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今天小编看到的一个有趣的案例:一位中年妇女2015年6月3日在工行买了一款基金产品,股票型的,认购45万,没过多久着急用钱就赎回。2015年11月6日进行了基金赎回,损失本金140733.94元。把工行告到法院,最后获得全额赔偿,详情大家可以在文章中看看。 前言: 一、本案是关于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被判全额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终审案例。 二、关于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是否构成金融法律服务关系?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适当推介义务,是否可以认定其具有侵权过错?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本案例二审法院均给予了明确观点。 三、在金融市场严监管、资管产品将统一监管的大趋势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即将于2017年7月1日施行的情况下,本文最后,网贷财经倾情奉献,对金融机构如何预防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风险有点睛提示,欢迎参阅。 案例索引: 上诉人林娟与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逻辑: 一、金融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更多是侧重于对金融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宣传、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估等服务,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使投资者作出合理的选择,构成的是金融服务法律关系。 二、金融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应对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前已经履行了适当推介义务,应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具有侵权过错责任。 三、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因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过错程度公平予以确定。 四、但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在推介案涉基金产品时未能根据案涉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投资人的实际状况履行适当的告知说明义务,未能确保投资人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及其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具有重大过错。相比较而言,投资人疏于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的过失较为轻微。因此,为强化专业金融机构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稳定,对投资人关于本案不适用过失相抵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法认定由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对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由及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 上诉人林娟与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下关支行)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林娟一审诉称: 其从2014年开始多次在工行下关支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2015年6月3日,其购买的一款保本型理财产品到期后,工行下关支行的理财经理向其推介名称为“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理财产品,宣称收益高,却只字未提存在的巨大风险,并称在2015年7月10日前可以提现。2015年7月9日,林娟因需要用钱,告知该理财经理需要取款,理财经理要求林娟带身份证前去办理。林娟次日查询后发现上述理财产品价值已大幅下跌,至此林娟才知道购买的理财产品不是保本型理财产品。林娟认为,工行下关支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隐瞒相关事实,未尽合理风险告知义务,给林娟造成巨大损失应予赔偿。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工行下关支行赔偿林娟损失140733.9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分段计算:以309266.06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40733.9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工行下关支行一审辩称: 1.林娟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林娟系在银行自助设备上完成交易,该购买行为系林娟自行操作,购买成功后打印给林娟的交易凭条上亦注明系股票型基金,且林娟购买该产品后一个月内均未表示异议,故对该理财产品性质林娟是明知的,是基于其独立判断所作的选择。 2.工行下关支行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林娟购买的系工行下关支行代理销售的股票型基金产品,该产品本身没有瑕疵,工行下关支行理财经理向林娟如实介绍了该基金的基本信息、优势和风险,且建议林娟就刚到期的25万元理财产品进行合理配置,而林娟系主动追加了20万元用于购买上述基金产品;购买过程中银行自助设备系统亦提示了风险,故银行已尽到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 3.银行的代理销售行为与林娟的损失之间没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林娟的投资出现损失,系其购买的基金产品与股票市场高度关联的性质所致,该基金产品管理人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公司),托管人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行下关支行只是代理销售该基金产品,亦不负责该基金的具体操作。故林娟在投资出现损失后,将损失转嫁于银行,无相应法律依据,亦违背公平原则。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林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3日,林娟在工行下关支行处通过银行自助设备购买名称为“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基金”,认购金额为45万元。 