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日,在首届“中国国际金融发展论坛”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奇帆就 “探索金融服务科创经济新模式” 这一主题发表看法。他表示,要在 “100—100万” 阶段抓好独角兽企业的培育工作,切忌 “马后炮”。 黄奇帆认为,从经验来看,独角兽企业往往有五个特点:一是独角兽企业通常产生于“100—100万”阶段发展的高科技企业;二是成长之后市值巨大;三是成长过程不断吃钱,多轮融资,融资规模大;四是技术含量和商业模式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趋势、成长潜力巨大;五是产品具有时代意义、全球意义和巨大市场。因此,发展独角兽企业,应当重点在“100—100万”这些大规模产业化成长阶段的高科技企业中,选择有成为独角兽可能的予以支持。 何为“100—100万”阶段,黄奇帆表示,第一阶段是 “0—1”,是原始基础创新,“无中生有”的科技创新阶段;第二阶段是“1—100”,是技术转化创新,是基础原理转化为生产技术专利的创新阶段;第三阶段是“100—100万”,是大规模生产力形成,是将转化成果变成大规模生产能力阶段。要做好创新驱动,关键就是分类指导,把握好这三大阶段财政、金融的科研投入。 会上,对于市场中独角兽投资的盲目性,黄奇帆建议,投资独角兽,最忌“马后炮”、“事后诸葛亮”,避免对那些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丧失市值与股价成长潜力的企业去追捧投资;最忌对一些缺少真正技术含量、没有前瞻性商业模式却善于投机取巧、包装成独角兽的企业去追捧投资;最忌那些打着独角兽的旗号不断圈钱,又不断出现高管跳槽、大股东股权抵押套现的企业去追捧投资。 在黄奇帆看来,总的来说,创新有不同的阶段性,投融资的需求和性质各不相同,要在“0—1”、“1—100”、“100—100万”三个阶段以不同的金融工具、金融品种分类指导、分类施策。 “VC、PE就是市场化选择独角兽的‘啄木鸟’,是金融服务科创经济的关键所在,是培育独角兽企业的催化剂、良师益友。”黄奇帆进一步表示,我国现在注册的PE类企业近5万个,集聚的资本也就是五万多亿元,规模小、杂而散。如何提高股权投资机构的质量和能力,是中国资本市场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在VC、PE的股权投资中,他认为,要至少防范五个方面的乱象:一是非法集资;二是明股实债,LP的股东实际上变成银行、信托、小贷等金融或类金融机构的理财通道,以抽屉协议把债权转为形似股权;三是搞固定收益回报的投资,把有风险的股权投资变成了理财性质的融资活动;四是搞高息放贷;五是把投资当投机,急于求成,既不研究“0—1”,也不投资“1—100”,也不跟踪“100—100万”,只希望在企业上市前夕作为战略投资投进去上市后赚一把。 黄奇帆还表示,想要更好走出金融服务科创经济的新模式,政府也需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建立更加良好环境。 ...
摘要:研究人员通过制作荧光标记以对真蜗虫的类四次穿膜蛋白进行追踪,发现并分离出这一被称为neoblast亚型2((Nb2)的细胞类型,这种细胞类型将用于进一步测试。当研究人员切断真蜗虫并追踪观察伤口愈合时,他们发现Nb2细胞数量增加很快,该研究小组的这一发现发表在《细胞》(Cell)上。这种细胞类型迅速增加以拯救切断的伤口。在另一项试验中,研究人员给一只受到致死辐射量的真蜗虫注射了单个Nb2细胞,发现Nb2细胞能够增加并对真蜗虫展开营救。 图注:真涡虫属堪称再生能力的大师,而科学家现在发现了决定这种再生能力的特定类型干细胞。 据外媒报道,《细胞》(Cell)昨日发文称科学家确定了主导真蜗虫再生能力的干细胞,这种干细胞被称为Nb2细胞。 真涡虫个头不大,但名号不小,因为它们被切成好几段后,每段又能长成一只完整的新虫。这种再生能力令其他多数动物望尘莫及。现在,研究人员准确的找到了启动真蜗虫再生过程的关键蛋白质。 加州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的发育生物学家里卡多·扎亚斯(Ricardo Zayas)表示“这是该领域的重大突破。” 科研人员早在几十年来就知道,一组被称为neoblasts的未分化的干细胞帮助真蜗虫有了这种再生能力,但是科未能明确找出究竟是哪种。最近,美国密苏里州堪萨斯城的斯托瓦斯医学研究所的发育生物学家亚历杭德罗·桑切斯·阿尔瓦拉多(Alejandro Sánchez Alvarado)利用新技术将单细胞分离并描述了它们的基因活性。亚历杭德罗和他的同事先是确定了12种候选细胞类型,这12种里有1种细胞的表面拥有一种不同寻常的蛋白质,这种蛋白质类似于一类被称为四次穿膜蛋白(tetraspanin)的细胞表面分子,而四次穿膜蛋白又与人类肿瘤有牵连关系,这类蛋白会帮助肿瘤细胞在人体内扩散。 研究人员通过制作荧光标记以对真蜗虫的类四次穿膜蛋白进行追踪,发现并分离出这一被称为neoblast亚型2((Nb2)的细胞类型,这种细胞类型将用于进一步测试。当研究人员切断真蜗虫并追踪观察伤口愈合时,他们发现Nb2细胞数量增加很快,该研究小组的这一发现发表在《细胞》(Cell)上。这种细胞类型迅速增加以拯救切断的伤口。在另一项试验中,研究人员给一只受到致死辐射量的真蜗虫注射了单个Nb2细胞,发现Nb2细胞能够增加并对真蜗虫展开营救。 Nb2细胞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干细胞。在其他生物体内,只有正在发育的胚胎(或者说全能细胞)才能形成所有的身体组织。在生命长成以后,人类或动物的干细胞只能是多潜能或单潜能式干细胞。亚历杭德罗表示“不知怎么回事,真蜗虫保留了全能细胞,”这就一来,真蜗虫想变出什么类型的细胞的就能变出什么类型的细胞。 亚历杭德罗和同事发现Nb2细胞一直存在于真蜗虫体内。但是这类细胞只在受伤的真涡虫上增加基因活性来制造类四次穿模蛋白。当研究人员将不生产类四次穿膜蛋白的成体未分化细胞注入到被切的真涡虫身上时,真涡虫没能恢复如初。这么看的话,Nb2蛋白质应该是真涡虫再生能力的关键。 科学家现在还不清楚为什么这种蛋白质如此重要,但这种蛋白质似乎与细胞间的交流通信有关。四次穿膜蛋白蛋白质在癌细胞扩散中起作用,这表明,类四次穿膜蛋白对真涡虫需要修复的细胞也有类似作用。 通过能够标记和分离Nb2细胞的抗体,亚历杭德罗和同事现在能更详细地观察类四次穿膜蛋白如何起作用以及是什么开启了类四次穿膜蛋白生产。其他研究组成员也在获取再生的分子细节上取得了进步。上个月,剑桥麻省理工学院的发育生物学家彼得(Peter Reddien)在《科学》(Science)上宣布他的团队追踪了真蜗虫再生时每个细胞的基因活性。此外还有另一个团队也做了相似的研究。 彼得急切想看看自己小组的研究是否也能识别出Nb2细胞类型。“这些发现将如何转换为疗法以还原或修复人体部位?现在说这些还为时尚早。但是发现该机制是进行自然再生的好的开始”彼得说道。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6月15日,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已要求主办券商督促停牌超1年的公司(IPO、终止挂牌除外)尽快披露相关事项并及时复牌,对无合理理由长期停牌的9家公司实施了强制复牌措施。 此外,全国股转公司将定期排查长期停牌公司情况,督促相关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无合理理由停牌的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对其股票实施强制复牌,并要求主办券商在复牌前进行风险提示,要求相关挂牌公司在复牌后及时披露事项进展。 特别重磅的是,目前,全国股转公司正按照“审慎停、及时复、充分披”的原则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进一步完善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鼓励公司及时信息披露。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6月15日,上交所正式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并就规则的制定情况,上交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上交所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等配套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情况。 答: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是资本市场大力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上交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主动参与,积极推进改革试点。近期,我们着重研究制定了交易所层面的配套业务规则,以保障试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上交所本次集中发布的配套业务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8项规则。这些业务规则,是依据《证券法》、国务院转发的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证监会颁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办法》)等上位制度规范制定的。