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进行重点规则,从内容推荐要求坚持主流价值导向,到不得实施流量造假、控制热搜等影响网络舆论,剑指微博、今日头条、百度、快手、抖音等资讯信息及短视频平台。对于平台用工权益及消费者权利的保障,《意见稿》要求,外卖及网约车平台对劳动者、消费者的双重算法需规范,保证劳动者算法的公正透明,抵制算法对消费者“大数据杀熟”。如何平衡平台对算法使用及用户权利保障?多位专家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企业合规应注意《意见稿》所提出的技术、管理和内容价值层面的多层次要求。坚持主流价值导向,算法向上向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我国近年来互联网治理重点。2019年12月,国家网信办公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建立了完整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框架。今年1月,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定信息传播的各项要求。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部门也多次对平台内容进行整顿。然而,网络生态治理目前仍然存在难题。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商希雪介绍,一方面,淫秽色情、赌博诈骗以及负能量内容充斥网络空间;另一方面,在“流量为王”的畸形观念下,平台利用算法模型通过热搜、超话、炒作、聚集等信息推送方式投放给用户“刺激”的话题和“热点”的信息,大众在被动“吃瓜”时也会感到精神的不适。《意见稿》指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第九条从手段方面规范内容服务平台的信息推送行为,要求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内容本身的治理固然必要,但在海量的内容中,良性内容常常被埋没,低俗吸睛的内容却更容易被“刷”出,陷入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窘境中。《意见稿》第十一条强调“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也即不仅依赖算法进行内容推荐,还需要增加人工识别及筛选的过程,“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内容。”“相当于在平台夯实主体责任的过程中,除对谣言及其他不法信息的治理外,还多加了一道对算法决策的抓手。”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平台通过何种算法和逻辑使用数据,是互联网监管的关键。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见稿》第十六条特别提出“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服务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意见稿》公布当日,网信办发布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提出“取消明星艺人榜单”“优化调整排行规则”等10条工作措施。网信办指出,在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排行中,降低签到、点赞、评论等指标权重,增加作品导向及专业性评价等指标权重。不得设置诱导粉丝打榜的相关功能,引导粉丝更多关注文化产品质量。不得控制热搜,影响网络舆论热搜榜单是注意力经济最集中的体现,是新媒体时代议程设置最典型的样本。《意见稿》多项内容规制排序精选类平台,如资讯类的今日头条与百度、短视频类的快手与抖音、综合类的微博与知乎等,剑指热搜榜单这项功能服务。关于热搜排序、流量造假等问题,监管部门此前曾多次出手,对平台的监管趋严。2020年6月,国家网信办指导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新浪微博负责人,针对微博在蒋某舆论事件中干扰网上传播秩序,以及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等问题,责令整改,暂停更新微博热搜榜一周,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从严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意见稿》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算法规则及公示方面进行要求。第十二条提到,应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第十四条规定,应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运行机制等。今年8月23日,微博曾回应“花钱买热搜”“花钱压热搜”等质疑,首次公布热搜产品规则和管理细则。微博表示,热搜根据微博用户的真实行为进行计算,并根据搜索量、发博量、互动量等数据指标,形成实时榜单。榜单算法中包含了严格的排水军和反垃圾机制,以确保公正客观。对于平台在影响舆论及社会动员方面的规制,《意见稿》第十三条要求,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网页导航等,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管。同时,《意见稿》要求赋予用户选择权。第十五条提到,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向用户提供便捷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的,应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这与8月20日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权及撤回同意的相关内容一脉相承。网约车、外卖平台双重算法受监管近年来,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队伍不断壮大。2019年,餐饮外卖员总数已突破700万人。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统计显示,截至2021年7月31日,全国共有241家平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351万本。《意见稿》对于网约车、外卖等调度决策类等平台的算法也作出规制,从劳动者及消费者的双重算法进行约束。针对劳动者,《意见稿》要求算法公正透明。第十七条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义务。今年5月,交通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约谈滴滴出行、曹操出行、高德、货拉拉等10家平台。约谈要求,平台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计价规则,持续优化派单机制。曹操、滴滴等平台已提出推进抽成公开。曹操出行表示,已通过司机端展示等方式对现行分成比例公开。滴滴则在5月宣布将推进公开订单抽成,推动司机账单透明化。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提出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替代“最严算法”的考核要求。针对消费者,算法则需限制“大数据杀熟”。《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商希雪分析,当前商业应用场景中自动化决策算法愈加频繁,引发威胁用户正当权益的社会风险。关于“大数据杀熟”,《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要求不得在交易中对个人实施“差别待遇”。平衡算法使用与用户权利保障算法规则的背后是商业利益,面对算法推荐技术的各项要求,企业应如何平衡算法的使用与保障用户权利?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建议,企业合规应注意《意见稿》所提出的技术、管理和内容价值层面的多层次要求。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在技术层面,产品自研发阶段就要关注算法可能带来的风险,尤其是歧视、虚假和与正能量不符的内容倾向;在组织管理层面,需要构建从用户注册、管理到风险评估等的全生命周期的组织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从制度到人的治理;在算法应用过程中,注意内容本身的价值伦理要求跟社会主义价值观相符合,与正能量传播要求的相匹配。“从狭义的用户权利保护角度来看,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在现有的法律顶层设计下,做到制度间的交叉匹配,实现用户的自主权利以及其他安全利益的综合全面保护。”吴沈括说。自动化决策是算法监管之重。“平台根据用户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时,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商希雪表示,一方面,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计算法模型与制定自动化决策规则,不得对用户提供歧视性的差异化待遇;另一方面,在履行“告知-同意”的义务前提下,企业应当保障用户对算法设计与自动化决策的同意权、规则解释权和选择权。借助外部力量,或许能让企业从更客观的角度解决问题。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认为,企业可以通过组建第三方的算法监管委员会,例如第三方机构、用户代表、行业协会人员等,均可定期对企业内部的算法伦理落实情况,辅助企业内部的自查自纠和审计,由外部人士提出中肯建议,能有效减少算法风险。...
