进一步退赔的表现等,对量刑均有不同的影响。刑罚执行机关也应当将服刑人员退赃退赔情况作为是否对其减刑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借款企业申请融资1亿元,用于购买原材料。”8月26日,红岭创投的官网发布了《关于珠海1号特标项目的融资公告》 ,其一直推行的大单模式,依旧在继续新发融资标的。 1亿元的借款额度,在8月24日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评估稿)》(下称《暂行办法》)后,显得特别突兀。《暂行办法》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元。 据此要求,目前国内借款额度全在20万元以下的平台微乎其微,因此各大平台几乎都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而以红岭创投为代表的“大单模式”将难以为继,亟待转型。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对记者表示:“监管细则出台的积极意义值得肯定,对于行业的规范发展会起正面促进作用,有了明确的目标平台也有努力的方向。红岭创投早已做好转型准备,近期将重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尽快向合规方向靠拢。” 尽管周世平表示对此早有准备,而12个月的过渡期时间足够。但从红岭创投的官网披露发现,大单模式依旧是其目前的主要业务源。据记者梳理,8月1-29日,红岭创投官网公布的超过5000万元的大单就有7笔,其中的一笔佛山1号议标项目暂停,其余6笔合计涉及的融资金额达到了5.58亿元。 转型刻不容缓 对于借款余额超额的平台,接下来一年之内的转型将受到关注。但整改时间紧、任务重,一年的整改期对行业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就在《暂行办法》下发当日,唯一一只在美国上市的P2P中概股宜人贷股价重挫,收盘下跌了6.92美元,跌幅达22.01%。而业内人士认为,《暂行办法》整体趋严的监管态度是投资人看空P2P类投资标的的重要原因。根据银监会提供的材料,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 由于平台借款人人均待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平台比例庞大,而行业内一些擅长“大单模式”的平台也将受到“重创”。其中,红岭创投是这一模式的代表者。有媒体报道,据统计,红岭创投在2014-2015年期间,发布了多笔大额借款标的。2014年发布的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额标的为63笔。过去3年,红岭创投正是主要依赖大额借款项目,实现了近10倍的增长,而随着政策落地,限额的执行,红岭创投必须走向转型。 红岭创投自今年以来开始重视小额贷款,但即便如此,能否在一年的时间完成转身?《暂行办法》落地后,靠大额资产发展P2P平台应该如何继续生存?人人聚财CEO许建文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对于主营业务是大额借款的平台来说,何去何从要看正式确定下来的政策细则。这类平台可能会有两种转型方向,一是改变主营业务,转向小微贷款;二是改变平台的P2P属性,以脱离《暂行办法》的约束范围。”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对记者预计,消费金融平台的价值会剧增,行业并购潮或将涌现,随着政策的逐步明朗,更多资本将涌入行业。 许建文认为,大量的网贷平台要为符合细则作出较大的转型努力,承担的压力比较大,首先受影响的就是平台数据缩水;其次,需要尽力去挖掘大量单笔20万元或者说总额100万元以下融资需求的客户,行业将进入精细化竞争的阶段,一些小平台很可能无力承担这样的成本,但另一些管理运营经验丰富、苦练内功的平台将获得良好的发展机会。 限额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市场普遍认为“最严新规”将重创P2P行业,但多数P2P人士认为上述限制具有积极意义。许建文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限额有利于防范行业集中风险,一定程度上缓解借款人的过度借贷风险,符合监管层对于P2P进行小微融资的设定与期待,同时也会使平台资产端的分散度增加。对借款额度的限制,从P2P的定位来看,有利于引导平台走向小微金融的本质,去解决底层商业的融资困境。 具体到细节,《暂行办法》规定自然人在单个平台借款上限为20万元,企业为100万元,最多不超过5个平台进行借款。而出乎意料的较低限额也受到诸多争议。 业内人士对记者指出,这个金额上限比较低,不太符合现实情况。“无论是车贷、还是房贷、供应链金融等有抵押业务,这个金额都太低了,按照当前国内的房价,一套房子价值几百万,就算抵押成数按五成计算,20万元也太低了,导致平台没法正常做业务,借款人不能正常借贷。如果严格按这个标准执行,80%以上的抵押类业务要暂停。平台也只能往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业务转型,但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不完善,甚至可以说没有,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大规模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将生成巨大的不良贷款风险。” 