其中,《实施办法》是规范创新试点企业上市交易的专项业务规则。此外,同步修改了《股票上市规则》,将存托凭证纳入现行上市规则体系;修改了《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3项规则,明确试点创新企业存托凭证网上、网下发行的具体操作安排,将存托凭证纳入市值计算范围;制定了《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关于红筹企业存托凭证上市与交易相关收费事宜的通知》等3项规则。此外,还制定了红筹企业持续信息披露中主要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配套文件。上述交易所业务规则,是创新企业境内上市配套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实施办法》等配套业务规则制定中,上交所深入梳理了境内外市场信息披露持续监管的制度及实践差异,认真了解不同类型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具体制度诉求。先后多次通过上门走访、组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相关境外红筹企业、境内创新企业、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沟通交流,听取其对《实施办法》中相关制度安排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合理制度诉求,使《实施办法》具备应有的针对性和包容性。 2.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上交所本次发布的《实施办法》在制度安排上,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上交所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严格遵循了《试点意见》确立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总体要求;具体制度背后的监管政策和逻辑,也与证监会的《存托凭证办法》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其中,着重立足交易所基本职责,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做出了具体、细化和可操作的安排。总的来看,《实施办法》的制度安排,在形式和内容上,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是整体性。《试点意见》及证监会相关规定就本次创新试点的企业范围、发行上市、持续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等事宜做出了统筹安排。交易所层面的配套规则建设,涉及的主体同样包括境内创新企业、境外已上市和尚未上市红筹企业,涉及的证券包括股票和存托凭证,涉及的内容包括上市条件、上市后的交易、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等内容。为体现创新试点工作的整体性,增强规则使用的便利性,上交所将三类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上市交易等内容集中在一起统筹考虑。对三类试点企业持续信息披露中的共性要求,以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相关交易安排,做了统一规定。 二是针对性。上交所对股票上市和交易,已分别制定了《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基本业务规则。创新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上市交易,首先需要遵循现行基本业务规则中的一般性规定。例如,三类企业持续信息披露需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确立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存托凭证交易基本按照《交易规则》确立的现行A股交易制度执行,等等。另一方面,创新试点企业在发展阶段、治理结构、业务模式、行业特征、财务状况等方面具有鲜明的个性化特征,存托凭证也具有存托人、托管人等不同的内在结构,已上市红筹企业还有两地上市带来的特殊性。所有这些,需要《实施办法》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日常监管、投资者保护等环节,做出针对性安排。在这个意义上,《实施办法》总体上是交易所现行《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的特别规定,二者之间属于特殊和一般的关系。 三是包容性。《实施办法》在做出针对性制度安排时,一方面坚持了合法性,原则上遵守《证券法》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另一方面兼顾了包容性,在法律制度允许的空间内,在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责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特别是对境内外两地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更需要兼顾和回应境内外市场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制度差异,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由此,《实施办法》在统筹考虑三类试点创新企业共性制度需求的基础上,对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信息披露的规则适用,依法做出了适度、合理的差异化安排。这些包容性的制度安排带有试点性质,可以为今后的信息披露制度整体性完善做探索、打基础。接下来,我们将及时总结评估上述包容性制度安排的实践效果,逐步在境内A股上市企业中推广适用。 3.三类试点企业都属于创新类企业,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有很多共性要求,《实施办法》在这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持续信息披露,是企业上市后的一项法定义务。国务院转发的《试点意见》,明确了创新试点企业原则上需要遵循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办法》在这一原则之下,对三类企业持续信息披露的共性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必须遵循信息披露的法定要求。《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创新企业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遵守《证券法》确立的信息披露基本准则,即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必须遵循信息披露重大性原则,凡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交易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原则上必须及时披露。这些要求与境内现行信息披露制度保持了一致。 二是强调公平披露和审慎披露。创新企业在行业中处于引领地位,创新事项多,发展变化快,在当前的市场结构和环境下,股票或存托凭证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对企业相关信息敏感程度高,各类投资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会更加关注。因此,更加需要强调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审慎性。在公平披露方面,《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各类投资者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在审慎披露方面,《实施办法》要求创新企业披露尚未实现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以及预测性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不当影响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 三是强化行业信息和风险事项披露。创新企业具有技术新、风险高、迭代快、波动大、易被颠覆的特征,需要通过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准确了解企业,引导理性投资。为此,《实施办法》着力强化了行业信息和风险事项的披露要求。