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小米五百多页招股说明书完完整整的看了一遍后,就像饥饿了很久的人吃到面包和牛排,感觉非常爽。 这可能是到目前为止,阅读这类招股书最愉悦的一次吧。它比一般的研究报告,精彩太多了,对各种业务的披露与分析,都非常劲道有料,当然也加深了对小米业务本身的理解。 今天我们先揭开小米的利润化妆术,看清小米的真实状态。粉饰过的财务数据不那么可靠,我将根据自己的财会基础,去理解并尽可能还原小米的经营状态,刻画出一副概貌图。 研发支出黑匣子与股份支付迷局 关于小米利润的化妆,先从我一哥们的遭遇聊起。 我朋友,去小米很早,用财富角度准确的衡量,小米上市后兑现股份期权,可买帝都三环豪宅一套。 在今早我恭贺“喜提二环豪宅一套”被他否认后(差点钱,咱就换三环吧?): “我要换工作,待不下去,待遇太差了,去XX无人驾驶公司,怎么样”。 “小米挺好的,换个屁。你一个月多少钱啊,五万一月?” “做梦。” “三万一月?” “做梦” “你忽悠谁啊,你好歹也是中层啊,加奖金年入五十万?” “呵呵”,“不走没盼头了,现在到手一万多,mmd,工资几年没涨了。” 前两年,一块吃饭就知道他大概薪水,几年过去了,毫无波澜啊。去年一块见一朋友,他也是吐槽老板画饼,“公司现在不涨工资,削减薪资费用,你们的期权马上可以兑现了”,这让他免为其难的接受了。 我朋友的情况,实际显示了很多经营信息。 从财会角度来说,就反映了一个重大的利润调节问题:为了冲上市业绩,长期(两三年)不给研发人员加工资,并削减研发费用。采用股份支付的方式,支付实际薪酬,进而达到来粉饰利润的目标。 通过招股说明书,找到两处资料,对比反应薪酬变化。 资料来源:招股说明书 在2015~2016年之间: 公司研发费用支出从15亿元,增加到21亿元,增幅为39.2%; 而对应研究人员从2292人,增加到3441人,增幅50.1%; 因此,实际员工平均薪水是下降的。 在2016~2017年之间,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 研发费用支出增加49.8%,而人员扩张数量52.5%。 这是财务层面数据情况。 在经营层面上,与此相对的即是核心员工的巨额期权池,也即是我朋友那种情况,上市后,将获得大量经济补偿,喜提帝都三环豪宅一套。 从经济业务的实质角度来讲:就是当期发生的员工薪水支出费用,推迟到上市后,分批或一次性确认,进行了“利润洗大澡”处理。 当然,这种策略是“蓄意而为”还是“一不留神”,暂不下主观性结论。但这种方式,本质上扭曲了经营业绩和公司实际情况。 站在股东的角度讲,最终的薪酬费用都是由股东承担,但阅读时候,很容易做出错误判断,误以为公司利润很好。 正如巴菲特对此做过论述:“如果期权不是报酬的一种形式,那它是什么?如果报酬不是一种费用,那它又是什么?如果费用不列入收益的计算中,那它到底怎么处理?” 当下小米的做法,是“符合会计准则与相关法规的”,不存在法律方面的瑕疵。容易造成的问题是,错误判断小米真实的利润情况。 担心我的分析是有问题的,咱们来交叉验证一下: 1、看看有多少人收到期权激励 整个公司,5500名员工,拿到期权激励的员工。 其中研发人员高达5515名员工,剔除部分刚入职的,也就意味着大部分研究人员都是有期权的,加上其他部分核心人员,也就说比较高质量的员工(收入高的群体),是拿到了大量以股权支付,作为报酬的薪水收入。 而其中比例高达三分之一,说白了贵的人才,拿薪水远低于市价,财报上降低了总体人工费用负担。 激励也就算,但是这个比例之高,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恕我孤陋寡闻,真是第一次遇见这样的公司。 反常即有妖。 小米作为高新企业,人力资本和成本是决定企业的经营竞争力重要因素,因此这个黑匣子让人看不到真是利润情况。 我们也可以看看公司自己的说法: 小米公司自己披露根据财会计价支付的薪水,这三年已经高达6.21亿元、8.14亿元、8.08亿元了,而实际上远不止这些。 如果你经历过公司激励,一定是明白的,这些期权,远不止这个价格。 我们再看看具体的期权特征情况: 这是激励成本(也即是你买入公司股份价格)和激励锁定期限的信息;而这些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远不止这这些: 因此,这批5500的获得股份激励的员工,实际上以零头价格,买入价值不菲的股票。 你可以把它理解为把公司股票送给这些核心高质量人才,不过有一个期限,还挺长的,戴个金手铐吧。 很明显研发支付和非研部分核心员工薪水的情况,就是一个黑匣子。 对于投资人而言,自然需要分析利润究竟多少是真实的。尤其是大规模股份支付的薪水费用,究竟该如何调整,是一个重大难题。 上面公司自己公布的每年8亿左右的股份薪水支付,是自己坐实了的。说实话,在这样罕见的薪水支付情况下,利润究竟有多靠谱,大家自己判断吧。利润给予多大折扣,投资人必须考虑这个问题。 此外,这也涉及另一问题,大家不清楚研发实际投入情况。对于这类高新企业,研发的判断,又恰恰是个关键因素,它直接关系到投资人判断小米究竟在创新领域投入多少,(苹果大概研发费用占营收大概在5%左右)后期分析护城河究竟强度有多大等,带来巨大难题。 还有一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懒得打字了) 从人均研发消耗和工资,也是失真的。 因此我认为,最近三年,招股书上显示的研发支出占营收比2.3%、3.1%、2.7%,严重低估的小米在研发方面的投入。并由此带来的利润估计难题,老实说以我的能力水平,没法做出准确估计。 这可能是投资中最难的事情吧。 对于股份支付带来的利润失真,从我朋友的聊天中(中层研发人员)显示出问题; 从附注研发支出的具体细节,分析出相关矛盾点,并通过股份支付情况,最终证实了这种策略带来的巨大影响。 当然,从新闻中,大家一定会看到什么《小米5500员工财务自由》《小米的同龄人抛弃你》等等,一些列媒体渲染中,读到一些信息。 整个思路,是从实际个体情况、财务数据和广大媒体传播三个维度,多次交叉验证了上述分析的可靠性与严谨性,因此整个分析应该不会出现大问题。 与利润相关的研发实际支出和带来的竞争力分析,是投资小米股票的基本面投资者,不得不去核实调整的问题。 非经常项目的对核心利润的影响 第二个是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先说结论: 第一个方形标注的利润,不可持续,而且小米在上市前,做了大量安排和释放,因此利润失真。 第二个椭圆标注的部分,表面看亏损,其实不是亏损。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是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标的企业时,寻求的一种保底条款(常见是8%年化)。今天很多媒体标题说巨亏400多亿元,都是瞎扯淡。 第一方形标注部分,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华米科技最近两个月在美上市,带来公允价值上升,通过一定资本运作(股份减持50%以下),改变这笔投资的会计计量方法,并因此带来纸面利润。(这是财会准则的难点,非常不好解释,大家只需知道这块打上疑问)在A股常见的就是上市公司,说企业把拥有的一套北京学区房卖了,成功扭亏为盈,大概就是这么类似的操作。 这类考虑最主要因素原因,这带来的收益不具备持续性和稳定性,因此必须重新调整。因此最近三年,小米核心经营利润大家自己做加减,用经营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个椭圆标注的部分,很好理解,就比如你以100块,买了我秋源俊二公众号10%的权益(也即是公号估值1000块)。 由于你担心我拖更,偷懒不写文章,粉丝数太少。于是为了限制我,就和我谈条件,以优先股形式入股,一年后,我的粉丝大幅减少,OK,那就算借款,支付8%的利息,两年后我支付你116块。 但有一种可能,一年后,我的公众号粉丝数暴涨,值10000块,并在第二年,维持这个粉丝数,估值保持不变。那么这时候,你的优先股就肯定愿意转换为普通股,但是呢在财务记账的时候,由于划分为负债,因此支付的利息有变化。 (具体看优先股条款) 100+1000*10%*8%+10000*10%*8%=188元。 在对利润的影响,第一种是财务费用是每年8块,第二种是第一年8块,第二你是80块。 但这只是账面财会的记录方式,实际并没有支付。 因为傻逼都知道,这时候肯定把优先股转成普通股,拿到10000??10%的股份啊。而不是拿利息,所以这个亏损是假的,实际并没有影响。而且伴随着估值提升,亏损会越来越大。 (具体情况取决于当时的协议安排) 总结:第二个调整,只需要把方形中的利润,给扣掉,核算真实经营性业务挣的长期的、可持续的、稳定性高的利润。 “一定动机性”的削减费用成本,以提升利润 下面的费率变化,是常见的,而且具有一定动机性。 尤其是看看行政支出和研发支出占营收的比例。 小米的最近三年,营收规模分别为668亿元、684亿元、1146亿元。而行政开始反而占比反而降低,这说明为了上市,小米对此有调整。反过来,销售费用的上升,就是为了冲营收规模。 具体来说,“两费”降低,可能是刻意对财务报销等,做了严格的约束。简单说,报销流程更麻烦,审核更严谨,不轻易给相关费放行。 正常情况,一般保持平稳发展,或者适度下降或者上升,但中间,尤其是16年的这个波折转弯,基本就告诉大家,这是经过精心调整约束的。研发降低,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同样,在去年的时候,在小米的哥们,也证实了这个规章制度的建立,财务审核更加麻烦。 总结:费用支出的调整,一方面提高利润,另一方面提升营收,当然,这是非常common的手段,没什么好异议的。 全文总结 上面三个问题,尤其是研发与股份支付的黑匣子,必须好好分析。 使用PE估值方法的朋友,需要睁大双眼看清利润,最好自己做调整核算一下。对于长期价投们,也需要分析,看看研发费用的投入究竟多少,才能更加有效的分析企业实际竞争力。 此外,作为彩蛋方法,我也分析一下利润对应的经营现金流情况,更好的核实利润情况: 当然,利润并不等于经营现金流量净额,而且非常不准确。尤其是在企业大规模扩张的时候,因为会伴随的存货等相关东西的扩张,很多利润投入到备货当中。 根据现金流分析利润质量,只是一个角度利润的角度。 巴菲特的搭档查理芒格就说过:“我们不喜欢那些每年挣了钱,给我一堆设备的企业,尤其是工程行业,扩张到最后,发现挣的钱,全变成一堆机器设备。我们喜欢能够自由现金流。” 还有一点,在现金流情况这块,小米披露的信息(仅仅我个人想法),还不如大陆的企业财会准则,有点小小遗憾的。当然,小米并非登陆A股,并不需要遵守A股的准则。至于小米CDR怎么披露,看政策吧。 彩蛋方法二,我们也可以通过所得税情况,看利润: 税法的考量维度,也是一个非常好角度,去核实利润的实际情况。2017年缴纳所得税21亿元。 但由于小米经营地区广泛,各地区税法不同,所以也是大致估算一下。具体税率如下介绍: 具体多少,大家自行判断。 郑重申明:本人长期看好小米,短期不确定。对于小米的利润的分析,包括利润粉饰情况的讨论,只是个人理解。在IRFS 、GAAP等财会准则中,这块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因此上面分析,并不能成为判断小米公司财会政策不合理论证 一句话,小米利润相关的会计政策是合法合规的,但是基于我个人对企业实际理解,会更注重企业经营层的核心利润判断,这个利润判断,可以作为个人参考。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让深圳地区P2P可以暂喘一口气的消息是,记者从可信渠道确认,深圳金融办将延长辖内P2P的整改期。目前该决策并未以明文形式下发,且延长的具体时限并未最终明确。 这意味着,原本已不足两个月的网贷备案大限将在深圳被放宽,该地平台们争取到了更多的时间进行工程浩大的新老划断、存量标的风险化解和接入银行存管。 不少受访业内人士认为,深圳此举极具现实意义和示范作用,其他地区或许也可根据辖区情况,差别化酌情延长网贷整改期。 整改“工程浩大”,备案一再延期 因为合规工程浩大,P2P的整改期事实上一再放宽。 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结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官方曾一度将2017年8月24日定为最初的备案大限(当然,各地金融办有权根据辖区情况适当延期),但后来的事情我们也知道了,彼时绝大部分的P2P均为在这一年内,完成诸多合规要求完成备案。 此后,2017年12月14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57号文(《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将P2P整改时限分条件放宽: 1、主要的网贷机构(即普通的、不涉及众多巨额标度的)于今年4月底之前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2、违规存量业务较多、难以及时完成处置工作的网贷,于5月底之前完成相应业务的处置、剥离及备案登记; 3、整改难度极大,情况极其复杂的个别机构,于6月底之前完成备案。 “所以其实对于大多数平台来说,6月底已经是大限了。具体情况要结合地方整改期具体分析,因为很多P2P平台其实早就已经收到整改通知书了,甚至都整改反馈过好几轮了。据我所知,确实有些平台,长期的、巨额的标比较多,所以他们是有向金融办申请延期的。我个人觉得如果金融办真的给我们延期,对我们是很大的帮助,也是有必要的。“一名深圳区域的P2P高管告诉记者。 “我听说也是要延期了,而且是延期一年。但是这个金融办并没有对我们确定。我们家每个月都会将存量和增量等数据汇总,报告给金融办。金融办自己也搭建了一个信息监测系统,采用区块链的形式,保证数据不可篡改。目前接入了26家P2P。除了车贷平台,好几家都有大标项目,现在都要求有序退出。”另一名资深P2P从业人士告诉记者。 有序压降大标存量余额 上述人士说的“大额标的”,确实是目前P2P整改过程中饶不过去的一个难点。 此前,信融财富就发行了由上市公司金盾股份(300411)提供担保,金盾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其儿子提供个人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的五只标的,两个项目已结清,三个项目待兑付,风险敞口共2000万。信融财富表示,正积极寻找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出让债权的方式把风险降到最低;如标的仍未兑付,公司经董事会讨论决定,信融财富将启动应急机制,从公司历年来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来进行垫付,力保投资人按期回款。 信融财富的应急机制反应迅速,但这确实是P2P受累于大额标的一个缩影。而此前,同样发生过大额标的风险事件还有红岭创投等P2P。大额标的有序清退,成了相关平台们合规路上的首要工作。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规定自然人和企业的借款上线后,我们公司就已经停止新增大额标的了。但以前发的期限比较长,只能等慢慢到期。据我所知的是,其实现在接入金融办监测系统的26家P2P中,至少有7、8家的大标都还没清退完。”上述深圳区P2P人士告诉记者。 不过好的现象正在显现。接近金融办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存在超额标的平台,大部分已经有序压降大额项目贷款余额。以信融财富为例,记者了解到,该平台的大额标的贷款余额占比,已经从高峰时期的90%左右,剧烈降至目前的46%左右。 银行存管,一波三折 必须提及的是,资金存管银行的萌生退意,是另外一个令平台门头疼的大问题。先有贵州银行宣布于今年一季度末彻底退出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后有上海银行(601229)主动终止和部分平台的资金存管业务。 