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大树好乘凉”,国资背景平台自上线之初就受到投资者的追捧。但在行业洗牌过程中,“国资系”P2P平台项目也出现逾期、坏账等问题,同时也有一些“假”国资、“伪”国资浮出水面。 8月8日,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下称“连交所”)揭牌。记者注意到,在连交所首批36家会员中,大部分是国资背景的P2P网贷平台。 网贷财经数据显示,2016年7月底全国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281家。根据股东背景的不同,外界将其归类为“上市系”、“银行系”、“国资系”、“风投系”、“民营系”等类型。与其他类型平台相比,抱团成为了“国资系”平台的一种独特现象。 “我们不排斥抱团。”小狗钱钱CEO甘俊杰告诉记者。作为一家国有控股的P2P平台,小狗钱钱今年8月加入了国金联盟。在甘俊杰看来,“国资系”平台抱团有助于行业的洗牌。 据了解,连交所在去年11月份已经注册,其会员名单基本脱胎于去年5月成立的国资系互联网金融行业联盟(简称“国金联盟”)。 但在行业环境遇冷,监管政策变严的时期,“国资系”的光环还存在吗?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爆发出问题的“国资系”平台仅3家,而“国资系”平台数量已经超过百家。这一比例远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至于一些“伪国资”平台出现问题,是由于平台自身的原因,早晚都会爆发出来。 “国资系”平台抱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希望提高行业标准,争抢市场。 长期以来,网贷行业一直存在着真假“国资系”平台的问题。今年3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召集10家P2P公司和3家国企进京开座谈会,强调“规范”二字,责成国资系P2P做好表率作用,合规自律,同时责成国企尽快解决“冒牌”国资系P2P的问题,正本清源,杜绝虚假宣传。 事实上,一些号称是“国资系”的P2P已暴露出风险。今年7月以来,包括鲸孚融、壹文财富等有国资背景的平台出现了提现困难、还款逾期等现象。外界评论认为,在网贷行业洗牌的大环境下,“国资系”平台也不能幸免,其背后的光环已经不再。 不过,记者查询工商资料了解到,虽然上述平台声称有国资背景,但其国资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较低,并未形成控股。 比如,今年6月P2P平台金联所发布清盘公告,随后被自媒体质疑其是“伪国资”。尽管金联所发布律师函表明其股东之一的中经新世纪为国家出资企业,但工商资料显示,中经新世纪持有金联所股份甚少,持股比例仅5%。 王春影表示,目前市场没有对“国资系”P2P平台形成统一的标准。但股权层级越多、股权比例越低的平台,其国资股东的影响力肯定越小。“不应该轻易相信平台宣传的国资背景,而应该多方查询资料,鉴别平台的国资背景是否纯粹,国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究竟有多高等关键信息”。 甘俊杰告诉记者,真正的“国资系”平台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国资企业应对平台实施控股。甘俊杰说,国资企业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大多是为了解决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市场上一些“国资系”平台,其背后的国资企业只持有5%至10%的股权比例,对于P2P平台没有管理权,也没法达到扶持小微企业的目的。 其二,国资企业的实缴资金应及时到位。目前市场上一些P2P平台,只是与国资企业签署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后,就声称自己是“国资系”平台。但国资企业会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再评估是否真的完成股权交易。这部分平台,亦不能称为真正的“国资系”平台。 其三,国资企业应掌控平台的风控机制。甘俊杰认为,这是判断平台是否具有“国资背景”的重要依据。“风控是所有P2P平台最核心的环节,‘国资系’平台的风控标准应符合国资企业整体的标准,因此国资企业会派管理人员进驻。”甘俊杰说。 客户资源共享 除了为自身正名之外,客户资源的共享则是“国资系”平台抱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行业普遍认为,“国资系”平台因其背景良好,在政策扶持、优质资产资源等方面较有优势。但相应的,平台在运营、市场方面有较多束缚,产品创新不足,从而导致其用户数量不够多。 一位不愿具名的“国资系”平台负责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自家的产品在用户体验方面还有很大不足。比如,一些“民营系”平台可以满足用户“投资即计息”的需求,但是自家平台上的产品,只能在投资满标之后才能开始计息。 “这一块产品的设计还不够灵活。我也多次和国资控股股东交流过这一问题,不过目前未解决,希望未来会有所改进。”上述负责人表示。 王春影则认为,“国资系”平台的收益率相对较低,也是较难吸引用户的原因之一。 网贷财经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具有国资背景的P2P平台数量总计为100家,累计成交额为205.53亿元,相比5月份成交额环比下降了1.48%。此外,具有国资背景的平台的综合利率为7.92%,低于P2P整个行业平均水平;而平均借款期限为9.43个月,高于P2P整个行业平均水平。 网贷财经分析指出,“国资系”平台的成交额已经连续3个月降低,投资人数的减少,可见国资系发展缓慢。 “网贷行业发展至今,用户也明白了分散风险的道理,不会把所有钱都投向一个平台。”甘俊杰认为,一些真正的“国资系”平台组成联盟之后,具有统一的形象和风控标准。那么,当用户在其中一家平台有过投资经历后,也可能会转投其他同样符合标准的“国资系”平台。 甘俊杰告诉记者,能够当选国金联盟理事单位也是经历了层层选拔。他表示,此次共有57家平台申请成为理事单位,但在前期核查中删掉了51家,最终进入的6家平台还需要经过投票表决。“大家都不希望把这个圈子搞砸。”甘俊杰说。 但王春影同时提醒,“国资系”平台的抱团行为也可能存在弊端。因为联盟需要统一的规范,那么当平台发展了新的业务模式时,可能会受到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国资系互联网金融行业联盟章程显示,成员退出后,3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王春影认为,这可能也不利于平台的创新发展。 ...