创新企业需要详细披露产业、模式、研发、人员等情况,充分揭示政策、技术、产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风险。此外,强调了企业业务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披露义务,对于创新企业上市后,通过重大收购或资产处置变更主营业务的,作出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要求,并强调了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4.相对而言,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境内上市面临的制度差异更为明显,《实施办法》对其持续信息披露做出了哪些包容性安排?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是本次创新试点的重要内容。其境内上市后面临的制度差异,主要有如下两个层次:一方面,这些企业总体上属于大型红筹企业,在境外成熟市场上市,受到公开市场的监管和约束,具有较高的规范化运作水平。另一方面,境内外市场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的标准、方式、尺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已上市企业境内市场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会直接影响其如何同步调整在境外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 证监会制定的《存托凭证办法》等系列配套制度,已经充分考虑上述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了差异化安排。同时,为交易所如何建立具有包容性、有效性的上市、持续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制度,留出了必要的空间。其中明确,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境外上市地的监管水平以及发行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合规运作情况,对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从信息披露监管实践来看,境内外市场既有共性,也有差异。总体而言,境内外市场在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上,都坚持重大性标准。原则上,凡是对股价或者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实、重大变化,都应当披露。差异主要体现在重大性的判断主体、判断标准和实施方式上。以试点红筹企业境外上市地美国市场为例,其主要采取原则导向的立法方式,在“重大性原则”法定化基础上,就相关信息是否达到重大性标准、是否需要立即披露、是通过临时公告披露还是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等,主要由上市公司自主判断和决策。 境内市场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坚持“重大性”标准的基础上,对重大性标准对应的事项予以类型化、判断指标予以具体化,上市公司自主判断、自主决策空间较为有限。这样的制度安排,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阶段、上市公司结构、规范运作水平总体上是适应的。重大性判断标准事项类型化、指标具体化,有助于统一信息披露标准和监管尺度,但对不同行业、不同市场规模、不同业务模式、不同规范运作水平的上市企业,具体标准的单一化带来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如果要求境外已上市大型红筹企业完全适用境内现行信息披露制度,不做相应的差异化安排,会产生“削足适履”的效果,可能产生大量的信息冗余,弱化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也会增加企业两地上市后不必要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运作成本。进一步而言,不利于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包容性和竞争力。 出于上述考虑,《实施办法》在遵守信息披露“重大性”和“有效性”原则的前提下,优化了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衡量标准和判断指标。允许企业对市场传闻、重大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商业敏感信息等是否披露、何时披露,根据企业和市场实际情况审慎判断、自主决定;允许上市红筹企业按照规则要求在定期中汇总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多发事项;允许按照注册地和境外上市地有关内部治理和规范运作的规定,对境内市场的相关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内部决策。 在为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设置上述包容性制度安排的同时,《实施办法》也对其信息披露自主判断机制设置了两方面限制:一是强调了同步披露和一致性披露要求。上市企业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必须同步在境内市场披露,信息披露内容应当与境外上市地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保持一致。二是实行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在事中,交易所将动态监督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情况,一旦其信息披露自主判断出现较大偏差甚至滥用,有权督促和要求上市企业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事后,对上市企业的违规行为,也会同等采取必要的日常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5.《实施办法》用了专门的章节规范投票权差异的具体安排,并将这些要求作为上市条件的一部分。这样的制度安排有何考虑? 答:双层股权架构,是红筹企业与境内企业在公司治理层面的一项主要差异。《试点意见》明确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这一安排,尊重创新企业公司治理的实践选择,提升了境内资本市场服务创新企业的制度包容性。 但另一方面,投票权差异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从境外市场的实践看,在逐步接受创新企业投票权差异化设置的同时,普遍对投票权差异的运用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其主要制度目标,是在保持创新企业内部治理灵活度和竞争力的同时,最大限度防止投票权差异因缺乏约束而被滥用。 为此,证监会在相关规定中明确,试点红筹企业存在投票权差异的,相关安排应当符合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交所在《实施办法》中,落实了这一要求,设置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要求特别投票权股东遵守一定限制。包括持有特别投票权股东应当为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做出重大贡献,并且在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或者董事会认可的其他职务的人员;特别投票权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应当不低于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10%;投票权差异比例不得超过20:1;普通投票权数量合计占比不得低于全部投票权数量的10%,并应当保障持有投票权达到该比例的投资者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出议案;除特定情形外,企业上市后不得提高特别投票权比重。 二是规定了特别投票权股份转化为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情形。在特别投票权股东不再具有规定的资格或者丧失履职能力、向非关联方转移特别投票权股份、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等情形下,特别投票权安排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正当性不复存在,需要按照1:1比例永久转化为普通投票权。 三是规定了实行一股一票的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类别股份权利、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这些事项与普通投资者的权利直接相关,具体事项表决中,特别投票权股份临时恢复为一股一票表决权。 