第三方机构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已有36家上线网贷资金存管的P2P平台出现问题,较3月增加3家,共波及15家银行。 有存管银行,并不完全意味着平台安全;而频频踩雷的平台,又令存管银行的声誉徒增风险,这就成了眼下行业一个棘手的悖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曾对对银行的权责其实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业内人士表示,上线银行存管能解决一部分资金安全问题,但不能解决平台全部安全问题。比如借款人造假,平台运营出现风险等,存管行未必能够识别,把这些责任推给存管行,并不公平,将合作平台暴雷带来的声誉风险和存管业务带来的利润对比看,一般银行会更看重自身的声誉,“为了存管而存管”的现象可能在风险没有暴露时会个别存在,但目前存管行持谨慎态度。 也就是说,即使整改期拉长,但银行存管这个大问题,仍旧会是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悬在平台头顶的利剑。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5月4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共8章61条,对存托凭证的发行条件、上市与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等作出了明确的安排。 与此同时,CDR仍有多个细节尚未明确,比如CDR转换问题、发行比例问题等。 下面,课代表为你挑重点! CDR细则起草的战略定位 为落实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相关要求,《管理办法》定位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CDR的发行条件 (一)《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 (即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CDR的上市与交易 【上市】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存托凭证上市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交易】 存托凭证的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 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 对于特殊情形: 减持: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在境内减持其持有的存托凭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 收购: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重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存托凭证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得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重组上市。 CDR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 【信息披露】 一是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二是规定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发行披露义务、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披露要求。 比如:第二十条 发生《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基础证券、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事项,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存托凭证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存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 (二)存托的基础证券发生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或者发生其他权属变化; (三)对存托协议作出重大修改; (四)对托管协议作出重大修改; (五)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转换比例发生变动;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同步披露、差异披露及披露语言要求。 四是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委任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办理境内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投资者保护】 一是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证券交易所落实投资者适当性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二是提出了投资者同等保护原则,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应当为投资者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三是规定了投资者特别保护原则,明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持有存托凭证行使权利、支持诉讼。 四是明确了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的境内实体运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安排应当合法合规,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对与其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规定了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持有特别投票权差异股股东的义务,存托凭证持有人特别事项单独表决机制,存托凭证的暂停、终止上市及退市保护制度。 比如:第三十九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存托凭证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具有投票权差异等特殊架构的,其持有特别投票权的股东,不得滥用特别投票权,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出现前款情形,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特别投票权股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改正,并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是规定了纠纷调解机制。 