2015年11月6日,林娟进行了基金赎回,赎回份额为444664.03份,金额为309266.06元,损失本金140733.94元。 林娟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工行下关支行处购买的多份个人理财产品,均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工行下关支行对林娟的客户风险等级评定为稳健型,可购买最低客户风险等级亦为稳健型或保守型。 案涉基金名称为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公司,由其依法募集资金、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销售基金份额等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代理销售该基金的机构之一。该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提示: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等,可能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等。 工商银行下关支行提供的银行自助设备购买操作截图中,屏幕显示有“您购买的基金风险等级高于您在我行的风险评估等级,是否继续购买,请确认!”及“您所进行的交易可能将会产生手续费,请交易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致电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9999”等字样。 一审庭审中,林娟陈述在银行自助设备上购买操作时,除输入密码外,其余步骤均为工行下关支行理财经理代为操作,且未告知存在购买手续费、赎回费用。工行下关支行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系林娟自行在银行自助设备上进行购买操作。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涉基金的管理人系工银瑞信公司,工行下关支行系代理销售机构,其向投资者提供的更多是侧重于对基金产品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宣传、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估等服务,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使投资者作出合理的选择。故工行下关支行与林娟之间构成的是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工行下关支行应履行该种法律关系下的相应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有关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 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亦系民法及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应据此认定工行下关支行的权利义务范围,故其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负有依照对客户的风险评估等级及财务状况等推介合适产品的义务。 本案中,工行下关支行对林娟购买案涉基金产品之前的评估结果为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且林娟之前在工行下关支行处购买的均系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能有部分增值收入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而案涉基金产品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存在净值下跌的可能性,并不适宜林娟,但工行下关支行仍主动向林娟推介了此种产品,故工行下关支行未履行上述适当推介义务;且除银行自助终端上所显示的提示语外,工行下关支行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向林娟充分介绍了案涉基金产品投资风险、告知存在手续费及赎回费用等事宜,其亦未出示《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供林娟查阅、了解,故工行下关支行未能尽到合理风险提示义务。 综上,林娟购买案涉基金产品系主要基于工行下关支行的不当推介行为所致,故应认定其过错行为与林娟的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工行下关支行存在相应侵权过错。但林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应有相应的认识,其未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且在购买案涉基金产品后,疏于对该产品进行了解和关注,对损失的发生亦具有相应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林娟对造成的本金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工行下关支行应承担林娟本金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98513.76元(140733.94元×70%),林娟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工行下关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娟损失98513.76元; 二、驳回林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5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林娟负担467元,工行下关支行负担1090元。 宣判后,林娟及工行下关支行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林娟的上诉及答辩理由为: 1.工行下关支行在林娟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从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除了在自助终端设备上有产生手续费的提示外,没有其他任何的书面风险提示和告知,直到诉讼前也未将《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供林娟查阅了解,因此工行下关支行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在此情况下,林娟即便是成年人,也无法知晓其中风险。本案的损失与林娟是否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有相应的认识无关,更与林娟购买案涉产品后是否关注无关联,一审法院却认定林娟自身存在过错进而判决自担30%责任与事实不符。 2.一审庭审过程中林娟提出要求法院依职权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以此来证明工行下关支行从未对林娟进行产品介绍和风险告知。