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交所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已经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充分准备。”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认真制定完善试点相关配套制度,会同有关各方,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着力吸纳一批创新企业登陆深交所,把深交所打造成中国新经济的主场。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同日,中国证监会就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发布了新闻稿、答记者问,并发布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开创性举措,将对推动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历史性意义。 据了解,近年来,深交所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致力于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企业发展,探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创新企业服务与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形成了以创新企业为主体的鲜明市场特色,努力打造国际领先创新资本形成中心。截至2018年3月,深交所2100余家上市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过7成,战略新兴产业占比超过4成,涌现出一批对产业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和示范意义的企业,推动深交所成为中国创新企业的聚集地。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4月1日,《条码支付业务规范》(银发〔2017〕296号文,以下简称《规范》)实施首日,中国银联宣布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正式开展微信支付条码支付业务合作。网联也高调宣布,截至3月末,累计完成资金交易转接清算破百亿笔。在分析人士看来,在“断直连”的大限下,两大清算机构正迎来正面较量。 争相“秀肌肉” 根据中国银联4月1日发布的消息显示,目前,中国银联与微信支付已完成系统对接、联调测试和生产验证,各项准备工作全面就绪。即日起,中国银联面向收单机构提供微信支付条码支付业务接入测试服务,各收单机构可登录银联开放平台获取相关文档,根据中国银联和微信支付的指引分批接入。 去年12月,央行发布《规范》要求,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即所谓的“断直连”,银联和网联均具备合法清算资格。 在此时间节点,网联也不甘示弱。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网联首笔条码合规交易已经落地跑通。业内流传的截图显示,3月31日,一笔1.88元的微信支付交易,由“渤海银行”作为收单方发起,“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参与转接,最终成功支付。 网联清算在3月31日也发布公告称,截至3月31日,网联平台累计完成资金交易转接清算破百亿笔,累计交易金额2.83万亿元。中国银联方面则高调示意,在做好微信支付条码支付业务转接清算服务的同时,中国银联也做好了为其他机构提供转接清算服务的准备。 事实上,北京商报记者在3月15日获悉的一份《微信与支付宝条码支付业务接入银联平台工作方案》显示,微信和支付宝的收单业务将接入银联。中国银联方面表示,与微信支付的合作主要是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等监管文件要求。 银联后起发力 事实上,银联在去年下半年才开始发力“断直连”。早在2016年下半年,市场就传出央行筹建网联平台的消息。而建设网联平台的最大意义在于切断大量第三方支付机构直连银行的模式。 此后,网联切量稳步推进,2017年3月31日成功完成首笔资金交易验证并启动试运行,2017年6月30日正式启动实际场景交易的转接清算业务切量。近日,网联下发《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渠道接入工作相关事宜》,其内容是督促第三方支付机构尽快接入网联渠道,明确6月30日前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直连都将被切断。 2017年央行连发数文,铁腕整治支付行业。其中一个硬性要求就是支付机构要断开与银行直连,必须通过合法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在此背景下,银联开始发力。今年1月底,银联新一代无卡业务转接清算平台也全面上线,同样是响应央行号召,切断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直连模式。银联当时表示,该平台已与包括17家全国性重点商业银行、180余家区域银行在内的主要商业银行完成联网。另有上百家支付机构和银联达成合作,其中70多家处于正在对接或对接完成的阶段。 在接入切量方面,网联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已接入343家银行、105家机构,拟接入460家银行、115家机构,覆盖100%支付账户。 分析人士指出,银联的举措是想在“6·30断直连”中分一杯羹。银联在送走了支付巨头的三方竞争模式后,又迎来了网联的竞争。也因如此,自网联筹建消息传出后,市场中一直有声音认为,两家清算机构之间可能会存在业务重叠。对于银联来讲,此前有观点认为,目前线上线下业务界限并不明确,银联失去了在银行卡清算基础上也做互联网支付清算的机会,这块业务拿不到了。不过,目前看来,银联并不甘心放下这块蛋糕。 支付机构面临抉择 有市场人士表示,目前银联和网联从事的支付清算业务没有本质区别,现阶段最优的选择还是银联和网联同时对接,后续根据支付公司的业务规则来选择不同的渠道。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指出,央行加大市场支付市场乱象整治,尤其是断直连方面,银联和网联也是在配合央行举措。银联加入,支付机构也多了一种选择。 在监管合规角度,薛洪言表示,在条码支付业务上,银联和网联都可以做。按照监管要求,支付机构必须接入网联,同时也可以接入银联,基于业务平稳过渡等角度考虑,一般会选择同时接入两家支付清算机构。 从市场竞争角度看,薛洪言认为,网联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有股权关系,且是纯粹的清算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没有竞争关系;而银联既是清算机构又有支付机构,与第三方支付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 在费率上,薛洪言表示,网联运行初期暂不收取费用。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银联有十几年的线下收单经验,在运营经验和渠道资源上更具优势。 整体上来讲,易观分析师王蓬博认为,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讲,清算市场竞争者增加,费率会走向市场化,支付机构的成本会降低,享受的服务会比之前更好。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原标题:记者暗访食用调和油生产内幕:吃不死人,不是地沟油是底线) 食用调和油已经在市场上存在了20多年,目前占据国内食用油整体销量第二位。 据了解,当时研制的初衷就是避免常吃单一植物油的缺陷,通过科学调配推出一个营养丰富而均衡的食用油新品种,其营养价值取决于所调配食用油的种类和添加量。 