六是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要求。 具体而言: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准备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合理控制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且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明确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策略等,并充分揭示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监督,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准予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资存托凭证; (二)基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如果投资存托凭证,基金管理人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尚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仍有一些问题未有涉及,需要在此后的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明确。 1.CDR转换的问题 CDR制度中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转换采用何种方式便没有在文件中规定。事实上,《若干意见》中便已经提出相应的内容,《若干意见》表示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转换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由证监会规定。 但此次尚未涉及相关内容。 一位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海外证券市场和沪深证券市场是相互分割的,同种股票在境内外有可能形成同股不同价的混乱局面。这种局面很容易使得中国存托凭证成为投机炒作的工具。” 对于转换方式,一些市场人士则认为转换或采用折中的方式,但现阶段下实现CDR自由的双向转换有很大的难度,大概率会采用部分转换的形式。 2.CDR发行的比例 CDR发行比例的问题也未有在此次细则中涉及。 CDR发行比例与融资额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市场十分关注CDR企业发行比例是否会有限制。 但目前来看这一问题也需要在后续的实际操作中来解答,但部分市场人士认为在考虑到不冲击现有市场的前提下,首批CDR试点企业发行CDR的比例不会高。 ...
摘要:在证监会明确将以CDR(中国版存托凭证)方式欢迎新经济独角兽企业的35天后,相关工作进入到了实操落地阶段,CDR脚步渐行渐近。 5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宣布,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由法律部拟定,以部门规章形式规范,从监管原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再融资原则、信息披露规则、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明确。 主要内容包括: 1、证监会将开展创新企业发行CDR的试点,同时,正在推进的沪伦两地互联互通机制也以CDR方式实现。 2、《办法》定位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进行全面统一规范。在证券法框架下,明确CDR发行和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CDR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3、《办法》 明确CDR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规定CDR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及证监会其他规定。境外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发行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4、对CDR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规定了CDR发行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CDR方式进行再融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CDR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CDR的减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收购、重组等进行原则性安排。 5、明确CDR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信息披露行为原则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同时,又针对CDR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特点,就存托安排、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要求,对特别不适用情形作出豁免机制。 6、建立CDR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规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职责,对存托人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协议和托管协议的必备条款,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安排。 7、加强投资者保护,在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8、强化监管执法和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措施,丰富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规定了证监会可以为违法违规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及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在《证券法》框架内,对相关责任主体,违法法律法规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9、除《办法》以外,与此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正在制定过程当中,这些规范性文件作为《办法》的配套细则,将在履行行业内部征求意见后同步或者稍晚于《办法》发布实施。 