8月27日,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中明确:996即“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全文如下:目 录案例1.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案例3.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案例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案例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案例6.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案例7.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8.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案例9.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案例10.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案例1.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自身健康发展。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基本案情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后,还能否主张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典型意义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案例3.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基本案情吴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吴某入职后,按照某医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其按照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吴某与某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医药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0000元。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0000元。某医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某医药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医药公司能否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从上述条款可知,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本案中,吴某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某医药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加班费。典型意义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一方面,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准确把握加班事实认定标准,纠正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案例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17000元。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17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就有关问题向某汽车服务公司发出仲裁建议书。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汽车服务公司与周某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还需要依法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周某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周某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加班费,也超出了4000元的约定工资,表明某汽车服务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周某加班费。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典型意义包薪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在部分加班安排较多且时间相对固定的行业中比较普遍。虽然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权,但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以实行包薪制规避或者减少承担支付加班费法定责任的情况。实行包薪制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同时按照国家关于加班费的有关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案例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基本案情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报刊公司未与张某协商一致增加其工作任务,张某是否有权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本案中,某报刊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张某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张某有权依法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典型意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用工安排的权利。但要注意的是,变更劳动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工作量、工作时间的变更直接影响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用人单位对此进行大幅调整,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而不应采取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式,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案例6.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基本案情林某于2020年1月入职某教育咨询公司,月工资为6000元。2020年7月,林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林某主张其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某打卡APP打卡记录(显示林某及某教育咨询公司均实名认证,林某每周一至周六打卡;每天打卡两次,第一次打卡时间为早9时左右,第二次打卡时间为下午6时左右;打卡地点均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所在位置,存在个别日期未打卡情形)、工资支付记录打印件(显示曾因事假扣发工资,扣发日期及天数与打卡记录一致,未显示加班费支付情况)。某教育咨询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林某每周工作5天,但未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加班费10000元。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费10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分配林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条款可知,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本案中,虽然林某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为打印件,但与实名认证的APP打卡记录互相印证,能够证明某教育咨询公司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某教育咨询公司虽然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费。典型意义我国劳动法律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加班费争议处理中,要充分考虑劳动者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妨碍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合理分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案例7.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本案情2017年8月,某服务公司(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某服务公司为某传媒公司提供派遣人员,每天工作11小时,每人每月最低保底工时286小时。2017年9月,某服务公司招用李某并派遣至某传媒公司工作,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8月、9月、11月,李某月工时分别为319小时、293小时、322.5小时,每月休息日不超过3日。2018年11月30日,李某工作时间为当日晚8时30分至12月1日上午8时30分。李某于12月1日凌晨5时30分晕倒在单位卫生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等。2018年12月,某传媒公司与李某近亲属惠某等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某传媒公司支付惠某等工亡待遇42万元,惠某等不得再就李某工亡赔偿事宜或在派遣工作期间享有的权利,向某传媒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上述协议签订后,某传媒公司实际支付惠某等各项费用计423497.80元。此后,李某所受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某服务公司、惠某等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原告诉讼请求惠某等请求判决某服务公司与某传媒公司连带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193821元。某服务公司请求判决不应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支付的各项赔偿中应扣除某传媒公司已支付款项;某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因用人单位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亡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部赔偿。某服务公司和某传媒公司连带赔偿惠某等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766911.55元。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即使在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仍然受到法定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制约。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失均负有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的,当赔偿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时,不应认定赔偿协议有效;当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时,应当支持劳动者依法行使撤销权。本案中,某服务公司和某传媒公司协议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及每月工作保底工时,均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李某工亡前每月休息时间不超过3日,每日工作时间基本超过11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数倍,其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受到严重侵害。某传媒公司作为用工单位长期安排李某超时加班,存在过错,对李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惠某等主张某传媒公司与某服务公司就李某工伤的相关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惠某等虽与某传媒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情形下签订的,且赔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某服务公司和某传媒公司应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典型意义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长期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参与社会生活等造成了严重影响,极端情况下会威胁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本案系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超时劳动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的缩影。本案裁判明确了此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有效避免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责任真空的现象,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的工伤权益,也能分散自身风险。