然而,央视记者通过长达半年多的深入调查发现,一些名目繁多的所谓食用调和油实际上并不是这么回事,生产厂家偷工减料的现象并非个例。记者在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企业有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吉农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添顺粮油有限公司,福建旺龙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等。 在福建吉农食品有限公司,记者看到一款净含量5L装的橄榄调和油,配料表里标称含有6%橄榄油,94%菜籽油,出厂价34元。而参照当时市场价格,仅原料成本就已经超过出厂价,达到了40元。面对质疑,这家公司负责人不得不承认,包装上所突出的橄榄油其实添加不了那么多。 记者:拿这个配方来做,94%菜籽油,橄榄油实际上加多少? 福建吉农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金龙:实际3%以上肯定有的。 记者:3%? 福建吉农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金龙:我们一般在3%和4%之间。 福建添顺粮油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橄榄调和油和山茶调和油,也是卖30多元,橄榄油添加量对外标称6%左右,实际上却少得可怜。 记者:橄榄油大概占到多少? 福建添顺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明俤:橄榄油就是说加到2%就可以。 记者:2%左右?基本上这几种油差不多占到3%? 福建添顺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明俤:这个的话我跟你说,一分价钱一分货,本身橄榄油这么贵,不可能这个价格加很多是不是。 记者:我看标的都是6%。 福建添顺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明俤:标是这样标,他们可以检测出我们这里面有这个成分。 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是当地规模较大的食用油加工企业之一。在这里记者发现,对外打着所谓高端调和油的旗号,实际上几乎都是采用普通植物油勾兑出来的低端油。在生产者眼里,这种油吃不出人命就没事。 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罗定发:说白了吧,现在我们这些低端油啊,它万变不离其宗。 记者:啥意思呢? 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罗定发:万变不离其宗这个意思就是,我们里面的总配方基本上都是差不多的,无非就是写了山茶油,我们一定要放一点山茶油进去,一个是对得起良心,还有一个要经得起检查。最起码工商查不会查出问题,吃不死人,不是地沟油,这是最基本的啊。 挂羊头卖狗肉 隐瞒廉价原料油 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江滨东路118号,是当地规模较大的食用油加工企业之一。据公司负责人介绍,他们厂主要加工食用调和油,每年产值一个多亿,产品畅销全国各地。 在这家厂的样品展示区,记者找到了一款福工坊牌初榨橄榄调和油,只见配料表中标示:玉米油含量95%,橄榄油含量5%。这种净含量5L装的橄榄调和油在市场上每桶零售价大约为七八十元, 然而在这里的出厂价却只有32元。 记者参照当时的国际标准油价核算了一下,橄榄油每吨售价4万多元,每桶油标称添加5%,成本在10元左右;玉米油每吨售价约7000元,每桶油标称添加95%,成本在30元左右,不算包装和加工费用,整桶调和油仅原料成本就已经达到了40元。 也就是说,如果这家厂确实严格按照配料表中标示的添加量进行生产,那么每卖一桶油至少亏损8元钱以上。这家厂的负责人后来承认,企业不会做亏本买卖,他们不过是在配料上动了一些手脚,通过大量添加廉价的转基因大豆油降低成本,但是为了好卖又不惜谎称采用价格相对较高的玉米油。 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罗定发:我们标玉米油95%,把大豆油省略掉,就是提高竞争力,卖的有噱头。 偷工减料 虚假标示 随后,记者对福建吉农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添顺粮油有限公司等周边其他一些调和油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这种偷工减料的现象并非个例。 在福建吉农食品有限公司,记者看到一款净含量5L装的橄榄调和油,配料表里标称含有6%橄榄油,94%菜籽油,出厂价34元。面对记者提出的成本核算,这家公司负责人不得不承认,包装上所突出的橄榄油实际上添加不了那么多。 记者:拿这个配方来做,94%菜籽油,橄榄油实际上加多少? 福建吉农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金龙:实际3%以上肯定有的。 记者:3%? 福建吉农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金龙:我们一般在3%和4%之间。 福建添顺粮油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橄榄调和油和山茶调和油,一桶5L装的产品,出厂价格差不多都是卖到30多元。公司负责人坦言,卖这个价位的产品,无论是昂贵的橄榄油还是山茶油,实际添加量肯定不会太大。 记者:橄榄油大概占到多少? 福建添顺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明俤:橄榄油就是说加到2%就可以。 记者:2%左右?基本上这几种油差不多占到3% 福建添顺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明俤:这个的话我跟你说,一分价钱一分货,本身橄榄油这么贵,不可能这个价格加很多是不是。 记者:我看标的都是6%。 福建添顺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明俤:标是这样标,他们可以检测出我们这里面有这个成分。 原来,这些油出厂价基本一致,配料表大同小异,对外打着所谓高端调和油的旗号,实际上在生产者眼里都是大量采用普通植物油勾兑出来的低端油。 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罗定发:说白了吧,现在我们这些低端油啊,它万变不离其宗。 记者:啥意思呢? 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罗定发:万变不离其宗这个意思就是,我们里面的总配方基本上都是差不多的,无非就是写了山茶油,我们一定要放一点山茶油进去,一个是对得起良心,还有一个要经得起检查。最起码工商查不会查出问题,吃不死人,不是地沟油,这是最基本的啊。 随着调查深入,记者在暗访中发现一个共同的现象,这些高端调和油还打着“非转基因”的招牌吸引眼球。 福建旺龙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号称是当地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据公司负责人介绍,他们厂20年来专业生产加工各种食用调和油,每年产值3亿多元,是福建省名牌产品。 这家厂生产的标称橄榄核桃和橄榄原香的两款调和油都打着非转基因的字样。记者注意到这些产品的配料表中,大豆油含量占到90%以上,原料产地来自美国。 厂里的销售负责人承认,这种大豆油是转基因产品,也就是说这种标识着非转基因的调和食用油却是地地道道的转基因产品。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来源:某地市审计局、扫雷小组 原标题: 地方政府“隐形债务”应引起高度重视 据财政部公布的资料,截至2017年11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6万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但这些债务仅是纳入财政部门“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数字,从近年来的审计情况看,地方政府在系统之外通过融资平台、企事业单位等形成了大量“隐形债务”,手段隐蔽,规模庞大,对财政经济运行构成了一定风险。 