但工行下关支行为了逃避举证的义务,拒绝提交监控录像,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在购买基金的过程中,林娟除了在交易设备上输入了交易密码外,其余都是在工行下关支行工作人员代为操作的情况下完成的。工行下关支行仅依据自助设备购买操作截图中的确认程序就认定林娟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显然不符合实际。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工行下关支行的上诉及答辩理由为: 1.工行下关支行在推介基金过程中并无不当。2015年6月3日,林娟与工行下关支行理财经理相约进行理财配置,当时正值“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基金”发售,理财经理已经向林娟提示了该产品的全部风险,林娟出于对高额收益的追逐,通过自助设备认购了该产品。 2.工行下关支行销售该款基金产品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适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认定银行存在不当推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31条明确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中加入基金投资人意愿声明内容,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产品风险超越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要求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的同时进行确认。”工行下关支行的自助设备程序设计中已经设置了确认程序,林娟点击确认按钮后基金产品才能购买成功,因此,该销售行为并未违反监管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3.林娟是在对股票型基金产品具有充分认知的情况下自行购买的,林娟提交的自助购买凭条中已经明确标示基金名称为“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基金”有明显的产品特征标示。林娟在此基础上自主选择购买该基金产品,完全出于其自主意志的选择,工行下关支行作为销售机构没有理由拒绝客户购买要求。且高回报伴随了高风险是投资市场的基本规则,林娟将投资风险全部转嫁于银行并事后称对购买基金的过程“一概不知”,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林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 一审中工行下关支行提交的银行自助设备购买操作截图系2015年10月工行下关支行工作人员模拟购买时拍摄的截图。 再查明: 一审中工行下关支行的理财经理周博舒到庭陈述:其是工行下关支行的理财经理,林娟购买的45万元案涉基金是其推荐的,推荐方式是口头表述,也在购买前发过微信介绍过案涉基金。具体介绍的内容记不清了,其已告知林娟风险,大家都知道是股票,股票本身就是有风险的,股市涨就涨,股市跌就跌,记不清楚是怎么解释的了。产品介绍、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上级行根本没有给工行下关支行。 二审中,工行下关支行陈述: 案涉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基金风险评级为“进取型”。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28-2015)的规定,银行视频监控图像、声音复核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小于30天。但监控图像无法永久保存,到诉讼期间监控录像已经灭失。 上述事实,有林娟举证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助终端购买、赎回凭条、个人产品认购书及短信交易记录,工行下关支行举证的《关于准予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电脑显示操作步骤图、《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工行下关支行在销售案涉基金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2.如工行下关支行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侵权过错,则其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工行下关支行在销售案涉基金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股票型基金产品系由工行下关支行向林娟主动推介购买,林娟亦是在工行下关支行的营业场所完成购买行为,工行下关支行还对林娟进行了风险测试。 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依照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工行下关支行不仅是案涉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还为林娟提供了个人投资产品推介、进行客户评估等服务,与林娟之间还构成了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因此,工行下关支行在案涉基金销售过程中既应当履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合规性义务,也应当履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义务。工行下关支行关于一审法院适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应不予采信。 工行下关支行与林娟之间构成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工行下关支行应履行该种法律关系项下的相应义务。鉴于工行下关支行与林娟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限制金融机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据此作为确定工行下关支行在本案个人理财服务中权利义务的依据。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有关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 对照上述金融监管的规范性要求,工行下关支行在本案中有如下过错: 首先,工行下关支行主动向林娟推介了经评估不适合林娟购买的案涉基金产品。林娟购买案涉基金产品之前的评估结果为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一般仅希望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能有增值收入。而案涉基金产品为进取型投资产品,存在净值下跌的可能性,显然并不适宜林娟,但工行下关支行仍主动向林娟推介此种产品。 其次,工行下关支行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以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的方式向林娟说明案涉基金产品的运作方式和将最大损失风险以显著、必要的方式向林娟作出特别说明。