四是规定了特别投票权行使的禁止性要求。持有特别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投票权,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滥用特别投票权,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上交所可以要求红筹企业及特别投票权股东予以纠正。 投票权差异安排十分复杂,实践样态比较多元,境外监管的立场和制度规范还在动态变化中。为此,《实施办法》在设置上述要求的同时,预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对于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投票权差异安排与《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允许其按照公司注册地法律、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但必须详细披露差异情况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对措施,且不得滥用特别投票权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 6.本次创新试点制度设计十分重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上交所《实施办法》中有哪些具体体现和针对性安排? 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本次试点中相关配套制度设计和监管安排的基本指导原则。对此,证监会《试点意见》《存托凭证办法》等上位法律规范已经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实施办法》也在各个业务环节中作出了相应安排。例如,前面已经介绍到,在上市条件中,对红筹企业可能具有的投票权差异安排做出了必要限制;在上市和持续信息披露环节,着重强化了创新企业特定经营风险,红筹企业具有的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等特殊风险以及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的披露;此外,开展日常信息披露监管和证券交易监管,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除此之外,《实施办法》还做出了以下两方面的安排,多维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律规范明确的股份减持规定,并予以细化规定。包括创新企业大股东、董监高人员在境内市场减持应当遵守现行减持规定;尚未盈利的创新企业发行股票、尚未盈利且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老股;红筹企业董监高人员应当遵守窗口期买卖限制的规定,等等。 二是要求相关参与各方归位尽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各项合法权益。包括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通过签署风险揭示书等方式,向客户充分提示交易风险,引导客户理性参与交易;要求红筹企业、存托人忠实履行存托协议,合理安排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的时间和方式,保障持有人有足够时间和便利条件行使相应权利,并及时披露权利行使结果,等等。 7.创新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受到市场高度关注,可能出现非理性的投机炒作。请问上交所在防范市场投机炒作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考虑和安排? 答:试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受到市场各方高度关注,投资者参与热情可能更高。在此背景下,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容易成为市场资金短期集中热捧的一类题材。针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投机炒作现象,上交所在以往监管新股、题材股炒作相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前制定了监管预案,强化一线监管。 从实践情况来看,本所将重点从如下两个方面防范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出现过度投机炒作:一是防止市场中热衷题材炒作的游资大户滥用其资金、持股等优势,通过连续拉涨停等异常交易手法,加剧投机炒作氛围,吸引中小投资者跟风进场;二是防止在上市初期涨停板打开后出现新一轮投机炒作,特别是在通过虚假申报、拉抬股价之后实施反向交易,将前期吸入的大量筹码“派发”给跟风入场的中小投资者。 从监管手段来看,上交所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开发了独立的实时监控模块,设置了专项预警指标,并安排专人专岗予以重点监控;对重点监控账户实施的涨停板大额封单等投机炒作典型异常交易行为,将从严采取警示、暂停账户交易等事中监管措施。对出现明显异常波动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将及时采取加大风险揭示、核查异常交易等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严重非理性炒作。在加大交易所一线监管力度的同时,还将督促、引导会员公司做好客户交易行为合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会员防控投机炒作的监管协同作用,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从近期一些同属创新行业股票的交易情况来看,在上市初期经过一轮大幅快速上涨之后,大多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回调,其中盲目跟风的中小投资者往往容易遭受损失。上交所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尤其是在相关股票或存托凭证出现严重投机炒作时,不要盲目进行跟风交易,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投资损失。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原标题:4项配套政策一夜出炉,CDR发行倒计时开始 6月15日晚间,CDR配套政策再出。 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同时修订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协议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审批程序和持续监管要求等。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存托凭证纳入适用范围,明确市值申购的计算包含存托凭证;允许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也可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改进回拨机制等。 与此同时,《实施办法》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资产重组的规范要求以及股权激励、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相应安排,兼顾了试点创新企业的特殊性与境内上市公司的一般监管要求,也对不同类型的创新企业体现分类监管原则。 而《存托协议指引》主要是规范存托协议的制定,明确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凭证持有人和存托人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 证监会表示后续配套政策还在陆续会出台,下一步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等也将陆续出台配套规则,为试点创新企业和相关各方提供规范指引。 ...