一、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的特点 一是债务规模大。从审计的情况看,地方政府“隐形债务”规模普遍较大,有的已经超过了“政府债务系统”的债务规模。 二是债务类型多。有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有的通过PPP项目、有的通过给企事业单位担保等方式,有的利用“互联网金融”举借债务,债务类型多,手段多,多数在打政策的“擦边球”,给准确界定政府债务带来一定难度。 三是承载主体多。从审计的情况看,由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受净资产、抵押物的限制,融资功能已经不强,有的地方政府就通过独资、入股等方式,成立了大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建设公司等,通过相互担保、资产抵押等方式举借债务。 四是风险高,有的存在债务违约风险。由于债务资金投入的多数是交通、水利等公益性项目,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靠“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等维持周转,风险较高。 二、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的主要类型 从审计的情况看,地方政府“隐形”债务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地方人大、政府出具承诺函。地方政府的承诺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地方政府或财政局出具的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函,另一种是当地人大常委会将债务纳入人大预算的决议。有的金融机构在做业务的时候会要求出具这两个“双承诺函”。 2、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融资。审计发现,由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于购买服务的“禁止范围”,仅做了一个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在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和平台融资的背景下,有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融资渠道”,有的甚至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直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3、以PPP项目融资。审计发现,一些地方政府以PPP为名违规举债融资,采取政府回购、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等方式搞“明股实债”,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担保等。 4、以企事业单位名义举借债务,地方政府统一使用、归还。为解决融资平台融资能力下降等问题,部门地方政府就以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统一用于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等。 5、利用互联网金融违规吸收社会资金。审计发现,有的地方融资平台与电子商务公司合作建立网站,发布政府建设项目信息,约定筹资总额和资金利息,吸收社会资金参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接政府项目和投资人,也即所谓的P2G平台,这种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融资方式,在经济形势下行的压力下,面临较大的风险。 6、利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融资。各地政府将原来的政府补贴改为产业引导基金,表面上,产业基金不增加政府债务,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对其他的有限合伙人一般都有隐形的担保条款,并提供抵质押物,实际形成了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 三、形成政府“隐形”债务的原因 1.财权和事权的长期不匹配,是政府隐形债务的根本原因。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地方政府不断承担与其财权不相称的大量事权,收支矛盾日趋突出。再加上上级财政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远不能满足基层社会公共服务支出的需要,各种专项资金的“硬配套”超越了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从而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日益增大。 2、经营城市、GDP至上等不科学的政绩理念是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内在原因。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地方政府明显加快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地方财力不相称的市政、交通等工程项目相对增加,举债建设成为必然。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地方政府债务中,用于交通运输、市政等基础设施和能源建设占比高达60%以上。这些债务资金投入,为地方财政经济运行带来潜在风险。 3、地方财力缺口较大,建设资金不足是政府违规举债的重要原因。从审计的情况看,地方财政收入的水分、泡沫不断增加,可用财力不断减少,只能优先“保吃饭”“保运转”“保民生”,建设资金捉襟见肘,只有不断扩大债务规模。在《预算法》等法规的约束下,只能通过“隐形债务”来增加建设投入。 四、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建议 一是全面摸清“隐形债务”规模。组织对地方政府“隐形债务”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逐步清理不规范行为,控制“隐形债务”的过快增长。 二是继续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行为。在推进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地方债的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在“堵旁门”的同时,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的正途。 三是加快融资平台市场化改革步伐。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存量债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四是进一步推进地方事权财权改革。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更好地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让“钱”与“事”相匹配,有效解决政府债务等过去财政关系不理顺形成的一些问题。 ...