工行下关支行提供的银行自助设备购买操作截图是一审诉讼期间银行工作人员模拟购买而拍摄,并不足以证明林娟购买案涉基金时系统是否有自动提示。且从工行下关支行工作人员的当庭陈述看,其仅是泛泛说明风险,未出示《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供林娟查阅、了解,没有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也没有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由林娟书面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并妥善保存顾问服务的记录。因此,工行下关支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林娟购买案涉基金产品前已经履行了适当推介义务,应认定其具有侵权过错。工行下关支行关于其推介行为并无不当的上诉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工行下关支行应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本院认为,工行下关支行因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过错程度公平予以确定。 现双方当事人对林娟的本金损失金额为140733.94元并无异议,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工行下关支行的赔偿数额有争议,工行下关支行认为林娟的损失是股票市场正常波动的结果,与其推介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林娟则认为本案不应适用过失相抵。 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首先,在一般的商事行为中亦确应遵循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但在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中,随着金融产品的日趋丰富,金融消费者由于金融信息不对称加上自身知识和能力的局限,在购买投资性金融产品时,往往主要依赖金融机构的推介和说明。因此,金融机构在推介金融产品时,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适当性义务,注重根据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推介给合适的金融消费者,以避免金融消费者因其专业性上的欠缺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对金融机构课以此种义务,可以防止其为追求自身利益,将不适格的金融消费者不当地引入资本市场,罔顾金融消费者权益而从中牟利。 本案中,林娟购买案涉基金产品系基于工行下关支行的不当推介行为,若无此种不当推介行为则林娟不会购买案涉基金产品,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故应认定工行下关支行的过错行为与林娟的损失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该条款的适用,如果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而被侵权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也可以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林娟系一名普通中年妇女,数年来在工行下关支行处一直购买的是保本型理财产品,作为缺乏专业知识的金融消费者其并不当然知晓案涉基金产品是否最合乎自己的需求。但工行下关支行在推介案涉基金产品时未能根据案涉基金产品的风险和林娟的实际状况履行适当的告知说明义务,未能确保林娟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及其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具有重大过错。相比较而言,林娟疏于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的过失较为轻微。因此,为强化专业金融机构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稳定,本院对林娟关于本案不适用过失相抵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予以纠正,依法认定由工行下关支行对林娟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再次,关于林娟主张的利息损失问题,该项主张属于可得利益和间接损失,而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本院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但处理有所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娟损失140733.9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分段计算:以309266.06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以140733.9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工行下关支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5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工行下关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15元,由工行下关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提示 一、关于金融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金融裁判规则53】《金融机构履行投资资者适当性义务不当应赔偿损失》已经做了案例分析解读,也提示了相应民事责任风险。不过据说该案例正在进行再审,尚未出结果。 二、相比本案例而言,法院没有适用过失相抵,而是判决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承担全部实际损失,看来金融产品代销机构的经营风险增大,需要特别注意学习、研究本案案例了。 三、金融机构不仅需要承担侵权过错民事责任,还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2016年12月12日发布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130号文件《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预防此类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风险,点睛建议五步:1.金融产品必须风险分级;2.投资者必须风险评级;3.产品与投资者风险不匹配的,即便投资者自愿也不可以交易;4.交易前,必须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产品全部文件并书面风险告知;5.以上四步操作必须全部留痕,保存证据,可以提取证明。 五、在金融资管产品统一监管的大趋势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将会诞生,本案例应该引起所有金融理财机构和每一位金融资管从业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积极分享转发。 