10、待《CDR办法》和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实施之后,企业即可以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发行CDR的申报,证监会也将启动受理相关申请的工作。按照正常程序的时间推算,最快将在一个多月以后成行。 CDR基础细则已出 常德鹏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证监会起草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规范。 近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常德鹏指出,存托凭证作为证券跨境发行的方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其产品原理和运作机制形成了较为通行的认识和模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证监会将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同时,正在推进的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已采取存托凭证互换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为明确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规范存托凭证相关活动,《管理办法》定位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进行全面统一规范。 在证券法框架下,细化国办发〔2018〕21号,明确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管理办法》共八章、61条。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规定存托凭证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及证监会其他规定。境外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发行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规定了存托凭证发行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存托凭证方式进行再融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存托凭证的减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收购、重组等进行原则性安排。 三是明确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信息披露行为原则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同时,又针对存托凭证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特点,就存托安排、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要求,对特别不适用情形作出豁免机制。 四是建立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规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职责,对存托人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协议和托管协议的必备条款,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安排。 五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在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六是强化监管执法和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措施,丰富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规定了证监会可以为违法违规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及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在《证券法》框架内,对相关责任主体,违法法律法规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发行CDR的基础门槛明确 证监会3月30日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为《办法》的发布明确了基础门槛和试点范畴。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相关人士表示,CDR初期处于试点阶段,项目数量稀缺,年内不会出现大批量独角兽发行CDR的情形,《办法》明确了操作细则,未来还将有一些制度即将落地。 一些市场人士认为,当前的CDR机制存在较强的“试点意味”,且门槛较高。 按照意见规定,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试点企业市值不得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而对于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达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等条件。 同时,试点企业还必须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对于是否是符合标准的试点企业,还需要证监会发行部成立的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来甄别,这一委员会由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试点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IPO或CDR,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CDR;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IPO;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IPO。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企业在境内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意见及《办法》实施监管,并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 现行法律框架是CDR实施的基础,不可越界法律、不可跳脱法律之外,CDR的所有原则均需符合法律规定。 