从现实角度,这一限制的实施,需要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如何限制单个用户最多只能借款100万元,对监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大单”通常涉及房地产等项目融资,而有些所谓“大单”本来就是被银行“踢出来”的容易坏账的项目,而这些项目的融资需求巨大。 周世平表示:“我们对限额持保留意见,从行业发展趋势看,未来信用中介必不可少,因为传统银行仍然有大量企业的融资服务无法覆盖,市场需求巨大,民间金融线下千百年一直存在,与其线下乱象丛生,不如放开搞活,即让百姓多了投资渠道,也让众多企业获得发展资金,信用中介只要做好严格监管,利大于弊,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自担风险投向实体经济。” 方颂对记者指出,20万元和100万元的限定,是出于对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而非信用中介)。互联网金融应错开与传统金融的定位和竞争,在传统金融不善于的领域发力,做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发挥互联网金融自身的信息技术优势,往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领域转型、利用技术手段实现线上风控,减少金融交易环节,提高效率,才有发展的前景。 另外一方面,方颂认为,现在网贷行业的问题平台,大部分不是纯粹诈骗的平台,而是由于风险管理不善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现在监管的趋势,也是要求投资者风险自负。而互联网金融也没实行牌照式管理,不用事前审批,备案登记制在金融领域已经算是高度豁免了,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也应有所限制。从这个限额来看,网贷平台目前的难关,将从过去的银行存管,转向成业务的合规。大家的重心将在业务的合规上。这个对平台更加具有挑战性。 ...
昨日,2016年基金半年报全部披露完毕,记者注意到,在基金持有者结构指标中,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去年同期增加13.24%,其中固定收益类基金受到青睐,偏股型基金则被冷落。 数据显示,截至上半年末,在公募73693.74亿基金份额中,机构投资者的持有规模达到39230.87亿份,占比超过50%达到53.24%,而在去年同期,机构持有规模占比为40%。具体从机构投资者在各类型基金占比情况看,货币、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基金上半年获得机构投资者持有比重增加。 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货币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持有份额为24164.61亿份,占比59.31%,较去年同期38.58%增加了20.73%。此外,相较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的机构客户比重也是飞快增长,今年上半年债券型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持有份额为6456.72亿份,机构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高达73.87%,较去年同期的58.52%上升了15.35个百分点。 在权益类基金中,股票型基金的机构持有比例较去年同期相差不大,但是股票型基金整体遭遇机构投资者赎回,机构投资者持有规模缩水677.1亿份。此外,混合型基金也遭遇机构投资者大量赎回,份额规模缩水达到2636.05亿份,混合型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同比下降高达37.56%。 由此不难看出,上半年股市行情整体呈现震荡走势,机构投资者避险情绪浓厚,机构持有人在不同类型基金中持有比例也出现分化,固定收益类产品受到机构投资者青睐。有市场分析人士指出,从去年底至今蔓延的“资产荒”让资金抢筹公募基金,不少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资金借道公募布局低风险的债券市场和打新市场,发行定制化收益目标和投资方向的公募产品,这不仅正在改变公募基金中的持有人结构,也将对公募产品的投资风格产生一定的影响。 事实上,机构投资者持有各类型基金比例的变化,与今年以来各类型基金的市场表现不无关系。据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上半年固定收益类基金较好实现整体正收益,其中,货币型基金利润合计达1153.61亿元,债券型基金上半年利润合计为82.37亿元。而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权益类基金盈利情况表现不佳,上半年股票类基金利润合计亏损1093亿元,混合型基金利润亏损2041亿元。 网贷财经分析师认为,2016年权益类市场“开门黑”,经过多次股市波动后,投资情绪不高,而在资产配置荒以及多轮股市波动的大背景下,很多资金寻求避险,机构客户大多对资金安全性要求更高,而固定收益类基金无疑成为机构投资者的首选。此外,固收类基金更安全,虽然2016年的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爆发,发生了小幅震荡,但是整体仍可控,在市场流动性充裕、权益市场受冷的背景下,债市无疑成为性价比很高的避风港。 ...