最近报道称,去年上海金融业10%以上的写字楼新需求来自网络借贷行业。但最近全国对网络借贷业欺诈行为的打击导致大量租约中止。 香港《南华早报》报道,第一太平戴维斯上海商业地产高级主管卡里·郑也表示:“网络借贷行业租户广泛撤离推高了空置率。” (数据来源:高力国际) 而高力国际最新数据则显示,上海中央商务区A级写字楼的平均租金第二季度下跌了0.5%,降至每平米10.3元一天。侧面证明了许多一流写字楼租客流失的现象。 楼市的潜在购买力在“失血” 导致写字楼空置率上升的,不仅是P2P跑路对整个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冲击,还有更多逐步爆发的隐形冲击。 业内人士介绍,很多打着“互联网金融”、“P2P网贷”旗号的线下理财公司,主要把“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等关键字作为公司名称,吸引客户群,而它们的客户很大一部分是“大爷”和“大妈”级别的投资人。 而这部分投资者正是目前上海最大的潜力购买群体,他们往往将自己一生的积蓄、退休金,甚至“棺材本”用于投资。 相比股市和p2p市场,上海和周边的不动产,是他们更倾向投入的大宗投资标的。但如今,他们的P2P投资遇到巨额亏损,无疑将削弱他们的购房能力。 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开始,线下理财/财富公司的数量成倍增长,2014-2015年成立的此类公司数量不断攀升。而作为我国的政治中心、金融中心,以及大批高净值投资者聚集的地方,北京、上海成为线下理财公司集中的城市。 高端豪宅暂时受冲击不大 那么,在有些P2P的老板跑路或者歇业后,上海的豪宅市场是否会出现大规模的甩卖,或冲击市场需求? 从市场数据来看,这种现象目前还没有出现。之前多家媒体还报道称,中晋财富的控制人徐晋在汤臣一品购置了三套600平米的豪宅。人们开始发现,P2P的老板其实偏爱投资上海的高端豪宅。 来自链家的数据显示,7月上海共成交高端商品住宅1074套,环比上月上涨20.4%。本月高端住宅成交量继续攀升,已连续3个月呈上涨趋势,并再度突破千套。 克而瑞数据也显示,截止7月,上海单价在9万元以上的豪宅1587套,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44%。 据业内人士介绍,之前买豪宅都是50岁左右的人,香港和台湾人士豪宅主流,如今,购买豪宅的多为房地产、金融、快递、IT行业的金主。 由此,p2p的整治规范,对豪宅市场的冲击,目前还比较有限。...
业界苦等的资金存管新规终于迎来了突破口。昨日,有消息称,银监会于近日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6条,其中对P2P平台存管业务划定了五大门槛。记者从相关渠道证实了这一消息,不过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公开信息为准。 划定五大门槛极少数平台合规 根据网络公开的意见稿原文来看,意见稿首先对P2P平台划定了存管门槛: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地方监管部门备案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两项目前大多数网贷平台并不满足。金联储产品总监赵远飞表示,目前国内极少平台全部达到这些要求,主要原因是,尽管监管层多次提出网贷的备案问题,但是尚未落地,因为目前没有可实际操作的流程,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获取也较为困难,业内获得许可的P2P平台极少。由此可以看出,多数平台目前不满足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要求。显然,从这个意义上说,征求意见稿最终落地还需包括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等其他文件的率先出台。 缺乏细则银行担忧投资人群体事件 今年以来,网贷平台一直在尽力推进银行存管业务,但由于银行方面顾虑较多,导致银行存管进展十分缓慢。根据盈灿咨询提供的最新数据,截至2016年7月10日,已有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4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并共有14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而真正与银行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平台只有48家。此前,包括民生银行等部分股份制银行已经暂缓了对接网贷平台资金存管工作。 一位股份制银行资金托管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银行方面一直在等监管政策的明朗,目前处于边走边看的状态。针对目前存管进程的难点,他表示,银行最担心投资人的群体性事件影响银行的声誉。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第二十条要求:“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这几条说明银行在信息准确性、增信以及最终的兑付风险上进行了“免责”,将可以打消银行的顾虑,加大银行推进网贷存管业务的意愿。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资金存管实现了平台与客户资金的隔离,可以有效规避资金池风险,但资金存管并不能规避坏账风险,也并不能确保资金流向的真实性。所以,有了资金存管不代表投资是安全的,更不能就此将P2P投资和银行存款、银行理财相提并论。在这种情况下,P2P平台绑定“存管人”银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有蹭银行信用的嫌疑,会误导投资人决策。 “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存管模式恐被暂停 目前,银行与网贷平台进行资金存管合作有三种模式,分别是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而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八)提到: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上述股份制银行资金托管部负责人表示,从这条来看,“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恐被暂停。 具体来看,“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目前多家支付公司均已与多家银行开展合作,推行此类资金存管模式。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存管解决大部分的网贷监管问题,所以银行存管事实上成为隐性的牌照。而小平台风险大,又不能实际解决政府关心的在消费领域新增贷款的问题,他们实际只是在做资金搬运工,会加大系统风险和风险传导,监管层当然不能放过通过所谓联合存管,用第三方的方式绕过监管,一定是要求与银行直连的存管方式。存管要求的严格事实上会将绝大部分的风控、合规性不高的平台拒之门外,网贷的集中度大幅提高是大势所趋。 因为第三方支付归央行监管,其并不具备资金账户开立和存管的资格,同时“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模式还会导致跨部门监管的出现,与穿透式监管的理念不符。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该意见稿真正要落地实施,那现有的联合存管模式必须进行“改造”,第三方支付成为纯粹的支付通道,但实际上,银行自身就有支付的资质,无需第三方支付介入,对于第三方支付而言,如何在新的监管框架下找到自身的定位,目前较为尴尬。 ...
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日前,银监会于近日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8月14日上午,相关人士向网贷财经证实,上述消息属实,网贷资金存管目前正在征求银行意见阶段。 据网贷财经不完全统计,截止 7 月 15 日,目前已有 38 家平台上线银行存管系统,共有 146 家平台已签署存管协议,签约率占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 5.8%。 数据显示,2014 年已签署或者将上线银行存管系统的平台仅有 2 家;2015 年,新增平台的数量达到 55 家,其中 45 家签署于该年下半年;2016 年上半年止,共有 146 家签约或上线。 其中有平台内部人士表示,他们与民生银行签订的是战略合作协议,虽然双方没有解约, 但民生银行没有给这些已签约、未上线平台提供资金存管上线时间表,“实际效果和中止差不多”。 而受监管整治影响,目前很多银行已经暂停网贷资金存管合作,部分城商行仍在进行,还有些机构在观望。 据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获得的一份征求意见稿显示,在存管人的规定上,意见要求银行要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意见稿最为关键的一条是其中第八条的规定,如果按此规定,意味着“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联合存管模式将被监管限制。 目前,网贷资金存管模式有三种,分别为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 据了解,目前包括富友支付、汇付天下、中金支付等多家支付公司均已与多家银行开展合作,推动联合存管模式的发展。 业内人士分析,联合存管模式是一种银行、第三方支付和平台的“三赢”。第一,银行可以不必为了P2P的存管业务而花费大量精力和成本去开发系统;第二,第三方支付机构握有大量的P2P平台资源,这一模式有利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开展;第三,降低了P2P平台接入银行存管的门槛。 但也有观点质疑称,联合存管模式实质上平台的存管账户不在银行,依然在第三方支付,银行也无法监督平台用户账户内的资金流转。此外,是否合规还要监管部门去核定。 除上述规定外,在业务规范上,意见要求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此外,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制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报告。 目前,很多网贷平台接入资金存管除了为了符合政策监管要求外,还有为了背书和品牌推广的目的,对外以“与某家银行开展存管合作”进行宣传。针对这一点意见中的第十九条的要求或许对其进行规范。意见要求“委托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数据截止至 7 月 15 日) ...