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日前,WiFi万能钥匙宣布,截至2017年3月,WiFi万能钥匙联合各大应用市场及手机厂商,在各个渠道共筛查出1387款次“WiFi万能钥匙”的山寨应用,经过努力,已暂时将1305款次山寨应用下架。据悉,作为一款帮助用户连接免费公共WiFi的APP,WiFi万能钥匙自2013年推出至今,市场上陆续出现了众多假冒“WiFi万能钥匙”名头的山寨产品,扰乱视线并误导用户安装。 “山寨应用就像牛皮癣,很难彻底清除,打掉一个假的,改个皮肤又上架了,对厂商来说防不胜防”,WiFi万能钥匙首席安全官龚蔚表示,“山寨应用已经成为一个危害用户网络安全的地下产业链,山寨产品的制假成本太低,而利益的驱动,更让山寨产品屡禁不止。在打击山寨的过程中,又存在多方协调、举报下架过程漫长、相关法律政策不健全等因素,打假是一场拉锯战。” 据了解,山寨APP不仅造成侵权,还会给用户带来网络安全问题,其中,安卓应用最容易被山寨。目前市面上很多知名APP都有山寨版本,工具类和游戏类应用是山寨应用的重灾区。这些山寨APP安装后,会弹出广告、下载插件、安装其它APP,甚至窃取如短信、通话记录等用户隐私数据,未经用户同意订购消费服务,消耗资费、消耗流量等,危害巨大。 龚蔚指出,在很多应用市场中,带“万能钥匙”字样的产品不胜其数,例如“免费WiFi万能钥匙”、“WiFi解码万能钥匙”、“万能钥匙WiFi”……,这些山寨APP打着破解密码、查看密码的旗号,不断诱导用户下载。除了名字雷同,图标的相似性也给WiFi万能钥匙造成了困扰,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图标与原版WiFi万能钥匙几乎一样的APP,普通用户根本无法分辨真伪。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名称中带有连续的“万能钥匙”即为商标侵权,实际上,将“WiFi”、“万能”、“钥匙”拆开随意组合使用,也被视作不正当竞争。针对山寨问题,WiFi万能钥匙自去年开始加强打击力度,联合国内多家安卓应用市场以及iOS应用商店,以联动的形式,将常态化打假提上日程。 龚蔚表示,WiFi万能钥匙将持续加强监督排查工作,与各个应用分发渠道紧密沟通,并通过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将打假进行到底,同时也呼吁广大用户一同参与到山寨APP打假中。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近日,广州一国资网贷平台遭受黑客网络攻击,导致官网平台一度无法访问,大量用户交易停滞。事件发生后,该网贷平台负责人立即向越秀警方报案。 接报警后,越秀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专案组民警主动出击,深入摸排相关线索。经过5日的连续追踪,民警锁定黑客攻击的幕后黑手。2月23日,专案组民警在山东德州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在当地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6岁、山东陵县人)抓捕归案。 据悉,网络黑客对该网贷平台的网站连续发起多次流量攻击(DDOS)。针对非法攻击,越秀警方指导平台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紧急开启相关网络防御措施,确保系统与数据的安全。并及时恢复网站正常访问和使用。 DDOS攻击是指黑客通过向服务器提交大量请求,使服务器超负荷崩溃,从而干扰甚至瘫痪网络通讯。越秀警方提醒,全市网贷平台应切实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二是建立系统安全巡检机制,定期扫描、发现并及时修补安全漏洞。三是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相关标准开展等级保护备案与安全测评,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能力。一旦发生被非法攻击的事件,要迅速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警方报案。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几乎是与3·15同步开始,外卖O2O平台集中开启了一波自查浪潮。3月8日, 饿了么公布3月“食品安全月”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并称共查出并下线违规餐厅5257家,违规餐厅名单已同步至各地食药监供进一步处理。除了饿了么外,百度外卖和美团也均采取了相应的行动。 不过,记者发现,在O2O平台整理商家的同时,一项类似于“竞价排名”的推广方式也在壮大,在这个过程中,外卖O2O平台的盈利能力和品牌信誉正遭遇挑战。 “竞价排名是大势所趋” 随着近两年各大外卖企业对C端的补贴逐渐取消,外卖O2O平台为谋求上市而追求利润的做法越来越明显,在去年就启动了包括竞价排名、孵化外卖品牌、进军B端市场等一系列为提升自身“造血”能力的尝试。 所谓的竞价排名的模式,是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地点来选择商家,这样商家排名就有了一个先后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之上,平台向商家提供花钱买排名的服务。根据商户提供的数据显示,即商家交3%-5%的技术服务费,就可以实现排名上升,曝光率大增。 3月9日,北京一家在饿了么平台入驻的商户告诉记者,饿了么没有推出竞价排名之前,每天还能接上十几单,然而在竞价排名上线之后,由于没有购买其竞价排名,最终只能卖出几单,且这些多是一些回头客,主要是我们的店铺排在了3页之后。 3月9日,饿了么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竞价排名是快餐行业的大势所趋,而此举也是给消费者提供甄选和鉴别更好的选择,为此饿了么还是甄选了在消费者所在区域的优质客户进行上线。 记者在调研市场的时候发现,推出竞价排名的并非饿了么一个平台。 有商户告诉记者,有的平台在排名购买的选择上共有5、10、15、20、25五个不同名次,其区域不同,而名次的价格也不同,根据推广区内用户数量来定。 一位在CBD核心区域的商户告诉记者,因为他们处在核心区域,价格自然高,要226元一天,最低13元就能买到名次。 在记者3月9日的走访过程中,有商家告诉记者,近期这种竞价排名的情况在平台间竞争越来越激烈,也就是说竞价排名的价格越来越高,去年最高的价格仅仅在200多元左右,而今年最高已经达到了近300元。 而对于该事情,3月10日,某平台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这种方式不叫竞价排名,而是付费推广,只是部分的名次拿出来推广,每一页也只有一两个位置是付费推广的,从整体上并不给消费者的选择带来困惑,而且对于付费推广的商家,公司也有严格的甄选标准。 另据记者了解,饿了么除了推出竞价排名之外,开始通过自建物流、上线“有菜”等方式开始向B端延伸,并且在自建物流团队逐渐成熟的基础上扩充商户种类。 “虽然目前多家平台平稳度过了靠烧钱大战市场培养期,但从目前的市场格局对比来看,饿了么现在还没有真正打开B端市场,这也使此前预期的盈利模式并没有完全实现,这无疑给饿了么平台预期的上市期限以明显的压力。”有观察人士对记者分析说。 业绩压力困境 “近两年包括饿了么、美团等外卖企业之所以如此的折腾,其目的就是为上市做准备,特别是饿了么,根本目的是在为2018年上市讲好故事。”有资本市场的人士告诉记者。 此前,饿了么创始人张旭豪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18年上市计划不变,但却没有透露饿了么计划在哪个板上市。 