如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案例8.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基本案情常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网络公司。入职之初,某网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常某,公司采取指纹打卡考勤。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常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通过工作系统累计申请加班126小时。某网络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21:00之后方起算加班时间,21:00之前的不应计入加班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常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差额。某网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不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32000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网络公司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常某加班事实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本案中,一方面,某网络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有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在劳动者明知此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另一方面,某网络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并主张18:00至21:00是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故自21:00起算加班。鉴于18:00至21:00时间长达3个小时,远超过合理用餐时间,且在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在某网络公司不能举证证实该段时间为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的情况下,其规章制度中的该项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人民法院依法否定了其效力。人民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工作系统记录等证据,确定了常某的加班事实,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典型意义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应促进企业有序发展。合法的规章制度既能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又能保障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实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则会导致用人单位的社会声誉差、认同感低,最终引发人才流失,不利于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用人单位制定的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依据。一旦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规避应当承担的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更为人性化的规章制度,增强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减少劳动纠纷,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贡献。案例9.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基本案情2017年7月,肖某与某科技公司(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订立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快递公司担任配送员,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肖某主张某快递公司在用工期间安排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并提交了工资表。工资表加盖有某科技公司公章,某科技公司和某快递公司均认可其真实性。该工资表显示,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肖某存在不同程度的双休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但仅获得少则46.15元、多则115.40元的出勤补款或节假日补助。2019年11月,肖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离职,当日双方签署离职申请交接表。该表“员工离职原因”一栏显示:“公司未上社会保险,工作压力大、没给加班费。”“员工确认”一栏显示:“经说明,我已知悉《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现单位已经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某科技公司及用工单位主张权利。”员工签名处有肖某本人签名。肖某对离职申请交接表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表中“员工确认”一栏虽系其本人签字,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若不签字,某科技公司就不让其办理工作交接,该栏内容系某科技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方法。肖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某科技公司与某快递公司支付加班费82261元。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肖某加班费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某科技公司与某快递公司连带支付肖某加班费24404.89元。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肖某是否与用人单位就支付加班费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司法实践中,既应尊重和保障双方基于真实自愿合法原则签订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也应对劳动者明确持有异议的、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的协议真实性予以审查,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肖某认为离职申请交接表“员工确认”一栏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面记载的内容也与事实不符。该表中“员工离职原因”与“员工确认”两处表述确实存在矛盾。两家公司均未提供与肖某就加班费等款项达成的协议及已向肖某支付上述款项的证据,且肖某否认双方就上述款项已达成一致并已给付。因此,离职申请交接表中员工确认的“现单位已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情形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故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肖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会与劳动者就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协议。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其在后续工资发放、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借机变相迫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上签字,放弃包括加班费在内的权利,或者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经付清的事实。劳动者往往事后反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最终依法支持劳动者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日后诚信协商、依法保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亦有良好引导作用,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签署相关协议时,亦应熟悉相关条款含义,审慎签订协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案例10.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基本案情张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019年2月离职。工作期间,张某存在加班情形,但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2019年12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某建筑公司以张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加班费46293元。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18120元。张某与某建筑公司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关于加班费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点工资”。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主张张某加班费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2月解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张某于2019年12月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中调取的工资表上的考勤记录,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存在加班的事实,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典型意义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即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作为权利行使尤其是救济权行使期间的一种,时效既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又与当事人通过相应的程序救济其权益密不可分。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考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设置了特别仲裁时效,对于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其兴也勃焉,其“落”也忽焉。自布赖恩·伯勒的商业名作《门口的野蛮人》发表后,股市上的敌意举牌机构,多了一个名字:野蛮人。这并不是贬义,更多的是为了与那些获得公司实控人邀请的“骑士”机构相区别。中国也有“野蛮人”,近年最知名的之一是举牌大连圣亚的磐京股权基金了。不过,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日前公告: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京股权基金”)已被注销私募管理人资格。曾经在轰动一时的大连圣亚控制权争夺战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如今却被注销,这前后究竟发生了多少事?这家被关闭的私募机构,又有什么故事?协会注销资格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的一份《不能持续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的注销机构名单》显示,有9家私募机构最新被列入注销名单。磐京股权基金就位列其中。相关公告还显示,此前的2019年2月,协会就曾向磐京股权基金发送通知,发现其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并要求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最终,基金业协会决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显示此后的反馈(如果有的话)并不令协会感到满意。协会在最新公告同时还表示,会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要求被注销的私募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磐京是谁?磐,在汉语中意思是大石头。私募机构尤其爱用这个词,寓意业绩坚实、经营长久。但磐京显然没有名字那么“硬”。工商资料显示,磐京股权的法人为李成祥,股东有两位,韩淑琴和毛崴。二人各占磐京股权基金50%的股权比例。这其中,毛崴的作用显然更大一点,其一,他是李成祥之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二,他拥有公司关键的50%的股权。“关键人”毛崴公开资料中,毛崴毕业于浙江大学。进入私募领域前,他曾任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科员,还曾就职于律师事务所顾问。2015年,磐京股权基金成立,曾吸引多家大型国企LP的合作,2018年管理规模突破20亿元。毛崴还在大连圣亚的股权争夺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不仅是如今大连圣亚的副董事长、总经理。在当年的“夺权战”中也频频“出镜”。在一次股东大会上,他还自诉遭到了保安殴打,有过被120救护车紧急送往医院的经历。