近日,银监会向各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平台存管划下监管红线,首当其冲的是之前P2P“银行+第三方联合存管”、“地方P2P平台统一存管”的多项模式创新,而P2P利用“在银行存管”的噱头进行增信的行为即将被禁止。P2P网贷平台禁止用“银行存管”宣传:第十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P2P长期“一厢情愿” 在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上,《征求意见稿》的总则中指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此前,在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征求意见稿)》,均要求P2P网贷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并给出了18个月的整改期。 据网贷财经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7月10日,已有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4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并共有14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约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6.34%,而真正与银行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平台只有48家,仅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2.04%。 而对于存管银行的义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P2P与银行对接存在“一厢情愿”的问题——P2P很积极,银行却是拒绝的。一方面,银行接手存管业务的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需要付出很大成本来尽审核义务,而收取的费用远远比不上银行其他传统业务的利润;另一方面,由于网贷频现资金链危机,银行不愿意插手高风险业务。银行的“不情不愿”,在今年年初至今的银行关闭P2P业务接口中,也能体现出来。 此前多项存管创新画问号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稿中第十一条(八)提到: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这对当下的“银行+第三方支付”构成了挑战。 目前,网贷资金存管模式有三种,分别为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其中,“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 此外,这也对目前北京、广东、江苏等地P2P平台通过当地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统一存托管的制度是否能继续,画上了问号。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批量资金存管合作项目得以落地,是开发了一款名为存管通的产品。该产品以北京市网贷协会作为参股人之一,联合三家第三方支付平台联合开发的一个系统,相当于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的联合承办公司。具体方案为,监管部门联合网贷协会为银行推荐可加入存管的网贷平台,达成合作意向后,银行为网贷平台开通专用的企业一般结算账户,并授权存管通向银行该账户的资金划拨指令,网贷存管通系统负责发起账户资金及交易核验,支付公司提供支付通道,数据会定期上报给协会。 ICP许可难拿 《征求意见稿》对于想要实现资金存管的P2P的门槛设置较高,不仅仅需要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更难的是必须“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业内人士透露,大多数P2P已经进行ICP备案,但是要想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就是ICP经营许可非常困难,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部门地方通信管理局不批准给P2P的许可证,比如上海。 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是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两种管理标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而经营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营利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网贷财经分析师表示,不止上海,深圳等地也难以拿到经营许可,现阶段需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同意,不然《征求意见稿》实现困难。她预计,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平台也会把意见反映上去。 值得注意的还有,《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的要求,“委托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这也意味着,许多P2P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标注的银行存管内容都变得不合规,也不能在获客过程中再向投资者宣传这一内容。 以下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原文: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结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人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平台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情况等应向投资者充分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存管人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存管人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账户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实现各账户之间的有效隔离,并记录账户与网贷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身份验证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开户、充值、投标、提现、撤单、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以便对客户身份及交易授权进行认证,确保资金指令真实合法,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贷平台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贷平台客户信息、交易信息、项目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询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贷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接待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 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接待资金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该保存15年以上; (八)村官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奇偶阿姨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三条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网络借贷业务当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签署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下简称“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四)平台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平台投资项目关键信息的记录; (六)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七)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八)存管服务及费用支付方式; (九)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十)风险提示(存管人不负责项目风险、平台虚假标的、伪造数据风险等);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台当事人的信息、交易指令、借贷合同、收费服务合同等。存管人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订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六条 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资产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产对账、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第十八条 网贷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人通知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网贷机构或清算处置小组完成存续借贷业务的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第二十条 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服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多数仍然在死扛 行情宕荡起伏,使得迷你基金的数量陡增。记者统计了解到,截至目前,公募基金中规模不足5000万元的迷你基金数量已达到812只。不过这些迷你基金活的并不好,大多数只是在“死扛”。 今年已有12只基金清盘 作为新晋基民,张小姐最近很郁闷。她告诉记者,平生第一次买基金,仅持有四个工作日后,就遭遇了清盘。 与张小姐有同样遭遇的基金投资者不在少数。记者了解到,股市行情震荡起伏,很多基金难以为继。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持续低迷的股市行情使得许多基金不得不选择清盘或者转型,其中迷你基金情况尤甚。 据统计,今年以来截至8月11日,已经有12只迷你基金宣告清盘。这12只基金中,又以分级基金、ETF基金及债券型基金居多。 按照现行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近千只迷你基金“死扛” 虽然今年只有12只迷你基金宣告清盘,但市场上符合清盘条件的迷你基金数量却已经达到812只。 北京一基金研究机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理财基金由于管理费低、申购赎回基本不收费,在当下的行情中,一只赚钱的理财基金规模至少要在80亿元以上, 所以大多数“迷你”基金只是在死扛。 一家旗下有多只迷你基金的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解释,迷你基金一旦清盘了,就什么机会也没有了。但只要股市行情一起来,基金的规模也会水涨船高。到时候,脱离迷你基金的桎梏也是迟早的事情。况且一只基金的诞生,从产品设计,产品报备、营销、成立、运作等,前前后后要花费的精力和时间更是惊人。因此,对于大部分基金公司来说,是不会轻易选择清盘的。 基金研究人士提醒投资者,为了避免出现买了基金没几天就遭遇清盘的命运,投资者在选购基金的时候,要慎选“迷你”基金,而是选择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基金。 ...