肖飒 马金伟 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全面转变金融发展方式的背景之下,我国的民间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了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对于我国的普惠金融行业的稳固前进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作为我国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形式,民间金融具有非正规、非正式的特质。 “非正规性”主要表现在缺少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对其没有相应的规制。“非正式性”则使得其常常被归类为“灰色金融地带”,有可能面临诸多风险。作为民间金融活动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民间融资行为自然也面临着上述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本质是一种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直接融资,即一种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下的资金融通行为。尽管P2P网络借贷中存在一个中介主体,即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但是其性质属于撮合借贷信息,并不是我们所说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扮演的金融中介,因而P2P网络借贷并不属于间接融资的范畴。同时,从性质上来看,其可认定为一种以民间借贷为主要方式的民间金融活动,借款人为满足其自身的融资资金需求,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寻求出借人的资金帮助;出借人以自身闲散资金进行借贷活动,满足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同时实现闲散资金的投资利用。 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会对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以国家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监管措施,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会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网络借贷行业“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的监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业务流程、资金管理等各方面做出指示性要求,从根本上杜绝了网络借贷市场“异化”业务模式。但通过对有关监管文件的研读不难发现,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各类监管文件仅仅是对网络借贷应有模式的“再确认”,即将各类“异化”的业务模式予以禁止,对网贷平台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环节予以规制,重点从信息披露、资金存管、备案登记三个方面做出了合规要求。其实质在于划定合规网贷平台的标准,同时降低行业风险,以推动并维护我国的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结合现阶段行业现状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该行业中被频繁适用的现状没有得到改变。时至今日,仍有P2P平台因涉嫌该罪名而被经侦介入调查。 该现象即是“一旦网贷平台的行为逾越了监管法规划定的范围,就极易涉嫌刑事犯罪,从违法到犯罪缺乏必要的过渡,二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叠",即缺乏明显的"量"的划定。”尽管非合规P2P网贷业务模式并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但从行为本质上来看,其仍属于民间金融活动不同的表现形式。如P2P网络借贷平台吸收资金形成自有资金池后,再为借贷方提供贷款、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期限及数额进行重新错配或拆分,再匹配借款人等等非合规业务操作,虽然我国网贷行业监管文件有着明确的禁止规定,但是并不影响该类操作的本质。 究其根本,以上现象的出现是我国对于民间金融始终缺乏明确的定性以及规制,造成其与非法集资类行为界限不明的结果,自然就进一步形成了非合规P2P业务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天然“亲合”。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截至3月底,证监会今年共开出12张行政处罚书,合计罚没款逾1.72亿元。引人注意的是,仅3月26日一天,证监会一口气开出3张罚单均是针对操纵股价行为。 操纵市场一直是资本市场高发案件类型。据证监会公布数据,2018年一季度,12张行政处罚书包括市场操纵案件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均为4宗,超比例持股及限制转让期交易案2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共计罚没款17277.21万元,其中4宗操纵股价案件合计罚没13494.21万元,占78.1%。 证监会指出,2015年3月5日至3月12日期间,孟祥龙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尾市阶段利用资金优势申报买入影响“*ST三鑫”价格,并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共计卖出2792.68万股,非法获利共计16212888.46元。 证监会认定,孟祥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孟祥龙违法所得16212888.46元,并处以32425776.92元罚款。 证监会密集对操纵股价行为开罚单并非偶然。近期证监会召开稽查执法专题发布会,相关部门已经明确将继续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和信披违规行为,遏制投机交易氛围,坚决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一款普通的手机浏览器,不开启定位权限就无法正常使用;一个普通的手机输入法,拒绝它收集你的信用卡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就不给你用……继手机App被媒体曝光过度获取用户权限后,一些软件开发者不仅没有改正错误,还耍起了“强制索权”的蛮横。 是用户真的“对隐私不敏感”,还是没有选择余地?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对时下流行的一些App进行了随机测试。 App嗑着“猛药”玩套路:不授权不给用 “我想掌握自己的流量使用情况,所以下载了一个电信营业厅App,结果要使用它我还得授权它读取我的通话记录,允许它拨打电话,甚至允许他修改我的通话记录。”提到新近下载的这款掌上营业厅,杭州的胡先生显得非常生气。 记者在华为应用商城中搜索这款名为“电信营业厅”的App时发现,该App有1亿次的安装数量,综合评分为两星半。在下载该软件并安装完成后,App弹窗提示记者:……应用程序将访问传输手机号码、IMSI、IMEI、MEID、手机型号等设备信息,系统验证通过后提供安全免密登陆、读取用户位置信息、读取手机通讯录、获取通话记录、拨打电话、发短信、修改联系人、调用摄像头、改变WLAN状态及录音等权限。如用户点击不同意,则自动退出该应用。 在记者点击同意后,该应用又提出四项用户授权,分别是:存储、电话、通讯录和位置信息,在申请电话权限时,对话框下方小字注明“具体包括:读取本机识别码、读取通话记录、拨打电话、新建/修改/删除通话记录等权限。”在记者点击“禁止”按钮后,该App弹出对话框显示“请在应用信息-权限中开启电话权限,以正常使用。”也就是说,用户一旦拒绝授予该权限,则整个应用都无法使用。 