当时,毛崴是磐京股权基金的董事长。不过,注销前,这家私募的主要人员中已没有了毛崴的身影。毛崴最后一次出现在媒体视野中,是今年6月向大连圣亚提供500万元财务资助,借款期限180天,财务资助费年利率为5%,当时他的身份仍是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圣亚股权争夺战大连圣亚在经年的“内耗”中,已经成为了ST圣亚。但不妨碍当年的故事至今流传。2020年一季度末,磐京股权基金旗下三只产品以一致行动人身份,持有大连圣亚15.12%的股份。这场通过二级市场的买入,让当时磐京股权基金实控人毛崴“越战越勇”。2020年6月-7月间,磐京股权基金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增持1.15%的大连圣亚股份,持股比例增至17.71%。毛崴开始把眼光瞄准董事会。在他不断增持之时,他在大连圣亚董事会上当选副总董事长,获得了董事会9票中的6票支持。没投给毛崴的三位董事,在事后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表达对公司治理的不满。去年6月30日,刚当选副董事长的毛崴,通过磐京股权基金公告提议:以公司出现紧急情况为由,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罢免公司总经理肖峰。当时大连圣亚新任董事长杨子平,与毛崴站在一条战线上。这场罢免直接引发上市公司200名员工,联名致信大连证监局。2020年7月,正当磐京股权基金不断在二级市场买入大连圣亚之时,这家上市公司披露一则“戏剧化”的公告:毛崴于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实施操作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大连圣亚还未披露2021年半年报。截至今年一季度末,磐京股权基金是大连圣亚第二大股东,所持股份占流通股比例达14.17%。财经钻CZ,真正的价值币,推动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价值型财经等等的进步和发展.客服QQ:318059325 微信:wdcjcne 邮箱:kefu@cjz.vip一:财经钻CZ详细介绍:https://www.cjz.vip/uploads/868369.pdf二:财经钻CZ相关介绍:https://www.cjz.vip/99989216.html...
“首月0元”、“限时特惠 首月立减**元”等内容,实际是首月不收取保费,将全年应交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以首月1元为诱饵,但实际上后续保费一分不省。这种保险陷阱,消费者要小心了。8月25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专项整治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全面叫停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京发布存在过度营销、诱导消费问题的营销宣传广告,包括但不限于“首月1元”“1元升级”“免费赠险”“实物抽奖”“限时停售”等内容,以及存在广告标识不清晰、关闭按钮不显著、整屏诱导点击等问题的广告。实际上,早在2020年12月,银保监会就曾点名过违规险企,指出几家保险公司利用“首月0元”“限时特惠 首月立减××元”等宣传内容误导消费者、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保险营销套路花样繁多生活中,一些消费者常常会收到以“首月1元购买**万医疗保险”为噱头的保险“福利消息”,这给众多消费者造成了困扰。据媒体报道,一名男子在某酒店住宿时,手机没电了,当时看到桌子上有个充电器,要求扫码才能充电,扫了之后发现被“悟空保”扣款1元。当日晚上查看手机,发现自己竟然还购买了一份保险“悟空全民医保康享版”,并扣掉285.99元钱。扣钱时未经过他确认,直接从微信上自动支付。后来,酒店负责人解释说,充电器上的二维码是保险广告,这名男子误点了。酒店随即协助联系“悟空保”退款。类似的“被投保”套路在保险市场上可谓花样繁多。此前,根据网络舆情、消费投诉等情况,北京银保监局关注到个别保险机构在通过广告引流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过程中,片面强调“首月1元”“1元升级”等营销用语,存在过度营销、诱导消费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北京银保监局已对相关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责令其全面整改,立即停止发布存在诱导性宣传问题的营销宣传广告,妥善处理投诉纠纷。北京银保监局称,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目前市场上包含“首月1元”“1元升级”“免费送保障”“手机抽奖”等内容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广告较为普遍,相关广告标识不清晰不显著,且往往与共享单车、充电宝等消费场景紧密结合,一定程度上是在利用消费者的注意力“盲区”进行引流,同时部分消费者由于对保险产品了解不充分,未认真阅读产品条款,易引发消费投诉纠纷。上述《通知》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应当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营销宣传内容应当由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统一制作,清晰准确,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通知》还要求,各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并按季度报告监管部门。审慎点击、理性投保实际上,这种“首月1元”等忽悠式保险营销是在跟消费者玩数字游戏。早在2020年12月18日,银保监会消保局就曾点名通报几家问题险企。其中,2019年1月至6月,安心财险通过轻松保经纪微信平台公众号“轻松保官方”销售“安享一生尊享版”产品时,宣传页面显示“首月0元”、“限时特惠 首月立减**元”等内容,实际是首月不收取保费,将全年应交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2019年4月至10月,轻松保经纪在微信平台公众号“轻松保官方”销售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年轻保·600万医疗保障”产品时,销售页面显示“首月0.1元”、“首月3元”、“会员日补贴”等内容,实际是将全年应交保费扣除首月0.1元或3元的保费后,将剩余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同样并未得到保费优惠。银保监会表示,这些通过“限时特惠”、“会员日补贴”等宣传,以“零首付”等方式,给投保人优惠(豁免或减少)应交保费错觉、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北京银保监局表示,后续将根据保险机构报送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台账,开展常态化网络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置不当营销宣传广告,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北京银保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互联网保险产品时,务必树立理性消费理念,仔细、全面了解保险产品条款,在畅享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消费便利同时,审慎点击、确认相关内容,理性投保,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从玉米种植加工升级成新糖王?山东:一个糖王的诞生三句话,让男人女人都为我多花一倍的钱。元气森林创始人唐彬森显然是一个精通人性的男CEO。“零糖、零卡、零脂肪”,只是在包装上印上这三句话,就让大家欣然地选择货架上标价5块5毛的气泡水。去年双十一,元气森林直接超越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成为天猫和京东碳酸饮料销量榜的第一名。这一切,除了唐彬森鬼斧神工的营销外,还得归功于藏在气泡水里的大功臣——代糖。别看只差一个字,代糖却摆脱了糖份带来的最大副作用:热量。当代社会,每一个还没有放弃生活的人不是正在减肥就是宣称自己在减肥。而对一个减肥人士来讲,糖就像一个“渣男”,你知道和他在一起对自己没好处,但是又贪恋他的甜,戒不掉他。“代糖”则是那个梦寐以求的完美恋人,不仅能让你享受甜甜的恋爱,还不会有“意外发胖”的风险。而这背后的大功臣“代糖”,不仅是无数减肥人士的白月光,还是山东老板们通往财富自由的道路。元气森林里最重要的代糖是赤藓糖醇,截止2020年,全世界的95%的赤藓糖醇都在依靠5家工厂供给,其中有3家都在山东:滨州三元生物、德州保龄宝和诸城东晓。可以说山东是中国名副其实的甜蜜之城。01山东,全球最大的赤藓糖醇工厂在济南开往禹城的高速路上,马路两边的广告牌都用各种颜色花式标记着这座城市的注脚:功能糖。这座因为大禹治水而得名,名不见经传的小城市,去年在上海再一次被授予了“中国功能糖城”的称号,全国唯一。山东禹城的糖城广场禹城的生物产业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1996年在棉厂当了多年技术员的刘宗利被任命为禹城第一油棉厂厂长。因为棉花市场的不景气,摆在这个新厂长面前的只有两条路:要么转型,要么死。当时,中科院的“八五”研发成果“低聚糖”让这个年轻厂长灵机一动,义无反顾地选择了投奔这项甜蜜生意。第二年年初,经过科研人员一年多的攻克,中国第一条低聚糖生产线建成投产。同年10月份,保龄宝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三元生产线别看那还是90年代,刘厂长就已经精通了健康饮料的营销经。公司成立的第二年,就和当时的知名食品品牌乐百氏推出了一款以低聚糖作为添加剂的饮料并一炮而红,这款饮料有一个非常有时代特色的时髦名字:“健康快车”。不少90后的童年回忆杀:乐百氏健康快车从此保龄宝的发展也进入了快车道,接连和娃哈哈、喜之郎、蒙牛、伊利等多家龙头食品品牌合作,更是2004年成为了可口可乐中国唯一的果葡糖浆供应商。如今,禹城这座小小的城市除了上市公司保龄宝外,还有山东龙力、山东福田等多个功能糖龙头企业,功能糖的销量占据了全国的75%。禹城市委书记张安民自豪地说过:“禹城的功能糖,是与世界上两个最先进的国家——美国和日本,同时发明提取出来的。”在保龄宝推出它的第一个爆款低聚糖饮料“健康快车”时,距离禹城200多公里的滨州,聂在建刚刚和朋友合伙注册了一个印染厂。一直到2007年,他的面前出现了当年刘宗利面临的同样的问题:如何逃出市场已经饱和的家纺行业?这一次,他的选择也是“糖”。有次在日本考察时,聂在建在餐桌上接触到了赤藓糖醇。这种代糖甜度不高,重要的是进入人体后,不参与糖的代谢,大部分随尿液排出体外,几乎不会产生热量和引起血糖的变化,甚至糖尿病人也可以适量食用。于是他把目光瞄准到了这种价格高昂的代糖上。2009年,他收购了濒临破产山东天绿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建生产线。赤藓糖醇和复配糖示意图,图源:三元生物招股书“印染是水温要加热到多少度,怎么调颜料;到了制糖就是加什么菌类,多高温度的时候加,发酵多长时间就才能得到最多糖醇,原理很像,又不太一样。”聂在建这样形容赤藓糖醇的加工技术。要知道赤藓糖醇的原产物就是玉米,而作为玉米的主产地,山东无疑有着做代糖生意的天然优势,国内最大的玉米淀粉糖加工企业西王集团就位于山东滨州。但在最初的几年里,因为产品转化率太低,三元生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只能靠并行的家纺生意来补血。直到最近两年,代糖的概念开始流行,而赤藓糖醇更成为最受追捧的代糖。凭借多年来积累下来的技术优势,三元生物2020年的年产量已经突破10万吨,毛利率达到了42.16%。如今的聂在建已经不需要苦苦地拉生意,反而是接不过来生意。“现在所有找上门的客户,无论多大牌,我们一般只能答应他们要求的1/2 量。”这两家公司的成功之路是山东无数甜味剂工厂的缩影。在传统产业遭遇挑战之时,他们另辟蹊径放手一搏,终于迎来了自己的风口时代。如今,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人工合成甜味剂生产国及出口国,而山东则是毫无疑问的中国“糖省”。02代糖的迭代和进化100多年前,化学家康斯坦丁·法赫伯格有一次在家吃晚饭时,和厨师大吵了一架。他觉得今天的面包太甜了,而厨师则非常相信自己的厨艺,坚称自己放的糖刚刚好。法赫伯格气呼呼地发现水竟也是甜的,察觉到不对劲的他又舔了舔手指,结果发现自己也是甜的。这个每天两点一线的化学家立马如同发现新大陆一般飞奔回实验室。接着,他做了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把实验室里所有的试管和仪器都舔了一遍。命很大的法赫伯格就这样发现了“糖精”,也就是第一代甜味剂。彼时蔗糖产量不高非常昂贵,不少皇宫贵族却因为糖摄入量过多而得了糖尿病。“糖精”的发明无疑让法赫伯格大赚了一笔。但自发明以来,“糖精”就饱受争议,甚至曾经一度被禁用。但由糖精开启的甜味剂市场则开始发展壮大。人们一直在不断寻找着能够完美替代蔗糖口味又不带来热量和副作用的“代糖”产品。可乐的别名“肥宅快乐水”,而无糖可乐则被称之为“勉强快乐水”。虽然也是甜的,但总感觉甜的有区别。无糖可乐中用的代糖是阿斯巴甜,是一种人工甜味剂。最新的研究表明这种人工甜味剂可能改变肠道菌群引起葡萄糖不耐受。而如今被各种无糖饮料广泛应用的赤藓糖醇则是更为优质的天然甜味剂。它主要以小麦或玉米等淀粉质原料,通过微生物发酵法大批量生产。赤藓糖醇的甜度相对比较低,入口清凉,口味纯正,没有后苦感。2020年,国内添加赤藓糖醇的部分饮料新品,图源:三元生物招股书但赤藓糖醇唯一的缺点就是贵。赤藓糖醇的成本价格大约是一公斤20元,它的甜度只有蔗糖的7/10,而阿斯巴甜的甜度是蔗糖甜度的200倍,代糖配方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谁愿意花这么大的成本用糖醇做消费品呢?”曾经的聂在建以为赤藓糖醇只能在海外寻找客户,在国内只有小规模用于糖尿病药剂这样的医药用品。万万没想到,这两年国内大热的新消费企业成了聂在建新的伯乐。如今,三元生物的国内收入占比已经达到了近30%。2017年到2020 年,三元生物的收入复合增速达到86.35%,净利润复合增速则是达到了92.72%。而保龄宝也因为元气森林的热销在2020年的前两个季度收入猛增。中国赤藓糖醇消费量猛增,图源:并购优孰元气森林的创始人唐彬森曾直白地说:“全中国做饮料的,我们家是唯一的一家,瓶里的水,比瓶子贵的。”值得庆幸的是,如今的消费者们已经愿意为这种贵买单。“中国制造”不再是低廉的代名词,年轻的消费者们反而更愿意相信和鼓励中国品牌。即使是一瓶小小的饮料,他们也愿意为了更好的口味和更健康的“糖”买单。这也成就了山东代糖工厂的致富经。03 结语:当供应链工厂遇上新消费曾经,因为蔗糖的昂贵,吃糖是一件奢侈的事情,糖尿病更是一种富贵病。而如今,普通人们却在想方设法地摄入更加健康无负担的“糖”。元气森林的爆火,绝不仅仅是营销的力量,也无法被简单地归纳成“智商税”。中国的年轻消费者们早已不满足最最基本的“能用就行,能吃就行”的性价比消费,他们需要的是更加有品质、有个性的品牌。他们也不再迷恋那些品牌名前面的外国国家地名,反倒是中国制造来得更有吸引力。国货崛起的背后,是中国制造的力量。简简单单的“零卡糖”三个字,是“中国代工产业链+国人国货消费意识”这个公式的再次上演。中国是玉米种植大国,也是玉米加工大国,但玉米加工行业却长时间处于产能过剩,开工率不足,利润低下的悲惨情况,现在山东这些代糖工厂能够抓住新的下游机会,做深加工产业链,也能促进本身的产业升级。没错,山东的“代糖”工厂们正在闷声发大财。而我们则希望,未来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工厂能够产好货,发大财。...