同志电商除了实物产品,如情趣用品或清洁用品外,还有一类属于服务型的产品,如针对同志的旅游、按摩、医美服务等。笔者认为,随着同志群体的增加与社会对该类群体更加包容,加之同志本身高消费的特点,电商在未来必然会成为最主要的变现方式。无论是实物产品还是服务都会有市场空间。 不过如果有创业项目上来就直接奔同志电商而去,恐怕也不那么好做。原因如下: 一方面,当前的市场的成熟度还不够,还没有形成滋养同志垂直电商的土壤。 目前同志用户的消费渠道与普通大众是没有很大区别的,至于有没有必要单独做一个平台去服务同志群体还不确定。同志用户在进行日常消费时的不方面显然还没有达到不能忍受的程度,这个时候去建专属电商或大众电商的差别还不明显。即便建立了专属电商,也只能是做探路者,包括品类的选择与服务产品的开发,会面临很大挑战。除了产品开发的挑战,还需要面临获客的压力。其实反观社交产品,在坐拥大量用户的情况下,电商变现一直没做起来而是靠直播盈利,也能客观反映市场的状况。 另一方面,只要市场成熟,已经获得海量用户的同志社交产品会强势切入电商。 社交产品在变现方式上,除了电商几乎看不到在利润上更有想象力的方向。这些社交产品不仅会在某个时点切入电商,而且对于自己的饭碗,他们是拼死也会去争取的。好比京东,对于可有可无的手机维修类项目,可能还愿意采取合作方式外包给专业团队来提供服务,但涉及到互联网图书或数码产品销售这样关乎生死命门的的业务,京东的原则只会是干掉对手直接拿下市场。一切在这些方面与提供同类产品和服务的企业,都是有我无你的竞争对峙关系。做同志电商也是如此,一旦垂直电商市场成熟,挟拥量用户的社交平台必然不会对其他提供同类服务的初始项目客气,这个时候比拼的是用户而不是产品。只有产品没有用户,成为供应商的希望十分渺茫。 类似同志电商这种想从巨头嘴里夺食而被干掉的例子,在其他领域也层出不穷。例如个人租车市场,对于滴滴来说,进与不进都只是想不想而非能不能的问题。所以,有时看似空白的市场,其实用户早已被锁定。吃到谁嘴里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而不是快慢的问题。 靠谱众投kp899.com:您放心的股权众筹平台,优质项目即将上线 ...
3年来,江苏常州的公、检、法均介入调查中国银行常州分行延陵支行储户王金凤所称的5300万元理财款失踪案,但至今无果。 卷入事件的储户、中行常州分行,及办理业务的延陵支行营业部主任张某等三方,对巨款消失的原因,及谁该对此负责等,各执一词:储户一方称,此款在银 行失踪,疑被银行员工挪用、侵吞,银行该负全责;常州分行一方称,此款未到账,故与银行无关;张某丈夫吴某称,此款由王家人委托其代做期货而赔光。 “此案并非复杂,5300万元是通过网银划走的,网银是银行柜员私开的。只要查清账户流水,案件自然告破,但办案人员都止步于此。”2016年8月7日,王金凤对接到投诉而来的法律与生活特派记者说到。 (王金凤一方制作的关于5300万元资金的进出表) 缘起5300万元理财 拄着拐棍的王金凤,今年已经80岁高龄。她与老伴儿王道灿,经过几十年的辛勤劳作,靠开办常州丰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英公司”)等企业,积累了一定的财富。 (八十高龄的王金凤老人向记者反映情况) “这5300万元的巨款,是我们老两口几十年的积累,没想到到头来,让他们给坑了!”王金凤气愤地告诉记者。因年事已高,王金凤、王道灿夫妇就将“丰英公司”的业务,逐步交由儿子王英彦来打理。 “如果要动大笔资金,必须要经过我们老两口的同意!” 王道灿说:“‘丰英公司’的基本账户设在中行常州分行,公司另在常州分行延陵支行设立了公司往来账户。我们自然是常州分行的大客户、优质客户单位。” “因为想着张某不仅是银行的正式工作人员,而且是延陵支行营业部主任,加之多年来,她一直很积极地替我们代办一些事务性的相关业务,我们对她也比较 放心,甚至能把身份证交给她去代办在中国银行的理财卡。2009年,她就代办了后来涉案的尾号为4015的理财卡。”王英彦回忆道:“在2011年,新股 申购的收益已非常低,而银行各类理财产品开始逐渐升温,于是,我们在张某的强力推荐下,开始接触理财产品。年初,张某就告诉我,中行有一款年收益为 8.75%的理财产品非常好。我向两位老人请示,他们同意先购买2000万元的该款理财产品。” “在2011年2月底,原用于购买新股的6 个账户的资金,被全部打到了母亲的尾号为4015的理财卡里;在9月底和10月初,我又分两次把3300 万元资金打到了这个理财卡里,并购买了中行的理财产品。”说罢,王英彦将两张《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交给了记者。 这两份“确认表”显示,理财的总金额为5300万元。 (两份《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显示,王金凤的理财金额为5300万元) “2013 年2月底,第一笔2000万的理财到期,张某对我儿子表示,理财收益很好要继续购买。我儿子征得我们同意后,加上300万理财收益,再次 购买了2300万元的理财。”王金凤说;“在 5月初,第二笔3300万理财到期后,我和老伴儿再三向张某表示,不继续购买理财产品了,但张某竟然擅自为我们买了理财产品!” “张某取出 300万本金和445万收益转给我之后,称这种高收益的理财很难得,已替我们王家做主将剩余的3000万继续做理财了。到此,我父母共有 5300万元在延陵支行理财。”王英彦说:“虽然我们获利了,但经常有媒体曝光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我们全家人开始忐忑不安起来。” 银行柜员私开网银,巨款不知所踪;起诉、举报、报案均无果 “我坐不住了,就在2013年5月初,在儿子的陪护下,赶到了延陵支行营业部,打了尾号为4015的中行理财卡的流水账,才发现我们被骗了!”王金凤顿了顿手中的拐杖说。 “在我们王家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这张卡已被私开了网银,5300万元都被通过网银盗走了!”王金凤高声说道。 “我们认为,中行延陵支行的工作人员合伙作案,挪用、盗取储户资金,我们先后到法院起诉、到检察院举报、到公安局报案,但直至目前,仍无任何结果!”王道灿称。 随后,王英彦向记者讲述了王家通过法律维权的经历。 “早 在2013年5月,我父母就将中行常州分行起诉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5300万元以及利息。6月26日,法院立案。”王 英彦手指判决书对记者说:“12月2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称,原告(王金凤、王道灿)与被告,不存在5300万元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原 告基于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要求被告(中国银行)返还资金或赔偿资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我们不服判决,就上诉至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 “针对一审的判决,我们向二审法院提出,要求法院调取王道灿、王金凤等 6 人在开办、领取中国银行银行卡、开通网银等全部业务的相关资料,以及视频资料,并调取在延陵支行办理两张《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时的 视频资料,但都被法院拒绝。”王金凤诉中行常州分行案的代理人张家成律师称:“如果二审法院能够调取以上证据,完全可以还原事实真相,足以纠正一审法院连 基本事实都没查清就做出的错误判决。” “我们提出的所有可能还原事实原貌的调查申请,一概被二审法院驳回。”王金凤无奈地对记者说。 “2014年6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王道灿手指二审《判决书》对记者说。 “我们完全有证据证明5300万元汇入了4015账户,法院怎么能置基本事实于不顾,如此裁判呢?!” 王道灿说。 “两审终审,我们王家人在中行常州分行面前全部败诉。我们有证据证明资金转到了常州分行延陵支行,你说钱没有用作理财,那么,钱去了哪里?