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申请通讯录使用权限上,系统提示该权限包括:读取联系人、新建/修改/删除联系人等权限。 网络安全专家在对该App进行检测时发现,虽然用户在初次安装使用该App时仅有4项权限提示,但是其向用户主张了70项子权限。较为敏感的子权限包含修改通讯录、读取联系人、录音、修改通话记录、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以及下载文件并不显示通知等。 网络安全专家认为,作为一款掌上营业厅App,向用户索取诸多与主功能不相关的隐私权限并不恰当。而诸如拨打电话等权限,一旦被恶意程序利用,有可能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拨打付费电话,给用户带来财产损失。 “强制授权”成常态,折射行业“数据之争” 记者就上述“强制授权”的技术问题采访了四叶草安全移动安全专家田铭。田铭认为,某些强制授权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例如基于位置服务的交友软件必须开启定位功能才可以正常使用,电商类软件则需要获取用户设备的唯一ID,来控制优惠券的发放范围。 田铭说,对一些企业而言,强制授权虽是一种必需行为,但也是一项风险行为。在大数据时代,获取更多的用户信息是一个趋势,例如通过“获取设备安装软件列表”权限了解到用户的手机中同时安装了哪些软件,既可以了解竞争对手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还可以实现对该用户标签化,可应用在之后推广营销信息的分发中。 专家指出,在“大数据决胜”的背景下,一些互联网企业将线上消费者视为大数据掠夺的重要资源,超范围攫取用户隐私已成为行业潜规则。上海信息安全行业协会专委会副主任张威表示,除手机App主动索权外,一些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将诸多索权隐匿在连篇累牍的用户协议中,这样的做法也已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张威说,获取的消费者信息越多,能绘制的消费者画像越精准,从而达到流量变现的目的。 360企业安全研究院院长裴智勇认为,企业通过索权在取得消费者信息后,数据保存和利用也存在安全隐患。一些企业的数据库缺乏有力的安全防护,在遭遇网络攻击时容易造成用户数据的泄露。裴智勇指出,企业内部对数据查询、输出的授权也存有安全隐患,近年来也多次出现知名互联网企业“内鬼”泄露消费者隐私事件。 不可听之任之,对“强制索权”说不 专家认为,针对互联网企业线上侵权形式日益多样化,有关部门可通过落实监管、细化法律法规、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等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张威建议,在网络安全法已经对线上消费者的隐私信息、用户权益等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可结合当前线上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新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责任。 张威表示,在一些国家,企业如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可能面临“天价”集体诉讼,因此不敢贸然逾越雷池。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关监管机构理应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以在行业内起到警示作用。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张翼腾律师则对“格式条款”中可能涉及的“霸王条款”提供了解决方案。他认为,互联网企业虽然在运作方式上有别于传统产业,但是依然沿用了传统行业的格式条款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他建议,未来可指导行业对合同进行“可变化定制”,告别“一揽子授权”模式,由消费者根据需求自行决定是否让渡相关权益。 田铭建议用户,在初次使用某款App时,审慎对待该App声索的每一项授权。在下载相关软件时,应在正规安卓市场选取,不要随意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采写:颜之宏 汪奥娜 周蕊 李黔渝) ...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日前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文共14项,聚焦四个方面改善北京市金融信贷营商环境。《意见》发布之后,北京市各融资担保机构全力配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将企业的融资贷款用时从过去的半年甚至10个月,缩短到最快两周完成。 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由市区两级财政出资,建立了政策性担保与再担保机构,并鼓励运作规范的民营担保机构为补充,构建了北京市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的银行信贷提供担保,为进一步分散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鼓励引导担保机构为更多符合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中央和北京市财政还设立了5亿元小微企业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委托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再担保公司”)管理并与北京再担保公司的50%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相对接,为辖内担保机构符合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最高75%的风险补偿。 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慢方面,北京市部分担保机构在银行承担少部分风险责任的前提下,尝试了“见贷即保”的模式,大大简化了审核程序,提高了小微企业融资效率。由北京再担保公司牵头,多家担保机构、银行和信用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朝阳文创企业信用促进会,向加入信促会的文创企业承诺降低费率并简化业务审批流程,为信促会会员企业提供便捷和低成本的融资支持。 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秦恺表示,由北京再担保公司组织牵头的享受央地两级财政代偿补偿政策的小微企业专项融资担保业务和朝阳国家文化产业实验区文创小微企业专项融资担保业务,均实现了参与的合作担保机构主动降低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政策目标,使获得这些专项融资担保服务的小微企业切实收到了实惠。 而在为小微企业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上,由北京再担保公司联合4家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和18家担保机构共同组建了北京市融资担保联盟,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技术交流机制,启动了服务于创业创新小微企业的“双创贷”融资担保专项业务,通过线上线下审核相结合,大大提高了项目审批效率。秦恺介绍,他们在互联网开发了一个模型,企业可以通过这个模型计算自己提交的材料能否达到审核条件,提高审批效率。 众星北斗(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晓东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贷款速度慢是对企业最大的打击,过去从有贷款的想法到真正拿到贷款,大概需要半年甚至10个月的时间,整个银行环境提高以后,最短两周就拿到了贷款,贷款效率的提升,也大大提高了公司的办事效率和商机。 