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网站正式开通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下称“举报平台”),群众可通过举报平台(https://jubao.nifa.org.cn)或微信公众号(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个人名义或者代表单位,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举报。此外,举报信息平台还支持举报查询功能。举报查询需要输入举报编号、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该平台具体可举报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支付、跨界类、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其中网络借贷可举报范围包括: 1.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虚构借款人及标的 7.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9.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 10.违规债权转让 11.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 13.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以下是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全文: 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 本举报平台举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不受理已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具体举报原因为: 一、网络借贷 1.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虚构借款人及标的 7.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9.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 10.违规债权转让 11.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 13.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股权众筹融资 1.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 3.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4.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5.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6.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互联网保险 1.误导性虚假宣传——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诺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2.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3.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 4.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5.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互联网企业非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 6.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四、互联网支付 1.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相关支付业务,包括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等。 2.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3.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挪用或占用客户备付金进行投资或用于关联企业往来。 4.未经批准跨行清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未经由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跨界类 1.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2.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3.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4.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无资金托管——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 7.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 8.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9.具有多项金融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1.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互联网金融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2.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4.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5.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6.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7.引入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8.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9.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健康发展,2016年4月,中国保监会联合十四个部门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对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将围绕规范经营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完善监管规则,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坚持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明确责任、加强协作的原则。整治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二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三是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等。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中国保监会负责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为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当前处于摸底排查阶段。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全面落实国务院有关互联网金融工作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同时,以专项整治为契机,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入手,引导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 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4日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二)工作原则。 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风险进行整治,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同时广泛排查保险业互联网经营模式和保险产品,为完善监管奠定基础。 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分类施策纠偏,讲究方式方法、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风险,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明确责任,加强协作。保监会各相关部门和各省级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考虑互联网保险跨区域、跨领域的特点,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外协调和上下联动。 二、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 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具体措施:一是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产品信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二是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高现价产品)相关风险,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三是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对于存在违规问题的公司予以严肃查处。 (二)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 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一是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二是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三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三)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是清理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二是查处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四)配套措施。 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依靠举报和重罚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当行为,对违法违规机构进行严厉查处。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保监会成立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保监会负责同志担任。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保监会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制定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进度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组织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报,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设建议。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四、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排风险底数,制定整改方案。对行业万能险存在的流动性风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利差损风险和销售误导风险等进行排查。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查处整改。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适时下发专项通知,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严肃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采取叫停业务、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报告。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深刻认识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按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细化整治内容,认真开展工作,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务求工作实效。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深入剖析问题成因,分类处理。坚持即查即改,对于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三)加强协调配合。针对互联网金融保险活动跨区域、跨领域、难追责的特点,做好上下沟通及内外协调,形成风险防范合力。加强协作配合,明确职责与分工,推动各有关部门纵横联动和信息共享,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建立长效机制。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入手,及时积累总结经验,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的监测预警,引导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形成对互联网保险领域全覆盖的长效监管体制机制。 ...