难道银行不该给我们一个说法吗?!” 王金凤气愤地说。 查看相关资料,记者得知,在201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王金凤、王道灿下达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这使他们获得了一次难得的司法救济的机会。 “在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期间,我们将在2011年3月7日、9月27日、10月8日,3次向王金凤4015理财卡付款764.2278万元、 2000万元、1300万元的银行业务凭证,提交给了法庭。这些银行付款凭证,直接就能证明了4015理财卡共接收了4064.278万元资金的事实。” 张家成律师说着,向记者展示了这3张汇款凭据。 “此后,王英彦又从其它6个购买新股的账户中,抽出1000多万元,汇到了这张4015理财卡里。”张家成律师说:“王金凤夫妇,有铁证证明5300万元理财资金打到了中行4015理财卡里。” “2015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经再审审查,做出最后的裁定。”张家成律师向记者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292号《民事裁定书》。 记者看到,该“裁定书”以“原审法院对相关理财资金的数额、理财产品的收益、理财本息是否给付案涉当事人等事实未查清楚”为由,做出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件又回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家成律师说:“自2015年11月10日至今,我们代理律师先后参加了2次开庭、1次质证、2次听证、1次询问,共计6次的庭审,目前,案件还在继续审理中。” “除 了走诉讼之路,我们还向检察院举报,公安机关报案,也是无果。”王英彦称:“2014年6月16日下午,我携带有关材料,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韩 副检察长举报。韩了解情况后,说这个案子,根本不用打官司,他立即要求我把材料送到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当晚,区检察院就对张某实施了传唤,但在6月 18日,又将其放掉,至今没有结论。” “无奈之下,我和公司的法律顾问袁君携带材料,在7月29日到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王英彦 说:“受理后,他们让我们回家听通知。8月12 日,经侦支队法制科的周科长给出口头答复:不予立案。我要求书面答复,周科长说,要请示领导。之后,我每隔几天就通过手机向周科长讨要书面答复。8月27 日上午,周科长电话里说,要等青奥会后再给答复。之后,便无下文。” “9月中旬,正是江苏省委巡视组进驻常州期间,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通过袁君律师带信,要我带材料重新去报案。我照办后,自以为会有结果,但等待一 段时间后,得到的仍是不予立案的口头告知。此时,江苏省委巡视组已离开常州。在我的坚持下,经侦支队于10月10日终于给了书面的不予立案告知函。”王英 彦称:“有段日子,我们几乎每个月都要到检察院、公安机关,但均无结果。” 4015理财卡在同一时段的三份银行对账单多处矛盾 “本案根本就不复杂,甚至主线条极其清晰:银行柜员私开储户4015理财卡的网银,5300万元是被这个网银转走。因此,只要查清相关账户流水,案件自然告破了,但办案人员就是不调查这个关键环节。为什么?”王英彦说:“一只无形的权利之手在控制案件的调查!” “2016 年1月26日,案件似乎出现了转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傅某组织涉案双方代理律师,一同前往中行常州分行延陵支行调取银行 ‘原始’交易数据——4015号理财卡的银行对账单。”张家成律师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王金凤的4015理财卡在2011年6月1日 至2013年5月9日期间,先后出现了三份银行对账单,作为呈堂证据。” “第一份是我母亲本人在延陵支行打印的对账单;第二份是一审期间常 州分行向法庭提供的对账单;第三份就是再审法官在延陵支行电脑里调取的对账单。这 三份对账单,理应完全一致,但事实却是各不相同,多处矛盾,甚至,它们之间竟然出现了630万的差额!”说着,王英彦将3份对账单,向记者一一做了展示。 “就拿2010年10月14日这一天来说, 一审期间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当天共发生了20笔交易,其中有2笔是30万支出;而再审法官调取的对账单则显示,当天共发生了19笔交易,其中也是2笔 30万的支出;而王金凤自己在银行打印的对账单却显示,当天共发生了20笔交易,出现了3笔30万支出!”王英彦手指对账单说:“更为离谱的是12月30 日这一天的流水。一审期间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当天共发生5笔交易,显示进账600万元;再审法官调取的的对账单显示当天共发生了5笔交易,亦显示进账 600万元;王金凤打印的对账单显示,当天竟然没有任何交易。怎么能这样?这可是银行的对账单,不是小卖部的小账本啊!” “除此以外,三份帐单之间还出现多笔合并出账和进账现象。按照‘笔笔清’的银行业务规则,是绝对不允许出现这样的问题的!”有着多年企业管理经验的王道灿称。 “根 据中行常州分行的说法,一审期间银行提供的和再审期间法官调取的对账单,都是从中国银行后台系统打印出来,王金凤在延陵支行打印的对账单,也是 从你中行的机器里打印出来的,均应出自同一套自动生成的数据系统,这3份对账单就该一致,为什么如此不同?”王英彦看着记者说:“我请教了专业人士,人家 说这3份银行的对账单,可能存在‘手工干预’的嫌疑!” “银行管理有黑洞:仿冒储户的签字,随意支取客户存款” “不 仅提供漏洞百出的对账单,为了自证清白,中行常州分行还向再审法庭提供了涉案范围内的存取款凭证。这些凭证,更暴露了他们在业务操作中的严重问 题。”王金凤称:“这些涉及我和老伴儿王道灿的所有取款凭证,都不是我们本人办理的,签字都是他们伪造的。模仿我们同一个人的签字竟然出现了好几种笔体! 几百万、几百万一笔的巨款,他们就敢伪造签名领取?!” 王英彦将数十张中国银行取款凭据,展示给记者。 记者发现,用肉眼就可看出“王金凤”的签名有多种笔体。 (在三份中国银行取款凭条上,取款人“王金凤”的笔迹明显不同。王金凤指出,这些签字均非她本人所签,系伪造) “更加离谱的是,还有数十份取款凭证中的代办人,我们根本不认识,也没有委托他们办理取款业务。这就说明,他们找个人签个字,就可以从我们的账户中取款啊!”王金凤瞪大眼睛用手指敲打着取款凭证上的签名说。 王道灿激动地说:“要把钱从银行弄出来,要过经办人一关,要过复核人一关,要过事后监督一关,但为什么关关失守,致使我们储户的存款被随意支取?” “针对以上笔迹问题,张家成律师在2016年7月15日的法庭询问程序中,书面申请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王金凤告诉记者。 8月8日,张家成律师当着记者的面,致电再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傅某,询问法庭对鉴定申请的意见。傅某明确地表示:“我们合议庭认为,目前还没有必要做相应的鉴定。” “针对冒用储户签字取款,以及‘三本对账单相矛盾的问题’,王金凤夫妇实名向中国银监会进行了举报。”张家成律师称:“6月21日,中国银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向王金凤、王道灿下达了《常州银监分局告知书》。” (《常州银监分局告知书》) 记者看到,该“告知书”载明:你们向中国银监会寄送的《关于中国银行违规违纪、制造假账侵占储户5300万财产举报材料》等已于2016年6月14日转我局收悉。