6月15日,第三方支付公司汇付天下(股票代码:01806)在港交所挂牌交易,上市首日就遭暴跌破发。其开盘报价6.98港元,较招股价7.5港元跌了7%。开盘后股票最低价格6.22港元,股价下挫达17%。截至6月15日下午收盘,股票报价6.62港元,下跌11.73%。 公开资料显示,汇付天下的支付业务主要涵盖POS、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和跨境支付四种。同时,汇付天下也是首批获得央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27家支付公司之一。据Frost&Sullivan数据显示, 汇付天下在中国所有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中规模排名第七,仅占2%的市场份额。 近两年来,多家支付公司都在试水资本市场。从交易量数据看,2015年至2017年,汇付天下总交易量从4486亿元增至11400亿元,而POS交易量由1560亿元下降到557亿元。占比最大的还是移动支付,这也是各大第三方支付公司主要的竞争市场。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汇付天下一共收到三次监管处罚。2015年4月,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规定,汇付天下被央行上海分行罚款6万元;2016年5月,汇付天下因部分业务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被罚35万元;2017年8月,汇付天下因违反客户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被罚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4年第三方支付机构牌照续展公告中,央行缩减了汇付天下业务范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银行卡收单业务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央行停止汇付天下在贵州省、湖南省、陕西省、河南省、浙江省、重庆市、云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海南省、青海省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 据了解,2014年4月,央行对包括汇付天下在内的若干牵涉风险事件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调查,发现其POS服务范围内的商户、ISO及POS硬件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中存在若干缺陷。 对此,汇付天下在招股书中进行了解释。招股书显示,被罚后汇付天下方面暂停了预授权支付交易功能,并加强了POS服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措施。同时,在2015年、2016年因该事件导致的拒付减值分别为人民币2790万元、1440万元。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原标题: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记者韩洁)2018年6月15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同时对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开始征求公众意见。美方这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有悖于中美双方经贸磋商已达成的共识,严重侵犯我方合法权益,损害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对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545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对其余商品加征关税的实施时间另行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自美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解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16日表示,2018年6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同时对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开始征求公众意见。美方做法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有悖于中美双方经贸磋商已达成的共识,严重侵犯我方合法权益,损害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中方坚决反对。 美方对我上千种、金额约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关税,将实质性改变这些商品的对美贸易条件,影响这些商品的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为此,对于美方违反国际义务对中国造成的上述紧急情况,中方按照国际法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授权,决定对自美国同等金额进口商品实施同等程度的征税,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中方注意到,美方发表声明称,如果中国采取报复性措施,美国将继续追加额外关税。对此,中国将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新华时评:美逆潮流而动,必将付出代价 美方于6月15日公布了对华贸易措施,再次对中国挑起贸易战。美国这种反复无常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双方共识,损害了世界贸易秩序,更会不断消解世界对其的信任,最终伤及自身。 回顾此次中美经贸摩擦,从5月3日至6月3日,中美双方三次磋商在坦诚沟通中向着解决问题的方向迈进。如今特朗普政府再次出现“不靠谱”行为,对中国商品“破坏性”征税,罔顾两国经贸关系大局,是在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歧途上越走越远。美国将自己的意愿肆意凌驾于国际规则之上,随意放弃自己曾经提倡的规则体系,既解决不了问题,让中美此前磋商成果一切归零,也会对美国的国际形象和信誉带来重大打击。 随着国际经贸格局的调整,美国在全球的竞争力有所下降,推行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成为其实施“美国优先”战略的先手棋。在此背景下,中美经贸难免出现摩擦,充满变数地谈谈打打也会成为常态,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方可以背信弃义、一意孤行地发动贸易战。 贸易战挑起方往往不感受到疼痛就不会停止其无理行为。面对美国的单方面挑衅,我们必将坚决予以强硬回击。中国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立场始终不变,捍卫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从未改变,中方绝不怕任何战争和困难,对特朗普政府以邻为壑、反复无常的行为,必将以同等规模、同等力度的措施反击,“对小打、中打以至大打,都有所准备”。 智者筑桥,愚者筑墙。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没有与世隔绝的孤岛,没有哪个国家愿轻易自筑藩篱,逆历史潮流而动。面对问题和分歧,是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用开放、合作、共赢拥抱世界,还是选择本国优先、关起门来搞建设,中美两国正在用自己的行动给出答案。面对贸易战这种开历史倒车的行为,世界各国应携起手来,更好地为捍卫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制而努力。 中方扩大开放的努力不是源于美方的压力,也不会止于美方的挑衅。对中国而言,无论外界环境如何变化,中国绝不会屈服于外部压力,也不会改变自身发展节奏。沿着扩大开放的路子走下去,是中国应对中美贸易争端的最好答卷,也是对世界应有的大国责任。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近年来,众多争议与质疑萦绕在场外金融资产交易所身上,且坊间不乏金交所是“影子银行”帮凶的论调。 那么,金交所究竟在非标融资通道担任了什么角色?在严监管、去杠杆的背景下,如何防范风险在局部的累积?是否应基于业务实质,纳入现有一行两会监管体系?券商中国记者通过对广东、江苏、浙江等地的金交所,以及多位业内人士的采访,试图复盘我国70多家金交所、以及众多难以统计具体交易规模的“金交所”的现实和走向。 是不是金交所?割裂的身份认知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金交所(包括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两种)数量,已不少于70家。其中通过国务院直属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被命名为交易所,而由省级政府审批的则通常起名为交易中心。 据悉,全国目前大概共有76家金交所,其中包括9家交易所,这9家覆盖天津、北京、重庆、武汉、四川、大连、安徽、福建、河北等九个省市,是最早通过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金融资产交易所。 