除了提高审批效率,《意见》还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等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提高精准性与有效性,建立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支持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展,逐步扩大区级农业信贷担保分支机构设立。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如果创业者的资本偏好从股权投资基金转向加密数字货币投资基金,对VC投资人来说将意味着什么? 新年伊始,区块链、 比特币、Token(通证)成为热门词汇。在VC机构内部,通过专人甚至全员研究区块链的技术发展和落地场景已是普遍动作。 每一个新领域出现的时候,都会有很多人蜂拥而上,比如之前的人工智能。要在深入了解之后才能确定是否要重金加持,这是现在投资者都在研究区块链的原因。 国金投资创始合伙人林嘉喜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还处在探索的阶段,不会当作重点去进行投资。等侦察部队探索清楚了、大部队才会上去。” 国金投资内部设有黑科技小组,关注方向包括人工智能、能源互联网、火星殖民、区块链等,在区块链方向的研究工作目前主要通过黑科技小组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处在B轮和C轮融资阶段的中国创业公司,已经和正在通过与区块链结合、向加密数字货币投资基金进行募资。这种选择于创业团队来说是自发的,显然与过往股权融资的投资方并无关联。 “一些技术团队相信这是行业发展的趋势,在很早的时间就开始准备了。他们并没有把ICO、区块链当作主要的发展路径,只是在那个节点上发现了区块链技术和既有业务融合的可能、希望可通过区块链技术解决业务中的一些问题。”戈壁创投管理合伙人徐晨分析说。 数字币基金兴起 “硅谷很多已经完成A轮股权融资的创业公司,在B轮融资的时候要么选择‘数字币+法币’的方式,要么直接融数字币,这是非常明显的趋势。其他国家比如新加坡、日本、韩国、加拿大、欧洲国家和地区也都是类似的情况。”ObEN联合创始人兼COO郑毅告诉记者。 郑毅分析说,通过新兴数字货币基金募资在理论上是可以实现募资全球化的,也就是说,中国的项目可以到美国、欧洲或者亚洲其他国家融资。在项目落地时,数字币在全球流通,实现全球的资金去解决当地的具体需求。 “数字化产品做全球创业的可操作性还强一些。如果主营业务是服务实体经济的,无论以哪种方式进行资金募集,都会把精力放在本土市场。”溯源链创始人王鹏飞表示。 多位受访者告诉记者,国内市场上已有的区块链基金多是混合了投资通证和投资股权,也就是说,以加密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进行投资。更有一些基金是完全的以加密数字货币对通证进行投资。 新兴的加密数字货币投资基金与典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出资人、投资流程、项目管理和退出方面有明显的差异:数字币基金的出资人主要是财富个人或家族、投资决策的时间极短、退出也多可以在两三个月之内完成。 “市场上的区块链投资基金多数是投币的。这类基金类似对冲基金,或者打新股基金,募集和投资流程和股权基金是不同的,基本就是‘投行’带着项目过来——类似公司上市前的路演,不会给投资人太多时间进行尽调,决策需要特别快。”徐晨介绍。 从两极分化到批量试水 国内VC投资人对当前的区块链创业和投资热潮普遍持两种明显不同的态度,一些投资人被冠以“古典投资人”或“区块链投资人”两个不同的标签。 持不同态度的双方中,一方是对蹭区块链热点的现象持排斥态度。在这类投资人看来,区块链的非理性繁荣让很多创业者对融资、对业务方向产生了不必要的“噪音”;ICO融资的非理性估值也让很多创业者的心态变得浮躁,扰乱了VC所秉承的价值投资理念。 另一方则是在研究和投资上积极拥抱区块链。研究上,2015年甚至更早就有一些基金在中国和美国看区块链项目,尽管当时区块链还不是特别主流,甚至是有争议性的话题;实际投资落地中,已有一部分曾关注新科技方向的VC合伙人开始大量参与到区块链项目的投融资交易中。 硅谷市场上,一些主流VC机构已经展开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基金的试水。郑毅告诉记者,美国VC的LP不赞成既有的股权基金去投币,一些GP与LP沟通了创业公司开始用数字币进行融资的需求后,协调成立了新的数字币基金,比如PolyChain。 CrunchBase的数据显示,Polychain Capital成立于2016年,曾获得Andreessen Horowitz、Boost VC、Union Square Ventures、Founders Fund和红杉资本在内的硅谷知名投资机构支持。 新资金渐趋理性 当然,很多人正在研究的,其实是怎么在错综复杂的政策环境中去发币。有受访者提示,当前的市场上不乏有一些创业者是从投机的角度,给发展不太好的业务找个“转型”的噱头,“用新的概念把技术包装一下、再出来忽悠一些钱”。 “泡沫还是有的,很多项目就是做概念、没法真正落地。”王鹏飞认为,市场上仍有越来越多的区块链项目出现,投资人要在其中筛选真正靠谱的团队和项目。 无论是所谓的传统投资人、还是新兴投资者,双方在对ICO的态度上已经形成共识:如果项目团队以投机的心态通过ICO进行募资,这样的项目一定是没有长期投资价值,甚至不会为短期投资偏好的投资人看中。 “见面就打币抢额度的玩法,已经一去不复返了。项目尽调在一两个月内就会成为必选动作。随着更多专业投资人入场,市场会逐步回归价值投资。”星耀资本创始合伙人刘江说。 在徐晨看来,投资人要有长期持有区块链公司的准备。区块链技术和产品本身的发展还处于非常早的阶段,不会像曾经的电商一样很快看到规模、看到效果。即使投入了大量资本,也很难在短期内发展出超大的规模。 随着政府开始监管、比特币出现回调,很多创业者和投资人都相信初创公司可以有环境回归到技术应用和商业本质中。与2017年火爆时“见面就打币”的疯抢额度不同,如今的加密数字货币投资基金正在逐渐趋于理性。 “币圈的投资人很浮躁,很多所谓的古典投资人其实是更专业的。如果传统的VC能够进入市场,对市场会有更多的积极影响。”刘江认为。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原标题:证监会发言人就独角兽上市新政答18问:明确亏损也能上市) 3月30日晚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共计十条,包括独角兽在内的一批创新企业登陆A股自此有了政策依据。证监会官网也在当日晚间发布了关于该新政内容的18条问答,全文如下: 1、问: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市场各方对该项试点的有关背景考虑和制度依据较为关注,能否予以说明? 答:出台《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重大制度创新。 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蓬勃兴起,代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企业不断涌现,对产业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和示范意义。但是,由于以往资本市场制度限制以及宏观改革措施尚未跟上,一批处于引领地位的创新企业已经在境外上市,同时第二批快速成长的创新企业也在筹划上市。支持这类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将有利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有利于增强境内市场国际化水平和全球影响力,提升境内上市公司质量,使境内投资者能够分享新时代经济发展成果。 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成熟度、持续监管安排和发行上市监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基础制度全面加强,市场容量稳步扩大,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已经具备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条件。