10月13日,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五部委联合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据了解,专项整治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通过专项整治,防止行业风险蔓延、偏离正确轨道,保护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本质上来。 以下为方案全文: 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监发〔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3日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有所积聚,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一是在市场主体层面,着力扶优抑劣,支持鼓励依法合规的网贷机构开展业务,促其健康发展,整治和取缔违法违规的网贷机构。二是在市场环境层面,加强规范优化,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实现正本清源,强化风险教育,引导出资人理性出资。三是在机制层面,坚持标本兼治,建立行业长效规范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实现规范创新兼顾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二)工作原则 态度积极,措施稳妥。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确立时间进度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同时稳扎稳打,讲究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 底线思维,预案完备。充分认识网贷领域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传染性,在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线上线下,统筹治理。兼顾市场主体的线上业务与线下实体,明确关联关系,依据其经营本质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统筹治理。将从事线下金融业务活动的网贷机构及涉及网贷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做到风险防范和治理全覆盖。 分类处理,标本兼治。根据网贷机构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程度分类处理,精准施策,把专项整治工作与贯彻落实行业有关制度、促进网贷机构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结合起来,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强化行业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依法合规,有章可循。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本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整治、合规处理,为网贷行业常态化监管奠定基础。 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考虑网贷行业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的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效率,夯实整治基础,巩固整治成果。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一)排查目的 准确掌握网贷机构相关数据,提高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摸清行业底数,建立较为完整的行业基本数据统计体系,为专项整治工作及今后的行业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对象 本次排查摸底的对象是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该类机构应当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同时,部分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也是本次排查和整治的对象。 此外,对于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排查。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三)排查方式 采取多方数据汇总、逐一比对、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进行。在数据汇总层面,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第三方统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利用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工商注册信息、接受举报等方式,汇总形成网贷机构基本数据统计,并发送至各省级人民政府。各省级人民政府以此为基础,综合采取公告确认、电话联系、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行业机构数据统计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做到对本地区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进行充分摸底排查,实现“一户一档”。 (四)排查内容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机构的排查主要包括:一是网贷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借贷余额、出借人总数、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二是网贷机构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包括产品期限、综合收益率、逾期率等。三是网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是否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问题。此外,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根据排查结果汇总本地区问题机构总体数量、各类问题机构的占比等,并据此对本地区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 对于跨区域经营的网贷机构,银监会协调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合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增强摸底排查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三、明确标准、分类施策 (一)分类处置标准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分类处置标准以《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等作为主要依据:一是网贷机构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的直接借贷。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四是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二)分类处置措施 对各类网贷机构认真甄别,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及时纠偏,制定差别化措施,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根据以上标准将网贷机构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分类处置。一是合规类。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对此类机构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二是整改类。该类机构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此类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处置。三是取缔类。此类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同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职责分工 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专项整治工作按照银监会会同中央有关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双负责制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银监会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银监会为组长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工商总局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银监会。 (二)中央监管部门职责。银监会作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统筹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一是制定规则,即制定网贷行业监管制度和第三方存管等系列配套制度,拟定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原则、内容、措施等。二是培训部署,即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组织开展培训。三是划清界限,即明确网贷业务负面清单,划清网贷机构不得从事的业务边界。四是督导汇总,即加强跨部门、跨地区间协调,研究重大问题、汇总工作报告等。