在发行条件方面,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其中,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 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试点企业不得有任何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发行股票的,应执行境内现行投资者保护制度;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发行存托凭证的,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CDR来了,多重优势拥抱新经济 CDR发行的筹备工作快速推进,安信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陈果预期,首批中概股回归与CDR发行可能最快今年6月就会到来。 与传统的从美股退市→拆除VIE结构→A股借壳(未来可能打开IPO通道)相比,在A股发行CDR具有多重优势,保留公司现有架构、时间成本低、财务成本低、监管成本低、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成本降低。 有PE机构的人士表示,CDR制度的推广实践将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更加积极的变化。首先,CDR制度在短期内体现了其灵活务实的一面,即在不修改《证券法》的前提下,打破了注册地在境外公司不能直接在A股上市的限制,缩短了新经济企业回归A股的时间,其次,这符合当前中国迫切要求资本市场加速支持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的宏观政策导向。 对于CDR到来对A股市场的影响,一方面,CDR的到来会对A股存量企业的估值中枢带来影响,CDR带来的股票发行、流通规模的增加,独角兽企业市值较高且基本面较好,容易吸引更多市场资金追逐,在没有增量资金的进入下,这有可能促使A股泡沫程度的下降,但同样让一级市场投资的潜在收益出现下降。可以预见CDR制度将给国内证券发行数量和质量带来供给端的改变,也为境内投资人配置新经济产业提供了更多选择,同时会给A股现有壳公司、重组题材公司、以及TMT板块带来一定估值压力。 另一方面,不必过分担心CDR对A股流动性的冲击,陈果预计,CDR大致会带来1159-5280亿的融资需求,这并不会对市场造成过大的流动性冲击。首先,CDR是新型融资工具,监管层在推进的时候也会掌握节奏;其次,虽然CDR是市场新增融资需求,但对于全市场来说更主要是要去看整体的总融资需求;最后,从历史情况看,仅仅通过融资需求上升判断股市走势也是不全面。 陈果认为,第一批CDR名单的企业或市场体量巨大、商业模式成熟、盈利能力稳健,应该是最优质的新经济上市公司代表。预计在未来回归A股发行CDR的中概股中,高端制造、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科技四大高科技行业的“四新”企业将会占据较大比例,公司的质地更为优良。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原标题: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证监会起草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规范。近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存托凭证作为证券跨境发行上市的方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其产品原理和运作机制已经形成了较为通行的认识和模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证监会将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同时,正在推进的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为明确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规范存托凭证的相关活动,《管理办法》定位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在《证券法》的框架下,细化《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明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规定存托凭证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相关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规定了存托凭证发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方式进行再融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存托凭证的减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并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作出原则性安排。 三是明确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在规定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原则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又针对存托凭证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特点,就存托安排、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披露要求;对确有不适用的情形,设置了申请豁免机制。 四是建立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规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职责,对存托人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的必备条款,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安排。 五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在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六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证监会可以对相关参与主体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措施,丰富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规定了证监会可以对违法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以及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在《证券法》框架内,对相关参与主体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私募登记备案情况,截至2018年一季末,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400家。从地区分布看,浙江私募证券基金获取收益能力最强。此外,2018年一季度,百亿规模投顾风光不再,17家百亿级私募管理人中,只有5家机构累计收益率大于零,即65%的百亿级私募出现亏损。 