经研究,我分局决定对你们反映的相关事项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核查。 “我们老两口不知道银监会能不能顶住压力,履行职责,做到客观公正,查清楚问题,我们每天都在期待中!” 王金凤不无担忧地说。 私开网银等“重大违规事件”,只被“家法”处置 “银行一方面用假证据糊弄法院,另一方面用‘家法’处置涉案人员,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王金凤说着,将中行常州分行在2014年11月5日做出的《关于对延陵支行营业部重大违规事件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常中银发(2014)225号文件),交给了记者。 (中国银行常州分行对延陵支行营业部私开网银、电话银行的的陈某等分别作出了纪律处分) 该 “处理决定”有这样的表述:我行经过对客户王金凤、王道灿理财业务真实交易背景的核实,结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发现延陵支行营业部 对私柜员陈某,2009年11月3日违规开立王金凤活期账户,并联动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国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细 则》第十一条第四点规定……对私柜员薛某、孙某,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对业务专用章(6)保管不善,其行为违反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省分行运营条线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制定,2012年修订版)》第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010年版)》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以)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给予陈某记过处分。 该“处理决定”还给予薛某、孙某记过处分,给予马某、何某、钱某等5人警告处分;给予王某燕、徐某平、胡某柱等扣减1个月绩效收入的处罚。给予张某、刘某、左某扣减2个月绩效收入的处罚。 “我们储户5300万元存款被转走这样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就这样被常州分行轻描淡写地‘家法’处置了。”王金凤说:“最让我们不能理解的是,主要涉案人员张某,没有被处分,这是为什么?” “再审期间,王金凤的代理人将这份‘处理决定’提交给了法庭作为证据。庭审中,审判长唐军数次问中行常州分行的代理人对于这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他支支吾吾,未做出任何解释。”王金凤说。 张某:未回复;吴某: 做期货亏完了所有资金 为了核实王金凤一方对张某一方投诉的真实性,法律与生活特派记者在8曰9日下午,拨通了张某的手机。 表明身份、说明意图,记者开始采访。这时,张某挂断了电话。此后记者连续数次拨打张某的电话,均无法打通。 记者只好将采访内容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给了张某,并告诉她在9日下午下班之前,联系记者。 但直到10日截稿,也没有她的任何回复。 为了全面了解相关情况,记者查阅了公安人员对张某所做的《询问笔录》。 张某在2013年7月1日的《询问笔录》中称,其老公吴某2007年从中行常州分行辞职在家做期货、炒股票,王英彦就提出由其出资金,由吴某作股票、期货,双方还签订了协议。 查阅相关案卷材料,记者发现,王英彦与吴某于2010年10月9日,签署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该“协议”约定,王英彦出资200万元,由吴某作为管理人进行期货交易。如果盈利,30%作为吴某的管理费用。合同期限是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9日。 吴 某在2013年7月9日的《询问笔录》中与警察有这样的对话:“警察问:王英彦委托你进行个人理财一共给你多少资金?目前还有多少钱在你那里?吴 某答:从2009年底到2011年10月底从多个账户累计给了我5300万元,目前我已归还本金1096.5万元,实际还有4200余万元没有归还。警察 问:没有归还给王英彦的4200万元目前是什么情况?吴某答:没有归还给王英彦的4200余万元目前已经全部在期货交易中亏掉了。” “我与吴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的是用200万元进行期货交易,有效期限是在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9日之间,我并没有允许张某和吴某在几年后,动用我父母的5300万元!”王英彦说。 针 对吴某炒期货将全部资金亏损的说法,张家成律师认为:“如果真的是炒期货亏掉了全部资金,那么,张某和中行常州分行为何在3年的诉讼中,不把期货 交易记录提交给法庭?炒期货到底亏了还是赚了,看看期货交易记录和资金往来记录不就一目了然了?办案法院和公安机关完全可以调取相关期货账户中的资金流向 账单来印证张某夫妇所述的真假啊。但是,所有的办案机关到了关键节点,就都止步不前了。” 常州分行:未回复 就王金凤一方的投诉,记者在8月9日14时许,来到了中行常州分行办公大楼,试图找到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常州分行办公室的蒋主任接待了记者。 当蒋主任听清记者的来意之后,就告诉记者,采访须经上级批准,她得请示上级。记者把采访提纲留给她,并告诉她无论是否接受采访,请在9日下班前给记者个回复。 但是,直到10日截稿,记者也未收到中行常州分行一方的任何回复。 律师:法院主要定案证据出现严重冲突,理应发回重审 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成和孔祥印就本案发表了意见。 第一、一审和二审法院核心判决观点认为,在王金凤持有的5300万理财确认单载明的日期期间,王金凤4015的中行理财卡中,没有相应的证据作为证明其履行了款项支付义务。由此,王金凤要求中行返还资金或赔偿资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依据,再审期间从中行调取的4015银行卡的对账单与另外两份提供给法院的对账单出现巨额差异,说明一审和二审期间,法院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对账单”真假存疑,再审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以还原事实真相。 第二、在一审、二审甚至目前的再审诉讼期间,针对庭审中出现的中行印章的真实性、存取款的存疑签字等,应当采取科学手段进行司法鉴定,用事实和证据来说话,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事实的公正。 另外,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该案涉及的网银登录IP地址、网银电子交易回单以及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业务交易柜员台账、机构台账等,查明案件事实。遗憾的是,再审的主审法官并未如此做,仅在调取了4015理财卡的对账单之后,就匆忙地结束了本次法庭调查活动。 第三、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特别是中行常州分行作为本案诉讼当事人的时候,必须承担提供原始交易凭证的责任,以尊重客观事实,还原真相,给储户一个交代。 对于这样一起在常州,在江苏省,甚至在全国都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的走向,本社将保持关注。 ...