五是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各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职责。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监管部门的统一方案和要求,负责本地区具体整治工作。在各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金融办(局)和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部门组成,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五、时间进度 (一)部署培训阶段。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银监会协调有关各方汇总网贷行业机构基本数据统计,部署培训各地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行业摸底排查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依照网贷行业机构基本数据统计对本地区机构进行摸底排查,并报银监会。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分类处置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摸底排查结果,结合《指导意见》和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机构进行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总结督导阶段。银监会将适时赴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对检查、查处、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将根据各地情况,形成规范整治工作总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六、配套支持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通过以案说法,厘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适时主动发声,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间和区域间纵横联动,协作配合。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同配合,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形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合力,确保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目标和规则的一致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注重工作方式方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难度较大等特点,要讲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风险隔离,依法依规,有节有度,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规范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部门联合公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按照“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突出重点,集中整治;积极稳妥,讲究策略;近远结合,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等8类问题。按照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对于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规范和查处。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视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危害后果等区别处理。 《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职责分工。证监会是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整治工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分为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阶段。前期,各省级人民政府部署开展了摸底排查工作,初步掌握了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基本情况和平台运营公司总体情况。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实施方案》安排,加强与省级人民政府沟通协作,认真做好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证监会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维稳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网信办 国家信访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4日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为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良好环境,切实发挥互联网股权融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一是通过全覆盖的集中排查,全面掌握互联网股权融资现状。对排查中发现并确认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对有关机构和个人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二是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机构和人员,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三是加大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使投资者和互联网股权融资从业机构及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规定,增强依法经营、审慎投资的意识。四是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为互联网股权融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与地方条块联动、协作配合。 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结合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特点,拟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排查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突出重点,集中整治。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力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及非法集资行为;又要集中整治不规范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实现风险有效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积极稳妥,讲究策略。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管控好整治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近远结合,注重实效。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又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股权融资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整治重点 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二)工作要求 1.明确界限。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此外,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排查,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分类处置。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职责分工 证监会是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成立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制定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设意见。 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整治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理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建立互联网股权融资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互联网股权融资风险专项整治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对提供重要线索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大帮助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证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四、时间进度 按照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步骤,稳步推进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即摸底排查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五、其他事项 按照边整治、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总体思路,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目前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章立制,弥补立法空白。 