虽然选择确定上市,但是饿了么的业绩却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张旭豪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财务数据来看,饿了么仍处于亏损状态,但相比上年亏损面已经开始收窄。然而对于2016年总体发展是否盈利,目前官方并未相关的公开数据。 然而让饿了么更尴尬的是,在其拓展市场的同时,其投入也在不断地增加。 记者了解到,目前外卖市场呈“三足鼎立”的局面,饿了么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其平台在不断完善B、C两端服务品质同时,还要继续烧钱提升消费者与平台的黏性,这无疑会提升其平台的运营成本。 事实上,不光是饿了么,美团外卖等也面临同样的困境。据记者了解到,目前美团外卖也是处于亏损的状态,虽然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2016年的亏幅已经出现了收窄,但亏损现状依然严重。 在上市方面,美团虽然没有像饿了么那样明确2018年上市,但从近期的动作来看,其实公司已经开始为上市布局了。 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去年美团已经开始对内部员工推行了股权激励,但并没有明确透露公司何时上市的事情,只是表示公司会在合适的时间进行上市。 在各家约车平台补贴大战结束之后,行业逐渐进入了并购期,那么,外卖行业会遵循这一规律吗? 此前张旭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直言,这个行业还没到合并的那个时间点。 张旭豪认为,所有在商业上的合并,往往是整个行业的市场规模遇到了瓶颈。就是说整个行业的业务渗透率比较高了,没有什么增长空间了,才会通过资源的整合进行进一步的规模扩张。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那些在社交软件上点赞、转发你的内容的或许只是机器人。南加州大学研究显示,多达15%的Twitter账户实际上是机器人,而不是真正的人类。 研究人员通过使用超过一千个功能来识别Twitter上的账户,包括其朋友、内容及反映的情绪及每条推文之间的时间。通过该框架,研究人员声称发现9%-15%Twitter账户是机器人。 考虑到现在Twitter目前拥有约3.19亿月活跃用户,这个比例意味着近4800万个机器人。 同时,报告称由于机器人的复杂性,在该检测模型下,复杂的机器人可能也被识别为人类,15%的数字只是保守估计。 这种机器人用户可能为所谓的互联网公司(Facebook、Snap)用户增长带来新的难题。根据Twitter公司上个月给SEC的备案文件显示,其声称公司约8.5%的活跃用户可能并不是真正的人类,这意味2000万机器人账户。 鉴于分析师对于互联网公司用户增长的关注度,这可能带来很大的麻烦。野村分析师称因为收入增长已经放缓到中位数,Twitter公司正在竭尽全力发展新用户增长。而现在人们在观察公司用户增长时又会提出新的问题:这些有多少是真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近日表示,证监会日前正式对唐汉博跨境操纵“小商品城”案,以及唐汉博、唐园子操纵市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两案涉案操纵行为非法获利共计约2.5亿元。证监会依法从重对涉案当事人作出了顶格处罚,两案罚没款合计超过12亿元。其中,唐汉博跨境操纵案是沪港通开通以来查处的首例跨境市场操纵案件。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3月10日,广东省银监局发布消息称,3月起正式下发《关于开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行为排查工作的通知》,紧盯基层负责人及员工行为,强化行为监管。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机构在监督检查上“三管齐下”:一是全方位、地毯式排查,全方位梳理员工行为存在的问题;二是点面结合,突出重点,侧重排查“飞单”、侵害客户利益、充当资金掮客、违规参与非法集资等具体违规行为,在手段上重点要对员工账户异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三是内外双查,确保实效。监管部门将有重点、针对性地进行督导检查。 据介绍,本次风险排查将重点针对银行员工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银行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等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 此前,广东银监局已在全辖区范围内实现了全面推广银行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双录”机制,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与自主交易权。此外,该局还建立了较为完善便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投诉机制。 广东银监局表示,将在筑好监管制度“篱笆”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巡逻值班”,构建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和案件风险防控常态化机制,督促银行加强内部控制,约束员工行为,严防“人”的风险,切实维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就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范一飞指出,第三方支付产业经过快速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业绩”,但同时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其中客户备付金成为当前风险的重灾区,部分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用于炒房、炒股、个人赌博等用途。与此同时范一飞强调,未来将进一步加强监管。 针对当前行业积累的问题,范一飞表示,共集中于两方面。第一,由于市场参与者众多,导致目前总体而言市场供给和需求存在失衡状态,供大于求的情况较为严重,由此竞争过度也存在于行业之中;第二,包括机构内部内控薄弱、风险管理放松等原因导致对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 在第二个问题中,范一飞进一步阐释到,具体表现为两个突出的现象。一个是消费者个人隐私,特别是关于支付的敏感信息被泄露,甚至出现一些信息公开在网上买卖的情况;另一个则是,用户备付金被挪用的情况一度还较为严重,部分机构将客户备付金拿来炒房、炒股票、甚至用于个人赌博,最后导致损失严重。“往往一个机构出问题可能牵扯到多个地区,消费者人数可能数以万计。”范一飞说。 周小川对此补充到,部分支付机构的动机不纯,并不是想用新的网络科技手段做好支付产业,而是盯着客户的备付金,想要通过资金赚取利差甚至打起个人算盘,例如自身缺钱时从中挪用。“我们支持的支付产业是真正把心思扑在通过科技手段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安全和客户服务至上,而不是在备付金上打主意。”周小川表示,对支付产业的相关政策和激励机制也要实现这一点。 范一飞表示,针对上述问题近两年在整顿方面做了多件事。 第一,针对前期累积的风险进行化解与处置,尽量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为此央行和地方政府都做了大量工作。 第二,强化基础设置建设。