事实上,若按照工商资料名字中核准有“金交所”的字样来算,应该有11家交易所——平安集团陆金所、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也应被纳入其中。 “其实,交易所和交易中心的权限和功能是一样的,包括这几年信批的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就是审批起来比较快,不用经过国务院。现在广东和浙江等地,都批了好几个。”一名前深圳前海金交所人士说。 近四年来,打破了股东的限制后,各路资本加速涌入,各式“金交中心”林立。但一个问题正浮出水面,很多金交所挂“金交所”之名,行“金交所”之实,却对“金交所”的认知极其不统一。 这乍听上去前后逻辑相悖的事情,正在个别个案上演。券商中国记者截取的证据显示,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旗下的江苏小微中心就曾在去年批量发行五万起购、发行规模两千万的私募债产品,但其认为自己并未违规的论据之一,是“我们不是金交所,我们是帮助小微企业融资的地方”。但从金融信息发布、融资产品发行转让与交易等功能来看,该中心与金交所无异。 在券商中国记者对江苏小微中心涉嫌违规销售低门槛私募债进行报道后,该中心股东江苏股交所人士称,“江苏小微中心并不是金交所”,并强调自去年11号文下发后,股交所已停止私募债备案和新增业务,现在正在为过去私募债的兑付和风险跟踪排查。跟踪良好并且没有一家违约,目前的业务是可以做私募可转债,正在向监管部门备案。 此外,近年来几家新成立的,公司名称含有“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互联网平台,在接受采访时,统统表示自己是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商,不是金交所。 万能的牌子,机动的解释权,割裂的身份认知—— 一个怪圈正在形成。 据天眼查统计,企业名称带有“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字样的公司,多达9700多家。到底有多少家是“金交所”,又有多少不是?疑问重重。 非标转标?与媒体的交锋 最近,这两家金交所很头疼:一家是四川金交所;另一家是南宁金交所。 四川金交所在被媒体报道“以‘委托债权投资+定向投资工具’替代银行委托贷款”后,姿态强硬地刊出严正声明,直指其从未推出代替银行委贷的任何操作方案,媒体报道失实,该司一贯严守合规底线。 南宁金交所,则陷于一个稍显老生常谈的话题——在其官网上搭起一个与互金平台类似的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利用大标拆小标,变相突破200人限制,大量售卖各类理财产品,甚至在资产挂牌前已找到受让方。 券商中国记者试图联系两家金交所,但身处争议之中的他们并不愿过多详述。四川金交所综合部人士表示,对于公告内容他们暂无更多解释,一切以公告信息为准;南宁金交所则称,此后将会做出澄清报道。 事实上,如果透过现象看本质,金交所与媒体的“交锋”,源于外部舆论对金交所作为非标资产场外交易载体的风险担忧,以及对其功能疆界的争议。 随便查阅几个金交所网站,皆可见金交所承接的资产类别的多样性:国有金融企业股权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私募债、定向融资计划、委托债权、应收账款、小贷资产、融资租赁、商业票据等各式金融资产。而在收益权转让、定向委托投资、理财发行等服务形态上,金交所已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几无实质性差别,不过却又不像互联网金融受到多个监管主体(央行等十部委)的强势监管与多项监管文件(互联网金融整治文件等)的强势约束。 或许正是因为金交所功能的“弹性”,不乏互金平台将大额资产在金交所上挂牌,起到增信的效果后再由关联公司回购,然后在自己的理财平台上将挂牌资产类证券化操作,分拆出售给投资人;而在限定个人与企业在网贷上借款限额的新规刚出来后,不少互金平台便寻求金交所发布私募债来承接其大额标的。 “虽然网贷新规已经落地很久了,但此前很多平台发布的存量大额标的还没有退出。据我所知,很多那时候新发的大标立即转到一些金交所去发标了。”一名资深网贷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 金交所与互联网金融交叉滋生的监管套利风险,伴随着一些私募债性质产品的兑付风险,引起监管注意,这也是64号文《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3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监管意见出台的背景。 而“非标转标”,是金交所自成立以来就面对的质疑。不少受访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一些不符合银行贷款资质的企业,可以寻求与银行内部人士的合作,先在金交所挂牌出售资产包,再由银行买下,变相为企业放贷。这相当于银行的一笔表外理财,不占用表内贷款额度。 这也是目前媒体对金交所委贷发出质疑的根本所在。此外,个别区域金交所还面临输血地方融资平台、产业基金、参与不良资产重组等“指控”,但券商中国记者对此未能掌握详实证据,故不在此展开叙述。 突破投资人限制,自主“解释权”过大? “我去年在武汉金交所买了一款融资租赁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过,我后来查了一下才发现它曾陷入一场官司,败诉后被法院冻结了名下存款。这样的公司,居然还能在金交所上发产品。”一名投资人告诉券商中国记者。 这件事情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金交所如何保证资产方的信用风险可控? 二是金交所如何认定合格投资人,怎么样将合适的产品匹配给合适的投资人? 一位华南区金交所内部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融资方需提供公司工商信息、财务资料、公司经营信息、公司融资信息以及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需提供公司工商信息以及公司经营信息。此外,金交所还需出示尽调报告,并增加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科目的专门分析。 这也是大部分金交所的做法,但也有极少部分的金交所,会引入鹏元征信等第三方征信公司来进行企业评分。 一位浙江省内的金交所内部人士直言:“大多数金交所对于机构资产的审核都是‘形式审核’,即资金方找好资产、做好增信措施(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后)便可直接挂牌;少部分自建C端的会在金交所进行募集,作为资金方直接参与项目,这类金交所审核就较为严格,会有实质尽调、风控、审核来维护牌照可持续性。” 另外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是,金交所突破合格投资人限制,与合格投资人认定制度缺失的问题。据37号文规定,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上述浙江省的金交所负责人表示,“现在大多数地方金融办对金交所无起投金额限制,典型的就是2016年之前各地有起投不得低于30万限制,之后多数地方取消限制,为此专门有批复文件下发。” 券商中国记者就此向多名业内人士做出询问,综合多方采访,金交所一种标志性的做法如下: 目前较多金交所的C端投资起投金额是动态的,因而只能将“阶梯”作为起投金额。例如,项目为2500万元标的,200人限制,后台代码可以设置为12.5万元起投,但易造成投资体验不好,容易造成资金沉淀。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金交所可设置起投金额为X,前几名投资人会投入较高金额,再逐步递减至最后一位低于起投金额均值。 数名业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确认,由于线上认购代码控制,如非主观意愿完全能够控制投资者不超过200人限制。 “在实际业务中,线下销售推介才是金交所审核产品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难点。只能通过监管承销商实际销售情况来实现人数限制。另外,对于线下认购金交所产品,应由金交所提供所有合同,对单一产品,套印合同不得超过200套,且要求签署、未签署合同均返回金交所存档。但如果多个投资者通过一个账户已经进行资金归集并进行认购,仍为监控盲区且无法核实。”前述浙江省内金融资产交易所负责人直言。 还有一种变相突破合格投资人限制的方式,是将标的资产拆分:例如A企业在B金交所备案,申请额度为5亿元,备案期一年,但实际用款可能只有5000万需求,因此挂牌一个5000万的产品,这就造成诸多企业同时募集多个定融产品做到资金归集,同时避开200人限制,所谓“变向突破”。 上述浙江省金融资产人士表示,多数金交所利用代码编程可实现自动规划起投与人数平衡,因线上获客由于信息不透明更容易导致客户净值参差不齐,但金交所并不想放弃小额客户,由于监管限制就只能设置阶梯起投进行动态平衡。 “线上认购产品代码编好,其生长环境通过测试,操作得当即可,况且各地金融办对金交所起投金额限制不同。”上述采访人表示,之前有媒体说南宁金交所乱象,说起购金额1000元违规这个点就显得有些愚昧,因为他们并未实地调查了解实际情况,金交所产品既包含大标的也有小标,若当地金融办批复取消起投限制,1000元起投同样合理。”