今年两会期间,很多代表、委员也都提出了这方面的改革建议,推进这方面的制度创新已经水到渠成,形成广泛共识。 《若干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四是,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VIE架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若干意见》发布实施后,证监会还将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由此构建起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性文件、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在内的制度规则体系,保障试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2、问:证监会对本次试点工作推进有何总体考虑? 答:考虑到创新企业具有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固有特点,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着重处理好试点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稳定市场预期,本次试点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强化审慎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稳妥有序推进相关试点工作。 3、问:试点企业的选取标准是什么? 答: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主要包括:已在境外上市且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红筹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4、问:试点企业的选取机制是什么? 答:为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的作用,更好认定试点企业,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由各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5、问:试点企业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在境内发行上市? 答:我会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借鉴国际市场的成熟经验,出台相应融资工具,设置相应的制度安排,供企业选择。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6、问:如何理解注册在境外的公司到境内发行股票的法律依据? 答:《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从《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其规范内容来看,其规范的立足点是在我国境内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关于在境内发行证券的公司是否必须是境内公司,即注册在境外的公司能否在境内发行证券,《证券法》并没有作出限制。因此,注册在境外的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证券。关于这一问题,我会早在2010年研究境外公司到境内发行证券制度安排时,即与有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过专门沟通。这次改革涉及同一性质问题,我会再次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一致认为境外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规定。 7、问:有人认为,《证券法》仅规范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行为,并没有提及存托凭证,这次改革允许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是否有法律依据,请谈谈看法? 答:证券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种类很多。从立法技术来看,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规定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模式,《证券法》第二条在明确列举股票、公司债券的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依法认定其他证券品种。这次改革,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授权规定,通过转发《若干意见》的方式,将存托凭证这种国际上已经较为成熟的证券品种认定为证券,其发行、交易行为适用《证券法》,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8、问: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 答:试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中,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的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审核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9、问:创新企业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特点,企业发展前期一般需要大规模的研发和市场投入,在企业发展的特定阶段很多处于亏损状态,不符合有关盈利的发行上市条件要求,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答:我们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关于企业发行上市是否必须连续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有一个演变过程。回顾这一演变过程,有助于清楚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 1993年《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的条件。2005年《公司法》《证券法》联动修改时,将1993年《公司法》有关公司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移入《证券法》中,并在内容表述上作了实质修改,专门取消了公司连续盈利的要求,调整为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从“连续盈利”到“持续盈利能力”,反映了立法对于经济生活和市场规律的准确把握,从而为处于特定发展阶段虽然暂时没有实现账面盈利,但确实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能够为投资者带来回报的企业发行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打开了制度空间。这一立法修改反映了尊重规律,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也符合境外成熟市场的一般做法。 