目前,整个非银支付产业的发展尚属新兴事物,起初对该行业作一些观察,包容行业的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对客观规律认识清楚后再加以规范。 记者梳理,2015年底,央行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在强调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的同时,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个人网络账户分为三类;,2016年央行下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实施了分类评级;2017年年初,央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工作要求,支付机构应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最终将实现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央行支付清算司有关负责人曾指出,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同时,许多支付机构通过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取利息收入,偏离了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业,一定程度上造成支付服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 上述央行支付清算司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表示,目前,人民银行正在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建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通过该清算平台的支撑,未来支付机构只需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即可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收付业务。 第三,加强监管。范一飞表示,监管共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当前市场上除持证机构外,还有大量的机构无证从事支付业务。范一飞披露,截至2017年1月份,全国共清理出239家无证即非法从事支付业务机构,对此进行了清理、整顿,部分已经移送给公安部门处理。另一方面,对持证的支付机构加强监管,对违规行为敢于“亮剑”,进行处罚。 经过多方面努力,支付产业并没有停滞,而是仍在快速、健康地发展。范一飞给出的“数字成绩”显示,自2013年至2016年,支付机构年处理业务量从371亿笔增加1855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加到120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90%。其中,网络支付业务增长更快,2016年支付机构业务量和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02%和87.6%。“我国支付业务的产业规模、普惠程度在世界主要经济体里都是比较好的。”范一飞说。 周小川进一步表示,央行认为科技的发展可能会对未来的支付产业带来巨大的改变,央行高度鼓励,同时也和业界合作,共同推进金融科技发展。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谁也不会料到,共享单车行业的搏杀来得如此之快。 从去年秋天开始,共享单车大战开始逐步蔓延,如今已到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假如有公司年内“倒下”,也不会在市场掀起多大的浪花。而在共享单车厮杀的背后,则是资本大佬的鼎力相助。著名的投资机构有耳熟能详的阿里、腾讯、滴滴、小米,也有经纬中国、金沙江等创投公司,还有不被熟知的凯路仕等。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互联网单车这一领域已吸引了30多家投资机构,从2015年起,不到2年的时间,该领域融资规模已超过60亿元。业内人士则称融资规模达到百亿元。 业内人士表示,“我们认为现在互联网单车市场分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以摩拜和ofo为主力,融资规模和车辆投放数量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第二梯队包括永安行、小鸣、小蓝、优拜等;其他企业可列为第三梯队。” 面对众多共享单车,有业内人士预测,未来的走向将是大合并。不过,此前投资了共享单车公司ofo的全国政协委员、新华联董事长傅军傅军称,共享单车领域应该有竞争,作为股东,我们不会同意ofo或摩拜合并。他同时指出,共享单车的1元定价合理,恶性竞争以至于免费不合商业逻辑,需尽快停止。全国两会上傅军也提交了加快制定“共享单车”法规性管理办法的提案。 共享单车让资本“折腰” 融资额达百亿元 资本的狂热不是没有原因。有投资机构指出,共享单车的市场空间大概在120亿元至200亿元,而共享单车市场容量会到100亿元,整个用户数会到5000万人次,甚至1亿人次。共享单车似乎蕴含着成为下一个入口级应用的巨大潜力。与此同时,政府的支持,也成为共享单车行业发展的助推器。 记者梳理了近2年的共享单车融资情况,不难看出其“火爆”程度。 ofo2015年3月份获得猎资本数百万元人民币天使轮融资;2015年12月份,获得猎资本和弘合基金900万元人民币融资;2016年2月份、4月份,分别获得1500万元人民币A轮融资及1500万元人民币B轮融资;去年9月份,获经纬中国等机构和滴滴出行两笔融资;2016年10月份,获滴滴出行、小米科技等1.3亿美元融资;今年3月1日,宣布完成由DST领投的4.5亿美元融资。 摩拜在2015年10月份,获得愉悦资本数百万美元A轮融资;2016年8月19日,获熊猫资本和愉悦资本数千万美元B轮融资;2016年8月30日,完成祥峰资本领投、熊猫资本、创新工场的B+轮融资;2016年9月份,获高瓴资本和华平资本领投1亿美元C轮融资;2016年10月份,获腾讯及多家投资机构近亿美元融资;2017年1月份,完成D轮2.15亿美元融资,由腾讯、华平投资领投。 优拜单车携手永久单车进入单车租赁市场,2016年9月份,获中路资本和点亮资本千万元人民币天使轮融资;2016年11月份,获一村资本等投资机构1.5亿元人民币A轮融资;2016年12月份,获得黑洞投资1亿元人民币A+轮融资。 小蓝单车,2016年11月份,宣布1.5亿元人民币B轮融资。 小鸣单车,2016年9月份,获联创永宣数千万元人民币天使轮融资;2016年10月份,获凯路仕1亿元人民币A轮融资及未透露金额的B轮融资。 骑呗2017年1月份宣布完成1亿元人民币A轮融资,由丰瑞投资领投、浑元投资等跟投。 根据记者现有的资料不完全统计,目前共享单车获得融资额已超60亿元人民币。据业内人士估算,共享单车行业的融资规模达百亿元。 而除了摩拜单车和ofo这两家市场份额比较大的平台外,市场上还出现了不少新玩家。这其中有民营初创公司,也有国有企业参与,至少有30家之多,而获得融资的单车其背后都不乏有“大佬”的身影。 骑呗的团队主要来自于阿里巴巴,2016年11月3日,骑呗与芝麻信用达成合作就可见背后力量。而腾讯则站在了摩拜一方,滴滴、新华联集团等多家机构倒向了ofo。 盈利模式“雾里看花” 补贴大战意味洗牌来临 作为资本市场如此热捧的行业,盈利自然是众资本最为关心的问题。但这个市场究竟怎么“玩好”,目前似乎仍未找到路径。 从今年3月初开始,不少用户开始频繁收到ofo和摩拜单车的优惠短信。二者先是推出力度相当的充值返现活动,如ofo开展“任性特惠充值最高返现100%”活动,摩拜单车也开展了类似的活动。 