旭辉为旗下多个项目引入晨曦基金,而该私募基金由旭辉执行董事、行政总裁林峰实际控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显示,与上海晨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晨曦基金”)相关的基金共计44只,其中以13家合伙企业命名的基金仍在“正常运转”。企查查显示,这13家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或控股公司背后出现了正荣地产(06158.HK)、金地集团(600383.SH)、弘阳地产(01996.HK)等多家房企身影。记者注意到,上海晨曦基金不仅携资入股数家房企项目公司,其资金还流向了旭辉控股集团(00884.HK)合作开发项目。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披露的信息,晨曦基金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实控人为林峰,即旭辉控股集团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在业内人士武苏伟看来:“房企通过设立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后输血自己,一方面增加融资来源的多样化,另一方面防止发债、银行、信托等市场化融资遇阻或者不畅的情形,容易被人牵着鼻子走。同时,市场化融资额度也有限制,比如银行有授信额度,信托有项目标准要求,一般通过私募基金,不需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且资金用途也比较灵活,使用方便。(但)也极有可能被用于偿债或者拍地,因此此类行为基本可被认定自融。”现身频繁根据旭辉控股集团官网、各地网上房地产信息等,晨曦基金输血了旭辉控股集团数个合作开发项目,比如浙江宁波上东辰府、江苏无锡旭辉铂宸府、山东淄博星河城童鑫、安徽宣城宛陵大观、江苏常州锦艺旭辉都会江来、黑龙江哈尔滨旭辉宝宇铂辰府等。记者梳理得知,上述项目主要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旭辉控股集团单独拿地后,不仅会引入其他房企联合开发,亦会一同引入晨曦基金,比如上东辰府、旭辉铂宸府和旭辉宝宇铂辰府;第二种是旭辉控股集团和其他房企以及晨曦基金合资成立一家公司,然后去联合拿地,最后一起合作开发,比如星河城童鑫;第三种是其他房企单独拿地,后来引入了旭辉控股集团、晨曦基金合作开发,比如宛陵大观、锦艺旭辉都会江来。以浙江宁波上东辰府为例,旭辉控股集团官网显示,该项目由旭辉控股集团和弘阳地产联合开发,截至8月16日尚未对外销售。公开资料显示,2021年3月5日,旭辉控股集团旗下宁波海曙兴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宁波海曙”)以总价约15.2亿元、成交楼面价8978元/平方米竞得宁波慈溪市慈城区I201513#地块,也就是上东辰府所在地块。企查查显示,上东辰府开发商为宁波卓隆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宁波海曙100%持股。2021年4月30日,宁波海曙新增股东宁波弘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弘辉”)。宁波弘辉由弘阳地产间接持股60%,剩余股份由青岛曦开和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青岛曦盛璟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青岛曦盛合伙企业”)持有,这两家合伙企业背后均出现了晨曦基金的身影。再以安徽宣城宛陵大观为例,该项目开发商为宣城博衍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博衍置业”)。2019年12月25日,博衍置业斥资约7.6亿元竞得宣城1913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后被打造为宛陵大观。2019年拿地之际,博衍置业还是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21年4月29日,博衍置业已变更为苏州锦睿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苏州锦睿”)100%持有。根据企查查信息,苏州锦睿的股东分别有旭辉控股集团、绿地控股(600606.SH)以及晨曦基金等。旭辉控股集团和晨曦基金是何关系,为何双方往来如此密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显示,晨曦基金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实际控制人为林峰,即旭辉控股集团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另据企查查,旭辉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林中间接持股50%,但晨曦基金和旭辉控股集团并无股权关系。*截图来自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透镜公司创始人况玉清认为,晨曦基金多次输血旭辉控股集团合作开发项目的行为涉嫌自融,其表示:“如果有直接股权关系,尤其是控股关系,这样的基金公司去为房企融资,那就肯定是自融了。但如果只是关联关系,而没有直接股权关系,那就差点意思了,但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就是另一回事了,这事不公开(便)无法判断。”晨曦基金方面接受《中国科技投资》记者采访时表示:“宁波上东辰府、无锡旭辉铂宸府、淄博星河城童鑫、宣城宛陵大观、常州锦艺旭辉·都会江来等项目,均为晨曦基金独立市场拓展并与对应房企合作的常规业务,晨曦基金未就该类项目投资与旭辉控股集团签署任何协议或约定,更不存在自融行为。”或涉“明股实债”旭辉控股集团与晨曦基金交集不止于此。在晨曦基金历史对外投资的公司中,晨曦基金曾入股上海间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延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延瞰”)、北京永昌安泰贸易有限公司,并持股100%。持股不足三年,晨曦基金陆续退出,旭辉控股集团则接盘了这3家公司。以上海延瞰为例,上海延瞰对外投资了江阴昌锋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江阴昌锋”)。记者从旭辉控股集团官网及企查查了解到,江阴昌锋的大股东为旭辉控股集团,其在江苏无锡江阴市开发了旭辉澄江府,开盘时间为2018年11月22日,目前仍在售。企查查显示,2018月7月6日晨曦基金入股上海延瞰,并持股100%。2020年8月28日,晨曦基金退出股东名单,其大股东变更为旭辉控股集团。这意味着,晨曦基金持股时间仅为两年。实际上,晨曦基金入股其他房企旗下公司的时间亦不长,大多不足三年,比如上海富年置业有限公司、北京融创嘉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漳州唐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正升(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记者发现,晨曦基金入股成都乐渝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成都乐渝”)时间甚至不足半年。2021年7月7日,花样年间接全资子公司成都乐渝引入青岛曦盛璟合伙企业,彼时花样年持股比例降至30%。企查查显示,晨曦基金直接持有青岛曦盛璟合伙企业约为22%的股权。今年7月26日,成都乐渝股权发生变更,青岛曦盛璟合伙企业退出,成都乐渝又变成了花样年间接全资子公司。前述专家况玉清指出:“股权投资没有说投了半年就撤出来的,如果说投了半年撤出来的,这基本上可以100%确定为是‘明股实债’的。”对于持股时间短以及“明股实债”的质疑,旭辉控股集团方面并没有给予回复,晨曦基金则表示:“一直以来,晨曦基金坚持项目真权益投资、真资产投资、真管控投资。公司超过80%的投资聚焦在高周转住宅开发类项目,根据合同规定,项目达到一定条件即向股东分配收益,因而晨曦基金可以实现快速退出。此外,根据晨曦基金与合作方的合同约定,晨曦基金也可依据公允价值将其持有的股权对外转让,实现项目退出。”需提及的是,记者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了解到,晨曦基金管理的基金共有44只,其中1只延迟清算、两只正常清算、24只提前清算。比如“晨曦曦发福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基金成立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备案时间则为2020年4月1日。该基金运作状态显示“提前清算”,其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1年2月7日。财经钻CZ,真正的价值币,推动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价值型财经等等的进步和发展.客服QQ:318059325 微信:wdcjcne 邮箱:kefu@cjz.vip一:财经钻CZ详细介绍:https://www.cjz.vip/uploads/868369.pdf二:财经钻CZ相关介绍:https://www.cjz.vip/99989216.html...