前述华南区金交所人士表示。 不过就算外界对于金交所突破200个合格投资人的指责因为“不够专业”而不成立,金交所对于投资人的保护也很难说做到了尽善尽美。此前就有律师向券商中国记者提示,不妨去研究一下金交所的产品说明书,虽然它们都强调拥有证券法、基金法的法律依据,但实际上,它们对应的业务形态在目前相关法律条纹表述里是没有被详细列出来的。也就是说,“解释空间”很大。 统一监管缺位滋生的灰色空间 近日有消息称个别金交所接到监管口头通知,不能面向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区域金交所能否向个人募集资金,均视当地金融办的监管尺度,目前多家金交所仍可面向个人投资人募集。 对个人投资者在金交所申购非标产品的争议,由来已久。每个区域金融办制定政策的尺度、以及每个金交所对监管的执行力度都不尽相同。江苏省金融办于今年2月对个人投资者做出规定:最近1年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此外,广金交也表示,不会向资质不够的个人投资者出售任何私募性质的产品,即使在平台中注册通过,若资质不达标也无法购买任何产品。 但像这种对个人投资者做严格审核的金交所,只占小部分。由于金交所对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不设限、或个人起购金额设置较低以及执行力度不同,仍有金交可向资质不足的个人募集资金并出售产品。 此外,一家大型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理财顾问曾对券商中国记者坦言:“买私募产品进行注册时,信息可以随便写一下,投资人的信息真实性稍微弱一些没有关系,当你买产品的时候还会做风险评估。” 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与金交所的监管主体(金融办)各自为政有关。国务院在201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中明确分工,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地方金融办负责落实工作。 但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若地方监管过于严格,对不良资产的处理、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就会较难解决,这是各地金融办“拿捏尺度”很重要的一个出发点。此外,金交所的业务种类较多,包括私募债、定向债务融资、小贷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等,因此造成监管人士和从业人士,都较难认清产品交易结构与风险。 举一个例子,“定向融资工具”与“私募债”是否相同?曾有一家做小微融资的交易中心表示,目前该中心的私募产品均为定向融资产品而非私募债;同时,就有其他区域的金交所的人认为,“定向融资工具”实际是打着擦边球的私募债,应遵从合格投资人不突破200人界限。 统一监管的缺位,很容易引起监管套利。对于地方金交所而言,国务院、金融办、清整联办没有明令禁止金融交易所仍可做,其他监管机构发文无法直接监管。 一位资深的金交所人士的观点是,目前在金交所盛行的理财收益权转让、定向融资计划等,业务形态基本都是围绕证券法、信托法等关系建立的,应该被纳入一行两会的监管范畴。“我觉得金融统计大检查也应该将金交所纳入,当然这是很难的,跟地方保护主义肯定也有关系,可是纳入监管应该是一个需要努力的方向。”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原标题:陆家嘴论坛关键词:全面支持金融对外开放) 6月14日至15日,金融界盛会“第十届陆家嘴论坛(2018)”在上海召开,今年主题为“迈入新时代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有的同志对金融业对外开放心存顾虑,认为开放金融服务业可能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引进外资股东可能威胁国家金融安全,这种担忧是多余的。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市场份额只有1.3%,外资保险公司也不过6%左右。”央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坦言。 郭树清表示,事实上,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更无法想象有许多中国金融企业进入全球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前列。金融业扩大开放是增强我国服务业竞争力、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迫切需要。按照总书记提出的“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要求,我们正在加快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举措。 “我们深知,国家扩大开放的政策举措,对海内外金融机构来说,是重大的发展机遇,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来说,必定注入蓬勃的发展活力。”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强调。 上海正接受23个金融开放项目申报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的2009年,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中心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把上海“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目标。 “当前正处在最后的冲刺阶段。”上海市市长、论坛共同轮值主席应勇称。 李强强调,上海按照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的决策部署,迅速行动,提出了六个方面扩大金融开放、争取先行先试的具体举措,并正在推进相关项目落地。 “在接受申报的两批23个项目中,开放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行业;开放内容既有新设外资持股比例达51%的证券公司、寿险公司,也有扩大外资银行、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经营范围和允许外资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开放对象既面向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面向约旦、摩洛哥等发展中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其中,工银安盛人寿保险公司发起筹建资产管理公司已获批复同意,英国韦莱保险经纪公司和怡和保险经纪公司已获批扩大经营范围,摩洛哥外贸银行上海分行、台湾国泰世华银行在沪分行转子行已获批筹建。”李强透露。 央行五方面措施继续支持上海先行先试 易纲在致开幕辞中表示,人民银行一直高度重视和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支持上海在金融对外开放方面先行先试。 一是坚持市场驱动的原则,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支持上海创新试点人民币跨境业务和产品,发挥好大宗商品人民币定价结算功能,充分利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投融资支持。 二是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支持上海先行先试外汇管理改革,拓展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推进资本项目的管理便利化和可兑换。 三是进一步健全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上海是国际金融中心,在我国股市、债市、货币市场、汇市,上海都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今后,我们将在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交易的便利程度和效率,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交易的托管、清算等基础设施方面加强建设,使上海的市场功能得以进一步发挥,成为全球金融中心和市场中心。同时,在金融服务方面,上海聚集着人才的优势,有着巨大的潜力,在支付清算、第三方支付、银行卡支付和评级机构方面都有着巨大的人才优势和地域优势。对外资机构有着吸引力,并且在业务上有广阔的空间。 四是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未来的主线是按照国民待遇原则逐步放开股比限制和业务牌照限制。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这方面的竞争优势是得天独厚的。 “我知道,有许多外资银行、证券、保险、投行机构在考虑未来全球业务布局时,上海是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重点。所以,在金融机构建设方面,在未来一段时间,上海也是中国的亮点和世界的亮点。”易纲称。 五是在引领金融科技发展方面,上海也有着巨大的潜力和优势。上海各金融机构和相关的企业,在金融科技研发和创新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今后这方面的发展还会进一步加强和进一步创新。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