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结合其业务特点和规范引导的客观要求,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指导意见,划清监管边界,明确政策底线。 对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发布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启动试点。 ...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同志13日就专项整治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问:为什么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答: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几乎触及了金融业的所有领域。总体看,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于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供给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和覆盖面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当前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并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受到挤压;一些机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一些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甚至制造庞氏骗局,造成众多群众经济损失。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任务,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目标是什么? 答:从短期看,专项整治的目标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部分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从长远看,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问:《实施方案》提出了哪些重点整治领域和重点整治要求? 答: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隐患主要集中在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这几个重点领域进行整治。 P2P网络借贷领域的整治重点是落实网络借贷机构信息中介定位,禁止网络借贷机构突破信息中介职能定位开展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股权众筹领域的专项整治强调了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要求。 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整治重点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及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整治重点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以及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第三方支付领域已实行业务许可,对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整治重点是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互联网企业,以及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但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的整治重点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等。 抓住关键环节提高整治效果 问: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点,专项整治将运用哪些方法? 答:互联网金融活动复杂多变,专项整治强调抓住关键环节,提高整治效果。 一是严格准入和行为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 二是强化资金监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三是用好技术手段,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 四是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从业机构不得通过各种显性或隐性补贴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对通过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和补贴方式吸引客户的行为予以清理规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互联网金融活动跨领域、跨区域特征明显,专项整治提出运用多种措施,实现整治全面覆盖。一是运用“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根据业务实质执行相应的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二是加强部门协作,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三是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当前,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良莠不齐,有合法经营、业务规范的,有存在违规行为、但经过整顿后可以继续经营的,也有完全违法、甚至涉嫌欺诈的,各种情况较为复杂。专项整治将坚持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各分领域整治方案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按照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严格规范要求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 问: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将采取哪些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答:一是严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规范要求。《实施方案》明确,从业机构应尽快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应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从业机构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等制度,使得投资者能充分了解从业机构相关信息。 二是《实施方案》强调,专项整治应坚持分类施策,有序、稳妥处置风险,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一些从业机构涉嫌恶意欺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些机构一般潜藏较大风险隐患,有的甚至是庞氏骗局,若不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其债务漏洞可能增大,投资者将承受更大的损失,还可能波及其他机构,导致更多投资者利益受损。 三是《实施方案》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金融风险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特别是要开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甄别和防范意识。 随着专项整治逐步推进,从业机构的守法合规意识和经营规范程度将不断提高,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引导互联网金融步入正确创新轨道 问:专项整治会不会“扼杀”互联网金融创新? 答:近年来,运用信息技术,立足普惠金融,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覆盖面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规范与引导,一些从业机构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或打着创新的旗号包装粉饰,欺骗投资者,或借用创新概念混淆视听、鱼目混珠、逃避监管,一些机构甚至以创新为掩护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伪金融创新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利益,还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受到挤压。 专项整治的目的正是要扭转、纠正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创新跑偏的局面,对借创新之名行违法违规活动之实的机构予以清理规范,对开展有益创新、合法合规经营的机构予以支持保护,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步入正确创新轨道。 