拉平教育资源的过程,也是学区房价值回归的过程。学区房博弈或许迎来了最具重量的一根稻草。8月25日,北京市教育“双减”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委新闻发言人李奕介绍,新学期,北京市将大面积、大比例推进干部教师交流轮岗,东城区、密云区为第一批两个试点区,2021年年底之前,再启动六个区的干部教师交流轮岗试点。东城区教委主任明确,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东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干部教师100%交流轮岗。教师是学校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资源,教师100%轮岗如果能切实落实,将实现义务教育资源的根本性均衡,“名校”一旦消失,“学区房”一词也将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这次教师轮岗如果真的能做到全员化、制度化,将是巨大的改革,意味着以后就没有名校了,不只是学生派位,老师也派位了,‘牛校’都会成为历史,学区房随之烟消云散。”“千万不要低估政策的执行力度,很多价格太高的学区房的确危险了,但只要锁区存在,更大的可能性是削峰填谷”;“如果实施彻底,以后都没有‘名校’概念了,最多只是片区均衡,对学区房价格是根本的打击”;“釜底抽薪,期待北京没有学区概念,也不用折腾换房焦虑上学了,十多年前的幸福指数要回来了”;上述观点分别为教育界专家、房地产分析师、房产经纪人、北京家长给到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分析,涉及学区房的几个主要角色形成了认知闭环,市场演进也在这样的预期下进行着。以受影响最大的顶级学区为例,西城德胜、月坛片区的多位房产经纪人告诉记者,北京西城7月初执行多校划片政策后,市场骤降,教师轮岗政策则让已经降过一轮的房价又受到了新的冲击。“原本降价100万左右的幅度吸引了部分买家,有几个客户本打算这周末去和卖家谈合同,教师轮岗政策一出来,能买的也都不买了,都想等一等。”虽然教师轮岗制度推进仍有诸多现实阻力,但聚焦到“学区房”话题下,狂热的价格炒作进一步崩塌,推升学区房价格的两大主因在逐步瓦解,“买了就有好学上,转手一卖就增值”都不再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从“信心可买千金”,到“千金难买信心”,如果“学区房”失去“学区”,炒房预期预计也将自然而然溃散。2021年8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北京市教育 “双减”工作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人民视觉新政凛冽教师轮岗制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但并非新概念,本次北京试点会如何发挥影响,对学区房为什么有釜底抽薪的作用,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回溯可以发现,教师轮岗早在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提出,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2014年,由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更明确要求,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告诉记者,从全世界范围看,实行学区制管理与教师交流轮换,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的重要措施,但现实情况是,已经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的地方并不多。“众所周知,义务教育学校不均衡,主要是师资不均衡。教师100%轮岗意味着重构基础教育生态,从根本上公平化,名校、强校都不复存在。”熊丙奇指出,北京此次提出将大面积、大比例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既是落实国家之前已经发布的意见,又是在这一基础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如果能切实落实,将实现义务教育资源的均等化配置,缩小学区内、区域内以至全市范围内的学校办学质量差距,消除学区房、学位房热。李奕在发布会上也表示,推进过程当中,家长对教育供给侧结构的改革认识,肯定会影响到对学校的选择,对学区房的认定等,肯定是带有化解作用的。“如果教师真的能实行全面轮岗制度,学区房肯定是要凉一点了。”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告诉记者,教师轮岗制度彻底落实的难度的确很大,但千万不要低估政策的执行力度,很多价格太高的学区房危险了,特别是西城和海淀。另一方面,张大伟也补充表示,在跨区执行教师轮岗之前,该政策影响的是区域内均衡性,同一个学区内的教育资源将可能越来越接近,过去顶尖的学区房比如德胜片区这些高价将受到影响。但只要锁区存在,更大的可能性是削峰填谷。北京西城德胜片区的一名房产经纪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果真的落实了,以后都没有‘名校’概念了”,当下来看,打压房价的程度得看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但有一点是确定的,“我们顶级的学区房价格肯定是不会涨了”。西城月坛片区的另一位房产经纪人则表示,未来学区房价格下探的可能性很大, “买家都在等,都不着急出手,时间长了,就会有业主先绷不住,价格一直降到买家心理价位,愿意来接盘,市场才会有成交,这是个循环。”市场会重复7月份的状态。价格和信心双降骤降的不只是价格,更有原本就动摇了的信心。心理预期将如何影响学区房价格,在7月已经上演了一次。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长期走访北京西城顶级学区房市场发现,西城多校划片政策实施以来,价格骤降,已经有一批违约客户,宁愿损失30万定金也不买了;除了违约之外,还有一批业主因为已经定了要置换的下一套房,选择主动降价,找平差价;目前在售房源,降价情况也比较明显,总降幅100万-150万之间的房子并不少见。育翔小学多年来都被称为“老牌牛小”,如果说西城区是北京的教育高地,位于德胜片区的育翔小学则当之无愧地是这顶王冠上最闪亮的明珠。其中一个大降价案例就位于育翔小学对应的住宅区,小区里都是建成于1982年的老公房,楼道老旧,房屋低矮。该房建筑面积只有58平方米,东西向,装修是最早一批,已经无法跟上居住需求。就在今年6月份,该房报价990万元,单价高达17万元每平米,当天就有人出价920万元,业主拒绝了,因为隔壁楼道同户型刚以940万元成交。多校划片之后,现实给了业主重重一击,报价一降再降也没能成交。当前,该房报价已经调整到了860万元,据悉,业主的心理底价则降到了820万元。不到两个月时间,房价降了120万元,正是学区房解绑学区的真实写照。另一则具有代表性的违约案例对应的是五路通小学,这是德胜片区内另一所知名“牛小”。该房楼龄更早,建于1979年,建筑面积58平米,6月份以940万元成交,成交单价超16万元每平米。原本以为德胜片区没有“渣小”,房子可以保底。但7月多校划片之后,看到大批2020年7月31日后买房的人,孩子都被调剂出德胜片区,学校也不是名校,买家宁愿损失50万元定金,坚决解约。买家原话说的是“我孩子明年就上学,进名校没有希望,房子买过来还贬值,早脱手早解脱”。这套房子最终在8月,以840万元的价格二次成交,价格降了100万元。学区房买卖本身就是典型的供需关系大作战,买家观望也会引发新一轮心理博弈和房价波动。拉平教育资源的过程,也是学区房价值回归的过程。教师轮岗从全区彻底执行到跨区执行,需要的是决心和时间;学区房价值回归,需要的也是心理预期的瓦解和时间。财经钻CZ,真正的价值币,推动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价值型财经等等的进步和发展.客服QQ:318059325 微信:wdcjcne 邮箱:kefu@cjz.vip一:财经钻CZ详细介绍:https://www.cjz.vip/uploads/868369.pdf二:财经钻CZ相关介绍:https://www.cjz.vip/99989216.html...