65%的百亿级私募亏损 2018年一季度,百亿规模投顾风光不再,引发最优规模思考。 数据显示,2018年一季度,在17家百亿级私募管理人中,只有5家机构的累计收益率大于零,有11家亏损。这意味着,一季度65%的百亿级私募亏损,平均亏损幅度为-1.21%。收益前三甲分别为北京乐瑞资产、北京星石投资和上海合晟资产。 私募基金管理人地区分布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私募登记备案情况,截至2018年一季末,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400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724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3905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771家。 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布看,广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最多,目前总数已突破六千大关,达到6033家,占全国私募总家数的四分之一,其中有4532家位于深圳;上海、北京分别位居第二、第三,累计私募基金管理人4689家、4231家;浙江位列第四,私募基金管理人2638家;江苏居于第五,私募基金管理人1059家。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集中在北上深,但是产品获取收益能力最强的却是浙江。私募云通数据显示,浙江私募证券基金2018年一季度有50%以上的基金获取了正收益。 私募市场平均收益为负 从策略指数看,今年以来私募全市场指数的累计收益率为-0.45%,这意味着私募市场的平均收益为负。 同时,只有五类策略获得正收益,其中管理期货策略、市场中性策略业绩领先,相对价值策略的收益紧随其后,多策略和债券策略也分别获得正收益,而股票多头类策略收益最低,为-1.29%。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银保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后,迎来首个中层干部人事调整。 券商中国记者从多个信源确认,现任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即将离职,并出任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一职,据记者独家获悉,邓智毅任职总裁一事已通过东方资产党委会审议通过。 湖北银监局局长赖秀福即将接棒,成为历史上第六任信托部主任。 东方资产总裁年薪不超60万 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确认了邓智毅的离职消息,某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邓智毅将出任东方资产总裁一职,该事项已经通过东方资产党委会通过。” 近年来,监管系统领导下海并不鲜见,上述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东方资产总裁一职的年薪不超过60万。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现任东方资产总裁张子艾将调任至中国信达出任董事长,近期,四大AMC人事调整不断,东方资产监事长李欣或将出任中国华融总裁。而空缺出的总裁之位将由现任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接替。 截止目前,上述多名人士的职务调整监管部门还尚未公开披露,目前,东方资产的领导班子共计7人,分别是董事长吴跃;副董事长、总裁张子艾;监事长李欣;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陈建雄;副总裁胡小钢;副总裁徐勇力;纪委书记穆生明。 邓智毅掌舵下的信托业:革新 2015年年初,银监会正式成立信托监督管理部,邓智毅荣登信托部的首任主任,至今近三年的掌舵中,邓智毅带领下的信托业,已由他任职时的15万亿资产规模跨越式发展至2017年末的26.25万亿,行业发展壮大,成为中国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 在冲量的同时,也在提质。邓智毅时代的信托行业不断变革,这期间,行业迎来《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建成行业统一登记制度及基础设施;慈善信托开花落地,《慈善法》落地一年内慈善信托落地44单;打破22年沉默重启信托上市,江苏信托、五矿信托、昆仑信托、浙金信托、山东信托完成上市;信托保障基金建成,行业风险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突破26万亿元,达26.25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3859.60亿元),同比增长29.81%。 从信托资金的来源看,单一类资金信托占比整体呈下降趋势,而集合类资金信托和管理财产类信托占比上行趋势愈加明显,信托资金来源持续向多样化和均衡化发展。 据悉,自去年开启信托业整顿后,邓智毅严抓通道业务。 在近期邓智毅的一次公开亮相中,他公布了整改成绩单。他称,两个月的遏制通道业务效果显著。 邓智毅表示,在遏制信托通道业务方面,引导信托业回归本源的政策功效越来越明显。去年底,我们下定决心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从银行端和信托端共同发力,从资金全链条的角度进行监管,对近期增长较快的银信通道业务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从两个月的效果实践来看,政策功效应该是比较明显。截至到2018年1月末,事务管理类的信托资产规模是15.45万亿元,比年初减少了1959亿元,环比下降了1.25%,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实收信托8.39万亿元,比年初减少了1137亿元,环比下降了1.34%。 湖北银监局赖秀福接棒 据记者多个信源证实,银保监会信托部将迎来第六任主任,接棒者为现任湖北银监局局长赖秀福。 公开信息显示,赖秀福,男,汉族,1967年10月出生,浙江玉环人,经济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自2014年10月至今任湖北银监局局长、党委书记。此前,还曾出任新疆银监局局长。 实际上,这两个银监局管辖范围内都有信托公司,新疆地区有华融信托,而湖北地区有方正东亚信托。 2011年时,时任新疆银监局局长的赖秀福还曾出席华融信托大客户座谈会,赖秀福对华融信托的内部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和业务创新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肯定。 今年两会上,赖秀福表示,“我们今年强调,银行业务要更加精炼、链条更加缩短、报表更加干净。总体来说,就是要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 他强调,现在要把过度嵌套的东西“撇出去”,进行“穿透式”管理,搞清楚底层资产,弄明白哪些是应该支持的、哪些是不应该支持的、哪些是禁止进入的,最终理清各种关系,争取将所有可用的资金用于服务实体经济。 信托部换帅史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成立,2015年,银监会进行了成立以来首次架构大调整,27个部门分拆合并成23个部门,信托行业由此前非银部管理,架构调整后,正式划归至信托监督管理部。 