提炼形成互联网金融治理经验 问:专项整治对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主要有何考虑? 答:专项整治工作是阶段性的,关键是要以此为契机,提炼形成互联网金融治理经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加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作,实现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全覆盖。 二是创新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方法。实施“穿透式”监管,根据业务实质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加强对资金账户的管理,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 三是营造良好行业生态环境。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 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框架。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则已发布,在确有空白的领域,相关部门将及时研究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问:在专项整治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主要发挥什么作用? 答: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建立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从业机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等重要职责。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将认真履行好行业自律职责,同时承担以下重点任务:一是研究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工作,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供支持;二是开展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完善互联网金融常态化监测机制;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教育和信用信息共享,引导从业机构提高风险意识和风控水平,及时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
2016年以来,新三板做市指数已跌去20%,定增市场也持续低迷,而与此同时,投资嗅觉最为敏锐的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却不断增加,但令人尴尬的是:市场遇冷数百上千只私募基金产品却“无所事事”。 它们究竟在等待什么? 统计数据显示,有数据统计的最新净值公布日为9月23日的新三板私募基金产品有335只,其中成立以来收益率超过30%的有26只,超过50%的有14只。 据统计,在335只可统计的私募新三板基金产品中,净值增长率介于 -5%到5%之间的,就有128个,占比近40%,这128只产品平均净值增长率只有0.17%,可以看出持有空仓或轻仓策略的基金产品仍不在少数。而与此同时,新三板做市指数已从今年1月4日的高点1442点,跌破1100点,相较年初已跌逾20%。 目前,新三板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于挂牌前公司,类似于传统投资Pre-IPO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是投资于已挂牌公司,新三板基金多通过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方式,对挂牌公司进行投资。 今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低迷,流动性紧缺、交投不活跃的问题依旧,为此,有分析认为,新三板基金产品的成立和定增表现出一致性遇冷,主要受到新三板二级市场表现疲软,以及退出渠道不畅所致。 新三板行情低迷,定增市场反映最直接,而定增市场低迷,让数百上千只新三板私募基金产品“无所事事”。 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新三板融资规模也呈现逐季下滑趋势。其中,一季度有883家企业实施完成了891次增发,募资总额425.95亿元,二季度有743家企业实施完成745次增发,募资总额297.23亿元,三季度有488家企业实施完成490次增发,募资总额为216.39亿元。 市场低迷,投资嗅觉最为敏锐的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却不断增加,但令人尴尬的是:数百上千只私募基金产品却“无所事事”。 数据显示,截至9月30日,市场上共有1700多只新三板私募基金产品。今年前三季度共有492只新三板私募基金成立,去年同期共成立893只。 从具体成立情况看,成立数量呈每季度递减的趋势。其中,今年一季度成立258只,二季度成立171只,三季度成立63只,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新三板私募基金成立的爆发期集中在一季度。从去年前三季度看,新三板私募基金成立的爆发期集中在二季度,共成立484只,一季度和三季度分别成立101只和308只。 ...
Toms shoes这个品牌相信很多人还是第一次听说,它只是一家卖普通帆布鞋的公司,在国内或许还没有耐克、乔丹那么有名。可是它的鞋子却火遍了整个好莱坞,走在街头,时不时你就能看见大波的好莱坞明星穿着Toms shoes的鞋子,他们可都是Toms shoes的忠实爱好者。 为什么一双普普通通的帆布鞋能够风靡好莱坞呢?它的背后有什么故事呢? 人人有爱心,你买鞋我就捐鞋! Toms shoes成立的时间并不长,它在2006年才成立,由37岁的美国人布雷克·麦考斯基在加州创办。如果单单从鞋子的外观、质量上看,它也只是一双双普普通通的帆布鞋。 而真正让它风靡美国、大获成功的是它奇特的商业模式。在刚刚成立时,Toms shoes就提出“每卖出一双鞋,就会向有需要的地区捐赠一双鞋”的口号。这样“你买我送”的新颖的商业模式,引起了美国《洛杉矶时报》的注意,它们将Toms shoes的故事放到了报纸的头版,结果迅速走红,一天之内带来 2200双鞋子的订单。 这种将时尚和慈善合二为一的商业模式成功地打响其品牌知名度,并且揭起了一股慈善消费的时尚风潮,也产生了许多模仿者。 为什么Toms shoes的创始人会产生这种商业模式的想法呢?这就与他的一次阿根廷之旅紧密相关了。布雷克·麦考斯基在阿根廷旅行期间,发现当地非常贫穷,许多儿童甚至连鞋子都穿不起。看到这些孩子们,善良的布雷克·麦考斯基顿时同情心爆棚。 于是,他不假思索,便很快成立了Toms的品牌,并且向顾客坚决做出承诺,只要顾客每购买一双Toms布鞋,他们就会向全球需要帮助的贫困国家或地区的孩子们送出一双鞋子。 而确实,布雷克·麦考斯基所说的一切,他也都做到了。从2006年Toms shoes成立到2010年,Toms一共向世界贫困国家和地区的孩子们无偿捐赠了100万双鞋子,让许多原来没有鞋子穿的孩子们也可以拥有一个快乐完整的童年。 也有人会问Toms shoes以这样的商业模式售卖鞋子真的不会亏损吗?答案是否定的。它不但没有亏损,还取得了年入五亿的非常棒的收益。由于Toms的鞋子在网上售价在50美金左右,算是一个比较高的价格,因此它的销售收入肯定也不会差。 而且另一方面,Toms shoes慈善活动的开展使它在整个业界有良好的口碑,许多名人去Toms shoes买鞋子已经不单单是为了买鞋子,而是为了在慈善事业中尽一份自己的力量。Tom sshoes的品牌度和知名度也就这样慢慢流传开来。 制定“一天不穿鞋”爱心日,粉丝疯狂参与 社交媒体是Toms shoes持续增长的动力之一,它是Toms shoes最好的推广手段。Toms shoes每年都会在社交媒体上发起一次“一天不穿鞋”活动,这一天人们只需要将不穿鞋的图片上传到社交媒体上然后@Toms shoes,就可以向贫困地区捐出一双鞋子。 而截至到目前,Toms shoes已经为全世界70多个国家的孩子捐赠鞋子达到5000万双以上。通过社交媒体的各种活动来与顾客进行互动宣传活动是Toms shoes一直以来的传统,它很好地利用了自己所拥有的500万的社交媒体粉丝来进行自身品牌的推广和宣传。有了这强大的粉丝团,Toms shoes极大地减少了自己的广告投入费用,采用了一种新型的推广方式来进行品牌形象的传播。这样它可以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慈善活动上和产品建设上。 凭借着一颗善良的博爱之心,布雷克·麦考斯基真是可谓是卖鞋和做慈善两不误,一方面赚得盆满钵满,让自己的鞋子大卖特卖,另一方面,它又救济了许多贫困地区的孩子,还直接带动了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 “慈善商业”可以延伸更多领域 而Toms也不仅仅局限于卖鞋,它把这个慈善和商业结合的产业模式很快推广到了自己其他的项目上。像在之后,Toms又推出了卖眼镜的项目,这和卖鞋子一样是同样的理念,即只要卖出一副眼镜,就能够为经济条件、医疗条件相对落后的国家里的视力残障人士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 还有在2014年,Toms又推出了卖咖啡豆,也就是每卖出一袋TOMS咖啡豆,Toms就会相应地捐出140公升干净的饮用水(相当于一个人一周的饮用量),给这些比较缺水的咖啡豆产地的人使用。这种商业模式在Toms内部慢慢地扩散开来,形成了一种良好的习惯。 而现在诸如此类的商业模式也慢慢在其他品牌间流行开来,被越来越多人所推崇,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效仿Toms shoes边做生意边做慈善的做法。“为富也仁,达则兼济天下”已经慢慢渗入了当下生意人的骨髓,促使着国与国之间、洲与洲之间更加友善。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
10月12日消息,淘宝昨日下午通过旺旺与论坛等方式发布了关于《关于POS机整机类商品禁售的通知》,京东商城已经无法搜索“pos机”等相关关键词,进入拉卡拉旗舰店里虽然有智能pos等商品,但均显示已经下柜。 淘宝的通知全文如下: 亲爱的淘宝网卖家: 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为配合此项行政管理要求,平台将对POS机整机类商品进行整顿,具体如下: 对淘宝平台POS机整机类商品进行禁售处理,“收银机、打印机、配件类商品不处理。”需要处理的商品举例如下: 具体执行步骤如下: 1、2016.10.12——10.16日全网执行0分删除处理。 2、2016.10.17日开始执行B类12分处罚。 请各位卖家朋友检查店铺内商品,及时删除违禁品,以避免不必要的处罚。 特此通知,敬请知悉!感谢您对淘宝网平台的关注与支持! ...