公司“被报名”参加免费的“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在“你追我赶”的投票竞争中被诱导花钱买票提高排名,钱越花越多,最终换得一个没用的“野鸡”奖牌。陕西省华阴市警方最近破获一起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资金初步估计超过5亿元。这起案件揭开了一场自2018年开始、受害企业遍布全国的“野鸡”评选骗局的秘密。为“荣誉”落入“野鸡”评选圈套华阴市某保洁公司负责人郝战荣突然收到陌生人的微信添加好友请求。之后对方发给他一条投票链接,显示其公司入选华阴市优秀保洁公司评选活动。“我们没有报名,感到有些奇怪。但是因为企业对荣誉还是比较看重,就拉着亲朋好友和员工投票,排名忽上忽下。”郝战荣说,当他为票数落后烦恼时,有人联系他说可以花钱买票,开价100元1000张票。后来,钱越花越多,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最后花费3万元却并未进入前十。意识到可能被骗,郝战荣将情况反映到华阴市公安局。据华阴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大队长刘胜德介绍,警方发现该投票活动疑点重重:活动发起者叫“汇融名企”,并非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而且投票活动的网站使用的是境外域名。企业均是被动参选,事先根本没有报名。评选活动涉及范围广,几乎包含了网上能查到的所有行业,举办场次相当频繁。更蹊跷的是,在名为华阴保洁优秀企业的投票活动中,两家入选前十的企业只是申领了工商执照,连办公地点和员工都没有。通过警方大量调查取证,一个通过“野鸡”评选活动诱导企业付费刷票、花钱买荣誉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逐渐浮出水面。华阴警方共捣毁犯罪窝点5处,现场控制涉案人员590人,查扣作案电脑主机600余台、手机1500余部。截至目前,已对152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冻结涉案资金4.2亿元。华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张涛说,目前固定的证据显示,受害企业几乎遍及全国所有省区市,涉案资金初步估计共5.8亿元。7万多场评选,演戏做全套民警在办案中发现,这个网络诈骗团伙呈现专业化、集团化特点,犯罪嫌疑人深谙一些企业追逐荣誉的心理,以举办评选活动为幌子,虽长期作案、受骗者众多,却一直逍遥法外。据犯罪嫌疑人交代,自2018年起,他们先后在北京、郑州、石家庄等地注册公司,逐步形成了从平台搭建、活动运营到网宣推广的全链条诈骗体系。山舟网络公司和橙芽网络公司负责投票网站设计;金角网络公司负责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百度等方式搜索获取某一地区同一行业的企业信息,并填充到设计好的平台网页,开展虚假投票评选活动;位于郑州的点创网络公司再设法联系这些企业,通过微信发送投票链接,用编好的话术剧本诱骗企业参与活动。在企业参与投票后,诈骗团伙采取多种手段暗示企业可付费刷票获取荣誉,一张票单价仅需一角钱。团伙中的审核部门专门对接购票业务,如果企业自行在网络搜索寻找刷票途径,最终也会在“刷票圈”内导向诈骗团伙。张涛说,警方目前发现该案至少有35个购票代理商。这些代理商分为两级,一级代理可以和诈骗团伙总部直接联系,二级代理只与一级代理联系,且没有改票权限。一级代理从后台就可以改票。每一级扣五个点,90%的钱都会流入诈骗团伙总部。与此同时,诈骗团伙的另一些人在后台紧盯屏幕,通过手动调票让受骗企业越陷越深。诈骗团伙调票负责人小兰(化名)交代,在公司系统后台可以看到哪些是真实投票,哪些是花钱买票;一旦有企业通过付费刷票,这些企业就会成为实施诈骗的重点对象。演戏做全套。如果企业买了8万张票以上就有可能进入前十名,在所谓评选活动结束后,诈骗团伙会专门邮寄定制的奖杯、奖牌、证书。警方发现,该诈骗团伙仅在一家企业制作奖牌的订单就有上百万元,足见受害企业之多。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显示,诈骗团伙组织的评选活动达7万多场。网络评选亟待加强监管受访专案组民警和专家告诉记者,近年来,网络上各类投票活动、评选活动名目繁多,存在着多重治理短板和盲区。陕西省公安厅刑侦局侦查一处处长孙剑说,目前大量类似网络平台和投票活动缺乏前置审核和备案相关程序,相关法规也不够完备,导致电信网络诈骗往往最终案发后由警方以破案的方式“兜底”。一些平台对网络评选活动缺乏监管,有的甚至也参与了有偿改票等不法活动。孙剑认为,网信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该形成合力,加强对行业性、商业性投票活动的监管,从源头把好关。此外,各类出租出借的云服务器提供商也应该对此类活动的合法性履行监督义务,在相关部门完善备案机制后,云服务器提供商须主动核验其有无相关备案。华阴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教导员孙灏平认为,行业性的投票评选活动,主办方必须为有资质的单位或行业协会。警方同时提醒,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在参与一些商业性投票活动时,要对主办方资质、评选流程、评选规则、相关文件等进行充分甄别,确保其合法性和权威性。同时,在参与过程中对违规调票、付费刷票等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及时报警。...