银监会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自银监会成立以来,分管信托业务的五位主任分别是高传捷、柯卡生、李建华、李伏安及邓智毅。” 高传捷为银监会首任非银司司长,2011年,高传捷出任光大实业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6年,非银部迎来第二位主任——柯卡生。柯卡生此前一直在人民银行就职,也曾短暂成为广东监管局筹备组成员。2012年,柯卡生就任华融资产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 2012年,李建华接任非银部主任一职,此前曾任陕西银监局局长、党委书记。李建华时代,他推动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新“两规”的出台。 信托部成立前的最后一任非银部主任是湖北人李伏安,目前为渤海银行董事长。 2015年,邓智毅到任,他此前曾任山西银监局局长、湖北银监局局长。 2018年,信托行业即将迎来第六任掌舵者——湖北银监局局长赖秀福。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虽然轨迹常有不同,但A股市场的历史确实不断重演,比如那些被视为“魔咒”的规律。 自去年底开始,频频有偏股型新基金火热发行,单只新基金的首募额从二三十亿元一路攀升到七八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最后竟然出现了一只规模高达三百亿元的巨无霸基金,媒体给这些规模惊人的基金赋予了一个新鲜词“爆款”。这些爆款基金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投资者蜂拥而至的背后,是2017年A股市场“漂亮50”长达一年多的持续上涨,用时间和涨幅一次又一次地击败了市场的质疑,最终让心有不甘的投资者扎堆拜服。 不过,爆款基金虽是基金公司的幸运词,却会应验A股市场屡试不爽的“魔咒”:基金的巨量发行,往往对应着市场顶点将至。从逻辑上看,这个“魔咒”很容易解释,因为A股市场是个情绪化较为严重的市场,当投资者开始不理性地助推市场泡沫,哪怕是结构性泡沫的时候,股价一般都处于加速冲顶的最后阶段。从情感上来说,基民们就难以接受了,毕竟不管怎么说,基金公司是以专业能力自诩的,许多基民蜂拥购买爆款基金,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他们部分明白市场风险,期望借基金公司之力规避风险的同时获取收益。 但是,基民们显然要失望了。在系统性风险面前,基金公司的专业能力其实也显脆弱。试想一下,如果一只基金产品的规模超过上百亿元,那它究竟应该怎样配置股票,才能规避市场风险?假如执掌产品的基金经理擅长择股,精选少量优质股买入,按照基金产品的体量,单只个股就可能动用几亿元甚至更多资金买入,这对于二级市场股价的冲击是不言而喻的。专业一点讲,就是买入的冲击成本很高,结果会买着买着就偏离预期。又假如执掌产品的基金经理擅长组合投资,个股配置的资金较为均衡,那上百亿的资金体量最后分散到上百只股票里,最后变成了指数化投资,而在系统性风险面前,指数化投资其实是没有抵抗力的。 于是,我们又一次见证了“魔咒”的发威:这些爆款基金的出现,被视为“漂亮50”、白马股们动辄以倍数计算的长时间上涨后的最佳接盘者,并成功地把这类股票送进了更高的泡沫区。但爆款基金之后,谁来充当新的“接盘侠”呢?在一个仍处于熊市阶段,以存量资金为主要博弈对象的市场里,一旦缺乏新增资金介入,无论披上多美妙外衣的估值都有可能瞬间雪崩。从这个角度来看,爆款基金成就了白马股最后一波冲刺的快感,其实也成为了白马股从高点跌落的一个推手。短期来看,这是双输:白马股的下跌,让爆款基金的业绩颇为难看。 常有基金经理在与记者交流时表示,希望发行的主动型新基金规模不要太大,十几亿元就够了,过大的规模虽然容易带来更多管理费收入,但极难做出业绩,投资者的希望容易落空。这其实也给了投资者一个启示,基金产品投资并不是二级市场股价买卖,“大市值”提供的未必是保护,反而有可能更多是风险。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5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主要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中提到,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通知中还提到“四个严打、一个严禁”,既: 1、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2、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4、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5、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另外,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 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五、严禁非法活动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六、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加强协调配合 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八、依法调查处理 (一)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九、加强宣传引导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
噪声,是很多工厂工人摆脱不掉的困扰,职业性噪声聋已成为包括浙江省在内的全国第二大职业病。近日,阿里巴巴机器智能技术实验室有消息表示其正研发在高工业噪声环境下的语音识别及传输技术,其研究的语音交互技术已实现在85分贝工业噪声下,将一米处正常音量语音转换为文字。 厂房林立的浙江省金华市某工业园内,12台编织机正轰鸣着工作。分贝仪显示,该车间噪声在95分贝上下。但在该车间,工人并未佩戴防护耳罩。 在金华一家小型印刷厂,车间噪声也接近90分贝。一位工人说,他每天工作10个小时左右,工厂接单多,他和同事需要时刻交流、协同调适印刷机。带上防护耳罩就听不见同事说话。 根据《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等相关标准,噪声大于等于85分贝便可认定为噪声作业环境,工人需有所防护。浙江省疾控中心4月25日公布的职业病数据显示,近10年来,浙江省新发5924例职业病中,职业性噪声聋占29.21%。浙江省疾控中心环境与职业卫生所副所长张美辨表示,工人长期接触超85分贝噪声易患职业性噪声聋。 阿里巴巴的一名AI语音工程师介绍,很多中小型工厂车间的噪声都在90分贝以上,而工人很少佩戴防护器具。他进一步表示,大多数中小制造企业没经验和能力考虑降噪,最现实的因素还是给工人戴防护耳罩会不便于交流。 该工程师介绍,他们研究的语音交互技术已实现在85分贝工业噪声下,将一米处正常音量语音转换为文字。据了解,语音转换都在云端完成,只要有网络并配上类似智能音箱的语音终端,便可构建局域性的语音文字转换和传输系统。 转换为文字的信息,可指定传输至手机等带显示屏设备。只要一部手机,一个语音终端,便可组建高噪声语音交互系统。他表示自己和同事的语音测试仍在继续。85分贝还是太安静,按照预期,要在95分贝噪音下识别语音。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