今年以来,股市表现不佳和期指一度深度贴水,使得基于股指期货的量化对冲和绝对收益策略公募基金业绩惨淡,获取正收益难度很大。但同时股市和债市仍存在一定结构性机会,不少基金取得了不菲正收益,强烈对比之下,量化对冲基金劣势尽显,投资者纷纷用脚投票,使得一些规模较大的绝对收益策略基金三季度出现了巨额赎回,规模暴跌。 工银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基金关于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的投资策略执行情况公告显示,截至2016年9月30日,该基金持有股票资产市值共计7410.42万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3.88%;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的空头合约市值8540.72万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3.06%。 以此可以推算,工银绝对收益策略基金截至9月底净值规模为19.1亿元,与6月底的54.27亿元的净值规模相比,缩水比例达64.81%。数据显示,三季度工银绝对收益策略A份额和B份额单位净值分别小幅下跌0.55%和0.66%,这就意味着,由于净值徘徊不前,工银绝对收益策略基金在三季度遭遇了约65%的巨额净赎回,投资者已没有太多耐心等待。 而从近日其他公布股指期货对冲策略执行情况的基金来看,也出现了显著的净赎回,如永赢量化基金本周二公布的对冲策略执行情况显示,截至三季末,永赢量化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规模为4384.37万元,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为43.15%,由此可以推算该基金三季末净值规模为1.016亿元,而9月30日该基金单位净值为0.832元,意味着当日该基金份额规模为1.22亿份,和6月底的1.59亿份相比,净赎回比例达到23.35%。 公开信息显示,永赢量化基金去年底规模为23.28亿份,一季度跌至15.94亿份,缩水31%,二季度再度猛跌至1.59亿份,单季缩水达九成,三季度继续缩水。股市低迷和期指投资受限使得该基金今年以来净值跌幅超过10%。 此外,一些量化对冲基金采取定期开放式运作模式,由于业绩惨淡,这些基金在开放期很可能将面临较大的资金流出压力。 ...
如今,老年人投资理财很热门。然而,投资理财招揽者“跑路”频发导致投资人本息全无、维权困难的情况时有发生,更有老年人为此痛失一生的积蓄。潜伏在老年人身边的投资理财陷阱值得关注。 一般而言,投资陷阱中被告人被判罚较为常见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 在法院的判例中,经常可以看到被告人或投资理财招揽者夸大某种药品或食品在治疗疾病或强身健体方面的功效,同时虚构自己具有医疗专业背景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骗老年人投资,造成老年人“人财两空”的严重后果。 此外,还有以互联网炒贵重金属诱骗投资人的案例,被告人通过互联网软件虚构贵金属交易,同时人为操作“价值曲线”,给被害人营造出投资不断盈利的假象,诱骗老年人不断追加投资。 法官分析,上述种种投资理财骗局之所以屡屡得逞,主要原因包括老年人易受高利息、小便宜的诱惑,缺乏合法投资理财渠道等,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把老年人送进投资理财陷阱。 据介绍,常见的“小便宜”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送,即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廉价免费物品,例如卫生纸、洗衣液、鸡蛋等;二是玩,即组织老年人外出游玩,活动基本选择在市区附近的免费公园或景点,大多提供免费的车接车送,还会送水送饭,距离远的会收取少量费用,给老年人营造出不谋利的感觉;三是情,即对老年人打“感情牌”,逢年过节电话问候,天冷天热短信提醒,月底周末定期家访……让老年人感受到“亲人”般的温暖,因此深陷其中。 针对以上问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建议,老年人投资理财一定要慎重考察所谓的“项目”,实物查看,实际体验。同时,投资理财要看收益,高收益即意味着高风险,老年人要去银行进行正规的投资理财风险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此外,投资理财须谨慎,切莫贪恋小便宜,不能为了免费物品、免费旅游、免费亲情而放松警惕,导致“本末倒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