这次改革,针对创新企业在特定发展阶段高成长、高投入、实现盈利的周期较长等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10、问:试点企业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试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我会将针对试点红筹企业的特点,对其信息披露作出相应安排,督促试点企业充分揭示风险。 11、问:试点红筹企业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财务信息,并在上市安排中明确会计年度期间等相关问题。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12、问: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有什么具体制度安排? 答:存托凭证是指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相关制度安排如下: 一是试点红筹企业应当委托存托人签发存托凭证。试点红筹企业是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境内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签发存托凭证。 二是存托凭证的发行以境外基础股票的发行为基础,试点红筹企业作为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参与境内存托凭证的发行,并应当承担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有关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损害赔偿责任等。 三是存托人依据存托协议持有境外基础股票,签发存托凭证,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意愿,行使相应权利,办理分红、派息等业务。 四是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股票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五是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存托人以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的权益以及各方权利义务。 13、问:试点企业的上市及交易相关制度将如何安排? 答: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 14、问:试点企业上市后,日常监管和持续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试点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在境内的上市及交易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的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在境外上市的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与其在境外市场披露内容一致。 试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5、问:本次试点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有什么专门安排? 答: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试点企业的特点,要求试点企业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实质性损害其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并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一是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二是为了加强对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强化其对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上述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三是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 四是为了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的安全,要求存托人和托管人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五是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 16、问:发行存托凭证涉及到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及存托人等多方主体,请明确违反《证券法》有关发行、信息披露等义务时,具体由谁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答: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存托凭证经国务院认定为证券品种,其发行、交易行为适用《证券法》。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参与存托凭证的发行,应当承担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有关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相关存托凭证上市后,应承担《证券法》项下的上市公司责任。 具体而言,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违反规定发行证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以依法直接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安排也与境外成熟市场关于存托凭证的基本做法一致。 存托人或者托管人违反《若干意见》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7、问:如何防范试点中可能存在的过度炒作风险? 答:针对试点企业概念题材多,易受市场追捧,上市后可能存在过度炒作的市场风险,我会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投资者教育,结合创新企业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内在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创新企业的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二是强化市场监测,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加强对异常波动、概念炒作的功能性监管,防范市场投机炒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试点企业在公司治理、盈利模式、研发模式、技术产品替代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揭示可能出现的研发失败、业绩波动等特定经营风险。 18、问:本次试点将何时启动? 答:《若干意见》已经发布,证监会将抓紧制定试点相关的配套制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向市场公布。同时,会同有关方面,精心组织实施试点。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