今年1月末,中央政法委表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以来,公安部、央行主要负责人相继表态,配合、启动互联网金融整治,到4月14日,由央行牵头、十余个部委参与起草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文件,通过国务院批复并印发,预示着全国范围内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启动。 正是这项整治的展开,一些互金平台开始了去“互金”、去“P2P”化的“转型”,取而代之的是以“科技金融”定义自身的业务及品牌形象。不管P2P、还是科技金融,均属大互联网金融范畴。 一些平台之所以“转型”,这背后当然有被迫无奈做出的选择,行业乱象造成的污名化,使每个平台承受了巨大舆论压力,更让个别平台付出了惨痛代价,当然也有借助新概念顺势炒作、推广品牌、抬升估值,而更为现实且舆论普遍解读,或为逃避监管。 无论是被迫,还是借势,亦或是规避监管,或者的确在金融科技领域有了一定积累,所以选择改以“科技金融”自居,但终究本质一致。对于目前改名“科技金融”现象,原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认为,这既无必要也无实际意义。他指出,我们大可不必因为在发展过程中出了一些问题就去改名换姓,也不必去咬文嚼字,关键是我们一定要摒弃那种莫名的对于新名词的追崇心理,不能一味地追时髦、赶风头,要注意透过表象看内容,看事情的本质。 一、科技金融日渐升温 今年以来,有关科技金融的报道逐月上升。从年初每个月的媒体相关信息量几千篇次,到5月份,相关信息量突破1.5万篇,直到上个月,相关信息量较年初翻了4倍多,达到3.1万篇。显然,科技金融概念的热度越来越高,声量也越来越大。 值得注意的是,以4月份为界,相关报道大幅度增加,这背后的推动因素自然与行业宏观环境密切联系。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会议的一项重要议题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国务院电视会议,作为行业政策风向,也成为了一些平台“转型”的风向标。此后,陆续有平台开始了去“互金”、去“P2P”化之路,自然的,这些平台意图让科技金融成为自身的“保护伞”。因此,科技金融顺理成章的被置于聚光灯下,成为新金融领域的“新明星”。 二、国家官方媒体加入报道 科技金融是“Fintech(即finance+technology的缩写)”的直译,概念来自国外,金融科技更偏向于科技,而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指一种商业模式。有些金融科技企业认为,“金融科技”主要是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互联网创新技术进行风险控制和平台管理。 正是基于互联网创新技术的金融科技,也成为主流媒体报道关注的重点。其中,中央级媒体《人民日报》、央视今年以来对这一概念保持着较高的报道密度。两家媒体总计刊发新闻71篇,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人民日报》头版相关报道就有3篇,央视《新闻联播》播发3条相关新闻。 从两家媒体报道内容来看,传统银行借助金融科技转型,以及地区创新发展抓手为角度,采写的报道居多。 1、人民日报 2、央视 三、科技金融需要与有牌照机构合作 科技金融日渐风行,然而,来自监管层,以及传统金融领域对此发出警告,避免概念炒作,要回归业务本质。 据报道,日前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明确指出,要划清互联网金融和Fintech的界限,Fintech要与持牌机构合作才能从事金融业务,并抛开表面属性,从业务模式出发进行穿透式监管。 按照央行刘向民的观点,互联网金融跟科技金融是有区别的,科技金融作为技术手段,需要与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合作才能开展相关业务。这一逻辑,与此前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是一脉相承的,而且似乎在监管层面达成共识。 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近日亦表示,金融信息中介机构一定要按照金融特质和通性来进行监管,不管叫银行、P2P、众筹等,只要进行社会化的资金归集,就一定要有牌照。 四、用“金融科技”来代替“互联网金融”无实际意义 《财经》杂志文章援引原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观点指出,在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成长过程中,发生一些波折和问题也许就是难以避免的,我们不能因此去否定了创新,阻碍了进步。 杨凯生表示,现在值得关注的是,我们在面对一些问题的时候似乎仍然还没有完全改掉那种思想方法上的片面性和绝对化。例如关于Fintech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提法和Fintech的叫法究竟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现在也许是互联网金融的形象和信誉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污名化影响,我们一些人就不约而同开始用“金融科技”来代替“互联网金融”了,希望能够通过这种说法的改变来实现与原有问题的切割。 杨凯生认为这既无必要也无实际意义。其实“互联网金融”这个名词在我国已经广为人知,在一定程度上它有通俗易懂的特点,而且对于它的内涵定义也已有了权威的规范的说法(有关部门的文件中明确“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杨凯生指出,我们大可不必因为在发展过程中出了一些问题就去改名换姓,也不必去咬文嚼字地死抠什么互联网金融的落脚是金融,Fintech的落脚是科技等等,关键是我们一定要摒弃那种莫名的对于新名词的追崇心理,不能一味地追时髦、赶风头,要注意透过表象看内容,看事情的本质。 “无论叫什么名称,只要是从事金融业务,就要按现行的金融从业规则办,就要接受必要的金融监管。如果还是在名词概念上兜圈子,那不利于总结经验教训,也不利于控制和减少发展过程中的试错成本。”杨凯生说。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金融机构不能按照名称监管,因为变化太快了,一定要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特质来进行监管。 ...