继上海之后,昨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也正式发文,将组织深圳各互金平台高管去参观深圳监狱,记者了解到,目前确定参加的已有数十家。 据记者拿到的这份《关于举办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管走进监狱进行风险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显示,此次活动的主办单位为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支持单位为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监狱,参训人员为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各会员单位高管”,受训时间为9月13日。 《通知》显示举办此次活动的目的是“为配合全市互联网金融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行业自律氛围,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进一步增强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记者注意到,在该《通知》中的注意事项中首条便强调“各会员单位高管必须参加,此次培训记入会员单位高管培训教育档案”。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虽然该《通知》中显示,此次活动面向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所有成员单位,但重点针对的还是“P2P平台高管”,对其进行风险警示。而且该知情人士透露,这一活动事实上从上个月开始在筹备,如今才正式通知。 这一说法得到了官方证实。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曾光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虽然该文件均已下发到其协会全部会员单位那里,但此次参观监狱的活动主要针对的还是P2P、众筹及线下私募等平台进行风险警示。 “目前已经有数十家平台高管报名。”有人士透露,此次参观监狱的内容除了走访监狱外,各互金平台的高管还将于现场观看一些经济犯罪有关的纪录片。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深圳最大的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性组织,于2015年7月28日正式成立,由深圳地区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机构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无论是会员单位的数量及影响力均位居全国前列,其代表会员单位包括平安集团、招商银行、微众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财付通、合拍在线、红岭创投、投哪网、金斧子、众投邦、大家投、钱爸爸、海钜信达等。 值得注意的是,举行这样活动的深圳并非是首个这样做的城市。在此之前,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也曾组织近50名互联网金融会员单位高管走进青浦监狱参观,在业内引发较大轰动。而且在7月17日举办的2016朗迪(LendIt)金融科技峰会上,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孟添还透露,参观监狱的活动只是全年的行业从业者继续教育活动之一,未来协会还会组织会员单位到法院、检察院进行教育。 ...
上周前春雨医生CTO冯大辉与老东家产生了严重的纠纷,引起了创投和科技圈的广泛关注,其中的一个争执焦点是期权问题。本文是百姓网创始人王建硕撰写的文章,文中把创业时的期权设计,期权可能涉及到的纠纷写得一清二楚。这些知识,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在创业热的当下都值得人们学习。 近期丁香园的关于期权的纷争对创业环境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让创业团队对于期权的担心快赶上食品安全了。连以前多次表示不感兴趣的小排同学都开始到处找期权文件看。所以现在写一篇文章,帮创始人和团队理一理期权的事情,尽一点创业社区里应尽的义务。 本文先按照境外架构来讲,就是期权发放主体在开曼群岛或者BVI的公司,因为法律简单清晰而且现在还是主要的方式。国内的期权晚些再说(都卡在公司和个人你情我愿的约定法律却不允许上面)。 期权怎么设计? 通用的条款是: 发放时规定行权价(grant price)和起始日(commercement date);分4年行权;工作满1年,vest全额的1/4,剩下的每个月可以vest剩余部分的1/36;离职后90天内有权利按行权价向公司支付已经vest的股票价值获得股票,未vest的部分取消。(当然法律文件有严格得多的表述) 我的建议:大家一切按照常用方案设计,没有特殊的原因不要改动。 