北京时间6月14日凌晨,美国做空机构浑水公布了一份做空报告,质疑中国教育科技公司好未来自2016年起财报造假,欺诈性地创造利润。并将其与2000年震惊全美的安然金融诈骗案相提并论。受做空报告影响,当天好未来股票盘中跌幅一度超过15%,截至当日收盘,好未来跌9.95%,报41.11美元,市值一天内缩水22.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45亿元。 次日开盘,好未来股票继续下跌,开盘后前15分钟下跌3.26%,报39.88美元。 好未来回应称,浑水的指控包含多处错误、恶意解读,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打算核实指控并采取措施保护股东利益。 2017年底,胡润百富榜系列之一的《2017胡润百学·教育领域企业家报告》发布,37岁的好未来CEO张邦鑫以400亿元身家成80后首富,55岁的新东方之父俞敏洪则以160亿元身家位列第二。 那么让这家国内明星教育公司一天蒸发145亿元的浑水到底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呢? 中国通创始人 曝光美股中国公司的欺诈行为 浑水调研公司是一家注册在美国的研究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创始人为卡森·布洛克。主要曝光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虚假财报和欺诈行为,另外也会涉及一些美国公司。 2005年,卡森·布洛克大学毕业后就来到了中国,并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一直在中国淘金。有媒体介绍,卡森·布洛克能讲普通话,曾在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工作过,且对金融知识有相关研究。 2010年,卡森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东方纸业拜访时看到,公司废弃的大门、陈旧的仓库宿舍以及无所事事的工人与财报描述大相径庭,公司库存也基本是一堆废纸。于是2010年6月28日,他召集了一批熟悉中国商业规则的人,在香港成立了浑水公司。 浑水这个名字取自中国谚语浑水摸鱼,这个词简直一语双关:既是指公司专门调查在资本市场里浑水摸鱼的公司,又指在浑浊的水中更容易摸到鱼,先把水搅浑,然后再通过借券卖出的方式获利。 今日,寻找中国创客在浑水公司官网看到,其自称是实地自由发表投资研究的先驱,并称主要生产三种研究产品:商业欺诈、会计欺诈和基本问题。商业欺诈报告的重点是严重夸大收入的发行人;会计舞弊报告涵盖通过舞弊提高利润的真实业务;基本问题报告讨论市场尚未察觉到的有严重基本问题的不透明企业。 在浑水主页展示了自其成立以来的所有调研产品,一共74份报告,涉及28家公司,其中中国公司有16家。除了好未来,还有辉山乳业、东方纸业、绿诺科技、中国高速频道、多元环球水务、嘉汉林业、展讯通信、分众传媒、网秦、奇峰国际等。 其中东方纸业是浑水公司摸到的第一条鱼。在浑水成立的当天就发布了一份有关东方纸业长达30页的做空报告,称公司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虚增收入并挪用资金,引起一片哗然。虽然东方纸业对该说法极力否认并积极反击,但却无法阻止股价大幅下挫,48小时内跌了55%。 4个月后浑水又发布一份长达30页的研究报告,针对在美上市的绿诺科技列举系列证据直指其欺诈,揭发其伪造客户关系、夸大收入以及管理层挪用上市融到的资金买奢华房产等行为。次日绿诺科技的股价随即应声大跌15.07%,第8天直接被停牌,第23天被迫摘牌退市。自此浑水公司一战成名,名声大振。 布洛克曾表达中国与海外市场对于财务造假规模的敏感度不同。在中国,一家公司虚报10%的营收,市场不会太在意;但在中国市场之外,10%就是个不小的数字。 浑水三步做空法 浑水这类沽空机构的研究,主要针对中小的公司的财报及业务经营,曾有媒体揭秘了它的三个做空步骤。 第一步:在国内寻找代理人作为先头部队,搜集各种信息,留下证据。德勤中国一名财务人员告诉寻找中国创客,这种调研手法包括:查阅各种相关公开信息,包括一些管理层讲话透露的产量等判断有没有造假;通过一些手段使公司管理层或者员工把一些信息泄露给调研人员;此外他们还会动用无人机等进场拍摄。 一名金融行业分析人士称,有些调研人员还会咨询竞争对手判断公司业务的真实性及竞争力,甚至采取冒充消费者、采购商等方式获取信息。浑水通常同时调查2-3家公司,主攻其中一个,布洛克说。 第二步:与对冲基金合作。对冲基金的原始欲望是逐利,如果与做空机构合作成功概率高、合作回报丰厚,就会有人去做。一般做空机构发布质疑报告之前,对冲基金会先入场做空股票。 第三步:律师所代理集体诉讼。一旦有在美上市的公司被做空成功,流通股东蒙受损失,马上就会与做空机构有联系的律师事务所默契地提出负责集体诉讼索赔。这笔费用一般由律师所预支,采取风险代理,如果诉讼成功,律师所能够分到高额赔偿。 实际上,除了发布研究报告的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媒体、个人投资者等都可以成为市场重要的做空力量。 有报告称,美国专门代理证券诉讼案件的律师事务所超过200家,常年关注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是否存在疑点、误导信息,并代表因股价下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发起诉讼。只要胜诉,不仅受害者均可依据该判决向上市公司索赔,代理集体评论的律师事务所也可因此拿到巨额律师费。 不过这种针对中概股的做空手法曾遭到多次抗议。最为人熟知的便是2012年9月李开复牵头60多名高管、投资者和企业家联名签署信函,抨击以香橼为主的、主要关注中国的做空机构,指责它们把完全没有问题或问题不大的守法公司作为目标,利用美国读者没有办法核实真伪的情况,伪造信息撰写厚颜无耻的造谣报告。 通过做空报告影响股价赚取价差 做空机构通过做空获取盈利的原理,正是利用报告对股价影响后的股价差异。 首先,做空机构从券商手上以一定的利率借来某有价证券,并以当前价格卖出,获得现金A。随后发布做空报告等待股票价格下跌。 然后,待该证券下跌后用少于A的现金B重新买入与原先数量相当的该证券,并返还给券商。此时的差价即为最终获利。 这样的获利有时候可以用暴利形容。 2011年11月29日浑水发布针对分众的质疑报告。当天分众股价下跌,不过分众回应一出,股价应声反弹,最终收报每股1 7. 0 8美元。但这个价格离浑水发布公告前的每股25.5美元仍有一定差距。对此,曾有投资界人士分析,保守估计各类机构通过此次做空分众每股获利6美元,总获利超过6000万美元。 从国外已有的沽空案例看,沽空机构主要针对的公司有两种:一是主营业务严重不实的公司,二是虽然主营业务真实且具备盈利能力,但对报表操纵严重,通过财技虚增利润的公司。一位股票市场从业人员如此告诉寻找中国创客。 德勤中国的工作人员告诉寻找中国创客,做空者实际上是根据市场的公开信息等做出调研报告,和所谓的内幕交易不同,如果做空报告结论正确,实际上对肃清股市有一定好处,会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如果调查不严谨导致结论错误,则有可能引起市场混乱,导致公司和投资人受损。 该工作人员称,结合国内情况和监管机构的政治性诉求,我国证券市场没有一个畅通的做空机制,没有听说有这样的机构。 因误读财报多次被起诉 实际上浑水的做空行为并不是百发百中。 2011年6月,浑水向展讯通信发布做空报告,就公司销售情况、财务数据等15个问题提出质疑。受此影响,当日展讯通信的股票跌幅一度超过30%。然而次日展讯通信针对此次做空展开两轮还击,对15个质疑点一一进行反击,还获得审计机构普华永道的力挺,股价随即反弹。 6月30日,卡森承认对于展讯的财务报告存在误读,第一次遭遇滑铁卢。 2011年11月21日,浑水称分众传媒过分夸大其广告网络当中的液晶广告屏幕数量、虚假收购、溢价收购竞争对手等,使得分众传媒股价盘中一度大跌39.49%,创下52周新。受此影响,分众传媒一夜市值蒸发13亿美元。 此后2个多月的时间,浑水又陆续发出4篇报告,双方先后进行了5次拉锯战,最终分众传媒对浑水质疑做出回应,击退了浑水的做空,股价反弹回升。 2013年10月24日,浑水公司将网秦称为大骗子,称其中市场份额、产品安全、负债表、收购业务等都存在造假行为,还将其评级为强烈卖出,目标股价为1美元。仅仅一个小时,网秦的市值就被腰斩。此后网秦发布澄清报告回应,股价回升,不过事后网秦CEO林宇对外透露,网秦在北京对浑水及其报告作者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嘉汉林业、全球第二大稻米交易商奥兰国际也曾对浑水的做空行为发起诉讼。但到目前为止,并未发现上述公司起诉浑水的判决结果。 而最近的一次,2017年6月浑水发布对敏华控股的沽空报告,当天股价跌停。不过一天后敏华控股做出回应,称浑水没有新论据。与往常不同的是,敏华控股的股价上涨幅度超过前一日跌幅。 靠谱众投 kp899.com:您放心的投资理财平台,即将起航! ...