很快,二者的充值返现大战又升级成了免费大战,ofo和摩拜均推出“3月6日至12日免费骑行”活动。但摩拜和ofo都强调并非“补贴”,而是“近期推出的优惠活动属于正常运营计划。” 业内人士表示,无论是运营计划还是补贴,双方之所以能开展如此大力度的活动,与其超强的融资能力不无关系。而依照“历史惯例”来看,一旦补贴大战开始,也意味着“死亡”的开始。种种迹象也表明,共享单车之争已进入下半场。 在资本输血过猛之后,一个现实问题是,大部分单车使用价格都在1元左右,低廉的租金导致有人对共享单车“造血”能力提出质疑。 全国两会期间,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也表示,自己也在关注几个问题:现在有些共享单车已经从付费往免费方面走了,后续会不会倒贴钱让用户骑单车?行业会怎么演变?那时候会发生什么事情? “其实这就说明,很多投资方也不知道共享单车靠什么盈利模式能对得起这些大笔资金投入,只是在赌。”有业内人士认为。 “关于盈利模式,到现在为止,这些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还是在于车辆的使用费用。目前来看,还没有出现全面盈利的企业,并且如果单单只靠车费收入的话也不是一个最佳的长远发展方式,所以现在各家企业也都在努力去摸索一个多元化的成熟的商业模式,结果如何还需我们拭目以待。”王晨曦对记者表示。 而对于未来走向,王晨曦认为,“2017年就会迎来一轮的洗牌,大约会在年底左右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在这个过程中被市场淘汰的企业大约会是现在的半数,淘汰的方式可能是企业自身倒闭或被收购、合并。”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前段时间,北京或将禁止P2P平台设立风险保障金的消息引发广泛讨论,后相关人士辟谣称不是不让设,只是不让用来宣传。 虽然现在具体规定还未颁布,但监管部门对于P2P平台“信息中介” 定位的严格管控、非常明显,平台一些增信手段,或许都将渐渐失去。 随着行业逐渐规范化,许多增信手段已经失效。不管平台愿不愿意,行业已经慢慢进入“全裸”时代。 不过目前,平台用于增信的花样还有很多,最近还流行起当银行独董,我也是醉了。这些手段中,有些确实能够加强平台的资金安全,有些则是没实际意义的“噱头”,后者则会被诟病甚至禁止。 且让我为大家一 一道来: 一、银行存/托管 银行存管是个硬指标,可以防止平台做资金池,也是平台合规的一大指标。虽然存管指引已经下发,但具体模式的争议依然存在,而且投资人看不到平台的存管系统到底是什么样的,比较被动。 还好,目前已经有很多平台陆续收到整改通知书,一些城市管的非常细致,相信整改完成后,存管这方面不用太担心。 需要再次强调,银行存管并不能防止平台设置假标或者自融,所以也不是有存管就绝对安全。 二、保险 履约保证险是好东西,资金安全险什么的就比较鸡肋,不过,近期履约险好像也出了幺蛾子,大家看平台的时候要擦亮眼睛,看看它的保障条例以及资产和风控情况,不要看到履约险闭眼就投。 三、行业协会 1、“国字头”互金协会 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说是“根正苗红”,入会标准相对严格,因此如果能够加入对平台来说有着极强的增信效果。在协会成立之前,就有许多平台借势宣传。现在互金协会也有会员出现问题,比如:同江金融爆雷、爱投资项目造假、德众金融逾期、有融网项目造假。 业内人士介绍,这个协会加入了不见得多厉害,没加入也不见得不好,大家看看就行。 2、“山寨”协会 之前有家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哗众取宠,另外还存在一个同名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用以“服务中小平台”,现在没听说了,但不排斥不会有新的山寨货出现。 3、害群之马 很多省市都有自己的协会,但不知为何,这些协会经常混入害群之马,使得协会本身和其它会员单位信誉都受到影响。 比如去年,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危机互助联盟,第一批成员包括开鑫贷、好借好贷等21家平台,结果当天好借好贷就暂停所有回款和提现,后来直接停业,于是开鑫贷和协会都很尴尬。 无独有偶,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也有几家会员单位出现问题,据悉,该协会的成员单位有上千家,这怎么保证质量呢。 所以,看看就得了。 四、上市 1、正规军 宜人贷上市的那一刻起,整个行业的无数双眼睛便开始了对它的高度关注;后来,宜人贷的股价几乎成为行业风向标——涨了提振行业信心,跌了大呼“寒冬将至”。 这样,相信诸位明白,上市对于P2P平台增信意义有多大了吧。当然,宜人贷这种是真的上市,可以一定程度代表平台水平,今年或许有更多平台在美股或者港股上市,我也是很期待的。 2、山寨货 这年头,“上市公司”也有山寨的。此前曾有爆料众多投资人被某些自称“上市公司”的机构诈骗,后来发现上的都是所谓的“Q版”、“E版”,交个五万八万就能上。 3、新三板 一些平台通过“借壳”等手段间接上新三板,我觉得这个唯一的好处是,可以看看平台财报什么的,其它的也没啥其实。 五、明星代言或投资入股 明星在P2P这行真是有点吃力不讨好的感觉,平台一旦出点问题就会众矢之的,最近赵薇好像又摊上事儿了。 六、专家站台 之前《货币战争》系列丛书的作者宋鸿兵在太原演讲受到听众围攻,只因为他曾为泛亚站台。该事件发生后,投资人也渐渐不太相信那些所谓专家,我觉得这是好事情。 七、广告等营销手段 可以通过广告看看平台一些情况,但安全性不要通过广告判断。另外,如果平台没有融资、没有“干爹”、盈利模式也不太清晰的话,就要考虑下投广告的钱是哪里来的,毕竟广告也不便宜。 八、融资 融资确实是一种很好的增信手段,因为它代表投资机构对平台认可,并且某些投资机构通常专业而且具有一定公信力,因此也有着一定说服力,许多业内人士在分享投资经验时,也会将平台是否有过融资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之一。 但也许正因为其增信效果,“风投”也有人作假。比如之前的三农资本,就是一家“自己投资自己”的平台,所以判断融资真实性也很重要,虽然很难,但总有人扒。 同时需小心某些恶意投资机构,这些投资机构本身就把网贷平台作为他们自己的融资渠道之一(给投资机构自身融资和输血),也就是把网贷平台资金作为这些投资机构的资金、自融。甚至他们制作虚假标的(此类投资机构不但无价值,他们投资的网贷平台反而有问题)。资本是吸血的,别被某些投资机构和“跳大神”的伪“投资明星”欺骗,某些投资机构看起来高大上,其实是包装出来的,别被他们忽悠,包括一些所谓的投资名人。具体可参考此文,点击查看:看不下去了,别这样忽悠投资人和创业者 九、“国资系”等豪华背景 前阵子“和平系”、“光大系”之类的闹了挺多事,还有平台因此“离家出走”,有媒体称“国资系”平台可能会有一次“清洗”,我还挺期待的。 此外,一些知名企业旗下的明天好像也不太平,蚂蚁金服的招财宝、国美的美美理财都有负面消息,所以这段时间,看背景的时候也要谨慎一些。 十、各类“官办”论坛或沙龙 ;各类“奖项” 相信投资人经常在平台官网看到宣传、平台方又参加了什么重量级论坛,或者又获得了某某奖项,其增信效果也很可观。我不能点破,就说一句“有钱能使鬼推磨”。不过,还是要相信这个世界,很多事确实不是钱能解决的。 后记: 梳理至此就结束了,其实我感觉,P2P平台这样千方百计地给自己增信,一定程度上也是投资人逼的——他们中的大部分,并不会通过产品和风控能力来判断平台是否安全,却总是愿意相信各种各样的第三方担保。 现在,P2P行业正面临整顿和洗牌,结束后则是更加激烈的竞争,增信竞争会更加艰难。 但是,相信大家和我一样,还是愿意怀着最好的善意和期待来看待这个行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平台们一定可以挺直腰板与你们“坦诚相见”,而不是通过层层包装来让自己看起来安全。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