现行的股票期权制度在硅谷和全球造就了很多伟大的公司,无数的律师,风险投资家,创业者不断改良,通用的条款已经比较成熟,vest时间长短的选择,vest的过程设置,还有很多时间和比例的细节都已经很多次推敲了。最重要的是,这是他们是在经历了无数创业故事愉快或者痛苦的结局以后反推过来设计的,很多的安排并非在刚刚创立公司的时候的创始人可以预料得到的。 人的精力有限,选择不在期权方案上面创新,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体现。要是你亲身经历了太多的创业故事的全过程从中发现了什么原来的设计不合理的地方,那就另当别论了。 期权文件谁来写? 股票期权落实到纸面上需要几份文件。一份是《Share Incentive Plan》,这个就是我们所说的期权文件。百姓网VIE时期的期权计划是36页,320个段落,10万多个字符,在加上一份十几页的常见问题回答,很显然不是专业律师写不来的。我建议大家如果还没有这份东西,一定要找好的律师事务所写一遍。我以前合作过的美国几个大的律师事务所都很不错,比如O'Melveny & Myers (OMM),Latham & Watkins (L&W),Gunderson Dettmer, Orrick等(他们大多有中国办公室)。他们的几个合伙人做的文件都很棒,毕竟这事情对于他们来说轻车熟路。虽然看起来几万美金的费用对于A轮融资的公司看起来很高,但对于公司的长久发展这是期权领域的法律基石。这个钱不能省。这个钱不能省。这个钱不能省。 有一个靠谱的律师参与,期权设置自然会很干净。基本上之后不再会出现太大的纠纷。以后哪怕一个黑天鹅事件发生了,律师基本上都会在这份文档里面找到相应的条款,我们只要按照这个条款规定的进行就好了。 这份股票计划不需要被授予人签署,只需要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通过。只要通过了,公司就有了董事会(代表股东)的授权,就可以发期权。也就是说,之后再以董事会不同意做挡箭牌说事儿可以省省了。 另外一份是公司和被授予人签的《Share Option Agreement》。这个每个人的文档都不一样。这个就是写明股数,行权价,开始日就好了。基本上就是一页A4纸。双方签字。这个拿好,可以压箱底了。除此以外,大家是有权力去要求拿到一份前面所述的很长很长的员工期权计划的文档的。 期权文件里面有什么? 我开玩笑说,看一个期权文件里面对于期权被授予人死亡的情形的规定的详细程度答题可以看出这个文件的严谨程度。 若是连死亡,离婚,伤残这样的低概率事件都做了规定,就更不要说离职(主动离职,被动离职),公司控制权转移(被收购,破产,上市,重大重组)这样的大概率事件了。 作为经历过创业公司的10年,并且对与法律还有一些兴趣的人来说,这些文档有点像悬疑片一样,从前往后看是看不出什么玄妙的,看了大结局之后往前再看一遍才能理解很多情节设置的必要性。举个例子:签署期权协议的时候需要被授予人的配偶也签署一份同意函,以避免被授予人以另外一半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不合理抗辩。像这样的事情不是过来人是很难想到的。 这些都交给律师起草就好了。这些情形的处理也都是有章可循的。因为没有发生而且大家都认为是小概率,所以事先约定的时候就好像看别人的事情一样,比较容易按照合理的方式约定。 离职呢? 如果是股票期权,离职的时候已经vest的怎么办?离职的时候,只要在规定的时间(一般90天)把已经vest的期权数乘以行权价对应的钱交给公司就可以获得股票。这个不需要签署其他的什么文件的。期权的事情都是在入职的时候谈好的,离职的时候不需要谈期权,照约定进行就好。 离职的时候单方面重新谈期权的事儿就是耍流氓。 离职还要给公司钱? 对。通常离职之后的90天期权被授予人是需要决定对于vest的部分是行权还是不行权。期权是“买”股票的权利,不是“卖”股票的权利。期权协议只保证大家可以一个固定的价格买到公司的股票,不承诺能卖掉或者按什么价格卖掉。这个的确需要纠结一下。基于对于公司的未来的判断,行权价,期权总数量等等可以综合考量。 可以不给钱吗?这个回到了期权设置的基本原则里面,就是公平。期权的授予价格就是公允市场价,既不偏向公司也不偏向员工。从美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如果创始人和最初的创始团队把公司第一天的价值认定为零还说得过去的话,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经历了一轮融资以后还认为公司的公允价是零就不合适了。 37号文? 在中国,的确有一个非常特殊的规定,原来叫做外管局75号文,我真的是一字不差的把这个文的名字背了下来,叫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它的确让人陷入即便成为境外公司股东也无法在外管局登记的窘境,所以我们原来外籍的员工就出现在开曼的股东名录里,而中国籍的员工就因为这个规定的限制就没有办法。这时常用的做法,是在离职的时候公司给员工一个延期授权,把期权从90天延期到10年,并且保证在任何未来的变化使称为真正股东的条件允许的时候立刻变更。这也就是实质上保证了员工的期权的长期拥有。 现在的75号文被37号文替代了,规定了期权被授予人而不仅仅是境外公司的创立人也可以做外汇登记了。实际上法律规定了而实际规定因各地执行不同还不确定,但公司是有义务在中国的现实框架下完成自己的承诺的。在这一点上期权被授予人是可以放心的: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是不能通过一个决议或者做一个决定就剥夺这部分权力,或者以外部环境不支持为由减少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跟某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决议把隔壁老王家的房子认定为自己公司的房子一样不被法律支持。 