2020年5月,b站up主GMH13应粉丝要求体验了一回虚拟男友服务,视频播放量突破100万,并将“虚拟男友”送上热搜。王此间(化名),一位90后公务员,也是因为这次热搜而与虚拟男友结缘。出于好奇,疫情期间她曾试点了两次虚拟男友,“声音好听,又奶又会撩,除了没照片,基本满足我对初恋男友的所有幻想。”不过没有多久,随着疫情得到控制、隔离解除,她便对此失去新鲜感,回到了现实社会关系中。2020年8月5日,她在b站发布《我和虚拟男友的故事(最终篇)》,她写道:“这个行业太复杂了,复杂到我感觉无论如何都无法说清有关这个行业的是是非非。这个行业也太简单了,简单到用‘爱情买卖’四个字就可以概括。”国内虚拟恋人在2014年开始兴起,曾多次陷入涉黄风波,几度沉浮却从未消退,并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再度迎来快速发育。行业始终不能消弭恰恰映衬出其背后巨大的需求。据《2020双十一单身人群报告》显示,单身90后恋爱代餐消费类别中,“购买虚拟情感服务”排第二位,占27.78%,仅次于占30.49%的追星。但也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从其诞生至今,一直处于监管中的灰色地带。商业模式系统化这一小众行业的火爆始于2015年前后。奚翎是最早一批开虚拟恋人馆的店长,她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当时开店很简单,只要混迹于各大贴吧,在每个吧发帖接单,招聘下单都在帖子里解决了。“当时网络也比较单纯,店员也特别热情积极,每天都帮忙盖楼刷帖,自己干得也挺快乐的。”与多年前为爱发电的贴吧接单不同的是,此前的虚拟陪聊仅仅依靠一群网友的热情,如今其已拥有应聘、审核、接单、分成、考核等一整套系统化流程,从免费模式发展成为商业模式,淘宝、豆瓣、咸鱼以及其他社交媒体成为主要接单平台,而不同店家的应聘门槛也有所差异。据奚翎介绍,目前馆内除了虚拟恋人服务外,还分为“秀恩爱区”和“娱乐搞怪区”,秀恩爱服务具体包含代写情书、陪换情头、失恋骂醒等,娱乐搞怪服务包括游戏陪玩、唱歌、安慰、监督减肥、运动健身等。王此间告诉记者,在她当时应聘的馆内,不乏硕博和海归人士,店铺还会提供雅思陪练、指导写论文等服务,开启“学霸模式”。此外,市面上还有包天、包月、包年的“恋人”,价格在百元至千元不等。记者注意到,目前虚拟陪聊业务的收费体系较为复杂。以半小时的连麦语音为例,价格主要分布在 25-200元区间内,此外也与不同级别的店员相挂钩。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目前,大北(化名)所在的店铺将店员分为C、B、A、S、SS级,级别越高,价格越高。半小时连麦价格在25-140元之间,相差近7倍。群里目前共有100多位工作人员,包括全职和兼职,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自由接单,但每一期(10天)会依据过去10天内的接单数量和金额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过者将会被清退,而接单越多也意味着级别越高。图片来源:淘宝店铺界面与残酷的淘汰机制相对应的是,招聘流程也极为严格。王此间曾经历两次筛选,第一轮是发一段自我介绍,通过了初筛,就要在直播群里由“妈妈们”投票选择。“声音好听是这个行业的前提,但只有声音没有内涵也是不行的,当时群里有一些会很多种伪音、又会唱歌的人并没有通过一筛,通过的是那些除声音外还有个人特色的。”还有一些店铺会强调,声音好听、颜值高需要取其一,会唱歌、会讲故事、做过主播、打游戏厉害等则是加分项。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无疑为虚拟陪聊行业发展按下加速键。实际上,大北也是在疫情期间开始做虚拟恋人兼职。他人在南京,本职工作是一名程序员。近两个月江苏疫情大面积爆发,远程工作的他一下子拥有更多可支配时间,经朋友介绍来到了现在这家虚拟恋人馆做兼职人员。几天内他已经接了七八十单,大部分为20岁左右的年轻女性,也不乏一些30岁以上的女性用户。“疫情期间,需要‘小奶狗’给生活一点甜。但疫情过去了,我有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已经没有时间浪费在这种事情上了。当自己能自洽以后,就不再需要这样的外界陪伴了。”王此间认为,怀有好奇心的年轻人永远都在,所以这个行业也一直都在,但人总会长大、会成熟、会自愈,没有人会想永远停留在虚拟世界里。屡被监管,几次陷入停滞贝壳研究院发布的《新独居时代报告》指出,初步预测2030年我国独居人口数量或将达到1.5-2亿人,独居率或将超过30%,其中20-39岁独居青年或将从2010年的1800万增加到2030年的4000-7000万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年轻一代的生活愈加独立、独居趋势愈发明显是陌生人社交出现的根本原因。从这个角度来看,虚拟陪伴服务可以理解为陌生人社交的进一步场景化和功能化,“只要独居家庭的数量在增加,客观上虚拟陪伴的需求就会同步增加。”虽然需求源源不断,但另一边则是行业乱象层出,屡屡被监管,发展几次陷入停滞。长期以来,虚拟陪聊行业的涉黄行为从未停止。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目前豆瓣上与虚拟恋人相关的小组内,时不时有人咨询“非绿”服务(小组内用“非绿”代表涉黄服务),更有商家在接单时直接标明“非绿”字眼,评论的人也不在少数。“我们店内也曾有人问过裸聊服务,还特别备注要加小号。”奚翎告诉记者。2014年,虚拟恋人正处于火爆初期。因当时的部分店铺涉黄,淘宝对“虚拟恋人”等敏感字眼进行屏蔽搜索处理,并对此类商品进行规范整顿,虚拟恋人在电商平台一度沉寂。但违规行为并未因此停止,不良店铺依旧以“虚拟恋人”的幌子在各大社交平台进行涉黄交易。2017年左右,百度贴吧关闭了与“虚拟恋人”有关的所有贴吧。几轮大型全网抵制之后,很多店铺都选择了放弃经营。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行业都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直到2020年,虚拟陪聊行业在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再次悄然抬头。2020年疫情期间,奚翎店铺平均每天可接到30多单。相较工作日,周六日接单较多,日均接单在10-20之间徘徊。虚拟陪聊再度火爆,“裸聊”“文爱”等一系列擦边球行为也再次活跃,虚拟陪聊行业又一次迎来大规模整顿。2020年年底,淘宝关闭了所有关于“虚拟恋人”的店铺,“那段时间淘宝基本搜不到了,甚至连相关隐晦词也没有,可以说打击的非常到位。”奚翎坦言。灰色地带如何监管从虚拟陪聊诞生至今,一直处于监管中的灰色地带。与虚拟陪聊类似的是游戏陪玩产业。目前,国内游戏陪玩经济已经逐渐成熟并形成体系。一方面,伴随捞月狗、比心、玩伴等初创企业崛起,游戏陪玩得到资本认可,捞月狗在2018年完成2亿人民币C轮融资,同年3月比心获得了IDG资本数千万美元投资。另一方面,游戏陪玩市场本身也在走向规范化发展,2020年,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电子竞技分会颁布了《游戏陪玩师》团体标准公告,公告中明确提出了游戏陪玩师作为正式职业的准则,通过职业认定考核后即可取得“游戏陪玩师职业证书”。虽然同属于虚拟陪伴类经济,夏海龙认为,两者最大的区别可能在于业界对其的行业属性定义,单纯的虚拟陪聊服务可能被划入社交领域,而虚拟陪玩服务则更多地被认为属于网络游戏衍生行业。目前,此类虚拟陪聊很多都是通过一对一实时在线语音(连麦)的方式实现。夏海龙表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这种个人之间的私密语音通信属于个人隐私,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因此,除了在涉及国家安全、刑事侦查等程序中,办案人员基于法定程序进行调查、侦查外,未经当事人本人同意,包括软件企业及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任何他人都不能获知这些隐私内容。换言之,这些社交领域的私密通信内容本质上属于公民隐私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而不属于被监管对象。“如果当事人将包含涉黄等不良内容的个人通信内容公开化,发布于社区、微博等平台,甚至用于售卖牟利,则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话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夏海龙说。他指出,解决虚拟陪聊行业监管问题,首先要站在尊重、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来看待。“应该被监管的是不良内容和平台、用户发布不良内容的行为,而不应是私密通信内容。鉴于虚拟陪伴服务的敏感性,相关软件方则应当加强对其用户的正面引导、加强对平台内容的管理,不应以任何方式对不良内容、服务进行宣传或暗示。”...
“996”工作制违法吗?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近日,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资料图:灯火通明的写字楼。中新网记者 张尼 摄员工拒绝“996”被解除合同后获赔案情显示,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并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996.ICU”项目截图。“996”工作制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案例分析指出,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 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资料图:早上5:30排队乘车的上班族。冷昊阳 摄超时加班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指出,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自身健康发展。劳动者依法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遵守国家工时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超时加班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本次两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案例,一方面提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风险,促进依法规范用工;另一方面明确劳动者维权预期,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你的工作时间是多长?遇到被迫超时加班,你会怎么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