“央行已授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制定二维码支付的行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协会已向会员单位发送征求意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人士近日向记者透露。 这意味着二维码支付的市场地位将得到官方的认可。 事实上,这项诞生于银联实验室里的技术,在2013年7月被中信银行推出市场。2014年3月,央行以二维码安全性存疑,需要等待安全验证为由,联合工信部暂停线下二维码支付服务后,二维码支付在市场中暂时偃旗息鼓。 不过,随后监管默许市场探索,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二维码支付服务在近两年发力抢占线下支付市场。如今,消费者的手机支付习惯已渐养成,当银行重新开展二维码支付业务时,还有多少机遇? 面对风险的态度 “二维码支付在国内最早是银联研发的。”中国银联负责人此前向经济观察报表示,银联的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国家工程实验室是国内金融行业唯一的国家工程实验室,一直以来都在联合境内外产业各方积极研究、探索包括二维码支付在内的各种创新支付模式。 而中信银行是最早发展二维码支付的银行之一,2013年7月份,该行推出第一期二维码支付业务,给用户带来了快速、便捷的支付体验。同一年内,中信银行又推出“异度支付”,不过,支付消费场景较少,且这些支付需在下载中信银行APP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不过,这种创新产品的探索于2014年3月戛然而止。彼时,央行以二维码支付安全性存疑,需要等待安全验证为由,联合工信部暂停线下二维码支付服务。当年9月份,支付宝、微信支付即再次布局二维码支付,如今正向全国加速铺开。不仅支付宝、微信支付,随后多家银行的手机客户端都设有扫码支付功能,但使用该功能的用户极少。 一位股份制银行电子银行部负责人向经济观察报表示,监管机构担忧二维码的风险,但市场正逐步成熟,近年技术方面进展并不大。现在支付宝、微信支付以及银行都在开展,是不愿放弃这块新兴市场,而监管机构默认市场的探索。 当银行重新进入这个市场时,早已非2014年的模样。大中城市中的线下商超、餐饮等线下高频支付场景大部分为支付宝、微信支付所覆盖,而这一趋势正向中小城市及县城蔓延。蚂蚁金服方面表示,“我们看好二维码未来的发展趋势。只要是用到小额支付高频场景的,我们都会去覆盖。” 支付的背后 金融业务始于账户,但如何通过账户及支付,提供综合服务才是取胜的关键。 今年7月,工行正式推出二维码支付产品,成为国内首家具有二维码支付产品的商业银行。该二维码支付通过简单的“扫一扫”覆盖线上线下和O2O支付全场景,无缝链接商家和客户,同时通过二维码支付的推广应用改善大众消费环境,使支付网络既广泛覆盖大酒店、大卖场、大百货这样的“大动脉”,又密集延伸至便利店、加油站、咖啡厅这些“毛细血管”,将金融服务广布社会民生各个领域。工行表示将以此为契机进军二维码支付市场。 不过,这些功能早已在支付宝、微信支付中实现。麦肯锡的研究表明,支付宝和数以千计企业合作,提供各种线上和线下的应用场景,覆盖日常生活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交通、旅行、超市和便利店、饭店、娱乐、水电缴费等。这种完整性和便利性使支付宝在中国的各种消费群体中广受欢迎。另外,目前支付宝推出的“互联网+公共服务”,已有347个城市入住,提供车主服务、政务办事、医疗、教育、交通等便民服务;同时,在支付的基础上增加余额理财、城市服务、芝麻信用等不同的产品线,不断完善、增加自己的服务产品。 蚂蚁国际事业部总经理郏航表示,“未来我们不能只立足于支付而来谈支付,我们最终的服务对象是我们的客户。客户的需求,围绕着支付商业所衍生出来的相关的服务,或者是相关的价值是我们所需要特别关注的。” 微信支付则依托微信拥有大量的用户群体,从红包开始,引导用户绑定银行卡,从最开始的游戏场景消费到购物,以及现在的餐饮、手机充值、城市服务,商店支付等场景。麦肯锡认为,互联网类的机构另一项核心竞争优势就是对大数据和先进分析技术的追求及使用。金融从不缺少数据,但是全面利用非结构化数据,特别是互联网端的数据,可以在产品和营销设计以至风险控制上产生更多的创新。 事实上,无论是二维码支付还是其他方式的支付,支付只是开端。支付宝提供的并非简单的支付业务,而是基于支付等数据,提供安全、信用、理财、融资,亦即营销、会员等多重功能。 谁的阵地? 简单的二维码支付背后是业务阵地的争夺,有了支付清算协会的规范和政策的支持,未来肯定会有更多的银行、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到二维码支付的市场推广中,商家也会更容易接受。 “对当前移动支付观察分析结果看,商业银行的线上网络支付阵地已处于明显劣势,几近沦为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尤其是支付宝的后台和资金管道。”央行金融IC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前主任李晓枫曾向经济观察报称,“手机内下载一个支付宝APP即能解决大多数的线上支付需求。”从目前线下网络支付的进展看,即使央行尽快放行二维码支付,银行未必能重新夺回这个阵地。 银联方面向记者表示,移动支付领域正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整体支付市场尤其是对成本较为敏感的小微商户对二维码支付有一定的需求,银联成员银行和入网收单机构也表达了在非接支付为主流的基础上,同时支持二维码支付的诉求。 2015年12月,中国银联联合20余家商业银行推出“云闪付”,最初的“云闪付”仅支持安卓系统,持卡人需在手机银行上生成云闪付卡,在具有银联“闪付”标识的Pos机上完成支付。目前“云闪付”的产品系列覆盖非接IC卡、手机、可穿戴设备等多种介质形态。 在监管认可、产品技术较为成熟,安全风险可控、且通过相关检测认证的情况下,银联拟把二维码充实到“云闪付”产品系列中,作为非接支付的补充,丰富“云闪付”产品体系。 从现金交易到刷卡是一种创新,从刷卡到手机支付可以说是一种颠覆。二维码支付的未来在哪里,谁将能赢取用户的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