能随意取消吗? 曾经和帮我们撰写期权文件的律师讨论过,公司可以以员工的过错为由取消员工期权吗?答案是按照我们的期权文件,不能。发的期权就好像工资一样,没有权利随意的宣布,因为员工的过错,前面两年的工资无效,限你三天内退还全部或部分工资。若是真的员工有过错,也要经过法律流程证明需要赔偿,然后走赔偿流程,但发出去的期权就如泼出去的水,不可回收。我其实了解到这一点是很开心的。当公司就算是有收回的心也无收回的法律支撑,这才是真正的保证。我建议创业者都按照这样的条款来规定期权。 当然如果期权文件里面写道:董事会任何时候随时可以没有成本的没有理由的取消任何人的期权,那也就得按这个办,但很少有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就这么写的。若真是这样想,别折腾期权这事儿就好了。 期权是你的。你可以很强势 对于期权所有者,我还是希望给大家一些信心,不用过于担心中国的法制问题,因为VIE结构的期权都是按照开曼或者BVI的法律框架和诉讼流程,和中国法律无关,所有的股票方面的纷争的保护是很国际化的一件事情。既然签署了协议,就按照协议去办就好了。违反协议的结果可确定性相当大。 在下一轮融资,尤其是IPO的时候,创始人,还有公司需要对新的投资人做大量的保证和陈述(这部分的长度和详细程度不亚于期权文档),那个时候这个对于你所持有的期权的归属的纷争是必须做陈述的,否则就是虚假陈述,这事儿很大。被授予人IPO的时候也是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所以合理的解决期权纠纷的责任和压力全在公司身上。有时候很小的瑕疵就会导致上市前功尽弃,更不用说发了期权不兑现这种算是极为重大的事件了。 期权价格 期权是需要定价的。有两个时候需要期权的价格。一个是授予的时候,一个是回购的时候 (当然美国还有IRS 408a规定的交税的时候)。这个基本上会依据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FMV)。授予的时候,就是行权价,一般是在上一次融资的时候的价格上打一个折。打折是为了反映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权利不同的差价,毕竟优先股在清算的时候是最后拿钱的,这对价值的差异影响还是很大的。这个是董事会定的。折扣越大,对员工越好。但是对于美元架构,低于2折未来上市就会有问题(Cheap Stock Problem),因为2折是公司可以合理的争辩这个的确是普通股的最低公允价,再低就比较难解释了。 可以强行回购吗? 公司回购价格又看是强制回购还是自愿回购。我们历史上做过几次自愿回购,就是不定期的按照一个价格买回股票期权,大家可以选择卖或者不卖。只要是自愿的,价格还好,嫌低就可以不卖再等等。但是强制回购,要看期权文件里面有没有这个条款了。即便是有,对于公允价的设定就变得非常的复杂。要是期权被授予人提出异议,要求第三方出具意见是常用的办法,而非董事会定价。 注意:这个中间有很多财务和审计上的问题,一旦出现过一次普通股回购(哪怕只是一股),这个价格就被认定为普通股的新的市场公允价,公司再也不能按照以前的较低的价格发放期权了,否则将来审计上会有很大的问题(公司需要补足差价)。这也就是回购需要小心处理的原因。 回购按我的理解是公司给员工提供一些些流动性的努力。员工离职,公司强行回购所有股票是不明智的做法。1)价格很难确定。的确不能按照优先股的价格(也就是上一轮估值)定价,但是打多少折太难界定。强行定价有很多的费用和麻烦。2)提前支付现金。对于创业公司,尤其是在寒冬将到的时候消耗现金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且是不通过不合理手段强迫人家先富)对于公司也是没有好处的。3)就算是这部分股票现在价值100万,将来价值一个亿,那也是人家用汗水作为投资换来的,一旦vest了就是投资者了,不要眼红人家所得。没见过谁觉得投资者赚的钱太多了,股票一涨就要强制回购的。 背后的原则 如上都是些实操层面的讨论。但真正重要的是这背后的恒久的原则。我希望我们在制定规则(就是那些法律文件)和遵循规则的时候,思考制定这些文件的背后的原则。 其一,公平和平衡。 在看了这么多的法律文档和期权设计的原则以后,我最深的感触就是对于公平的追求。很多很好的律师在具体条款的拟定的时候也在尽量的追求公平。这就像两人分蛋糕,一个负责切,一个负责挑一样。创始人在切蛋糕,期权文件怎么写由你说了算,但是期权被授予人是在挑蛋糕的。不能保护人家的期权权利的法律文件,或者不履行法律文件,迟早会被发现的。员工可以不再选你这家公司。 制度设计的根本是平衡 - 通过不断的调整利益双方的平衡,达到最大化的共赢。若是有人对这个方案做了过多的偏向一方的安排,最终对于核心成员的积极性的打击,会导致双输的结果。我看到越是有经验的VC,在A轮的投资条款(Termsheet)越是简单,因为他们知道,这里为投资者(也就是自己)争取越多的权利,在后面的B轮里面,B轮就会继承这些条款,而A轮就变成弱势的优先股,C轮进来B轮和A轮投资者相对弱势。在这个条款上面耍小聪明,最终伤害的是包括自己的整体。 其一,事先约定。 一个团队往前走,什么约定都好过没有约定,怕就怕没有约定。所以期权文件就是对各种事件进行约定。这需要一些专业的帮助,来起草一些自己也想不到的情形。 如上是我按照自己经验的理解。我不是律师也不是审计师出身。若有常识性错误欢迎留言指出以便修正。毕竟这不是件小事儿,不能把大家带沟里去。 靠谱众投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